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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问题研究【精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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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问题研究作者:吕忠梅一长江流域地处我国中南部,它发源于唐古拉山脉主峰格拉丹东雪山西南侧,干流经青海、西藏、云南、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和上海十一个省注入东海,全长6300公里。支流伸伸展到甘肃、贵州、陕西、河南、广西、广东、福建、浙江八个省。流域面积180余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国总面积的五分之一。长江流域资源丰富,人口众众多,经济发达。长江流域域水资源特性突出:它流域域多年平均降水量10700毫米,但时空分布不均匀匀;长江水量巨大,占全国国径流总量的35%,是黄黄河水量的20倍,且径流流年际变化不大,但水资源源地区分布不均匀,年内分分布不均匀。长江流域资资源的基本状况及其特征是是长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对对象属性,也可以说是长江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前前提条件,立法的必要性正正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的。长江流域水资源在中中国可持续发展中的地位要要求对其水资源保护问题予予以充分重视长江流域经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资源的开开发利用,水作为人类生存存的基本环境要素,与其它它环境要素和资源都息息相相关,大气环境、土壤环境境、地理环境、地质环境、、海洋环境、生物环境与之之进行的能量流动、物质循循环将它们连接为不可分21/21 的的环境整体;水作为重要的的经济资源,是一切生产活活动都不能离开的重要条件件,在某种意义上讲,水资资源不仅与森林、草原、生生物、土壤、矿藏等资源息息息相关,而且是一定区域域人文环境、社会环境的基基础要素。因此,可以说,,长江流域经济的发展与长长江流域水资源丰富直接相相关,对长江流域经济发展展的一切规划与设想,也都都是建立在长江水资源的基基础之上的。的确,在长江江流域,优越的自然地理条条件、丰富的水资源伴随其其间的其它资源为长江流域域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开发利利用资源、迅速发展经济的的各种契机。但是,一切规规划和设想为我们描绘的美美丽蓝图都是建立在长江流流域资源可永续利用的前提提之上的,如果没有充足的的水量或符合人类生存需要要和经济发展要求的水质,,长江流域的经济发展也只只能是一句空话或是一纸图图画而已。而要真正实现这这些设想,就必须对水资源源有充分的认识。一方面面,水是不可替代的资源,,在当今,水荒已成为全球球性问题。工业发达国家中中,当年总用水量超过河川川总径流量的15%时,就就会出现水荒和农业干旱。。我国河川年总径流量约为为26300亿立方米,到到2000年总耗水量将达达到13000亿立方米,,供需矛盾十分突出。我国国从70年代开始出现水荒荒,如今已蔓延到全国,目目前我国的实际用水量已达达5300亿立方米。有关关专家研究指出:由于自然然条件和开发条件的限制,,年取水量10000~112000亿立方米,将是21/21 是我国水资源可利用量的可可能限度,再增加供水将十十分困难。据1993年统统计资料,长江流域水资源源利用率仅为21%左右,,可供水量比1980年仅仅提高128亿立方米,当当流域出现枯水偏旱年,约约缺水226亿立方米。目目前,长江流域经济发展已已受到给水不足的制约。现现状已不容乐观,沿江经济济带的发展对长江水资源则则会造成更大的压力;而今今天的长江流域,除供水已已出现紧张外,水污染、水水土流失等问题也不容忽视视。另一方面,水资源是是可以不断更新、不断补充充的可更新资源,可以寻求求可持续开发的途径,使当当代人和后代人都能源源不不断地永续利用。只要合理理地开发利用水资源,水资资源是可以实现永续利用的的。但是,水资源的可更新新、可补充能力又是受自然然条件限制的,是有一定限限度的。任何无节制的开发发,都会导致其受到破坏,,并使其更新能力下降。因因此,必须要对水资源的开开发利用进行管理,以保护护水资源的永续利用得以实实现,否则,长江流域经济济的可持续发展是不可能实实现的。1、长江流域水水资源保护过程中的市场无无功能和流域资源保护的特特殊性在客观上要求实行统统一管理。长江流域经济济发展战略要求对长江水资资源进行保护,而要保护水水资源首先必须解决谁来付付费的问题,在市场机制下下,这却是一个无法解决的的问题。另外,长江流域域水资源又是一种公共资源21/21 源,它不同于一般私人物品品,不具有消费上的排他性性,不是你用了我就不能再再用,而是只要它存在,你你可以消费,我也可以消费费。长江水资源的这种特性性,会引起需求与供给无法法自动通过市场机制相互适适应的问题。并且,由于于长江流域水资源是一种流流域资源,它具有整体流动动的自然属性,以流域为单单元,水量水质、地上水地地下水相互依存,组成一体体,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支流的开发利用、治理互为为影响;它同时具有多种社社会功能,可用于灌溉、发发电、供水、养殖、航运和和旅游等多方面,有着开发发的多部门性和对城乡供水水、卫生保健、工农业生产产、城市发展、水力发电、、内陆渔业、水上运输、休休闲娱乐等人类活动的多方方面利益。另外,还存在着着洪水泛滥成灾的危害以至至于开发利用的同时必须始始终贯穿于防洪和洪水控制制的考虑。长江虽然从生态态系统上看它是一个完整的的系统,但其干支流、上下下游却被人为地划分成了多多个行政区域,形成了实际际上的分割管辖的现象。2、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利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客观观上要求加强对水资源保护护的统一管理从理论上论论述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的必要性仅仅是问题的一个个重要方面,但绝不止于此此;事实上,长江流域水资资源开发利用中已经存在着着许多方面的问题。1..长江流域水质性缺水问题题严重。21/21 2、工程性缺水水问题严重。3、对长江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缺乏乏环境保护意识,出现了国国外污染转移、资源破坏、、自然景观破坏等种种不良良现象。4、长江流域水水土流失问题严重。长江江水流域水资源的公共资源源和流域资源属性要求对其其进行统一管理。长江流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市场无功功能性、对可持续发展的基基础资源性以及其开发利用用形势的严峻性均在客观上上要求设置公共权力,对经经济个体盲目地开发利用长长江流域水资源的行为加以以干预,通过采取"集体行行动",解决资源保护的""付费"问题,切实保证长长江流域水资源的永续利用用。过去,我国对长江流域域水资源的保护也采取了行行动,建立了管理机构,但但效果却不明显,各种问题题不仅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决,反而出现了恶化的趋势势。究其原因,是我们目前前设置的公共权力不符合长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特性性或要求所造成的后果。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体制是依照一定的决策原理理和环境观念形成的。对此此,必须要有正确而清醒的的认识。长江流域水资源源首先是一种公共资源,它它具有公共资源的一般属性性,如供应的联合性、有限限性、和使用的分散性、高高度相互依存性与不可分性性。作为共同财富和公共产21/21 产品,对水资源的使用,必必须集体行动。个体对公共共资源的自由选择与利用和和社会的公共资源的分散管管理,将产生破坏性竞争。。根据决策理论,在公共管管理中,管理主体越多越分分散,管理责任就会愈是趋趋于松弛,对资源的保护就就愈为无力,资源的状况则则愈坏。反之,权力越统一一,责任就越大;权力越是是集中并趋向单一中心,责责任就越明确,越统一,责责任就越大;权力越是集中中并趋向单一中心,责任就就越明确,权力主体之间的的破坏性竞争和摩擦就越小小。因此,在构建整个水资资源保护体制时,必须实行行统一指挥,加强调控,推推行主要管理功能部门化,, 确立单一权力结构和和单一行政领导系统。同时时,水资源作为公共资源可可以联合使用和各种可能使使用方式的互相依存的重要要性质及其因此而产生的复复杂难题,在水资源管理中中需要有广泛的协调和处理理机构间冲突的机制,需要要有必要的权力交叉与分割割。伸言之,在同一背景和和理由下,水资源保护管理理既需要集权,也需要分权权与平衡。因此,在水资源源管理体制中,一般都存在在着权力分散的特点,形成成了权限重叠、权力分散的的多元化体制。事实上,在在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构构建中,一直存在着集权与与分权的难题。一方面,统统一领导须在部门协调的原原则下实现,集权不是大一一统的权力垄断;另一方面面,功能上的权力分散又将将形成权力行使和管理责任任的混淆,导致管理的无责责任性与混乱性。如何合理21/21 理解决这一矛盾,的确需要要进行探索。这一问题也是是世界性难题,许多国家经经过多年实践,大都选择了了趋向集中和倾向单一决策策、指导、控制、与执行中中心的方向;水资源保护管管理的权力越来越向一个政政府部门聚集,越来越向中中央政府聚集。中国水资源源保护管理实际上也正在走走上这条道路,只是由于在在集权与分权的问题上还未未形成有效的协调与处理机机制,才造成了一些问题。。其次,长江流域水资源源保护又有着自身的特点,,它作为一种流域资源,既既是一种环境资源又是一种种经济资源,具有生态系统统的完整性、跨行政区域性性和使用的多元性特征,而而无论是对流域水资源的何何种使用都涉及到对资源的的保护与管理问题。一方面面,长江流域水资源被行政政区划分割为不同的管辖范范围,由不同的主体分别行行使管理权;另一方面,长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并不因为为行政区划而改变其发展规规律。我国目前水资源所有有权主体严重缺位,加之水水资源的多重使用价值,使使得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个体利益的考虑远远大于于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考考虑,使用水资源的外部不不经济性和事实上的无偿性性虽然在各种立法中通过规规范公民个人和企业事业单单位的行为、建立各种监督督管理制度似乎得到了解决决,但由于种种原因却疏忽忽了对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益的限制,其结果只能是整整个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失范范,最终导致流域水资源的的污染和破坏。淮河流域严严重污染的原因正是如此,21/21 ,我国水资源保护立法只注注重规范市场主体而忽视政政府机关,管理体制的设置置只重视区域机构而忽视流流域机构的弊端暴露无遗。。因此,在长江流域水资源源保护管理体制的构建中,,同样也存在着集权与分权权的问题,存在着管理权力力是否向一个部门、一个方方向聚集的问题;但是,其其集权与分权的对象却不是是同一级政府的不同部门或或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而而是必须从流域管理的特征征出发,建立专门的符合流流域水资源保护要求的机构构,站在全流域水资源保护护的高度,摒弃地方观念和和部门利益,统一管理长江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只只有设置这样的专门机构并并由中央特别授权,并在此此基础上形成分权与平衡机机制,确立协调原则和程序序,才能真正解决长江流域域水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展问题。长江流域水资源源保护立法和实践现状在客客观上要求制定专门的法律律,统一规范长江流域水资资源保护行为。对长江流流域水资源的保护与公共权权力的设置在实质上具有同同一性,保护需要采取集体体行动,而目前最经济也是是最大的集体行动和公共权权力体就是国家及其行动。。国家要采取任何行动,都都必须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门,以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在现代法治观念下,无论论是国家权力机关的设置还还是国家权力的行使,都必必须具有法律依据。法律也也以其特有的规范性、概括括性、普遍性、强制性发挥挥着其它手段和措施所不具具备的作用,成为国家保护护长江流域水资源的有力武21/21 武器。因此,制定法律并实实施法律对于长江流域水资资源的有效保护是完全必要要的,法律在这一领域中的的作用也是得到了充分认可可的。在我国目前长江流域域水资源保护中存在的问题题不时要不要立法,而是立立什么样的法?该立法的目目标、任务、功能、作用是是什么?目前已有的法律制制度为何不能发挥应有的作作用?在我国,国家保护护自然资源,保护环境是写写进宪法的一项基本国策。。以宪法为基础,国家也已已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基本上实现了水资源保护护活动的有法可依。但这些些法律法规都还不够健全和和完善,尤其是在对流域水水资源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问题更为严重突出。我国现现行的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法律主要有四部,它们是《《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从表面上上看,这四不法律对我国的的水资源保护问题已作出了了全面的规定,但实际上在在立法理论与实践中,这四四部法律本身及其相互之间间都存在着问题。其主要问问题表现为:1.四个法法律的关系不清。上述四部部法律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会制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力;但从理论与实践上看,,水资源管理与水土保持..环境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显显然都不是同一层次的问题题,在立法上也应有不同的的法律效力等级,才有利于于对不同的行为形成规范体体系,目前这种立法模式显显然不能满足水资源管理与与保护的需要。21/21 .几部法法律之间的关系不协调。四四部法律都对管理体制作出出了规定,确立了水资源管管理与保护的主管部门和协协管部门,但四部法律实际际上是由两个主管部门分别别起草然后报全国人大常委委会通过的,立法时缺乏综综合平衡,立法时间有先有有后,也缺乏通盘考虑,污污染防治法早于水法,水法法又早于环境保护法,不可可能使得几部法律很好地协协调。各个法律规定过于原原则,可操作性不够,缺乏乏相应的配套法规,特别是是缺乏程序性规定,致使一一些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不不明、具体实施时困难重重重。.各管理部门之间的的职权范围不明。由于我国国目前行政机关的设立都没没有专门的组织法,各部门门的职权都是由各部门自己己先制定方案,后报经国务务院批准,各部门难免从自自身利益出发来考虑问题,,从而忽视整体利益,造成成权力设置的重复或空白,,只有分工没有协作,既不不能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用,又不能形成整体效益;;反而因为各部门的权力竞竞争造成对整体利益、长远远利益的损害。这种现象在在流域水资源保护中十分典典型:污染管理者、资源开开发者、排污者相脱节,管管理者只收费不治理、资源源开发者既要开发又要治理理、排污者只交费什么都不不管。其结果只能是流域水水资源得不到有效保护。.一些管理机构的法律地地位不明,职权不定,难以21/21 以实现法律规定的管理目标标。在四部法律中,关于流流域水环境保护仅有《水污污染防治法》有所规定,但但其规定却是相互矛盾的。。该法第四条规定:"………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构,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而根根据我国目前的机构设置,,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设水资资源保护机构,根本没有什什么水源保护机构;然而从从《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流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其它规定定来看,显然流域水污染防防治就是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机构的职责。由于流域水资资源保护机构的法律地位不不明、权力不清、职责不定定,当然无法发挥对长江流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的作用用,致使流域水资源保护举举步维艰。正是由于以上上几个方面问题的严重存在在,才造成了流域水资源保保护管理体制的混乱,以致致于在淮河流域出现严重的的水污染时,现行制度无法法发挥作用的现象。为理顺顺淮河流域该的水资源保护护管理体制,不得已在《淮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中设立淮河流域水资源保保护领导小组,授予该小组组以行政权,行使淮河流域域水资源保护的行政管理职职能。抛开已有的机构,另另设临时机构并委以重任,,无论如何都不能说是正常常现象;更何况,淮河流域域是在污染已万分严重的情情况下进行的事后立法.如如果每一流域都要等到象淮淮河流域一样了再来设置临临时机构,那么,《环境保保护法》也好.《水法》也也好.《水污染防治法》也也好,都不过是一纸空文.21/21 .预防为主也好.可持续发发展也罢,只不过是空中楼楼阁,毫无意义.因此,必必须认真吸取淮河流域水污污染的教训,通过立法和修修订现行法律,理顺各有关关法律之间的关系,以保证证各项制度能在流域水资源源保护中发挥作用,保证流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目标得以以顺利实现。还需特别指指出的是,流域水资源保护护的流域特性是不可忽视的的,即使在对现行法律作出出修订使之能适应流域水资资源保护的要求后,根据流流域特点制定专门性立法也也是必须的。每一个流域地地理位置不同、流域范围不不同、资源开发利用的目标标不同、径流量不同、所担担负的社会功能不同,等等等。诸多的自然因素与社会会因素的差异导致了各流域域资源保护重点的区别,如如淮河流域以防治已经出现现的严重水污染为主,黄河河流域以水土保持为重点,,松辽流域预防与治理并重重,长江要以预防为主;即即使是每一流域都共同负有有防治水污染的责任,由于于每一流域的经济发展的战战略部署、产业结构和社会会结构、污染源与污染物的的数量种类成分等不同,对对每一流域所设置的保护制制度也应该是有差别的。尤尤其是对长江流域水资源保保护立法属于预防性立法,,它要更关注或注重对未来来可能发生的各种现象的法法律调整,更大程度上保护护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可持续续发展。虽然目前国务院发发布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防治暂行条例》一些原则和和制度可以在全国适用,但但却不具有长江水资源保护护的特征针对性;也有松辽21/21 辽流域、太湖流域水资源保保护由流域各省联合会签发发布管理规定,但对长江流流域这样一条涉及范围广、、涉及地方省市多、资源保保护任务和重点差异大的流流域来说,不仅仅是达成协协议的难度大,而且协议达达成后的执行难度更大、也也很脆弱。因此,从对长江江流域水资源有效保护的角角度出发,当然需要制定专专门的法律,根据具体情况况设置制度体系,建立切实实可行的保护体制。二在关于长江水资源保护立法法的研究中,我们首先看到到长江流域水资源的特点和和现状,它具有显著的双重重属性:长江流域水资源既既是一种环境资源,具有公公共资源的一般属性,即供供应的联合性、有限性和使使用的分散性、高度相互依依存性与不可分性;又是一一种经济资源,具有以长江江流域为本体的特殊性,即即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管辖辖的跨行政区域性和开发利利用方式的多元性。其次,,我们也看到了长江流域水水资源在中国经济发展和环环境保护中的地位以及由此此而显现出的长江流域对中中国可持续发展的不可替代代性。但是,目前长江流域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保护现状令人堪忧,已经出出现的质量性缺水、区域性性污染呈上升趋势等问题和和目前才初露端倪将来可能能出现的因不合理开发利用用长江流域水资源而严重影影响整个流域乃至全国可持持续发展的问题使我们认识识到及早进行长江流域水资资源保护专门立法的必要性性。记忆犹新的淮河流域严严重污染状况和先污染后治治理的惨痛教训,时刻在21/21 告告诫我们,长江水资源保护护必须切实贯彻"预防为主主"原则,如果等到长江流流域变成了又一个淮河流域域,中国的经济发展与环境境保护将不堪设想。法律作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准则,以其特有的概括性、、普遍适用性、规范性和国国家强制性为人们设定行为为模式,通过引导、激励、、限制、禁止等各种形式告告知全体公民可以做、应该该做、不能做的条件、范围围和程序;它可以将未来可可预见的各种情况纳入规范范的轨道,也可以避免各种种冲突与矛盾。从法律的功功能与作用来看,它必然是是保护长江流域水资源的最最有力的武器。另外,长江江流域水资源的公共资源属属性,也决定了市场机制或或价值规律的无功能,必须须要设置公共权力,而在现现代社会条件下,能够代表表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权力力机构当然是也只能是国家家。而在权力法定的现代法法治观念下,设置公共权力力机关并赋予其一定的职责责权限,规定其活动原则和和活动范围,也是法律的基基本职能。因此,无论从哪哪一方面看,制定长江流域域水资源保护的专门法律都都是必要的。建立在必要要性、可能性基础之上的长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当当然还必须具备科学性、逻逻辑性、严谨性、可操作性性、和内外部的协调性,根根据课题组的研究成果和长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实践践,可以对《长江流域水资资源保护办法》作出如下基基本设想:《长江流域水水资源保护办法》的基本结结构。21/21 《长江流域水资源源保护办法》可由六大部分分构成:1、总则。规定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立立法依据、基本概念、基本本对策或原则、适用范围等等。2、监督管理。规定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管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及其权权限、机构间勾通协调原则则和程序以及适用于整个流流域的水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度。3、流域水资源开发发利用的保护。具体规定长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的各种行为及其开发利用者者在水资源保护方面的权利利义务,规定各项保护制度度。4、流域水污染防治治。具体规定各种向长江流流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管理理程序和具体制度。5、、法律责任。具体规定各种种违反《长江流域水资源保保护办法》的行为及其应当当承担的法律责任。6、、附则。规定《长江流域水水资源保护办法》的生效、、解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的适用等。长江流域水资资源保护管理体系的设置原原则在长江流域水资源既既是公共资源、其具有公共共资源的一般属性,又是流流域资源、也具有流域的特特殊属性的认识基础上,构构建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管理体制必须遵循如下原则则:1、效率原则。效率率原则在许多国家都是评价价政府活动及体制的合理性性的重要标准之一,管理的的有效性和管理机构的效率率始终应作为设置体制的基基本目标。而管理系统的专21/21 专门化和管理体制的单一权权力机构,有助于减少决策策和办事过程中的消耗,可可以增长效率、克服无责任任性和混乱性。如果将长江江水资源保护管理权分散于于多个政府部门或各区域性性部门,不只是简单的确定定权力分工,为实质上是使使机构之间具有了竞争性,,这种竞争既有正面效应,,如调动个部门的积极性,,形成保护长江流域水资源源的共同努力;也有负面效效应,为鼓励个部门利用一一切可行的机会去追求短期期利益提供了便利。因为,,如果一个部门不这样做,,则其他部门便会这样做。。其结果是导致长江流域水水资源这样的公共资源的开开发走到可悲的地步。当相相关的方面包括了大量的权权力重叠和交叉的小公共权权力,而各个小的公共权力力又只能够规范几个较小的的与作用方面有关的权力的的行为时,"公众悲剧"就就会在几个较小权力的竞争争中发生:而个较小的权力力机构沉溺于权力的病态竞竞争,则无法去注意和实现现该权力的真正目标,从而而导致效率低下或不计效率率,使公共权力变成否定性性的负值游戏。因此,应充充分认识"系统专门化才能能增长效率"的意义,吸取取过去水资源保护管理体??浦衅毡榇嬖诘囊蛉ΨΨ稚⒍贾碌牡托实牟彝彝唇萄担苊?quot;;公众悲剧"和"非集权化化的恶性循环"的发生。在在此意义上,长江流域水资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构建必必须以效率作为基本目标,,选择通过加强大权力者或或通过增加专门机构的决策策能力、增加对专门化系统统的组建、合并与强化的体体制。具体而言,就是要真21/21 真正赋予长江流域水资源保保护机构以决策权、监督权权、协调权和执行权,使其其能够担负起统一管理的责责任,保证管理的效率。、协调原则。长江流域水资资源的公共性和对其使用方方式的多元性决定了其资源源保护管理的任务绝对不可可能是单一机构就能完成的的,必须有各相关部门的配配合,而这种配合必须是协协调的。协调是为了避免采采取互不相容的政策,控制制各机构的活动与决定,使使大家步调一致地追求已确确定的共同目标和目的。协协调既要避免矛盾、又要解解决矛盾,既有预防性、又又有战略性,既有程序性、、又有实质性。在对长江流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管理过程程中,必然会产生权力的交交叉与分割,存在实际上的的权力相对分散的多元化体体制,也必然会出现分权与与平衡的问题。这种情况下下,就必须正确处理统一管管理与分权的关系,在保证证管理效率的前提下,确立立合理解决矛盾的原则,建建立广泛的处理机构间权力力冲突的机制。这种机制表表现在法律上就是要明确各各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与权权限,明确各部门行使职权权的法律程序和行为范围,,以协调各部门在长江水资资源保护管理中的关系。在在协调原则下,统一管理是是基本目标,各部门在这一一目标下分权与平衡:必要要的权利交叉既有侧重点又又有勾通程序,适当的权力力分割也不是互相推诿和扯扯皮的借口。统一管理机构构与分管机构之间的关系也也是相互配合和依存的关系系,它们各自均有明确的地地位、功能和作用,既不能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竞竞争,而?俏耸迪止餐餐21/21 墓芾砟勘旮鞲浩湓稹>>咛宥裕そ饔蛩试试幢;す芾砘乖诔そ饔饔蛩试垂芾硖逯浦写τ诤诤诵牡匚唬そ饔蚰诘母母髑蛐曰肪潮;げ棵拧⑺⑺芾聿棵乓约坝嬲娓娓酃芾聿棵拧⒑降拦芾聿棵棵诺染切懿棵牛鞑棵棵庞υ诜筛秤璧闹叭ǚ段段诮泄芾恚煌保贡贡匦虢邮芡骋还芾聿棵诺暮暮旯鄣骺兀笆钡髡ぷ鞣鞣较颍苊庖蛉Φ木赫鸷θδ勘甑氖迪帧9ィ怯捎诿挥型骋坏某某そ饔蛩试幢;ち⒎ǎǎ懦鱿至斯芾砩系闹种只只炻遥衷谝贫ㄓ泄胤üü妫比皇紫纫饩龊霉芾芾硖逯频男魑侍猓?nbbsp;确立各部门间的的正常关系,以保证管理目目标的实现。、民主决策策原则。长江流域水资源保保护管理从一定意义上看就就是对长江水资源这种公共共资源的分配与控制。在对对长江水资源供给的分配中中,不仅需要有效,也需要要公正、合理。使这种分配配有益于实现环境保护的总总体目标,有益于实现社会会的共同利益,即公众的长长远利益。而集体决策、民民主决策,便是应用正义与与公平的必要条件。这就需需要合作与参与,需要有对对决策过程的了解和提出批批评的权利,更需要有参与与和对决策进行修改的程序序。因此,在功能性权力集集中的同时,还必须建设决决策性权力的协调合作机制制,以使决策科学、公正、、合理。保证合理、公正的的长江流域水资源管理体制制存在于民主决策与功能权权力集中的复合结构之中。21/21 。多元的决策与集中的控制制执行相结合才能构成"完完善"的长江流域水资源保保护管理体制。为保障民主主决策原则的实现,在长江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制的构建中,就必须充分注注意各管理机构、各管理相相对人的民主权利,在法律律上赋予他们相应的地位与与权力,设置必要的程序,,保证这些权力的实现。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构的职权。要使长江流域域水资源保护机构承担起统统一管理长江流域水资源保保护的责任,必须改变其仅仅作为流域协调机构的现状状,使起成为真正的流域水水资源保护的执法主体。其其职权范围因包括:1、、规划计划权。具体为负责责制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护的规划和计划、总量控制制计划、污染防治计划、供供水计划等。、监督检查查权。具体为监督检查流域域规划和各项计划的实施和和流域内各行政区的水资源源保护工作,检查重点工程程对长江水资源的影响,检检查各项制度的实施情况并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获取信息权。具体为为流域内各行政区对所辖江江段水资源保护工作的汇报报,要求各地区进行排污申申报,指定重点工程、重点点区域、重点单位定期汇报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个别别部门和单位进行临时汇报报等。4、监测权。具体体为负责长江的水文、水质21/21 质监测及省界水质变化情况况监测。5、建议权。建建议流域内各行政区决定限限期治理、综合开发利用和和综合整治等。6、许可可权。包括取水许可、沿江江设置排污口许可、污染物物排放许可等。7、纠纷纷处理权。包括对跨行政区区的水污染纠纷、用水纠纷纷等的处理权。8、行政政强制权。对长江流域水资资源造成危害的单位和个人人采取直接的和间接的强制制措施的权力。9、行政政处罚权。对长江流域水资资源造成损害的单位和个人人予以行政处罚的权力。《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办法》的制度体系。长江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制度体体系应是一个相对完备的系系统,各项制度间也应具有有逻辑的联系,根据对长江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整整体构想,其制度体系与结结构紧密联系,主要制度包包括:1、关于全流域水水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的制度度。具体包括规划计划制度度、目标责任制度、环境影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水资源保护基金制制度、总量控制制度、现场场检查制度和奖励制度。21/21 、关于全流域水资源开发发利用保护的制度。具体包包括开发利用许可证制度、、供水分配制度、生态补偿偿费制度、水利工程的水资资源保护制度、岸边工程的的水资源保护制度、航道利利用的水资源保护制度、渔渔业资源开发的保护制度、、水土保持制度。、关于于全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制度度。具体包括污染防治许可可证制度、排污申报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理制度、重大水污染事故申申报与应急措施制度、船舶舶污染源控制制度、陆源污污染的控制制度、开发利用用项目污染的控制制度。4、关于法律责任的制度。。具体包括行政法律责任制制度、民事法律责任制度、、刑事法律责任制度。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