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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加强xxxx区段滩涂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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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加强XXXX区段滩涂管理的通告  XX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加强XXXX区段滩涂管理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XX江XX市区段河道滩涂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有效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XX省河道管理条例》、《XX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XX河道滩涂管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明确市水务局在XXXX区段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行洪区滩涂的主体管理地位,依法履行政府管理职能。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主动接受和服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管理,共同保护和利用好有限的滩涂资源。   二、XXXX区段滩涂管理范围为XX江左岸上游自XX市与XX市交界处至下游XX航电枢纽工程处,XX江右岸自XX市与XX市交界处至XX市与XX县交界处,两堤之间河道内,高程在115米以上的国有滩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XX滩、XX滩、XX滩、XX滩、XX滩、XX西滩、XX滩的管理;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市管以外的滩涂管理。 三、滩涂资源属国家所有。   1、禁止任何单位、集体和个人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国有滩涂,擅自签订发包、出租、出让合同或协议。已经签订的要立即废止,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违法违规擅自签订合同或协议者自行承担。   2、禁止在国有滩涂上从事任何经营和生产活动,已开垦的滩涂要立即停止耕种,退耕还湿。   3、禁止搭建临时设施以及从事烧烤、野炊等活动。   四、市、区水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加强水行政执法,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将予以严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X月X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