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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经济部水资源局办事细则【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4-03-17【正 文】经济部水资源局办事细则 第1条 本细则依据经济部水资源局(以下简称本局)组织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局局务之处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细则办理之。 第3条 本局局长综理局务,副局长二人襄理局务,其掌管事项如下: 一有关水资源企划及研发事项。 二有关水资源规划及调配事项。 三有关水资源开发及保育事项。 四有关河川及水权相关事项。 五有关水文及水资源资讯事项。 六有关文书、总务、议事及公共关系事项。 七有关人事管理事项。 八有关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九有关政风事项。 第4条
本局置主任秘书一人,其掌管事项如下: 一统筹督导文书、总务、议事及公共关系业务。 二统筹督导人事管理业务。 三统筹督导岁计、会计及统计业务。 四统筹督导政风预防、查处业务。 五关于本局各单位右列业务呈判(核)文稿及施政计划、工作计画、工作报告之审核事项。 六其他行政督导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5条 本局置总工程司一人,其掌管事项如下: 一统筹督导水资源企划及研发业务。 二统筹督导水资源开发及保育业务。 三统筹督导河川及水权相关业务。 四统筹督导水利重大建设工程之协调及业务执行。 五统筹督导水文及水资源资讯业务。 六关于本局各单位右列业务呈判(核)文稿及施政计划、工作计画、工作报告之审核事项。 七其他技术督导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6条
第一组置组长、副组长各一人,其掌管事项如下: 一关于水利政策及法规之拟订事项。 二关于水资源制度、规范及标准之研拟事项。 三关于水利技师登记、辅导、管理及水利团体之指导、监督事项。 四关于水利事业综合企划事项。 五关于全国水利人员培训事项。 六关于重要列管计划管制考核事项。 七关于水利科技及水资源经济研究发展与推广事项。 八关于国际水利组织之联系及水利技术合作事项。 九关于全球变迁及水资源永续发展之相关研究事项。 一○关于本局施政方针、工作计划之汇编事项。 一一关于本局施政方针、工作计划绩效检讨及工作报告之汇编事项。 一二关于目标管理等列管案件之审核追踪,考核与进度标示事项。 一三关于研究发展业务推动事项。 一四关于节约用水措施及爱护水资源教育宣导推动事项。 一五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第7条 第二组置组长、副组长各一人,其掌管事项如下: 一关于全国水资源纲领计划之研拟及推动事项。 二关于水资源规划事项。 三关于水资源供需情势分析事项。 四关于水资源开发工程建设计划审议与督导事项。 五关于水资源规划与开发环境影响评估之追踪考核事项。 六关于工程品质评鉴事项。 七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第8条
第三组置组长、副组长各一人,其掌管事项如下: 一关于水库集水区保育、治理、水库浚渫事项。 二关于水库安全检查与评估事项。 三关于水资源统筹调配及协调仲裁事项。 四关于旱灾防救方案研拟,推动与督导事项。 五关于用水计量之审议事项。 六关于水资源工程环境影响评估之追踪考核事项。 七关于水源水质检验分析等事项。 八关于各标的用水基本资料统计事项。 九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第9条 第四组置组长、副组长各一人,其掌管事项如下: 一关于水道变更及其治理计划线之审议事项。 二关于河川治理及防洪排水御潮等工程建设计划之审议与督导事项。 三关于河川管理及河海堤、区域排水工程设施维护管理之督导事项。 四关于水利设施灾害防救方案之研拟与督导事项。 五关于专案水工试验事项。 六关于水利建造物安全检查评估事项。 七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第10条
第五组置组长、副组长各一人,其掌管事项如下: 一关于地面水文观测调查事项。 二关于推动水文观测现代化事项。 三关于水权登记之监督与管理事项。 四关于地下水文观测调查事项。 五关于推动地层下陷防治事项。 六关于水资源资讯系统之建立、服务及维护管理事项。 七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第11条 秘书室掌管事项如下: 一关于公文收发、缮校稽催、档案管理及印信典守事项。 二关于出纳、财产管理及物品采购事项。 三关于厅舍修缮、房屋贷款、工友管理、环境管理、车辆管理及其他事务性事项。 四关于本局业务会报之纪录及其决定案之处理事项。 五关于各类业务视察访问之安排及资料之汇编事项。 六关于国会业务事项。 七关于本局政府出版品核验编列统一编号及赠送存图书馆事项。 八关于本局各类图书、期刊、技术文件(报告)
之建档管理、清点、催还等事项。 九关于各单位公文稽查事项。 一○关于便民业务之督导考核事项。 一一关于新闻资料之发布及检验杂志编辑与发行事项。 一二关于中外来宾参观访问之安排联系事项。 一三关于表报管制事项。 一四关于交代案件之处理事项。 一五关于本室年度预算编列分配与运用事项。 一六关于本室属员工作分配督导考核事项。 一七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第12条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掌管事项如下: 一关于人事革新之建议事项。 二关于人事业务研究发展之策划事项。 三关于本局职员任免、调迁及职务归系之拟办事项。 四关于本局职员考试、铨审、动态、试用及留职停薪之拟办事项。 五关于本局职员考绩、奖惩及控案之拟办事项。 六关于退休(资遣)、抚恤、进修、训练、实习及出国案件之拟办事项。 七关于差假管理及工作标准之修订事项。 八关于值日人员之编排事项。 九关于本局组织编制、办事细则及权责划分之拟办与修订事项。 一○关于待遇、福利及保险之拟办事项。 一一关于文康活动及各项庆典事项。 一二关于人事资料之登记移转、管理及各类证明书职员录之拟办事项。 一三关于本室工作计划、工作报告之编拟事项。 一四关于本室年度预算之编列分配与运用事项。 一五关于本室人事人员之任免、奖惩、考绩之拟议事项。 一六关于属员之工作分配、督导考核事项。 一七关于行政革新工作之推动事项。 一八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第13条
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其掌管事项如下: 一关于岁入出概算、预算、分配预算及决算书类之汇编事项。 二关于岁入出预算追加减、动支预备金之汇编事项。 三关于预算依法流用及保留之汇办事项。 四关于岁入出预算资料之搜集调查事项。 五关于会计传票之编制及会计帐簿之记载、结算及会计报告之编报事项。 六关于收支凭证、会计帐簿、月报表之保管及现金结存表、差额解释表之核对等事项。 七关于收支凭证之审核、预算执行及减少不经济支出之建议事项。 八关于各项收入之稽核及财产报告之审核事项。 九关于会计报告之审核与会计报告帐目之抽查及财物案件之监标监验事项。 一○关于统计规章制度方案图表之规划设计,办拟事项。 一一关于统计资料之调查、搜集、分析、审核及统计图表报告书刊编制印行应交换及统计资料档案管理事项。 一二关于本局会计人员之编制、任免、迁调、考核、奖惩及训练等事项。 一三关于会计人员之职位分类事项。 一四关于本室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成果之拟编事项。 一五本室年度预算之拟编分配与运用事项。 一六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第14条
政风室置主任一人,其掌管事项如下: 一关于本局各项政风法令之拟订、修正及搜集、编印事项。 二订定本局端正政风及防制贪污工作实施计划。 三贯彻宣导、执行政风法令,表扬优良政风事迹,并适时修正不合时宜之法令规章。 四对于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五对于易滋弊端之业务,研订具体防弊措施,并追踪管制其执行情形。 六调查民众检举及媒体报导本局弊端事项。 七设置本局检举贪渎专用信箱及电话,鼓励员工及民众检举。 八依据奖励保护检举贪污职办法,审慎处理检举贪污案件。 九关于本局政风兴革建议事项。 一○关于本局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 一一关于受理本局有关人员财产申报事项。 一二订定及宣导公务机密维护规定,并切实监督执行及处理泄密案件。 一三关于首长安全维护事项。 一四预防危害破坏事件协助处理陈情请愿事项。 一五关于本室政风人员编制、任免、考绩及奖惩之拟议事项。 一六其他有关政风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15条 本局职员应恪遵公务员服务法及其他法令之规定。 第16条 本局职员应依照规定时间办公,并须亲自刷卡,不得迟到早退。 第17条 本局员工向上级有所报告时,应按级呈转,其奉命直接陈述者,不受此限。 第18条 本局职员请假,应依照规定办理。 第19条
本局职员,对于其经办公文须严格保守机密,不得有所泄漏或遗失。 第20条 本局收发文编号自每年岁首开始,由第一号起顺序编至年终为止。 第21条 本局公文收发,区分为总收发及单位收发二类。 第22条 本局公文收发,使用公文管理系统列管,总收文登录分办后,列印公文分办单由单位收发人员签收确认,发文人员应注记发文及归档结案日期,供稽催人员查考及归档存查销号之用。 第23条 本局总收文人员除注意例行签收、拆封、编号外尤须注意下列各项: 一凡附有现金、支票、汇票、或其他有价证券之公文,应即送出纳在来文上签收或掣给收据,然后再行分办。 二来文因公文封上未注明密件,拆封后始发觉为密件者,应依密件处理送秘书室经指定之人员签收处理。 第24条 单位收发人员,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经点收清楚来文后,应在公文管理系统收件选项点收确认。 二单位移文或送会时,应于送件选项输入移往送会单位,并注明移文月日时。 三创稿文件,于创稿选项下登录新增后,按规定程序列管。 四存后提办及先行复知文件,按照创稿文件处理程序办理。 第25条 (删除) 第26条
发文人员应完成审查附件、挂号、印章、缮写信封后,依照公文性质,缓急分别以专送挂号、限时快递、航挂等方法寄递。 第27条 公文处理时限以不超过下列时间为原则。 一最速件不超过三天。 二速件不超过五天。 三普通件不超过七天。 四人民申请有关技术性或专案性案件,其办理过程在七天以上者,其时限得另订之。 第28条 各单位承办之文件,如案情复杂,须经详细审核磋商或查考复杂之前案,以及来文定有答覆之期限,而不能于前条定时限内办出者,得按下列展期之规定由各级主管斟酌核定: 一展期天数七日内者由主管科长核定;七日以上一个月以内者,由单位主管核定;一个月以上者机关首长核定。 二来文定有答复期限,因故不能按期办出者,应先协调通知来文单位。 第29条 各单位收发人员应根据现用公文管理系统,切实办理公文查询。 第30条 公文处理稽查范围如下: 一有关人民权利义务申请案件。 二有关经费支付案件。 三交办案件。 第31条
稽查内容及重点如下: 一承办案件内容与法令规定是否相符。 二承办案件有无积压及其原因。 三现行法令内容与处理稽查是否需要修订或调整。 第32条 公文处理稽查分定期与不定期二种,定期稽查按月举行,不定期稽查由稽查人员根据必要临时行之。 第33条 稽查标准及稽查数量,悉由稽查人员决定之。 第34条 稽查人员由局长指派适当人员兼任之。 第35条 档案管理内部作业,由秘书室文书科自行规定。 第36条 机密文件处理规定如下: 一凡文件封套有本局局长亲启及机密字样者,作密件论。 二收到秘密文件,应于密件收支簿上编号登记,原封送呈局长拆阅。 三密稿由承办人员亲送核判。 四密稿交缮,应由承办人员亲自监视,并缮(印)完毕后,由承办人员自行校对、送印封交收发人员登记送发,原稿收回密存,并依规定程序归档,至在缮(印)时所有废纸及油印纸,亦应由承办人员负责收回毁销。 第37条 本局岁出入预算由会计室依据政府有关法令规定及年度施政计划与局长、副局长指示并召开预算会议后编制之;决算依据有关法令规定及施政计划实施成果依年度收支累计编制之。 第38条
(删除) 第39条 款项收支由会计室审核凭证编制传票,呈经局长核定,送秘书室收支后再送还会计室登帐。 第40条 员工薪津由秘书室依据员工异动通知单编造清册送人事室,会计室核对,呈经局长核定后,须即照册发给。 第41条 每月收支款项,依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由会计室编制会计报告陈报相关机关。 第42条 本局各组、室领用物品,领用人应填具领物单,经各该组、室主管核章后,送秘书室核发。 第43条 各组、室办公需要之物品,应填具请购单经呈准后送秘书室购置之,凡达稽核金额者,应先会会计室及稽核小组,并会同办理比价或招标。 第44条 本局财产应由秘书室设置财产卡详登名称、种类、数量分别指定专人保管之。 第45条 各单位(人)所借(领)用之财物(含财产与非消耗品),在其使用期间,应经常注意保养,以确保财物之寿命。 第46条 各单位(人)所借(领)用之财物(含财产与非消耗品),如因故障损坏,经由使用单位主管认定或由有关技术部门检查鉴定确需整理者,应由使用单位填具请修单送秘书室派工或招商修理之。 第47条 各使用单位所借(领)财物,因已损坏无法继续使用且无修理价值 并已达报废年限者,应填具(财产减损单)
,洽由秘书室依规定程 序办理报废。 第48条 财物经管或使用人,遗失或损坏其所保管财物时,除因灾害或因不可抗力经查属实者外以责令赔偿相同财物为原则,其无相同财物可赔偿时,应以毁损财物之市价为标准,按各财物规定寿限及其已使用时间折旧计算,其折旧低于百分之三十时均按百分之三十计算之。 第49条 财物经管人交接或一般员工离职时,应将经(保)管财物(含书面记载与库储现品)列册交代,或照所借财物单交还秘书室,索回原借条,以明责任,如有短少或手续不全者,除不发给离职证明外,并追保责赔,其情节重大者依法办理。 第50条 本局办公室房屋及宿舍由秘书室随时察勘,如有重要修缮工程应依规定办理之。 第51条 本局司机、技工、工友之遴用分配、管理、考核、奖惩、保险均由秘书室办理之并与人事室取得密切联系。 第52条 本局车辆修缮及油量之管理,由秘书室办理之。 第53条 本局局务会议以局长、副局长、一级主管及指定人员组成之,此外与会议事项有关主办人员得指定列席,会议规则另订之。 第54条 本局业务检讨会视需要随时召开之。 第55条 本局得依业务需要组织各种委员会,组织章程另订,报奉经济部核准后实施之。 第56条 本局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层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57条
各组、室为充分发挥分层负责功能应就单位业务职掌范围,分别指定承办人员,使权有所属、责有所归及工作分配合理化。 第58条 各单位处理事务,各科竟见不同时,由单位主管决定之;涉及其他单位职掌者,应会商办理;各单位意见不同时,陈由局、副局长核定之。 第59条 各级人员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或委讬适当人员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职务负其责任。 第60条 各组、室主管在其负责范围内,除认为案情特殊或情况重要有请示必要者外,得承办局稿代行。 第61条 各组、室处理授权范围事项,分负下列责任: 一各组、室处理授权事项,如有过失或越权限因而贻误者,应负行政上及法律上之责任。 二例行文件处理之错误,由各组、室主管负责。 三引用法令例案及行文手续上之错误,由拟稿人员负责,其关系重大者,主管应连带负责。 四引用数字之错误,除由主办单位主管及拟稿人员负责,会办单位主管及经办人员应连带负责。 五文书、款项、物品等收发之遗漏或错误,由经办收发人员负责,其关系重大者,主管及有关人员应连带负责。 六文件缮写之错误,由承缮人及校对人负责。 七用印之错误,由监印人负责。 八其他事项之错误,依职掌上之分别负责。 第62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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