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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拒缴水资源费案件的查处浅议拒缴水资源费案件的查处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源_T程,水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节水措拖推广,水资源管理等方面,取水人缴纳水资源费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性规费.《中华人民共和囤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第七十条规定: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征收水资源费是法律赋予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职责,同时对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等征收水资源费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笔者作为工作在水行政执法第一线的
水政监察人员,就征收水资源费案件的查处谈点粗浅的认识.一,执法主体依照《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水资源费征收主体应是颁发取水许可证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一般来讲就是取水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分工,可委托派出机构或水资源管理办事机构征收.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案件查处的执法主体,依照《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只能是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一般来讲就是取水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二,执法程序根据《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水资源费应按月征收.每月月底,管理收费人员对各取用水户进行抄表,根据取用水户当月取用水量,对照水资源费标准,下达缴纳水资源费通知单,如取用水户未在通知期限内按要求缴纳,管理收费人员应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赢案查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用水户取水,缴费等情况进行审查,制作并送达"责令限期缴纳水资源费通知书"责令取用水户限期缴纳,并告知逾期不缴
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滞纳部分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取用水户逾期仍未按要求缴纳到位的.案件调查人员对取水人取水许可情况(包括取水人,取水目的,取水量),计量设施运转情况,缴纳水资源费情况(包括以往缴纳情况和本次缴纳的态度及打算等情况)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并搜集相关的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结束后制作案件调查报告,依据法律规定提出处罚建议.经领导批准,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较大数额罚款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根据当事人意见组织听证,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或听证笔录.案件处理人员对案件材料进行最后审查,提出处罚建议,报领导批准.涉及较大处罚的,报行政机关集体研究,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仍未按要求履行的.行政机关可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违法行为的认定取水人取得取水许可后向当地水蔡士和郝立海张润荣资源费征收部门缴纳水资源费,是《水法》规定取水人的义务.对于取水人而言,违反《水法》规定,不履行缴纳水资源费义务的违法行为有拒不缴纳,拖
延缴纳和拖欠缴纳三种.对上述三种违法行为如何认定,笔者认为:如果"责令限期缴纳水资源费通知书"送达后,到了通知书要求的缴纳期限,当事人既不按通知书要求缴纳水资源费,叉不到水行政主管部门说明情况,甚至在案件调查时仍以种种借口不予缴纳,则可以认定为拒不缴纳水资源费行为.如果"责令限期缴纳水资源费通知书"送达后,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及时主动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缴纳,并获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延缓期限到期后仍未缴纳到位的.对未缴纳到位部分,则可以适用拖延缴纳水资源费行为.如果"责令限期缴纳水资源费通知书"送达后,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及时主动到水行政主管部门说明情况,缴纳部分水资源费,不足部分打了欠条,注明还款期限,并获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还款期限到期后,当事人仍未还款到位的,对未到位部分.则可以适用拖欠水资源费行为.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行为的,法律规定除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外.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这给予行政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如何合理运用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过惩戒促使违法行为人自觉缴纳水资源费.笔者认为自由裁量权的选用既要合法又要合理,一般按照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缴费态度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五大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确立的治国基本方针.已载人宪法.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行政,两者密不可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执法主体,内容,程序合法,三者缺一不可,否则会造成行政处罚无效.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在征收水资源费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征收,否则就会引起行政诉讼.一,案情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县粮食机械厂和郾漯粮库(以下简称"粮机厂"和"粮库")两单位在其共同办公的院内共用一眼机井舳取地下水供其单位办公和职工生活使用,供水井口安装一块计量水表.每月由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管理员抄表,经其单位管水人员签字后办理有关手续,两单位按实用水量的一半分另0缴纳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粮机厂一直按时缴纳,粮库从2004年4月至7月以无钱为理由拒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经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执法人员两次口头催缴,粮库仍然拒缴.市水利局于2004年7月26日就粮库拒缴用水规费进行了立案,调查,市水政监察人员调查了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管理员的抄表卡片及两单位以前缴纳用水规费的缴费单据.认为粮库拒缴水资源费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制作了《水事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市水利局主管副局长审查后.作出了给予其行政处罚的决定.根据《河南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局等四部,委《关于淮河流域城市污水处理收费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市水利局于2004年7月28日派两名工作人员(一人有执法证)向粮库送达了《权利告知书》,粮库既没有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市水利局又于2004年8月26日向粮库送达了《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粮库在两份文书上均
拒绝签字,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送达回执》备注栏中没有注明理由,简单写一拒签.粮库不服,以市水利局没有查明事实,主观认定取水数量等证据,适用法律和法规模糊不清,程序不当为由向漯河市源}[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市水利局的《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区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一是粮库取水数量事实不清.市水利局水政监察人员没有到甲单位调查,仅凭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管理员的抄表卡证明粮库取水数量的事实,属主观推断.证据不充分.二是处罚依据没写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具体条款,财政部,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局等四部,委《关于淮河流域城市污水处理收费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属于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造成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模糊不清.三是在实施水行政处罚时,制作的《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载明行政体情况来决定处罚的额度.对于经济发达地区.处罚的上限适宜控制在应缴或补缴水资源赞四到五倍的罚款;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处罚的上限适宜控制在应缴或补缴水资源费两到三倍的罚款.对于拒不缴纳水资源费的
行为,则可以认为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按当地上限额度进行处罚.对于拖延缴纳水资源费的行为,如果当事人属故意拖延,则可以认为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按当地处罚的上限额度进行处罚;如果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则可以按介于当地上限额度与一倍之间来进行处罚.对于拖欠水资源费的行为,应按欠缴水资源费部分一倍的罚款进行处罚.在具体实施水资源费征收以及案件查处过程中还应做到:一是要加强宣传教育.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做到教育先行,使其理解缴纳水资源费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不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督促其自觉缴费;二是要做好基础工作.在取水口安装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并定期抄表,抄表台帐必须有取水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员签字,盖章,如果对方拒绝签字.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抄表签名,并说明情况,这是征收水资源费的依据和实施水行政处罚的证据;三是要加大执法力度.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排除各方面的干扰,做好与政府法制部¨,地方人民法院的协调工作,必要时申请地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确保该处罚决定书履行到位,切实维护法律和水
行政主管部门的尊严,促进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正常开展■(作者单位:江苏省宝应县水务局225800)?4/,,Z唧U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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