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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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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280)名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性质:行政许可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适用范围: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工程项目;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工程项目。适用对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以及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在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中第168条目规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的实施机关为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四、行政审批数量:无限定五、行政审批条件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3.符合流域、区域水资源规划、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4.符合国家流域及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配置政策;5.符合流域、区域有关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分水协议;6.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六、申请材料目录:(一)申请审查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文件(一式2份);(二)具有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一式5份);(三)附件材料(复印件一式3份,要求有目录、按照顺序装订成册)1.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技术审查机构出具的技术评审意见;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合同;3.有关部门立项建议书批文;4.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七、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写提纲(见附件1)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根据( 《关于授予珠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利部水政资[1994]555号、《关于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和跨省(自治区)内陆河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利部水政资[1996年]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取水许可权限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20号):(一)流域机构审批的项目:1.南盘江、红水河黄泥河口到曹渡河口:工业与城镇生活≥26万m3/d,农业≥6m3/s;西江干流桂平至界首:工业与城镇生活≥43.0万m3/d,农业≥10m3/s;北仑河境内干流(含边界河段):工业与城镇生活≥5万m3/d,农业≥6m3/s。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3.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二)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域管理机构范围以外的下列取水的审批: 1.自治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新、改、扩建设项目的取水。   2.国际边界河流、省际边界河流、设区的市边界河流上的取水。  3.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4.地下水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  (三)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域管理机构和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范围以外的下列取水的审批:   1.设区的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新、改、扩建设项目的取水。   2.县(市、区)边界河流上的取水。   3.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取水。   4.地下水日取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不足1万立方米的取水。  (四)其他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九、行政审批程序1.申请:建设单位应向政务服务中心水利窗口提出申请。2.受理:政务服务中心水利窗口在接到申请后即出具收件通知书,并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如不完整,则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如不需审批或不属于本厅职责范围,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当场做出不受理决定,材料退回申请人;如申报资料符合要求,即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转承办人办理。3.审批:窗口正式受理后次日进入审批程序,并承诺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在审批阶段中,如申报材料或技术复核评估意见达不到审批条件要求的,水利窗口视情况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修改补充完善,或委托技术评审单位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承诺办结时限。受理后1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4.答复意见文书印发并送达申请人(5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承诺办结时限)。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和承诺办结时间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间:15个工作日(不含组织专家审查及申请人修改完善材料时间,决定文件制作及送达时间)。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和承诺办结时间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及申报材料修改补充完善时间,决定文件制作及送达时间)承诺办结时间: 15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及申报材料修改补充完善时间,决定文件制作及送达时间)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见附件2)十二、行政审批收费:不收费十三、行政审批定期检验:不需定期检验 附件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写提纲1.总论1.1项目来源1.2水资源论证目的和任务1.3编制依据1.4取水规模、取水水源与取水地点1.5工作等级1.6论证范围和水平年1.7论证委托书,委托单位与承担单位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范围图2.建设项目概况2.1建设项目名称及项目性质2.2建设地点、占地面积和土地利用情况2.3建设规模及分期实施意见2.4用水工艺和取、用水方案2.5建设项目用水要求2.6建设项目退水方案附建设项目位置图。3.建设项目所在流域或区域水资源及开发利用现状3.1建设项目区域或流域概况3.2水资源及开发利用现状3.3现状水资源开发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附论证范围内供水工程、主要用水户分布图4.建设项目取用水合理性分析4.1 建设项目取水合理性4.2 用水过程与水平衡4.3 主要用水与节水指标4.4 节水潜力与节水措施4.5 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量附建设项目用水平衡图。5.建设项目取水水源论证5.1论证水源与论证方案5.2地表水源论证5.2.1 依据的资料与方法5.2.2 来水量分析 5.2.3 用水量分析5.2.4 可供水量计算5.2.5 水环境状况5.2.6 取水口位置合理性5.2.7 取水可行性与可靠性5.3地下水源论证5.3.1 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分析5.3.2 地下水资源量分析5.3.3 地下水可开采量计算5.4.4 水源地开采后的地下水水位预测5.3.5 地下水水质分析5.3.6 开采井布设合理性分析5.3.7 取水可靠性与可行性分析6.建设项目取水对区域水资源和其他用户的影响6.1 对区域水资源的影响6.2 对其他用户的影响6.3 结论(综合评价)7.建设项目退水对水功能区的影响7.1 退水系统及组成7.2 退水总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规律7.3 退水处理和达标情况7.4 退水对水功能区(使用功能、水环境和生态)的影响7.5 退水对第三者的影响7.6 退水口设置的合理性分析附建设项目退水系统组成和退水口位置图。8.水资源保护措施8.1 工程措施8.2 非工程措施9.影响补偿9.1 补偿原则9.2 补偿措施建议9.3 受影响方意见10.水资源论证结论10.1 建设项目取用水的合理性10.2 取水水源的可靠性10.3 取用水对水资源状况和其他用水户的影响10.4 退水情况及水资源保护措施10.5 建设项目的取水方案和允许取水量 附件2: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提出申请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水利窗口接收材料,首问责任人进行形式审查,出具收件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同意受理,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3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转承办人办理不满足窗口承办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是否满足审批条件(3日内)通知申请人修改完善材料,或委托技术评审单位组织专家审查(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承诺办结时限)满足窗口承办人员提出审批意见(4日)窗口首席代表审核(2日)送有关管理单位会签(3日)分管领导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3日)办公室制或有关单位作决定文件(3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服务窗口送达申请人和主管处室、部门(2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注:以上流程图中“日”指“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