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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抗旱工作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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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汛抗旱工作制度汇编绥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八月 绥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防汛抗旱值班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全市防汛抗旱值班管理,做好防汛抗旱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防汛抗旱值班管理。第三条值班工作必须遵守“认真负责、及时主动、准确高效”的原则。值班实行领导带班和工作人员值班相结合的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第四条值班起止时间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第五条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带班领导由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同志担任,必要时可由市水务局领导同志担任,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带班领导由同级水务局领导同志担任。值班工作人员由防汛抗旱部门工作人员担任,必要时水务局的其它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参与值班。第六条 主汛期和江河湖泊超警戒水位或是发生较大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时,带班领导应驻值班室或办公室(含办公区)带班,其它值班时间带班领导应保证全天24小时联系畅通,并能在水旱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赶到值班室处理应急事务。第七条值班工作人员必须保证24小时在值班室,不得擅离职守,不得从事与值班无关的工作。第八条值班人员(含带班领导和值班工作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培训,熟悉防汛抗旱业务,掌握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程序,胜任防汛抗旱值班工作。第九条市、县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要设置三部电话,第一部为防汛专用电话,原则上只进行接听,第二部为专用传真电话,第三部为对外联系电话,负责对上下联络,通报情况。第十条值班职责及要求:1、及时了解本地区实时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情况。堤防、水库出险和发生山洪灾害、城市进水受淹后,要立即了解相关情况(具体内容见附件)2、及时掌握本地区防洪抗旱工程运行及调度情况。3、认真做好各类值班信息的接收、登记和处理工作。重要信息也要立即逐级向领导汇报。4、对重大水旱突发事件,要密切跟踪了解,及时做好续报工作。5、做好与上下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各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确保不漏报、不错报、不迟报。 6、带班领导和值班工作人员应在电话铃响五声之内接听电话。接打电话、收发文件要礼貌到位,简洁高效。对群众来电来函要耐心答复处置,不能马上答复的,要做好记录。7、认真填写值班日志,逐项注明办理情况。8、认真做好交接班,交班人员要介绍值班情况,指出关注重点,交待待办事宜,接班人员要跟踪办理。第十一条值班人员必须强化值班信息管理,遵守保密规定。第十二条对值班信息处理不及时、不规范造成失误的,应予以批评教育,直至追究责任。第十三条严禁无关人员擅自进入值班室。第十四条市、县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必须设置专用的防汛抗旱值班办公室,应当配备必要的值班设施和值班人员休息室。第十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值班人员应享受值班补贴。第十六条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将制订的实施细则报市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备案。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绥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汛抗旱检查工作规定为规范防汛抗旱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置防汛抗旱准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都要对辖区内及主管范围内的防汛抗旱工作开展检查,并建立防汛抗旱检查工作制度。(一)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每年对松花江、呼兰河、通肯河、克音河、努敏河等主要江河、大中型水库和重点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进行检查,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绥化市防汛抗旱责任制》,分别组织开展相关防汛抗旱检查工作。(三)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单位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区域内及行业的检查工作。第二条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将防汛抗旱检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日常工作,列入工作计划,根据防汛抗旱形势和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检查。防汛检查一般在每年汛前开展,汛期可针对特定情况进行检查;抗旱检查根据旱情变化适时开展。第三条防汛抗旱检查方式为自查、检查和抽查。根据管理体制,各责任主体单位应开展全面自查,由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有关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重点检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抽查。第四条防汛抗旱检查内容为防汛抗旱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主要包括:(一)责任组织体系: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抗旱责任制,包括分级、分部门、岗位、技术等责任制的落实情况,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办事机构的设置情况等。(二)工程设施:堤防、河道整治、水库、水电站、蓄滞洪区、涵闸、泵站、渠道等防洪、供水设施运行状况,在建水利工程和各相关部门、行业的各类生产设施的安全防范措施,灾损工程及设施修复情况,各类工程的运行状况等。(三)监测预警设施:水文气象监测预报、防汛通信、防汛抗旱指挥系统、旱情监测、山洪灾害监测、水旱灾害预警等设施。 (四)预案体系: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及江河洪水调度方案、城市防洪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水库防洪应急抢险预案、抗旱预案、城市抗旱预案、水文预报方案等专项预案的编制、修订及落实情况,以及影响防洪安全的在建涉水工程应急度汛预案制订情况等。(五)保障措施:防汛抗旱工作制度、防汛机动抢险队、群众性防汛抢险队伍、各类工程建设或管理单位抢险队伍、抗旱服务组织、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物资器材准备落实情况等。(六)其他与防汛抗旱有关且需要检查的事项。第五条防汛抗旱检查立足于查找问题和隐患,督促整改落实。各部门和单位自查要进行登记,并建立自查档案。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各部门、各单位防汛抗旱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完成检查报告,并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进行整改。第六条按照分级分部门管理和负责的原则,被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的单位要集中力量、限期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整改的,要详细说明原因,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有关主管部门对整改落实情况要督促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第七条防汛抗旱检查工作要认真负责,严禁走过场,被检查单位要配合做好检查工作。对于检查不认真、责任不落实、发现问题整改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八条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可参照本规定,制订防汛抗旱检查细则,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绥化市防汛抗旱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做好绥化市防汛抗旱信息报告工作,及时通报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防汛抗旱方面信息,提高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准确性和主动性,根据《绥化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一、防汛抗旱信息内容和采用方式(一)信息内容1、汛情、旱情、灾情和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情况。2、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信息。具体规定见国家防总关于印发《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汛【2006】2号)。3、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和法规、政策、制度制订等方面的情况,其他需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的事项。(二)采用方式l、直接送市委、市政府领导阅示。2、在编辑市防办《防汛简报》、《抗旱快讯》《防汛抗旱信息》时采用。 二、通报内容及形式在汛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于每月初将上月防汛抗旱信息报告及采用情况予以通报,通报内容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综述上月防汛抗旱信息报告和采用总体情况,通报迟报、漏报、瞒报和报送要素不全、质量不高等情况。二是以表格的形式反映上月防汛抗旱信息报告采用情况,并按照直送领导批示以及编报市防办防汛简报、抗旱快讯、防汛抗旱信息等类别,对信息采用情况进行统计。三、有关要求1、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充分认识防汛抗旱信息报告工作的重要性,全面履行防汛抗旱信息报送职责,真正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制度保障到位,工作措施到位。2、报送及时、要素齐全、重点突出。3、要加强信息报送的硬件建设,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畅通。4、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按年度对防汛抗旱信息报送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对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工作突出的进行表扬;对信息报告工作存在薄弱环节的提出改进意见,必要时进行重点督查。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绥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组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绥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组和专家组组派工作,进一步发挥工作组和专家组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和《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组和专家组是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委派,执行某项防汛抗旱任务的临时组织,履行督促、检查、指导和协助各县(市、区)开展防汛抗旱工作职责。第二章组派条件第三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组和专家组组派条件: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2、大中型水库、重要堤防等防洪工程发生较大险情;3、部分县(市、区)发生严重旱情;4、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有明确指示;5、其它应组派情况。第四条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组和专家组的组派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以上领导决定。第三章工作任务第五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组主要执行以下任务:1、传达中央、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指示精神,慰问受灾群众;2、察看汛情、旱情、险情、灾情,了解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情况;3、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反映汛情、旱情、险情、灾情以及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进展情况;4、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相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建议;5、指导、协助地方开展防汛抗旱工作。第六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专家组主要执行以下任务:1、查看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分析发生原因,判断发展趋势;2、研究提出抗洪抢险、抗旱减灾和抗旱水量调度意见;3、为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开展抢险救灾和抗旱减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撑;4、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反映汛情、旱情、险情、灾情以及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进展情况。第七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组和专家组提出的工作建议和技术方案,供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开展防汛抗旱工作时参考。 第四章人员组成第八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组组长原则上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成员担任,组长人选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以上领导决定。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组组员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与工作组组长商定。第九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专家组成员主要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专职或兼职的防汛抗旱专家担任,组长及专家组组员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确定。第十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组和专家组成员应及时向所在单位负责同志报告,交接好相关工作。各派出单位要顾全大局,全力支持防汛抗旱工作。第五章工作组(专家组)管理第十一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组和专家组执行任务期间的组织协调工作。第十二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组和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负责执行任务期间全组工作。第十三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组和专家组组长应指定一位组员为联络员,负责组员间联系、日程安排和情况上报等工作。第十四条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组和专家组应在执行任务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第十五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组和专家组执行任务期间必须遵守相关廉政规定。第六章工作经费第十六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组和专家组赴受灾地区的差旅费一般由工作组和专家组成员所在单位承担。第十七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组和专家组人员出差补助按其所在单位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绥化市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准确、全面掌握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为防汛抗旱减灾决策提供依据,保障防洪安全和应急供水安全,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制定。第三条突发险情主要指水库、水电站、涵闸、泵站、堤防以及其他防洪工程出现可能危及工程安全的情况,当上述工程出现溃坝、决口或垮塌等险情的前兆时为重大突发险情。突发灾情指由于河湖水泛滥或山洪泥石流滑坡导致人员伤亡、城镇被淹、人员被围困、基础设施被毁坏或水域污染导致城乡居民供水危机的情况。当涉及人员伤亡;城市被淹;群众被洪水围困;城市供水主要干线、饮用水源遭到毁坏或污染,造成居民较大范围用水困难或长时间停水(预计持续3天以上)等情况的为严重突发灾情。第四条各县(市、区)防汛抗早指挥部要高度重视突发险情、灾情的掌握与报告工作,并确定专人负责。 第五条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和发布遵循分级负责、逐级上报、及时快捷、真实全面的原则。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的管理,洪涝灾害和旱灾统计工作仍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执行。二报告内容第七条突发险情报告内容应包括工程基本情况、险情态势以及抢险情况等。第八条水库(水电站)突发险情报告内容:1、水库基本情况:水库名称、所在位置、所在河流、建设时问、是否病险、主管单位、集雨面积、总库容、大坝类型、坝高、坝顶高程、泄洪设施、泄流能力、汛限水位、校核水位、设计水位以及溃坝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等;2、水库险情态势:险情发生的时间、出险位置、险情类型、当前库水位、蓄水量、出入库流量、下游河道安全泄量、雨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3、水库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灾人员、抢险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等。第九条堤防(河道工程)突发险情报告内容: 1、堤防基本情况:堤防名称、所在位置、所在河流、堤防级别、特征水位、堤顶高程、堤防高度、内外边坡以及堤防决口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等;3、堤防险情态势:险情发生时问、出险位置、险情范围、险情类型、河道水位、流量、雨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4、堤防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灾人员、抢险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等。第十条涵闸〔泵站)突发险情报告内容:1、涵闸基本情况:涵闸名称、所在位置、所在河流、涵闸类型、涵闸、孔数、闸孔尺寸、闸底高程、闸顶高程、启闭形式、过流能力(设计、实际)、特征水位以及涵闸水毁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等;2、涵闸险情态势:出险时间、出险位置、险情类型、河道水位、流量而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3、涵闸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灾人员、抢险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等。第十一条突发灾情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抗灾救灾部署和行动情况等。1、灾害基本情况: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灾害类别、致灾原因、发展趋势及可能引起的次生衍生灾害。 2、灾害损失情况:死亡人口、失踪人口、被淹村庄或城镇、被困群众、受灾范围、受灾面积、受灾人口、基础设施水毁情况、交通中断情况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等。其中死亡及失踪人口应有原因分析,受淹城镇或村屯应包括基本情况、受淹范围、受淹水深、对生产生活的影响情况。3、抗灾救灾部署和行动情况:预警预报发布、启动预案、群众转移、抗灾救灾部署和行动情况等。第十二条供水危机报告应包括供水基本情况,供水工程遭受破坏或水源污染的时间、位置、原因及程度,影响的范围、人口和可能持续的时间,应急供水措施,抗灾救灾部署和行动情况等。三报告程序第十三条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及时掌握突发险情、灾情,要对政府有关部门从其他渠道掌握的防污抗旱突发险情灾情进行核实,及时与政府办公室沟通,并在第一时间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第十四条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分为首次报告和续报,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由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以上领导签发。紧急情况下,可以采用电话或其他方式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及时补报。第十五条突发险情、灾情发生后的首次报告指确认险情或灾情已经发生,在第一时间将所掌握的有关情况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第十六条 续报指在突发险情、灾情发展过程中,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及抢险救灾的变化情况,对报告事件的补充报告。续报内容应按附表要求分类上报,并附险情、灾情图片。续报应延续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四核实发布第十七条在突发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后,相关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突发险情、灾情的严重程度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书面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第十八条突发险情、灾情信息由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发布的信息应及时报送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五检查监督第十九条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加强对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对险情、灾情报告不及时、信息处理失误的,应子以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条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对突发险情、灾情上报情况进行评价,并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六附则第二十一条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水库(水电站)工程险情报表填报时间:填报人:签发:(公章)水库名称 所在位置 所在河流 建设时间 是否病险 主管单位 集雨面积 总库容 大坝类型 坝顶高程坝高 泄洪设施 泄流能力 汛限水位 校核水位 设计水位 出险时间 出险位置 险情类型 当前库水位 蓄水量 出入库流量 下游河道安全泄量     险情描述1、雨情、水情。2、水库溃坝对下游的影响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3、抢险情况:1)抢险组织情况抢险组织、指挥,受威胁地区群众转移情况等。2)抢险措施及方案抢险物资、器材、人员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及抢险方案。4、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     附表2堤防(河道)工程险情表填报时间:填报人:签发:(公章)堤防名称 所在位置 所在河流 堤防级别 警戒水位 保证水位 堤顶高程 堤防高度 断面情况 出险时间 出险位置 险情范围 险情类型 河道水位 河流流量 险情描述:1、雨情、水情。2、堤防(河道)工程决口对下游的影响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3、抢险情况:1)抢险组织情况抢险组织、指挥,受威胁地区群众转移情况等。2)抢险措施及方案抢险物资、器材、人员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及抢险方案。4、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  附表3涵闸(泵站)工程险情报表填报时间:填报人:签发:(公章)涵闸名称 所在位置 所在河流 涵闸类型 涵闸孔数 闸孔尺寸 闸底高程 闸顶高程 启闭形式 过流能力 特征水位 出险时间 出险位置 险情类型 河道水位 河流流量 险情描述:1、雨情、水情。2、涵闸(泵站)失事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重要基础设施情况。3、抢险情况:1)抢险组织情况抢险组织、指挥,受威胁地区群众转移情况等。2)抢险措施及方案抢险物资、器材、人员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及抢险方案。4、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     附表4防汛抗旱突发灾情报表填报时间:填报人:签发:(公章)发生时间 发生地点 灾害类别   灾情描述:死亡人口及失踪人口、受淹城镇和村庄、被洪水围困群众、受灾范围、受灾面积、受灾人口等情况。1、死亡、失踪人口及原因分析。2、群众被洪水围困情况,包括原因、范围、人员数量、安全状况及其他。3、城镇、村庄被淹情况,包括被淹区域基本情况、水深、对人员安全及生产生活影响。4、抢险救灾情况,包括抢险和救灾方案及实施进展情况,抢险救灾人员,群众转移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5、可能引发的新的灾害。             绥化市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工作,提高信息报送时效性、准确性和主动性,根据《绥化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绥化市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考评办法(试行)。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绥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对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信息报告工作的考评。考评年度为自然年。第三条防汛抗旱突发险情是指:水库(水电站)、松花江肇东段、呼兰河、通肯河及其重要支流堤防、闸涵、泵站等发生垮坝、决口、漫坝、渗漏、崩岸、工程水毁,或出现垮坝、决口、漫坝前兆等工程出险情况。重要突发灾情是指:发生人员死亡,或人员被洪水围困且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或城市城区受淹面积达10%以上,或城市因干旱、水源工程毁坏、突发性水污染造成5000人以上居民用水困难等危急情况。第四条考评采取赋分制。单次考评满分为90分。由时效性分(50分)和准确性分(40分)两部分构成。具体斌分标准如下: 时效性分:在事发1小时内报出、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最早通过各县(市、区)防办上报得知信息的,得45-50分;在事发1-4小时内报出、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最早通过各县(市、区)防办上报得知信息的,得45-35;在事发4-10小时以后报出、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最早通过各县(市、区)防办上报得知信息的.得35-20分;在事发10小时后报出,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先从其它渠道得知消息的得20-0分;准确性分:上报传息准确,内容完整、条理清楚、重点突出的,得40-30分;准确性、完整性、条理性一般的,得30-20分;上报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条理较差的得20-0分。漏报或不报的.单次考评为0分。第五条年底考评总分为单次报告得分的算术平均数加综合评议分(10-0分)得出。综合评议分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被考评各县(市、区)防办年内上报重要突发险情灾情信息次数、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当地交通和通信状况等方面因素综合评议得出。第六条每年年底,各县(市、区)防办要对所辖地区一年来重要突发险情、灾情信息上报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第七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将通过《防汛简报》等渠道不定期通报各地重要突发险情、灾情信息上报情况。对重要突发险情、灾情信息上报工作不重视,存在漏报、延报、误报或瞒报等情况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予以重点督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第八条 自然年内未发生重要突发险情灾情事件的各县(市、区)防办,不参加考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将于年底对考评情况子以公布。第九条各县(市、区)防办可参照此办法,加强对辖区内防办突发险情、灾情信息报告工作的考评。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绥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工作规程1、总则绥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市防汛抗洪和抗旱工作。根据突发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工作程序和应急响应行动,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和水平,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规程。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绥化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绥化市防汛抗旱职责制》、《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规程本规程是在《绥化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对绥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程序和行动进行细化和规范。当发生水旱灾害事件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规程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绥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工作职责及本规程开展相关工作。3、应急响应3.1I级响应 3.1.1启动条件与程序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绥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I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1)呼兰河、通肯河流域发生大洪水;(2)多个小河流流域同时发生特大洪水;(3)松花江肇东段堤防发生决口;(4)水库发生垮坝;(5)多个县(市、区)发生特大干旱;(6)多座县级城市发生极度干旱;(7)其它需要启动I级响应的情况。根据汛情、险情和旱情发展变化,当发生符合I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I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副指挥审核后,报总指挥批准。3.12响应行动(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I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旱情、灾情等情况,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绥化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地方、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主持紧急办公会,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参加会议,根据需要,相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同志可以视频方式参加会议。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有关情况,总指挥对防汛抗洪抗旱救灾工作做出部署。响应期内,根据汛情、旱情发展变化,由副总指挥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随时进行滚动会商,并将情况报总指挥。(3)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抗旱救灾情况迅速上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4)及时报请市委、市政府组织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或成员带队,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通信、水利、卫生、气象、军分区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工作组,4小时内出发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根据需要,在2小时内派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5)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应急值守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联络畅通,成员单位每日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本部门防汛抗洪、抗旱救灾行动情况。水文部门加强水文测报,加密测次,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趋势,每日不少于三次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重要河段或地区水情预测预报意见,重要测站监测信息每小时提供一次,情况紧急时随时提供。气象部门加强滚动预报,加大预报密度,及时监测、分析和预测天气形势,每日不少于2次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事发地区的精细预报。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每日及时将当日相关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相关防指成员单位。(6)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审核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通过绥化市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及时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动态;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抗灾一线的进展和先进事迹、先进典型。重要摘件送有关部门审定。(7)相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相关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每6小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要在第一时间报告。3.13响应终止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变化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适时提出终止I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请示,报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同意后宣布结束I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响应结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协助指导地方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相关部门应及时做好应急响应行动评估工作,并将评估报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评估报告汇总报总指挥,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3.2II级响应3.2.1启动条件与程序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II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1)多个小河流流域发生较大洪水;(2)呼兰河、通肯河堤防发生重大险情;(3)多个县(市、区)发生严重内涝灾害;(4)多座水库发生重大险情;(5)多个县(市、区)发生严重干旱或一个县(市、区)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6)多个县级城市发生严重干早,或一个县级城市发生极度干早;(8)其它需要启动II级响应的情况.根据汛情、险情和旱情发展变化,当发生符合II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II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审核后,报总指挥批准;遇紧急情况,由副指挥决定。3.2.2响应行动(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II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灾情等情况,有关县(市、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绥化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地方、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主持会商会,有关成员参加,副指挥做出工作部署;必要时进行异地会商,相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参加。响应期内,根据汛情、旱情发展变化,由专职副指挥主持,随时进行滚动会商。(3)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将启动应急响应和防汛抗旱救灾情况及工作安排报总指挥,并通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4)经请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同意,组织由处级领导带队,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通信、水利、卫生、气象、军分区等部门人员参加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组,8小时内出发赴灾区慰问和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根据需要,在4小时内派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5)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进入应急值守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联络畅通,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本部门防汛抗洪抗旱救灾行动情况。水文部门加强水文测报,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趋势,必要时每日不少于1-2次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重要河段或地区水情预测预报,重要测站监测信息每小时提供一次。 气象部门加强滚动预报,加大预报密度,及时监测、分析和预测天气形势,每日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事发地区的精细预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每日及时将当日相关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防指成员单位。(6)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等有关部门审核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不定期在绥化市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动态;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措施、精神,报道抗洪抢险、抗旱一线的进展,以及涌现的先进事迹和先进典型。重要稿件送有关部门审定。(7)相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相关预案规定,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做好相关工作,每日不少于2次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3.2.3响应终止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变化,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经请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同意后宣布结束应急响应。 响应结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协助指导地方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相关部门应及时做好响应行动评估工作,并将评估报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评估报告汇总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并通报各成员单位。3.3Ⅲ级响应3.3.1启动条件与程序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Ⅲ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1)多个县(市、区)同时发生洪涝灾害;(2)一个县(市、区)发生较大洪水;(3)多条小河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4)多座小型小库发生严重险情;(5)多个县(市、区)同时发生中度以上的干旱灾害;(6)多座县级城市同时发生中度干旱;(8)一座县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9)其它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根据汛情、险情和旱情发展变化,当发生符合Ⅲ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Ⅲ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批准;遇紧急情况,由专职副指挥决定。3.3.2响应行动(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早指挥部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Ⅲ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灾情等情况;有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绥化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地方、部门预案启动相应应急响应。(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专职副指挥主持会商,相关防指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副指挥对防汛抗洪抗旱救灾工作做出部署;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抗旱救灾情况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并通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3)经请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专职副指挥同意,组织由副处级领导带队,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组,在14小时内赴灾区协助指导地方防汛抗旱工作。(4)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做好有关工作。水文部门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气象部门部门加强预测预报,及时提供信息,并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灾害预警发布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相关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5)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审核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洪涝干旱灾情及动态。(6)相关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做好相关工作,每日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3.3.3响应终止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变化,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专职副指挥同意后宣布结束应急响应。响应结束后,各部门应及时做好响应行动评估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协助指导地方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3.4Ⅳ级响应3.4.1启动条件与程序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Ⅳ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1)多个县(市、区)同时发生一般洪水;(2)多个县(市、区)同时发生轻度干早;(3)多条小河流堤防出现险情;(4)多座小型水库出现险情;(6)多座县级城市同时因旱影响正常供水;(7)其它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根据汛情、险情和旱情发展变化,当发生符合Ⅳ 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专职副指挥启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Ⅳ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遇紧急情况,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3.4.2响应行动(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向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Ⅳ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灾情等情况;有关县(市、区)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绥化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地方、部门预案启动相应应急响应。(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有关部门参加,分析防汛抗旱形势,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抗旱救灾情况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专职副指挥,并通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3)必要时,经请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专职副指挥同意,组织由副处级领导带队,市水务局有关科室和单位人员参加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组,24小时内赴灾区协助指导防汛抗旱工作。(4)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与民政等有关部门审核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及时报道洪涝干旱灾情及工作动态。(5)相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将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3.4.3响应终止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变化,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宣布结束应急响应。4.附则4.1该规程将视《绥化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修订而及时修订。4.2该规程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绥化市防汛物资管理细则 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绥化市防汛物资的管理,特制订本细则。第二条绥化市防汛物资主要包括编织袋、复膜编织布、土工布、铅丝、玻璃钢抢险舟、救生衣、汽油发电机、投光照明灯、橡套电缆、便挽式应急工作灯、班用帐蓬,以及其他常用物资。第三条绥化市防汛物资由绥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物资的调用处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动、挪用或挤占。第四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市范围内的防汛物资储备数量核定和调运处置,并对各县(市、区)防汛仓库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五条绥化市防汛物资用于抗洪抢险救生.属于社会效益和非盈利性质,定点仓库应按公益性事业单位管理。第六条绥化市防汛物资的购置经费、更新经费和储备管理费属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市、县两级财政设专款,每年按期下拨。二、购置与验收第七条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防汛物资。第八条 新购置或新筹集的防汛物资到达定点仓库后,由定点仓库和供货方代表组成验收组,验收组依据《防汛储备物资验收标准》对物资进行直观检测和抽样检测,不符合《防汛储备物资验收标准》的物资不子验收入库,发现问题要及时与供货方协商解决。第九条在确认所验收的防汛物资规格、质量、数量、包装以及产品生产日期等准确无误后,由验收组出具验收报告单,办理物资正式入库手续验收。结束后要及时将验收报告报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三、储存和管理第十条市、县防汛物资储备仓库对防汛物资要专人负责,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制度,加强防汛物资管理.如因管理不善造成防汛物资损毁、丢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一条市、县防汛物资储备仓库要建立防汛物资台帐和物资管理档案,建立健全防汛物资储备管理、进出库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第十二条储备防汛物资的库房要有防潮、进光、通风,要有防火、避雷、防盗、防鼠、防虫等安全措施。第十三条防汛物资要保持外包装完好,在库内分类整齐摆(码)放,留出搬运通道。每垛物资下部要设垫层,防止潮湿、霉变、油污、锈蚀。不得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有机溶剂、挥发性化学品等物质,严禁与以上物品同库混储。第十四条每批(件)防汛物资都应配有明显标牌,标明品名、编号(船号)、数量、质量、生产日期和储备年限,做到实物、标牌、标签、合账相符。 第十五条防汛物资要严格按以下要求存储:1、存储编织袋、复膜编织布、土工布、泡沫救生衣等聚脂合成材料及班用帐篷篷体的库房内要严格避光,并设有通风设施,整齐堆放或上架摆放。帐篷篷体要整齐码放并用布质防尘罩罩盖。2、存储钢丝、铅丝、班用帐蓬支承架、等金属材料的库房内要求干燥、通风,下部要设防潮垫层,要摆放整齐,避免重压,防止物资变形、生锈。4、存储玻璃钢抢险舟的库房内要进光,设有通风设施。舟体在入库前要清洗干净,金属件涂敷黄油。舟体叠放不得超过5艘,以免下层舟体重压变形,叠放时最下层舟体用3根垫木均匀支垫,舟与舟之间用硬质泡沫块支垫,叠放好的舟体要用布质防尘罩罩盖。5、存储汽油船外机、汽油发电机、抢险照明灯、抽水泵等机械的库房内要避光,设有通风设施,要分类整齐摆放。汽油船外机、汽油发电机、便携式打桩机、抽水泵按保养规定养护后放入原专用箱存放,抢险照明灯要有用布质防尘罩罩盖。6、其它未明确规定存储要求的防汛物资,按各种物料、器材、机具的产品说明书要求存放保管。第十六条物资仓库要做好各种防汛物资的维护保养,使物资始终处于良好状态,保证随时调用。每年汛前,各物资仓库须按以下要求对防汛物资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查和维护保养: 1、编织袋、复膜编织布、土工布、泡沫救生衣、帐篷篷体等物资进行外观检查并进行防潮倒垛或翻晒,重新投放防虫、鼠药。2、钢丝、铅丝、帐篷支承架等金属材料类的物资进行外观检查,做防锈处理。3、橡套电缆检查外护橡套后,要涂撒滑石粉,重新进行包装。4、玻璃钢抢险舟进行舟体舟舷外观检查,对非不锈金属件做涂敷黄油养护。5、汽油船外机、汽油发电机等按产品维护保养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并逐台做启动运行试验。6、便携式应急工作灯按产品技术说明书逐只进行充电,做照射亮度试验。7、防汛物资汛前质量检查结果于每年5月10日前以书面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第十七条每年汛后,物资仓库要对库存物资进行清点盘库,核对账目,做好封存工作。并就当年的物资储存、管理、出入库和库存数量等情况做出总结,于次年1月底前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四、调运与返还第十八条物资仓库实行汛期值班、带班制度,要制订物资调运预案,落实紧急装卸、运检措施,做好随时调运物资的各项准备。第十九条 需要紧急调用防汛物资的,由相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向市防汛抗早指挥部旱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若情况紧急,也可先电话报批,后补手续。申请的内容包括调用物资品名、用途、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等。第二十条防汛抢险结束后,未动用或可回收的防汛物资,由申请调用单位负责收回,经维修养护后,在当年汛后返还给调出物资的仓库。物资仓库在接收调出的返还物资后:要对物资重新进行维修保养,并办理入库手续,将物资回收情况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五、报废更新第二十一条物资报废更新是指达到防汛物资储备年限的;或因非人为因素造成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防汛抢险安全、技术要求的;或属于国家统一公布的淘汰产品不可继续使用的物资。第二十一条根据有关标准及产品老化试验结果,当年生产且当年验收入库的防汛物资储备年限为:1、编织袋5年;2、复膜编织布8年:3、土工无纺布8年;4、钢丝、铅丝15年;5、玻璃钢抢险舟15年;6、汽油船外机15年;7、泡沫救生衣6年; 8、汽油发电机15年;9、投光照明灯10年;10、橡套电缆10年;11、便携式应急工作灯5年;12、班用帐篷15年。第二十二条新增加储备其他种类的防汛物资,其储备期限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另行规定。第二十三条防汛物资的报废依照以下程序进行:1、防汛物资需要报废的,由物资仓库向提出报废物资申请报告。2、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对需要报废的物资要认真核实,对没有达到储备年限申请报废的物资需请3人以上的专家做出报废技术鉴定。七、附则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区)储备的防汛物资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绥化市洪涝灾害统计报表制度 一、实施办法(一)编制依据:本制度主要依据国家防总制订的《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二)目的与任务:及时、准确、真实、全面地反映我市洪涝灾害发生的基本情况以及对市域经济影响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科学评估洪涝灾害,为防汛抢险决策提供依据,为防灾、减灾和救灾服务。(三)统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绥化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防洪减灾经济效益计算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文件等。(四)统计范围:为洪涝灾害。因降雨、融雪、冰凌、溃坝(堤)、风暴潮、热带气旋等造成的江河洪水、渍涝、山洪、滑坡和泥石流等,以及由其引发的次生灾害。对由于降雪、冰雹、龙卷风、地震等其它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灾害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水利设施损失的事件要掌握相关情况并及时报告。(四)统计内容:主要统计洪涝灾害的基本情况、农林牧渔业、工业信息交通运输业、水利设施等方面的损失,死亡人员基本情况、城市受淹情况,以及抗洪抢险和减灾效益等综合情况。(五)报送制度:洪涝灾害统计报表分实时报、过程报、月报和年报。灾情应通过报表系统进行报送,洪涝灾害报表应按行政区划、所属流域两种统计方式上报。 (1)实时报为灾害发生过程中即时报送的灾情报表,统计时段为灾害发生日至报表报送日。实时报应在第一时间通过报表系统将所掌握的情况上报。(2)过程报为一次灾害过程的灾情报表,每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应在第二个工作日及时上报经核实后的灾情,同时还应随报表上报灾情综述(包括雨情、水情、灾情、灾害影响情况、抗灾减灾行动等文字叙述,限1000字以内),对重大突发灾害的灾情须附典型灾害照片(不少于3张,分辨率不低于500万像素)。(3)月报为本月发生的灾害过程的累计报,统计时段为每月1日至本月最后一日,应在下月第一个工作日上报,同时还应随报表上报本月灾情综述。跨月份的灾害过程,归入灾害结束日期所属月份进行统计。(4)年报为全年发生的灾害过程的累计报,分初报和终报。初报统计时段为每年1月1日至当年汛期结束,终报统计时段为每年1月1日至每年12月31日。每年10月底前上报初报,次年第三个工作日前上报终报。在上报初报和终报时均须同时上报全年灾情综述。(六)组织方式:绥化市洪涝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由绥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制定,由绥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逐级落实到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做好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做好本部门、本行业的洪涝灾害统计工作,并将统计结果及时报送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认真执行本报表制度,按规定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统计报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认真执行本报表制度,按规定向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统计报表。(七)灾情核实:各级防汛抗旱部门要建立健全核灾制度。按照灾情大小,分级派出核灾工作组。遇重特大灾害,省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核灾工作组赴灾区核实灾情。重特大灾害结束后或每月月底及每年年底,各县(市、区)防汛抗旱部门应与民政、农业、渔业等相关部门核实灾情并上报。对虚报、瞒报的情况要严肃处理,追究责任。二、统计报表本制度的统计报表在洪涝灾害统计报表部分共有9表。主要包括:洪涝灾害基本情况统计表(表1)、农林牧渔业洪涝灾害统计表(表2)、工业交通运输业洪涝灾害统计表(表3)、水利设施洪涝灾害统计表(表4)、死亡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表5)、城市受淹情况统计表(表6)、抗洪抢险综合情况统计表一、二(表7、表8)、洪涝灾害实时统计表(表9)。详见附表。三、洪涝灾害统计主要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表1、表2、表3、表4用于过程报、月报、年报;表1中“死亡人口”、“受淹城市”的数量不为“0”时,启动表5、表6的报送,且其数量应分别与表5、表6的条目数量一致;表7、表8用于重大突发灾害过程报、月报和年报;表9用于实时报。1、《洪涝灾害基本情况统计表》 受灾范围:因洪涝灾害导致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和对生产生活造成危害的县(市、区)及乡(镇)个数。受灾人口:洪涝灾害中生产生活遭受损失的人数。受淹城市:江河洪水进入城区或降雨产生严重内涝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县及县级以上城市个数。倒塌房屋:因洪涝灾害导致房屋整体结构或承重构件多数损毁,必须进行拆除重建的房屋数量。统计时,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独立的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在统计之列。死亡人口:直接因洪涝灾害死亡的人数。失踪人口:因洪涝灾害导致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定死亡的人口数量。转移人口:因生命财产受到洪涝灾害威胁而暂时转移到安全地区的人口。直接经济总损失:洪涝灾害造成的农林牧渔业、工业信息交通运输业、水利设施和其它洪涝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总和。2、《农林牧渔业洪涝灾害统计表》农作物受灾面积:因洪涝灾害造成在田农作物产量损失一成(含一成)以上的播种面积(含成灾、绝收面积)。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遭受一次以上洪涝灾害时,只统计其中最重的一次,不得重复计灾。农作物成灾面积:因洪涝灾害造成在田农作物受灾面积中,产量损失三成(含三成)以上的播种面积(含绝收面积)。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遭受一次以上洪涝灾害时,只统计其中最重的一次,不得重复计灾。农作物绝收面积 :因洪涝灾害造成在田农作物成灾面积中,产量损失八成(含八成)以上的播种面积。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遭受一次以上洪涝灾害时,只统计其中最重的一次,不得重复计灾。因灾减产粮食:因洪涝灾害造成在田粮食作物损失的产量。经济作物损失:指洪涝灾害对经济作物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死亡大牲畜:因洪涝灾害直接死亡的牛、马、驴、骡、骆驼(5只猪或5只羊算1头大牲畜)的数量,不含其它畜类及鸡鸭等家禽。水产养殖损失:因洪涝灾害毁坏的水产养殖面积和水产品数量。农林牧渔业直接经济损失:洪涝灾害对农林牧渔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工业交通运输业洪涝灾害统计表》停产工矿企业:因洪涝受淹而停产的工矿生产企业(不含商贸、服务等第三产业的停产企业)个数。铁路中断:因洪涝灾害造成铁路干线停运的条次数。(铁路干线指跨省的铁路干线和省内重要铁路干线)公路中断:因洪涝灾害造成公路停运的条次数。机场、港口关停:因洪涝灾害造成机场、港口关闭或者暂时停运的个次数。供电中断:因洪涝灾害造成乡(镇)以上主要输电线路停电条次数。通讯中断:因洪涝灾害造成通讯线路中断的条次数。工业交通运输业直接经济损失:洪涝灾害对工业、交通运输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水利设施洪涝灾害统计表》 损坏水库:大坝、溢洪道、输水涵洞、闸门等部位水毁,影响正常运行的水库座数。水库垮坝:因洪水造成垮坝的水库座数。损坏堤防:洪水造成渗水、滑坡、裂缝、坍塌、管涌、漫溢等影响防洪安全的堤防的处数和长度。堤防决口:防洪堤防决口的处数与长度。损坏护岸:被洪水冲坏的保护防洪堤防的护岸工程的处数。损坏水闸:被洪水损坏,不能正常运行的防洪(潮)闸的座数。冲毁塘坝:被洪水损毁的塘坝(含拦泥坝、淤地坝)的座数。损坏灌溉设施:灌区被洪水损坏而不能正常运行的渠首建筑、干渠及干渠上的渠系建筑物(渡槽、倒虹、闸门、涵洞等)的处数。损坏水文测站:站房、缆道、测船、测井及报汛设备等设施被洪水损坏的水文测站个数。损坏机电井:被洪水损坏严重影响运行的机电井个数。损坏机电泵站:被洪水损坏严重影响运行的机电泵站数。损坏水电站:被洪水损坏严重影响运行的水电站座数。水利设施直接经济损失:洪涝灾害对水利工程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5、《死亡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死亡人员基本信息:死亡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户籍所在地、死亡时间和死亡地点。死亡原因:洪涝灾害过程中造成人员死亡的直接原因。“死亡原因”是多项选择,按照人员实际死亡情况在对应的原因栏内填“1” ,以便计算。其中“台风灾害”指由台风引发的洪水、滑坡、泥石流、房屋倒塌和高空坠物等直接造成死亡;“江河洪水冲淹”指因江河洪水直接造成死亡;“山洪冲淹”指因山丘区洪水直接冲淹及其引发的房屋倒塌等造成死亡;“滑坡”指因强降雨引发的山体滑坡直接埋压及其引发的房屋倒塌等造成死亡;“泥石流”指因强降雨引发的泥石流直接埋压及其引发的房屋倒塌等造成死亡;“房屋倒塌”指因洪涝灾害引发的房屋倒塌造成死亡;“落水”指在洪涝灾害过程中直接落水溺死;“高空坠物”指在强降雨、台风灾害等洪涝灾害过程中因高空坠物造成死亡;“其它”指除上述原因外,因洪涝灾害造成死亡,填报时须在“备注”栏内注明具体原因。6、《城市受淹情况统计表》淹没范围:江河洪水进入城区或降雨产生内涝的面积,及其占城区总面积的比例。受灾人口:城区进水受淹或积水内涝时生产生活遭受损失的人数。死亡人口:城区进水受淹或积水内涝过程中因洪涝灾害造成死亡的人数。受淹过程:江河洪水进入城区的时间、淹没历时、引起城区受淹或内涝的降雨量、洪水围困人口、紧急转移人口等。主要街道最大水深:城区进水受淹造成城区主干道及重要街道、居民区积水深度最大值。生命线工程中断历时:城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交通等生命线工程中断或瘫痪的时间。建筑物受淹 :城区进水受淹或积水内涝过程中房屋进水的间数及地下设施受淹的面积。城区直接经济损失:城区进水受淹或严重内涝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抗洪抢险综合情况统计表一》防汛物资消耗:防汛抢险过程中动用的编织袋(草袋、麻袋)、编织布(土工布)、挡水设施(挡水子堤、膨胀袋等)、砂石料(砂卵石、块石等)、木材、钢材、救生衣、抗灾用油、抗灾用电、其它物资消耗折算资金以及总物资消耗折算资金。出动情况:防汛抢险过程中各个抢险机构投入的抗洪抢险人数和抢险舟(船)舟次、运输设备班次和机械设备台班。8、《抗洪抢险综合情况统计表二》资金投入:抢险救灾及水毁修复过程中各级财政部门投入资金额度和群众投劳折算资金。防洪减灾效益:由防洪减灾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根据《防洪减灾经济效益计算办法》(试行)折算资金;对解救洪水围困群众、避免人员伤亡、转移人员等指标根据实际统计数据上报。9、《洪涝灾害实时统计表》各项统计指标解释与之前相关指标解释相同。四、洪涝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计算(一)洪涝灾害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受灾体在遭受洪涝灾害的损毁后,其自身价值降低或者丧失所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含任何中间环节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二)洪涝灾害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范围为:本制度所列的统计项目中能直接体现经济价值的受灾体和未达到相应统计量级的同项目受灾体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虽没有列入制度但能直接体现经济价值的其它受灾体的直接经济损失。(三)表1中的直接经济总损失包括表1和后3表以及其它受灾体直接经济损失的总和。1、“受灾范围”中的县市、乡镇和“受淹城镇”的直接经济损失按具体的受灾体(如房屋、市政设施、家庭财产等)分别进行计算。2、“倒塌房屋”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当地的同类同等房屋在受灾当年恢复到原规模、原标准所需资金并减去折旧后进行计算。折旧办法具体参照建设部门的有关规定。3、“受灾人口”、“死亡人口”、“失踪人口”、“转移人口”不计算直接经济损失。4、抗洪抢险所发生的费用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5、对本制度中未列入的其他行业部门如医疗、教育、文化、商业等,其受灾体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各行业现行办法进行计算,并计入直接经济总损失。但因洪灾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产值、营业额损失为间接经济损失,不能计入直接经济损失。(四)表2中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农作物、牲畜、水产养殖以及现有统计指标之外的其它农林牧渔业的损失。1、“因灾损失粮食”的直接经济损失按因灾损失粮食数量乘以当地灾前市场平均价格计算。2、“经济作物损失” 的直接经济损失按因灾损失经济作物数量乘以当地灾前市场平均价格计算。3、“死亡大牲畜”的直接经济损失按所死牲畜的头(只)数分别乘以各类牲畜的当地灾前市场平均价格计算。4、“水产养殖”的直接经济损失按养殖物的减产或损失数量乘以当地灾前市场平均价格计算,养殖设施受损的按在受灾当年恢复原规模、原标准所需资金并减去折旧后计算。5、其它农林牧渔业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按减产或损失数量分别乘以各类农林牧渔产品的当地灾前市场平均价格计算。(五)表3中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工业、交通运输、供电、邮电等行业的损失,其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按照各行业现行办法执行;各行业因洪涝灾害停产、停运、停业等所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不能计入直接经济损失。(六)表4中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现有统计指标及其以外的所有水利工程设施的损失。其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是:对受灾体的损毁部位,在受灾当年按原规模、原标准、达到原效益进行恢复所需资金并减去折旧进行计算。因洪灾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如灌溉、供水、发电等效益,不能计入直接经济损失。(七)折旧的计算:以具体受灾体的设计使用寿命或折旧年限减去受灾时的实际使用时间进行计算,没有设计使用寿命或折旧年限的可参考同类受灾体的设计使用寿命或折旧年限进行计算。计算时应尽量采用有关部门的现行规定。(八)粮食作物受灾面积与粮食减产的关系。因灾损失粮食等于〔(粮食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0.1+(粮食作物成灾面积-绝收面积) *0.3+粮食作物绝收面积*0.8)〕*本省前三年粮食作物产量平均值。(九)减灾效益测算与报送。大江大河2级及以上支流,有堤防等防洪工程体系的重要中小河流发生大的洪水过程的,均应按《防洪减灾经济效益计算办法》(试行)计算防洪减灾经济效益,并按统计报表统计上报。各地应开展基础研究,制定本省各计算单元的单位面积财产值、损失率等,以指导防洪减灾经济效益计算工作。 洪涝灾害基本情况统计表表号:国汛统1表制定机关: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填报单位: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起止日期: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55号地区受灾范围受灾人口受淹城市倒塌房屋死亡人口失踪人口转移人口直接经济总损失县(市、区)乡(镇)(个)(个)(万人)(个)(万间)(人)(人)(万人)(亿元)合计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年月日 农林牧渔业洪涝灾害统计表表号:国汛统2表制定机关: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填报单位: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起止日期: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55号地区农作物受灾面积农作物成灾面积农作物绝收面积因灾减产粮食经济作物损失死亡大牲畜水产养殖损失农林牧渔业直接经济损失小计其中粮食作物小计其中粮食作物小计其中粮食作物面积数量(千公顷)(千公顷)(千公顷)(千公顷)(千公顷)(千公顷)(万吨)(万元)(万头)(千公顷)(万吨)(亿元)合计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年月日 工业交通运输业洪涝灾害统计表表号:国汛统3表制定机关: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填报单位: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起止日期: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55号地区停产工矿企业铁路中断公路中断机场、港口关停供电中断通讯中断工业交通运输业直接经济损失(个)(条次)(条次)(个次)(条次)(条次)(亿元)合计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年月日 水利设施洪涝灾害统计表表号:国汛统4表制定机关: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填报单位: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起止日期: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55号地区损坏水库水库垮坝损坏堤防堤防决口损坏护岸损坏水闸冲毁塘坝损坏灌溉设施损坏水文测站损坏机电井损坏机电泵站损坏水电站水利设施直接经济损失大中型小型大中型小一小二处数长度处数长度(座)(座)(座)(座)(座)(处)(千米)(处)(千米)(处)(座)(座)(处)(个)(眼)(座)(座)(亿元)合计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年月日 死亡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表号:国汛统5表制定机关: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填报单位: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起止日期: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55号地区死亡人员基本信息死亡原因备注姓名性别年龄户籍所在地(落实到县)死亡时间死亡地点台风灾害江河洪水冲淹山洪冲淹滑坡泥石流房屋倒塌落水高空坠物其它合计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年月日注:“死亡原因”是多项选择,应按照人员实际死亡情况在对应的原因栏内填“1”,例如,某次台风引发了次生灾害滑坡,滑坡造成房屋倒塌导致人员死亡,那么应在这个人员对应条目里的“台风灾害”、“滑坡”、“房屋倒塌”三栏内分别填“1” 城市受淹情况统计表表号:国汛统6表制定机关: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填报单位: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起止日期: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55号城市名称淹没范围受灾人口死亡人口受淹过程主要街道最大水深生命线工程中断历时建筑物受淹城区直接经济损失面积比例进水时间淹没历时累积降雨量洪水围困人口紧急转移人口供水供电供气交通房屋地下设施(平方公里)(%)(万人)(人)(月日时)(小时)(毫米)(万人)(万人)(米)(小时)(小时)(小时)(小时)(万户)(平方米)(亿元)合计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年月日 抗洪抢险综合情况统计表一表号:国汛统7表制定机关: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填报单位: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起止日期: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55号地区防汛物资消耗出动情况编织袋编织布挡水设施砂石料木材钢材救生衣抗灾用油抗灾用电其它物资消耗折算资金总物资消耗折算资金投入抢险人数抢险设备情况合计部队官兵地方人员防汛机动抢险队员抢险舟(船)运输设备机械设备(万条)(万平方米)(延米)(万立方米)(万立方米)(吨)(件)(吨)(万度)(万元)(万元)(人次)(人次)(人次)(人次)(舟次)(班次)(台班)合计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年月日 抗洪抢险综合情况统计表二表号:国汛统8表制定机关: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填报单位: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起止日期: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55号地区资金投入防洪减灾效益小计中央省级省级以下群众投劳折算资金减淹耕地避免粮食减收减少受灾人口解救洪水围困群众避免人员伤亡转移人员避免县级以上城区受淹减灾经济效益次数人数山洪灾害台风灾害其他(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千公顷)(万吨)(万人)(万人)(起)(人)(万人)(万人)(万人)(座)(亿元)合计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年月日 洪涝灾害实时统计表表号:国汛统9表制定机关: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填报单位: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起止日期: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55号地区受灾范围农作物受灾面积受灾人口死亡人口失踪人口转移人口直接经济总损失其中水利设施直接经济损失县(市、区)乡(镇)(千公顷)(万人)(人)(人)(万人)(亿元)(亿元)(个)(个)合计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年月日 绥化市抗旱统计报表制度一、实施办法(一)编制依据:本制度主要依据国家防总制订的《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和《抗旱统计制度(试行)》。(二)目的与任务:及时、准确、真实、全面地反映我市干旱灾害发生的基本情况以及对市域经济影响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科学评估干旱灾害,为抗旱救灾决策提供依据,为防灾、减灾和救灾服务。(三)统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绥化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文件等。(四)统计范围:为干旱灾害部分。因降水少、水资源短缺,对城乡居民生活、工农业生产造成直接影响的旱情,以及旱情发生后给工农业生产造成的旱灾损失。(五)统计内容:主要包括旱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旱面积、受旱程度,对城乡居民生活、工农业生产造成的影响,以及抗旱情况、抗旱效益等。(六)报送制度《农业旱情动态统计表》和《农业抗旱情况统计表》,在各县(市、区)出现旱情并开始报旱后,至启动IV级抗旱应急响应期间,实行周报,即每周二上报;在启动III级和II级抗旱应急响应期间,实行每周两报,即每周日和周三上报;在启动I 级抗旱应急响应期间,实行日报,即每日上报。《农业抗旱情况统计表》(年报)、《农业旱灾及抗旱效益统计表》(年报)、《城市干旱缺水及抗旱情况统计表》(年报)在每年十二月底以前上报。《城市干旱缺水及水源情况统计表》为当建制城市出现供水短缺时开始填报,在供水短缺持续期实行月报,即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前上报。《干旱缺水城市基本情况及用水情况统计表》、《干旱缺水城市供水水源基本情况统计表》在表中数据有明显变化时填报。各县(市、区)发生旱情并启动抗旱应急响应期间,除正常填报旱情统计报表外,应另报旱情和抗旱行动方面的书面材料和图片等。受旱地区出现较大范围降水过程,旱情出现明显变化时,要及时上报降水对旱情的影响情况。林业、牧业、水产养殖、水运交通、水力发电、乡镇企业等方面因旱造成的损失,应在抗旱工作阶段总结、年终总结中加以反映。(七)组织方式:绥化市干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由绥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制定,由绥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逐级落实到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做好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做好本部门、本行业的干旱灾害统计工作,并将统计结果及时报送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认真执行本报表制度,按规定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统计报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认真执行本报表制度,按规定向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统计报表。(八)灾情核实: 各级防汛抗旱部门要建立健全核灾制度。按照灾情大小,分级派出核灾工作组。遇重特大灾害,省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核灾工作组赴灾区核实灾情。重特大灾害结束后或每月月底及每年年底,各级防汛抗旱部门应与民政、农业、渔业等相关部门核实灾情并上报。对虚报、瞒报的情况要严肃处理,追究责任。二、统计报表本制度的统计报表为干旱灾害统计报表共7表。主要包括:农业旱情动态统计表(表10)、农业抗旱情况统计表(表11)、农业旱灾及抗旱效益统计表(表12)、城市干旱缺水及水源情况统计表(表13)、城市干旱缺水及抗旱情况统计表(表14)、干旱缺水城市基本情况及用水情况统计表(表15)、干旱缺水城市供水水源基本情况统计表(表16)、人饮困难及解困专题分析表(专题表1)、作物受旱及抗旱浇灌专题分析表(专题表2)。详见附表。三、干旱灾害统计主要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1、《农业旱情动态统计表》在田作物面积:所辖区域内在田农作物的面积。作物受旱面积:在田作物受旱面积。此栏中“其中无抗旱条件面积”,指“既无灌溉水源,又无灌溉设施,无法实施抗旱浇灌的作物受早面积”。轻旱:对作物正常生长有影响。旱作区:作物在播种后或生长期间,土壤墒情低于作物的需水量造成出苗率低于8成,作物叶子出现萎蔫或20厘米耕作层土壤相对湿度低于60%但大于等于40%。水稻区:插秧后各生育期内不能及时按需供水,稻田脱水,禾苗出现萎蔫。重旱:对作物生长和作物产量有较大影响。旱作区:出苗率低于 6成;叶片枯萎或有死苗现象;20厘米耕作层土壤相对湿度小于40%。水稻区:田间严重缺水,稻田发生龟裂,禾苗出现枯萎死苗。干枯:出苗率低于3成,作物大面积枯死或需毁种。无抗旱条件面积:既无灌溉水源,又无灌溉设施,无法实施抗旱浇灌的作物受旱面积。水田缺水:在水稻栽插季节,因水源不足造成适时泡田、整田或栽插秧苗困难。水田秧苗栽插后受旱,应视为作物受旱。水田缺水只针对稻田。旱地缺墒:旱地播种期,种子出苗前,待播种或已播种的耕地20厘米耕作层土壤相对湿度低于60%,影响适时播种或需要造墒播种,或播种后未能及时出苗的。出苗率低,应视为作物受旱。牧区受旱面积:牧区因降水不足影响牧草正常生长的草场面积。因旱饮水困难:因干旱造成的人、畜饮用水困难。因旱人饮困难标准参考《旱情等级标准》(SL424-2008),即由于干旱,导致人、畜饮水的取水地点被迫改变或基本生活用水量北方地区低于20升/人·天、南方地区低于35升/人·天,且持续15天以上。因旱牲畜饮水困难标准可参考其它标准。在统计牲畜饮水困难时要将羊单位按5:1比例换算为大牲畜单位。蓄水总量:统计时段内各类水利工程总蓄水量。比多年同期增减:统计时段内各类水利工程蓄水总量与多年同期相比较增减的百分数。河道断流:因降水持续偏少使得来水严重不足,导致发生断流的河道条数。水库干涸:因旱水干见底的水库个数。 机电井出水不足:因旱地下水位下降,造成水泵出水不足或抽不上水的机电井数。2、《农业抗旱情况统计表》投入抗旱人数:统计期内投入抗旱人数的最大值。机电井:统计时段内投入抗旱的各类机电井数量最大值。泵站:统计时段内投入抗旱的泵站数量最大值。机动抗旱设备:统计时段内投入抗旱的各类非固定抗旱设备数量的最大值。装机容量:统计时段内投入抗旱的机电井、泵站、流动抗旱设备及其他抗旱设备装机容量合计数的最大值。机动运水车辆:统计时段内投入抗旱的各种机动运水车辆最大值,包括给饮水困难群众送水的车辆。投入抗旱资金:本年度以来各级财政、地方集体、企事业单位和群众投入抗旱的资金累计数量,不包括群众投劳折算资金。抗旱用电:本年度开始以来累计抗旱用电量。抗旱用油:本年度开始以来累计抗旱用油量。抗旱浇地面积:本年度以来实际抗旱浇地面积累计数(正常灌溉面积不列入统计范围)。同一块耕地一季作物抗旱浇灌多次,按面积统计时只计一次,按面积·次统计时计多次。临时解决人畜饮水困难:本年度以来,针对已经发生因旱饮水困难的人、畜,通过采取应急抗旱措施累计解决的饮水困难的人数和大牲畜头数。多次解决的同一人(畜)的饮水困难,只算一人(畜)。3、《农业旱灾及抗旱效益统计表》实际播种面积:本年度各类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实际播种面积。 作物受旱面积:由于降水少,河川径流及其它水源短缺,作物正常生长受到影响的耕地面积。同一块耕地一季作物多次受旱,只计最严重的一次;同一块耕地一年内多季作物受旱,累计各季作物受旱面积。作物受灾面积:在受旱面积中作物产量比正常年产量减产一成以上的面积。同一块耕地多季受灾,累计各季受灾面积最大值。作物受灾面积中包含成灾面积,成灾面积中包含绝收面积。总计:在受旱面积中造成作物产量比正常年产量减产一成以上的面积。成灾:在受旱面积中作物产量比正常年产量减产三成(含三成)以上的面积。绝收:在受旱面积中作物产量比正常年产量减产八成(含八成)以上的面积。累计因旱饮水困难:本年度以来,因干旱造成的人、畜饮用水困难累计值。本年度内同一人(畜)多次因旱发生饮水困难只算一人(畜)。“累计因旱人畜饮水困难”与“临时解决人畜饮水困难”应为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即同一统计时段内,累计因旱人畜饮水困难的数量应大于或等于累计临时解决人畜饮水困难的数量。本年粮食总产量:全年各季粮食作物产量之和。粮食因旱损失:干旱对粮食作物造成的损失。即与正常年相比因旱减收的粮食数量和产值。经济作物因旱损失:干旱对经济作物造成的损失。即与正常年相比因旱减收的经济作物产值。其它行业因旱直接经济损失: 因干旱灾害造成林牧渔业、工业、交通航运业、水力发电等行业及水利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总和。因旱直接经济总损失:因干旱灾害造成农林牧渔业、工业、交通航运业、水力发电等行业及水利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总和。抗旱效益:采取抗旱措施后,与不采取抗旱措施相比减少损失的粮食数量和产值及经济作物产值。4、《城市干旱缺水及水源情况统计表》城市干旱指由于干旱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河流、水库、湖泊来水、蓄水少,地下水位下降等),或者由于突发性事故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量低于正常用水量,城市正常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城市是指经国家批准的建制市,分为直辖市、地级市和县级市,统计范围限定在城区范围内。正常日用水量:正常年份下城市该月平均日用水量,包括生活用水、工业用水、生态用水和其它用水等,可采用前三年同期日用水量平均值。其中“生活”指居民家庭生活用水和公共用水;“工业”指一般工业用水和电力工业用水;“生态”指城市中河、湖、园林、绿化等用水;“其它”指上述三项之外的其它用水。“小计”为“生活”、“工业”、“生态”和“其它”四项之和。当前日供水量:城市当前实际日供水量,采用该月月末值。水库可用水量:该水库死水位或最低安全运行水位以上可被利用的水量;“小计”为水库、江河湖泊取水、地下水、其它水源日供水量之和。日缺水量:城市每日用水量的缺口,即正常日用水量与当前日供水量的差值。 影响人口:月内受定时、定量、减压等限水措施影响的人口总数。影响工业产值:月内城市因干旱缺水造成的工业损失,可通过供水正常情况下月工业产值减去干旱缺水情况下月工业产值来测算。干旱程度:分为四级:轻度干旱:当前日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5-10%,出现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中度干旱:当前日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10-2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重度干旱:当前日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20-3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极度干旱:当前日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30%以上,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5、《城市干旱缺水及抗旱情况统计表》年实际供水量:该统计年度内城市实际供水总量。年缺水量:该统计年度内城市因旱造成的缺水总量,可通过缺水天数乘以相应的日缺水量来计算。主要缺水时段:该统计年度内城市因旱缺水的主要时段,不同时段用逗号分开。影响人口:该统计年度内受定时、定量、减压等限水措施影响的人口总数。缺水影响人口不重复计算。影响工业产值:该统计年度内城市因旱缺水所造成的工业产值损失。年节约水量:采取各种节水措施后,该统计年度内节约的水量。 应急水源建设:为保障供水,干旱缺水城市采取各种途径进行应急水源建设,如打井、区域内(流域内)或跨区域(跨流域)应急调水等。其中“名称”指该应急水源的名称;“投入资金”指建设该应急水源所投入的资金;“新增供水能力”指该统计年度内通过建设该应急水源新增加的供水能力。抗旱效果:采取各种抗旱措施后所产生的抗旱效果。其中“减少影响人口”指采取各种抗旱措施后,该统计年度内所减少的影响人口数;“减少工业损失”指采取各种抗旱措施后,该统计年度内所减少的工业产值损失。6、《干旱缺水城市基本情况及用水情况统计表》地理位置:用城市中心点经度和纬度来表示。城区总人口:该城市生活在市区范围的人口总数。GDP:该城市上年的国内生产总值。年工业总产值:该城市上年的工业总产值。“城区总人口”、“GDP”、“年工业总产值”三项采用当地统计部门数据。万元GDP用水量:该城市每产生一万元GDP所耗用的水量。万元工业产值用水量:该城市每产生一万元工业产值所耗用的水量。正常年用水量:在一定水资源和水价条件下,满足城市正常运转的年度用水总量,包括生活用水、工业用水、生态用水和其它用水等,可采用前三年用水量平均值。人均生活用水量:该城市每人每天平均生活用水量。7、《干旱缺水城市供水水源基本情况统计表》 正常年供水总量:在正常年份下该城市的年度供水总量。供水水库:在正常年份下为该城市供水的水库。其中“正常年供水量”指在正常年份下,该水库年度内供给该城市的水量。江河湖泊取水工程:正常年份下为该城市供水的江河湖泊取水工程。其中“工程名称”指江河湖泊取水工程的名称,该名称应包括水源的名称;“设计取水能力”指该工程在设计条件下的取水能力;“最低取水水位”指能够保证该工程正常取水的水源最低水位;“正常年供水量”指正常年份下每年从该水源汲取的水量。地下水正常年供水量:正常年份下该城市地下水年度供应总量。地下水年超采量:该城市上一年度超采的地下水量。其它水源正常年供水量:除地表水和地下水之外的其它水源的年供水量,主要包括中水回用和海水淡化。四、文字、图片和视频材料的报送要求和主要内容。各县(市、区)发生旱情并启动抗旱应急响应期间,除通过抗旱统计系统报送报表数据外,还应及时报送文字材料,必要时还应报送图片和视频材料。文字和图片材料一般应通过抗旱统计系统报送,视频材料可通过网络报送。文字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气象和水文情况。包括受旱期间降水(面平均降水量、与多年同期距平)、气温(平均气温、与多年同期距平)、主要江河来水(流量或来水量、水位、与多年同期距平)、水利工程蓄水(各类水库、塘坝、水窖等水利工程蓄水量及与多年同期距平)、地下水(地下水埋深、与多年同期距平、与去年同期对比情况)、土壤墒情(用土壤相对含水量表示)等。二是当蓄旱情及抗旱水量分析。1、当前旱情分析包括受早面积和受旱程度(与多年同期对比)、人畜因旱饮水困难数量及受旱程度(与多年同期对比)、主要受旱作物和生长期、旱情主要特点.2抗旱水量分析.包括需水量测算、可用水量测算(包括水库、河道、灌区和机电井等)。三是抗旱工作措施及成效。包括抗旱应急响应启动工作部署、主要领导检查指导抗旱工作情况、抗旱资金安排落实、抗旱水量调度、抗旱应急工程建设维修、抗旱设备开动、抗旱浇灌面积、解决人畜饮水困难情况和抗旱服务组织行动等。四是旱情形势预测。五是抗旱工作中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六是下一步工作建议。留片和视频材料应包括抗情及抗旱行动情况·五旱灾评估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按照《抗旱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旱灾评估工作,建立健全抗灾核灾制度。在一次严重旱灾过程结束及每年年底、应及时组织开展旱灾评估,并主动与民政、农业、气象等相关部门会商核实灾惰,及时上报 农业旱情动态统计表表号:国汛统10表制定机关: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填报单位: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起止日期: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55号地区在田作物面积作物受旱面积缺水缺墒面积牧区受旱面积因旱人畜饮水困难水利工程蓄水情况河道断流水库干涸机电井出水不足合计轻旱重旱干枯水田缺水旱地缺墒人口大牲畜蓄水总量比多年同期增减 其中无抗旱条件面积(千公顷)(千公顷)(千公顷)(千公顷)(千公顷)(千公顷)(千公顷)(千公顷)(万平方公里)(万人)(万头)(亿立方米)(%)(条)(座)(眼)合计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年月日 农业抗旱情况统计表表号:国汛统11表制定机关: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填报单位: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起止日期: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55号地区投入抗旱人数投入抗旱设施投入抗旱资金抗旱用电抗旱用油抗旱浇灌面积临时解决人畜饮水困难机电井泵站机动抗旱设备装机容量机动运水车辆合计中央拨款省级财政拨款地县级财政拨款群众自筹人口大牲畜(万人)(万眼)(处)(万台套)(万千瓦)(万辆)(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度)(吨)(千公顷)(千公顷次)(万人)(万头)合计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年月日 农业旱灾及抗旱效益统计表表号:国汛统12表制定机关: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填报单位: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起止日期: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55号地区实际播种面积作物受旱面积作物受灾面积累计因旱人畜饮水困难本年粮食总产量粮食因旱损失经济作物因旱损失其他行业因旱直接经济损失因旱直接经济总损失抗旱效益粮食作物经济作物 其中成灾面积挽回粮食挽回经济作物 其中绝收面积人口大牲畜(千公顷)(千公顷)(千公顷)(千公顷)(千公顷)(千公顷)(万人)(万头)(万吨)(万吨)(亿元)(亿元)(亿元)(亿元)(万吨)(亿元)(亿元)合计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年月日 城市干旱缺水及水源情况统计表表号:国汛统13表制定机关: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填报单位: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起止日期: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55号城市正常日用水量当前日供水量日缺水量影响人口影响工业产值干旱程度小计生活工业生态其它小计水库江河湖泊取水地下水日供水量其它水源日供水量名称当前蓄水量可用水量当前日供水量名称当前水位当前日供水量(万立方米)(万立方米)(万立方米)(米)(万立方米)(万立方米)(万立方米)(万立方米)(万人)(万元/月)合计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年月日 城市干旱缺水及抗旱情况统计表表号:国汛统14表制定机关: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填报单位: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起止日期: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55号城市干旱缺水情况抗旱情况年实际供水量年缺水量主要缺水时段影响人口影响工业产值年节约水量应急水源建设抗旱效果名称投入资金新增供水能力减少影响人口减少工业损失(万立方米)(万立方米)(万人/年)(万元/年)(万立方米/年)(万元)(万立方米/年)(万人/年)(万元/年)合计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年月日 干旱缺水城市基本情况及用水情况统计表表号:国汛统15表制定机关: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填报单位: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起止日期: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55号城市名称城市级别地理位置城区总人口GDP年工业总产值万元GDP用水量万元工业产值用水量正常年用水量人均生活用水量小计生活工业生态其它(经纬度)(万人)(亿元)(亿元)(立方米)(立方米)(万立方米)(升/日)合计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年月日 干旱缺水城市供水水源基本情况统计表表号:国汛统16表制定机关: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填报单位: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起止日期: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55号城市正常年供水总量地表水地下水其它水源供水水库江河湖泊取水工程正常年供水量年超采量正常年供水量名称总库容兴利水位兴利库容死库容正常年供水量工程名称设计取水能力最低取水水位正常年供水量中水回用海水淡化(万立方米)(万立方米)(米)(万立方米)(万立方米/日)(米)(万立方米)(万立方米)(万立方米)合计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年月日 专题1人饮困难及解困专题分析表地区因旱人饮困难解决人饮困难合计人口分布缺水原因采取措施解困成效城镇农村其中山丘区缺少水利工程水利工程蓄水不足水井出水不足其它新建应急供水工程新打井出动拉送水车辆应急调水其他新建应急供水工程解困新打井解困拉送水解困应急调水解困其它措施解困合计其中水窖蓄水不足单位万人万人万人万人万人万人万人万人万人处万立方米眼万立方米万辆万立方米处万立方米万立方米万人万人万人万人万人 专题2作物受旱及抗旱浇灌专题分析表地区耕地面积在田作物面积作物受旱面积抗旱浇灌情况抗旱浇地解除作物干旱面积合计其中有效灌溉面积合计重旱干枯合计灌溉面积合计灌溉用水量其中水库塘坝放水灌溉其中提引河湖水灌溉其中抽井水灌溉其中应急调水灌溉其中无抗旱条件面积面积水量面积水量面积水量面积水量单位千公顷千公顷千公顷千公顷千公顷千公顷千公顷千公顷万立方米千公顷万立方米千公顷万立方米千公顷万立方米千公顷万立方米千公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