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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2014年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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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2014年防汛抗旱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防汛组织与工作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函》、《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关于加强城市抗旱工作的意见》等部门规章和文件;地方性相关法规;新县水利发展规划、水资源规划等,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35-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洪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风雹、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缺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1.4工作原则1.4.1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1.4.2防汛抗旱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1.4.3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集镇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1.4.4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1.4.5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1.4.6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1.4.7-35-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县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各乡镇区和县城关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香山水库、长洲河水库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水库防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2.2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县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县的防汛抗旱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2.2.1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机构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县委书记任政委、县政府县长任指挥长,县相关领导及县人武部部长、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委办、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发改委、团县委、司法局、财政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安监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电业局、卫生局、教体局、文广新局、农业局、林业局、商务局、公用事业局、旅游局、邮政局、气象局、县直武装部、水文站、新城办、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2.2.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35- 负责组织领导全县的防汛抗旱工作,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防汛抗旱政策、法规和制度等,组织制订河道防御洪水方案和跨乡镇行政区划的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县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县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防汛抗旱工作总体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乡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担负防汛抗旱的领导责任,按照防汛抗旱分工实行包乡镇、包工程、包重点部位责任制。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成员工作职责:(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政委、指挥长对全县防汛抗旱工作负总责,统一组织指挥全县防汛抗旱和救灾工作。对超标准洪水分滞、抗洪抢险力量部署等重大问题行使决策权。服从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执行上级调度命令。(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在政委、指挥长的领导下指挥全县防汛抗旱和救灾工作,对政委、指挥长负责。当全县或局部防汛形势紧急时,副指挥长应按照带班时间安排,到县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带班,组织参加汛情会商和重大问题研究,报政委、指挥长决策。(3)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成员在政委、指挥长、副指挥长领导下,全力做好防汛抗旱和救灾工作。2.2.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防汛抗旱宣传工作。-35- 县发改革:负责指导防汛抗旱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水库除险加固、河道整治、防汛通讯工程、水文测报基础设施及防汛排涝和抗旱灌溉等工程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汛抗旱的日常工作,归口管理防汛抗旱工作。负责指导县城和乡镇防洪工作;负责防洪排涝抗旱工程的行业管理;负责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人员调配及正规化、规范化建设;负责两座中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的实施;负责拟订全县小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负责搜集雨情、水情、旱情、洪水预报、调度方案及拟定安全度汛措施;负责水库、河道岁修、度汛、水毁修复工程计划的申报;负责县管防汛抗旱经费、物资计划的申报和储备管理。县监察局:负责防汛抗旱监察工作。县公安局:负责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护好社会秩序;会同水利部门做好水利反恐工作,严厉打击造谣惑众、破坏防汛抗旱工程、水文观测设施和盗窃防汛抗旱物资、通信线路等违法犯罪活动,保证防汛抗旱工程设施正常运用。县民政局:负责旱涝灾害的灾情调查、统计和上报,组织灾民安置及救济工作。县财政局:负责防汛、抗旱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经费的安排、下拨和管理工作;会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做好特大防汛抗旱经费的使用和管理。-35-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山洪地质灾害的防御工作。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御预案制定和监测工作,加大防灾、避灾知识宣传,及时通知危险区域群众转移。县住建局:负责城镇防汛抗旱工作,制定城镇防洪排涝规划;掌握城镇防汛情况,组织城镇抗洪抢险工作;监督检查城镇防汛设施的安全运行、行洪障碍清除和城区排涝工作。县公用事业局:负责县城公用设施的防汛和排涝工作,确保县城供水安全。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国道、省道和县乡公路的防洪安全及交通系统的行业防汛管理;及时组织水毁公路、桥涵的修复,保证道路畅通;负责组织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的物资运输;负责组织协调大洪水时抢险、救灾及撤离人员的运送。按照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意见,为防汛抢险及救灾等车辆提供通行方便。县农业局:负责掌握农业水旱灾害情况;负责水旱灾害发生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工作。县气象局:负责提供短、中、长期天气预报和气象分析成果;及时提供雨情及灾害性天气预测预警等气象信息。县林业局:负责做好林区防汛工作;掌握河道、行洪通道内违章植树情况,做好清障工作,保证行洪安全。县商务局、供销社、物流管理中心:负责防汛抗旱物资筹集供应。县卫生局:负责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35- 县文广新局:负责组织广播、电视、报刊的防汛抗旱宣传报道工作,正确把握防汛抗旱宣传导向;根据县防办提供的汛情、旱情,及时发布防汛抗旱信息。县安监局:负责督促、指导和协调汛期全县安全生产,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督促、指导落实汛期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及时提供水旱灾区的工矿商贸行业灾情。县教体局:负责做好学校危房改造,落实学校安全度汛方案,加强在校学生的防汛意识宣传教育,暴雨发生后,组织学生安全转移。县旅游局:负责全县旅游景点以及设施的安全管理。汛期根据天气情况合理设置旅游线路,确保游客安全。县武警中队、消防中队:根据汛情旱情需要,担负及执行重要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任务。团县委:负责动员、组织全县共青团员、青年,在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积极投入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县直武装部:负责指导督促县直单位建立防汛抢险队伍,组建县防汛机动抢险队伍。县邮政局:负责所辖邮政设施防洪安全;保证防汛抗旱邮件迅速准确传递。县农机局:负责防汛抗旱机械设备调配。县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防汛抗旱无线通信的频率调配,确保防汛抗旱通信畅通。-35- 县电业局:负责所辖输变电工程设施的运行安全及本行业的防汛管理;保证防汛、抢险和排涝设施及抗旱工程的电力供应。联通公司新县分公司、移动公司新县分公司、电信公司新县分公司: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做好通信设施的检修、调试,保证话路畅通,负责应急通信保障,保证防汛抗旱通信需要。县火车站:负责所辖铁路、桥涵等工程设施的防洪安全;做好汛期列车安全调度,优先运送防汛抢险、抗旱救灾、防疫人员和物资设备。县水文站:负责提供雨情、水情、旱情、墒情及洪水预测预报信息。2.2.4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全县的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制订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重点地区的抗旱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检查、督促全县有防汛抗旱任务的乡镇制定和实施防御洪水方案和抗旱预案;指导、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制订防御洪水方案和抗旱预案并组织实施;督促指导设障单位和个人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县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全县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2.3香山、长洲河水库防汛指挥部-35- 香山、长洲河水库设立防汛指挥部,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负责指挥所辖范围内的防汛工作。香山、长洲河防汛指挥部由有关县领导、乡镇和该水库的负责人组成,其办事机构分别设在香山、长洲河水库管理处。2.4乡镇(区)人民政府汛抗旱指挥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香山湖管理区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旱工作。乡镇防汛抗旱机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有关部门、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2.5其他防汛指挥机构水利、水电工程的管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水文部门等,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本工程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有防洪任务的重大水利水电工程、有防洪任务的大中小型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3、预防和预警机制3.1预防预警信息3.1.1气象水文信息(1)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35- (2)气象水文部门应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县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风雹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河流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强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规定时段内及时报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3.1.2工程信息3.1.2.1堤防工程信息当河流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将堤防工程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每日9时前向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2小时内报上级防汛指挥机构。3.1.2.2水库工程信息3.1.2.2.1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强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将工程运行状况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小<二>型以上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4小时内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3.1.2.2.2-35- 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3.1.2.2.3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3.1.3洪涝灾害信息3.1.3.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3.1.3.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4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3.1.3.3乡镇(区)人民政府、管理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3.1.4旱情信息3.1.4.1旱情信息监测及报告-35- 旱情信息监测的内容:土壤墒情负责单位为县农业局,气象信息、雨情负责单位为县气象局,水文测报负责单位为县水文站,涉水项目负责单位为县水利局,由具体负责单位分别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实行报告制度。3.1.4.2预防措施为积极应对旱情的发生,必须首先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对抗旱设施相关项目的正常性检查,抗旱方案的调度等。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每年在旱情前期,制定了《抗旱设施项目的检查维修方案》,要求各级抗旱机构认真组织本区内的人员对抗旱设施进行检查并逐一登记造册,把检查情况以书面文字形式上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据检查内容,制定抢修、维修方案,下发给来文单位具体落实。同时制定《抗旱水源调度方案》及《节水限水方案》,明确各区域抗旱水源来源分配表,调度程度,明确节水限水的条件时限和具体要求等。3.2预防预警行动3.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3.2.1.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3.2.1.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3.2.1.3-35- 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3.2.1.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河道、水库和集镇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缺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河道堤防险工险段还要制订工程抢险方案。3.2.1.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储备必要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3.2.1.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的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3.2.1.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3.2.1.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3.2.2河流洪水预警3.2.2.1-35- 当河流即将出现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趋势,为预警提供依据。3.2.2.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案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3.2.3山洪灾害预警3.2.3.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3.2.3.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3.2.3.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强观测和巡逻。每个乡镇(区)、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息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3.2.4干旱灾害预警3.2.4.1干旱预警(1)新县地方总体抗旱预案的干旱等级一般分为四级,即-35- Ⅰ级预警(特大干旱)、Ⅱ级预警(严重干旱)、Ⅲ级预警(中度干旱)和Ⅳ级预警(轻度干旱)。(2)城市(城区)专项抗旱预案的等级按照城市干旱标准中的城市供水预期缺水率确定。分为四级,即Ⅰ级预警(特大干旱)、Ⅱ级预警(严重干旱)、Ⅲ级预警(中度干旱)和Ⅳ级预警(轻度干旱)。3.2.4.2干旱预警发布干旱预警信息的发布单位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具体发布的内容:全县的气候变化特征,土壤墒情、水文信息,雨量、雨情信息,旱情预警信息,旱情监测,干旱预警等级等相关预警信息。程度、方式和范围: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在发布预警信息前把本次发布的具体内容报送给防汛抗旱指挥部行政首长批阅后才能公开发布,采取电视、广播、行文、电传、网络等多种方式,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发布。Ⅰ—Ⅳ级干旱预警颜色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3.2.5供水危机预警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准备。3.3预警支持系统-35- 3.3.1洪水、干旱风险图3.3.1.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区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县城城区洪水风险图由县城关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其余由乡镇(区)负责。3.3.1.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3.3.2防御洪水方案3.3.2.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河流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河流洪水。3.3.2.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变化情况,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3.3.2.3各类防御河流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县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各乡镇(区)应坚决贯彻执行。3.3.3抗旱预案各乡镇(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4、应急响应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4.1.1-35- 按洪涝、旱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4.1.2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4.1.3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4.1.4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4.1.5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4.2Ⅰ级应急响应4.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4.2.1.1某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指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4.2.1.2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指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4.2.1.3小<一>型和重点小<二>型以上水库发生垮坝;-35- 4.2.1.4多个乡镇(区)发生极度干旱。4.2.2Ⅰ级响应行动4.2.2.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主持会商,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启动经批准的防御特大洪水方案,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慰问、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严重时,提请县委常委会听取汇报并作出部署。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并在24小时内派专家组赴第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县防汛办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在县电视台新闻栏目内滚动播放,并报道汛情及抗洪抢险措施。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交通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保障。商务、供销、物流中心为灾区提供重要商品物资的组织和供应。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当地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抗洪抢险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护好社会秩序。其他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4.2.2.2受灾地区的人民政府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4.3Ⅱ级应急响应4.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4.3.1.1-35- 一个流域发生大洪水(指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4.3.1.2数个乡镇(区)多个村组发生严重洪涝灾害;4.3.1.3一般小<二>型水库发生垮坝;4.3.1.4多个乡镇(区)发生严重干旱。4.3.2Ⅱ级响应行动4.3.2.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主持会商,指挥部成员单位成员参加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县政府,由成员单位将情况通报各自单位。县防汛办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和重点工程的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出由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县防汛办不定期在新县有线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医疗救护。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4.3.2.2受灾地区的乡镇(区)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做好洪水、干旱预测预报,派员协助县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提出参考意见,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4.4Ⅲ级应急响应4.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4.4.1.1数乡镇(区)同时发生洪涝灾害;4.4.1.2一个乡镇(区)发生较大洪水(指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35- 4.4.1.3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4.4.1.4小<一>型和小<二>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重要的大塘发生垮坝;4.4.1.5多个乡镇(区)同时发生中度干旱。4.4.2Ⅲ级响应行动4.4.2.1由水利局局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分管县长。水利局在24小时内派工作组、专家组,指导乡镇(区)防汛抗旱工作,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4.4.2.2相关乡镇(区)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配合县工作组、专家组做好调查和防汛抗旱工作,在本区域闭路电视发布汛(旱)情通报。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4.5Ⅳ级应急响应4.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4.5.1.1数乡镇(区)同时发生一般洪水(一般洪水指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4.5.1.2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险情;4.5.1.3重点大塘出现险情;4.5.1.4多个乡镇(区)同时因旱影响正常供水。4.5.2Ⅳ级响应行动4.5.2.1-35- 县防汛办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将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并通报成员单位。4.5.2.2相关乡镇(区)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或组织抗旱,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4.6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4.6.1河流洪水4.6.1.1当河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加强巡查,必要时可申请动用预备役部队和武警部队参加重点险工险段的防守或突击抢险。4.6.1.2当河流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流水情和洪水预报,按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按照“先人后物,先易后难”的要求,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安全转移群众。4.6.2山洪灾害4.6.2.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县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4.6.2.2-35- 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通知相关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4.6.2.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或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4.6.2.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装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4.6.2.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县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4.6.2.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4.6.3堤防决口、水库溃坝4.6.3.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当地人民政府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大河干流堤防决口或小<二>型以上水库垮坝事件应立即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4.6.3.2-35- 堤防决口、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根据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4.6.3.3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调度有关水利工程,明确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抢护。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领导应立即带领相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赶赴现场指导。4.7信息报送和处理4.7.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4.7.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4.7.3属一般性的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上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4.7.4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4.7.5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政府,并及时续报。4.8指挥和调度-35- 4.8.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4.8.2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4.8.3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4.9抢险救灾4.9.1出现水旱灾害或水库、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4.9.2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级相关部门决策指挥。4.9.3-35-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大河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队等实施。4.9.4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4.10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4.10.1乡镇(区)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4.10.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4.10.3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4.10.4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4.10.5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4.10.6-35-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乡镇(区)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4.12信息发布4.12.1防汛抗旱信息的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4.12.2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4.12.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会同县民政局审核和发布。4.13应急结束4.13.1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4.13.2-35-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防洪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乡镇(区)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4.13.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5、应急保障5.1通信与信息保障5.1.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5.1.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5.1.3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5.1.4-35-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5.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5.2.1.1全县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5.2.1.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5.2.2应急队伍保障5.2.2.1防汛队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5.2.2.2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县人武部组建防汛机动抢险队、县武警中队组建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5.2.2.3-35- 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程序: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5.2.2.4人武部组建的防汛机动抢险队调动程序: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向县人政府提出调动申请,由县政府批准,县人武部负责指挥。5.2.2.5县武警中队组建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调动程序:县委、县政府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汇报,由县政府向市武警支队提出申请,获许后办理有关手续。在紧急情况下,县武警中队可边行动边报告,县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申请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及发生地点、受灾区域和程序、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在抗旱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5.2.3供电保障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5.2.4交通运输保障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群众安全转移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安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5.2.5医疗保障-35-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5.2.6治安保障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5.2.7物资保障5.2.7.1物资储备5.2.7.1.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定储备的物资由物资储备单位负责储备。物资种类及数量按防洪预案落实到单位。5.2.7.1.2县储备物资数量不足时,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申请调拔防汛物资。5.2.7.1.3各乡镇(区)及水利工程应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物资,当乡镇(区)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需要时,应及时启动县储备物资。5.2.7.1.4干旱频繁发生乡镇政府应当贮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5.2.7.2物资调拨5.2.7.2.1县防汛物资调拨原则:先调用县防汛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调用其他乡镇区的防汛储备物资。防汛物资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35- 5.2.7.2.2县防汛物资调拨程序:由乡镇(区)人民政府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县防汛办公室向代储单位下达调令。5.2.8资金保障5.2.8.1中央财政安排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用于补助遭受特大水旱灾害的乡镇(区)。县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县内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5.2.8.2国家设立的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大江大河重点治理工程,以及其他规定的水利工程的维护和建设。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可在河道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5.2.9社会动员保障5.2.9.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5.2.9.2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情况,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5.2.9.3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5.2.9.4-35- 乡镇(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洪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5.3技术保障5.3.1改进水情信息采集系统,使水情信息在30分钟内传到县防汛办。5.3.2加强和改进与乡镇区信息系统。5.3.3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6、善后工作6.1救灾6.1.1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6.1.2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作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6.1.3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6.1.4当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35- 6.2水毁工程修复6.2.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6.2.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6.3灾后重建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6.4防汛抗旱工作评价每年各级防汛抗旱部门应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和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汛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7、附则7.1名词术语定义7.1.1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7.1.2-35- 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7.1.3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台风暴潮灾害等方案的统称。7.1.4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7.1.5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7.1.6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7.1.7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7.1.8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7.1.9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35- 7.1.10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7.1.11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7.1.12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8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7.1.13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7.1.14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7.1.15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在受到一定程度影响。7.1.16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35- 7.1.17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7.1.18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电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7.1.19大型城市:指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7.1.20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7.2预案管理与更新本预案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其修正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在实施后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评估,并根据具体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报县政府批准。7.3奖励与责任追究-35-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委、县人民政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给予表彰;贡献突出的给予记功奖励;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4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