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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兴县打渔张引黄灌区2015年度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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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兴县打渔张引黄灌区2015年度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招标人:博兴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招标代理单位:滨州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二O一五年八月1 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总则102.招标文件123.投标文件的编制134.投标165.开标176.评标187.合同授予18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199.纪律和监督19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0附件一:22附件二:23附件三:24附件四:25附件五:26附件六:27附件七:28附件八:29附件九:30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31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2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42210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88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96第五章工程量清单99第六章图纸1151.图纸目录1152.图纸115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16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182目录185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及唱标单186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88二、授权委托书189三、联合体协议书(无此项)190四、投标保证金191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92六、项目管理机构193七、拟分包项目情况表195八、资格审查资料196九、原件的复印件201十、其它材料202210 第一章招标公告博兴县打渔张引黄灌区2015年度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公告本招标项目博兴县打渔张引黄灌区2015年度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经滨州市水利局与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滨水农字[2015]9号文件批准建设,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合格的施工、监理等企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1、项目编号:BZGC-2015-1082、工程名称:博兴县打渔张引黄灌区2015年度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3、建设地点:滨州市博兴县境内。4、建设规模:工程规模为中型,等别为Ⅲ等。5、计划投资:1233万元。6、资金来源:中央投资与地方配套7、计划工期:92日历天。8、标段划分:施工分一个标段;监理标分一个标段。9、招标范围:施工标段内容为:(1)二干渠下游段衬砌工程:桩号K16+925~K22+000,全长5.075km;(2)维修二干渠刘官闸,桩号16+950;(3)新建二干渠φ800mm支渠进水闸2座,桩号分别为18+480(左)、21+100(左);(4)改建二干渠花园生产桥1座,桩号为19+837;(5)改建三合干生产桥2座,桩号分别为9+190、11+136。监理标段:上述施工全部工程内容的监理工作二、投标人资格要求:1、施工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2、拟投报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水利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且必须在本单位注册。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3、监理企业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丙级及以210 上资质的独立法人,具备同类工程监理经验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4、拟投报的项目总监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和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资格且必须在本单位注册。5、未经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布信用信息的企业,不得参加本工程投标。凡由水利部或工程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其信用信息平台公布禁止进入水利建设市场或列入黑名单的,不得参加本工程投标,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两次招标失败或其他不招标情形的,发包人不得自行选择CCC级或有在公示期内有不良行为信息的市场主体作为承包人。6、根据《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不得借用资质进行投标;中标企业须严格遵守《滨州市水利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对参建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报名时各单位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如发现有虚假、隐瞒情况者,招标人将拒绝其报名。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8、本工程实行资格后审。三、报名时间与方式:1、报名时间: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5年8月6日上午8:30时至2015年8月12日下午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报名。2、报名方式:本工程实行网上报名。已进入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企业可直接点击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bzggzyjy.gov.cn/)点击报名。未进入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企业登陆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点击“网上注册”,填写企业相关信息并上传有关资料的原件扫描件,提交审核,待网上注册通过后即可进行报名。网上审核时间:上午9:00至下午17:00(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如有疑问,请拨打系统运维部咨询服务电话:0543-3165927联系人:杨静四、招标文件的获取:报名企业请于2015年8月6日上午8:30时至2015年8月12日下午17:00时登陆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免费下载招标文件,逾期未下载招标文件视为放弃报名。(招标公告附件中的招标文件仅供报名前查看,投标企业须登录系统报名后重新下载招标文件)请投标企业确保注册的银行基本账号有效、准确(投标保证金应当从企业基本账户转出,系统自动进行比对),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及时关注会员系统答疑文件下载栏目。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闫迎迎,联系电话:0543-3165518。本工程不组织现场勘查和投标预备会。210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5年8月27日9:00时。2、投标文件递交方式:投标文件递交至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开标厅。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六、发布媒体:1、《中国滨州》(http://www.binzhou.gov.cn)2、《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bzggzyjy.gov.cn)3、《山东省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sdbidding.org.cn)4、《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七、联系方式:招标人:博兴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联系人及电话:赵先生13954307806招标代理机构:滨州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滨州市黄河三路512号联系人及电话:刘飞0543-338728513396287966公告审核单位:滨州市水利局2015年8月6日210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名称:博兴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地址::博兴县博城五路345号联系人:赵先生电话:13854306929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滨州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滨州市黄河三路512号联系人:刘先生电话:133962879660543-3387285(传真)1.1.4项目名称博兴县打渔张引黄灌区2015年度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施工1.1.5建设地点山东省博兴县境内1.1.6现场管理机构1.1.7设计人1.1.8监理人1.1.9代建机构1.2.1资金来源中央投资与地方配套1.2.2出资比例1.2.3资金落实情况落实1.3.1招标范围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干渠衬砌及配套建筑物建设:(1)二干渠下游段衬砌工程:桩号K16+925~K22+000,全长5.075km;(2)维修二干渠刘官闸,桩号16+950;(3)新建二干渠φ800mm支渠进水闸2座,桩号分别为18+480(左)、21+100(左);(4)改建二干渠花园生产桥1座,桩号为19+837;(5)改建三合干生产桥2座,桩号分别为9+190、11+136。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92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15年9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15年11月30日前全部完工1.3.3质量要求合格工程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质条件: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财务要求: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业绩要求:具有同类工程施工经验,近三年完成类似工程。信誉要求: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违约、违纪行为。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资格:二级及以上,中级及以上职称。项目经理信息以在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布的信息为准。其他要求:经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布信用信息、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合格证书、山东省水利厅出具已办理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缴纳收据;未经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布信用信息的企业,不得参加本工程投标,其投标按无效处理。凡由水利部或工程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其信用信息平台公布禁止进入水利建设市场或列入黑名单的,不得参加本工程投标。两次招标失败或其他不招标情形的,发包人不得自行选择CCC级或有在公示期内有不良行为信息的市场主体作为承包人。210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1.9踏勘现场不组织□组织,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召开地点:1.10.3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2015年8月13日上午11:00前如有问题,发电子邮件至zgb8805@163.com,或传真0543-3387285。1.10.2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5天前,请各参与投标企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及时关注会员系统答疑文件下载栏目。1.10.3投标截止时间2015年8月27日09时00分1.11分包不允许1.12偏离不允许□允许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3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文件的组成:“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暗标)”、“商务标(明标)”二部分。本项目施工“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方式评审。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编制装订的,投标文件无效;(2)投标人应在开标前登录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打印投标信用档案,并装订到投标文件。如未装订或提供材料不真实、不完整的将记入评标报告,并上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对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同时评标时以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查询信息为准。注:除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经理建造师证书原件的复印件外;其它所有证件材料由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档案》”中提供装入投标文件。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投标文件中应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证(水利专业)、在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打印的本次投标《信用信息公开证明》档案一套等有关证件的复印件。3.3.1投标有效期56天3.4.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伍万元整递交方式:投标保证金的交纳应从其基本账户进行电汇或转账,交款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必须一致,否则不予认可。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接收账户。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2015年8月27日8:30时,各投标单位应当提前将投标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并在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中。接收投标保证金的指定账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滨州分行;账户名称: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号:207818267708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2012、2013、2014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2012年8月~2015年8月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2012年8月~2015年8月210 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允许3.7.3签字或盖章要求按投标人须知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工程量清单每页均应签字盖章。3.7.4投标文件副本份数正本1份,副本5份,唱标单2份3.7.5装订要求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装订应统一在标书左侧胶装。并顺序编写页码,外型尺寸为国际A4纸型;采用双面印刷,简装本,不能采用活页装订。唱标单单独密封与投标文件一起递交。4.1.1投标文件密封密封4.1.2封套上写明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如下内容:招标人名称:博兴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项目名称:博兴县打渔张引黄灌区2015年度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在2015年8月28日09时00分前不得开启,投标人的名称,投标单位应在投标文件密封袋的封面、封底和密封条骑缝处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厅三楼(滨州市滨城区黄河8路355号)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是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2015年8月27日09时00分开标地点: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厅三楼(滨州市滨城区黄河8路355号)5.2开标程序密封情况检查: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开标顺序:按照投标文件递交的逆顺序开标。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由山东省水利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推荐三个中标候选人7.2中标通知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或在延长后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7.3.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双方协商确定履约担保的金额:发包人与中标人协商确定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类似项目指与本项目类似的工程规模、类似的结构形式、类似的施工工艺的项目10.2原件开标时投标人应携带:1、营业执照副本;2、资质证书副本;3、项目经理建造师证书;4、在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打印的本次投标《信用信息公开证明》档案一套。投标人应将需提交审查的原件单独包装,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由评标专家查验。缺少其中任何一项,其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标处理。施工单位参与水利工程投标时,统一使用信用档案作为评标依据。不须再提交有关合同业绩、人力资源、信用评价、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等证明材料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身份证原件)或(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需单独携带,现场核验。10.3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详见正文210 10.4招标人不保证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没有义务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作任何解释和说明。10.5投标上限价924万元,超出该限值的投标文件无效。10.6每投标企业无论报几个标段,只允许中一个标段,按标段顺序中标。10.8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1、投标人在开标前登录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打印本次投标信用档案,并装订到投标文件。2、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后登录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查询信用档案情况,会同评标委员会进行核实,核实结果由评委和招标代理共同签字确认。评标时发现投标文件中信用档案未装订或不真实、不完整的,应记入评标报告,并上报主管部门对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相关信用信息由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网上核对确认。3、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对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分工评审并赋分。所有评委的评分汇总后即为投标人的最终得分。评标委员会成员要对分工负责部分各负其责,对扣分原因作出具体、详细说明。10.9招标代理费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的规定收取,本标段招标代理费为5万元,由中标单位支付。210 1.总则1.1项目概况l.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列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l.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l.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l.l.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6本招标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7本招标项目设计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8本招标项目监理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9本招标项目代建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l.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l.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l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210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存同一标段中投标。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踏勘现场。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投标预备会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1.10.2210 在投标预各会召开前,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将需要招标人澄清的问题送达招标人。1.10.3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分包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分包的内容、分包金额、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是否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投标人拟分包时,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分包协议、分包人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人员、设备和业绩资料表、分包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1.12偏离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其处理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8)投标文件格式;(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7天前以书而形式提出澄清申请,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请各参与投标企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及时关注会员系统答疑文件下载栏目。210 如果澄清通知有实质性内容有变动时,其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投标截止时间应相应延长。2.2.3答疑澄清文件在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员系统向所有投标人公布,投标人登陆后下载澄清文件。投标人应注意及时浏览会员系统上发布的澄清和修改通知并下载,因投标人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并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在“滨州公共资源交易会员系统”重新发布,投标人登陆后下载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如果修改招标文件有实质性内容有变动时,其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投标人应注意及时浏览会员系统中发布的澄清和修改通知并下载,因投标人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3.投标文件的编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的组成:“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暗标)”、“商务标(明标)”二部分。本项目施工“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方式评审。(1)商务标(明标)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4)投标保证金;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6)项目管理机构;7)拟分包项目情况表:8)资格审查资料: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10)本次投标信用档案(2)技术标(暗标)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1)施工组织设计。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3.2投标报价3.2.1投标人应按第5章《工程量清单》中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及单价分析表。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210 3.3投标有效期3.3.l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l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5资格审查资料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项目经理建造师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3.5.2“近3年财务状况”。以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布信用信息档案内容为准。3.5.3“近3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以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布信用信息档案内容为准。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以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布信用信息档案内容为准)。3.5.5“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3.5.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8.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6备选投标方案投标人可以递交各选投标方案,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各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时,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各选投标方案。3.7投标文件的编制210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投标文件应采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正本除封面、封底、目录、分隔页外,其余规定处均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还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编制人员签字。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修改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3.7.4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要求3.7.4.1商务标(明标)的份数和装订要求1)投标文件一式6份,正本1份,副本5份,唱标单2份。标明“正本”和“副本”,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正本与副本均应采用线装或胶装方式(不含金属物)装订,外形平面尺寸为国际A4纸型(图表页可例外),分别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和页码,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唱标单单独密封包装。2)投标文件正本应使用打印或不能擦去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在规定的位置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名,同时加盖单位公章。副本可复印正本,并在规定的位置加盖单位公章。3)投标文件涂改、插字或删除均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在修改处签名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投标人应在开标前登录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打印本次投标信用档案,并装订到投标文件。3.7.4.2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暗标)的份数和装订要求1)投标文件一式6份,正本1份,副本5份。2)封面采用招标代理机构统一提供的样式,正本封面应清楚的标记“正本”字样,副本封面不得出现任何字迹和标注;正副本除封面不同外,其它内容应全部相同。3)“正本”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副本”不加盖任何印章。除正本的封面外,副本封面(包括封底)及所有正文中均不得出现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任何字符和徽标(包括文字、符号、图案、标识、标志、人员姓名、企业名称、以往工程名称、投标人独有的企业标准名称或编号等);4)技术标书封面、封底不准用彩色纸、硬板纸、塑料纸,内容不准用彩色纸,装订不得用塑料制品;210 5)标书内容用纸统一使用A4复印纸激光打印机打印,标题为黑体二号字,段标题为黑体三号字,节标题为黑体小三号字,内容字体为宋体小三号字,每页28行,每行28字;标书中不得出现页码、页眉或页脚;6)技术标标书内容结构层次为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1”,第四层(最后一层)为“(1)”。7)技术标书不得编制目录;8)技术标书统一用A4纸打印,不得裁剪。装订统一要求为两钉左侧装订,钉不外漏,技术标书封面见提供样式,封底为空白A4纸;不用加侧封。9)任何情况下,技术暗标中不得出现任何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痕迹。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商务标(即“明标”标书)投标文件单独密封包装;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即“暗标”标书)投标文件单独密封包装。明标(商务标)正本和副本密封包装在一起;暗标(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正本副本密封包装在一起;唱标单单独密封包装。4.l.2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一起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4.1.3投标文件的封套上除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外,封套还应写明以下内容:(1)所投标段名称和合同编号;(2)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3)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投标人为联合体形式时,须注明联合体名称,联合体牵头人的名称、地址,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公章);(4)“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不得拆封”的声明。4.1.4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l投标人应在本章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己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210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5.1.1招标人在本章第1.10.3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的,招标人可将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5.1.2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密或密封的;(3)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未持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身份证,授权代表人还需持法定代表人证件或授权委托书)准时出席的。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无效投标处理:(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7)投标人未在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布;5.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是否在场;(3)宣布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督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约定外,由投标人推荐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按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的逆序;(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210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它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时公布的内容,并进行文字记录;(8)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督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9)开标结束。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7.2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3履约担保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210 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补偿投标人损失。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8.2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8.l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它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5)其它串通投标行为。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210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2.1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1)投标人挂靠其它施工单位;(2)投标人从其它施工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3)用其它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的行为。9.2.2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2)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聘任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之签订;(2)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3)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它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9.2.3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竟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4)投标人之间其它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10 10.1类似项目类似项目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lO.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不要求提供)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提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份数及格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不要求提供)10.3原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投标人递交原件的,投标人携带相关原件。原件经查验后退回投标人。10.4签订合同前提交的投标文件副本中标人须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另行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份数的投标文件副本。10.5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农民工工资企业担保书或银行押金缴纳证明:根据鲁水建字[2007]102号文件,为避免随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对本省水利施工企业实行农民工工资担保函制度和担保制度,采用银行担保函的,即由该企业开户银行出具担保证明,一旦发生拖欠现象,企业账户将被冻结,从中支取农民工工资;采用企业担保的,担保人为山东省水利厅管理的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的水利企业。对外省外行业企业在山东承建水利工程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或工资支付押金制度,工资支付担保人须为山东省水利厅管理的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的水利企业。实行工资支付押金的,须在山东省银行存入规定数额的款项,由存储银行出具工资支付押金缴纳证明。押金数额为:特级、一级企业60万元,二级企业45万,三级企业30万元。工资支付押金主要用于解决被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确保社会稳定。工资支付押金支付后,企业须在一个月内补足至规定数额。外省外行业企业退出山东水利建筑市场,可将工资支付押金全部提取。10.6招标人不保证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没有义务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作任何解释和说明。10.8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1、投标人在开标前登录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打印本次投标信用档案,并装订到投标文件。2、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后登录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查询信用档案情况,会同评标委员会进行核实,核实结果由评委和招标代理共同签字确认。评标时发现投标文件中信用档案未装订或不真实、不完整的,应记入评标报告,并上报主管部门对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相关信用信息由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网上核对确认。3、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对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分工评审并赋分。所有评委的评分汇总后即为投标人的最终得分。评标委员会成员要对分工负责部分各负其责,对扣分原因作出具体、详细说明。210 附件一: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编号:(招标人名称):  经过仔细阅读 (项目名称)招标文件后,我方申请对以下问题予以澄清:  1.2.......     投标人:(单位盖章)年月日注:投标人要求招标人澄清招标文件有关问题时,适用于本格式。210 附件二:招标文件问题澄清通知编号:(投标人名称):  经研究,对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  1.2.......     请收到本通知后以书面形式按招标文件第2章附件四格式在年月日前回复确认,同时采用传真方式发至(传真号)。招标人:(单位盖章)年月日注: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澄清时,适用于本格式。招标人可根据需要将附件二与附件三内容合并发出。210 附件三:招标文件修改通知编号:(投标人名称):  经研究,对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  1.2.......     请收到本通知后以书面形式按招标文件第2章附件四格式在年月日前回复确认,同时采用传真方式发至(传真号)。招标人:(单位盖章)年月日注: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修改时,适用于本格式。210 附件四:招标文件澄清、修改通知确认函编号:(招标人名称):  你方年月日发送的对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文件问题(澄清通知/修改通知),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  年月日, (文件名称及编号),共(页码总数)(条款总数):......     特此确认。投标人:(单位盖章)年月日注:收到招标文件澄清通知或修改通知后,投标人向招标人发出确认函时,适用于本格式。210 附件五:开标记录表(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递交标书逆顺序投标单位名称投标报价投标人签名备注小写招标人代表: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督人:210 附件六:中标通知书编号:BZGC-2015-108-SG01(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元。  工期: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项目经理:(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特此通知。监督单位:(盖单位章)招标人:(盖单位章)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章)年月日210 附件七:中标结果通知书(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招标人:(盖单位章)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章)年月日210 附件八:农民工工资保函山东省水利厅:因被保证人(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被保证人)参与山东省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及施工等活动,我方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愿就被保证人在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如期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提供担保,并出具担保金额为人民币□陆拾万元(一级企业)□四十五万元(二级企业)□三十万元(三级企业)的支付保函。如果被保证人拖欠农民工工资,你方可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向我方发出支付通知,并附被保证人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材料。我方将在收到你方通知后5日内,在上述担保金额范围内无条件支付被保证人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本保函的有效期自即日起生效至年月日止,你方的支付通知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提出,并应由你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年月日210 附件九:农民工工资支付企业担保书山东省水利厅:因被保证人(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被保证人)参与山东省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及施工等活动,我方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愿就被保证人在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如期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提供担保,并出具担保金额为人民币□陆拾万元(一级企业)□四十五万元(二级企业)□三十万元(三级企业)的支付保函。如果被保证人拖欠农民工工资,你方可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向我方发出支付通知,并附被保证人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材料。我方将在收到你方通知后5日内,在上述担保金额范围内无条件支付被保证人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本保函的有效期自即日起生效至年月日止,你方的支付通知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提出,并应由你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年月日210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评标办法本次招标设定投标总报价:第一标段最高投标限价924万元,超出该限价的报价无效。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时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后,如果有效投标人数量超出10个,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得分,选择得分排名前10名的投标人进行详细评审并赋分,前10名投标企业中有被否决投标的,依次递补直至10名。公式:“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一致的,得最高分24分;在评标基准价以上,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在24分基础上减3分;在评标基准价以下,每减少一个百分点,在24分的基础上减2分。不足1%,内插”。《采用标准一》2.1.1(8)形式评审标准其他标准无2.1.2(12)资格评审标准其他标准有关资格证件原件的审验1、资质证书、2、营业执照、3、项目经理建造师证书;4、在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打印的本次投标《信用信息公开证明》档案一套;。由有关人员查验,缺少其中任何一项,其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标处理。2.1.3(9)响应性评审标准其他标准发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1、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或逾期送达的;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签字的;4、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或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5、未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6、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的,且未声明哪个有效的;7、超出招标文件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或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的;8、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210 9、评标过程中发现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分)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分)公司,或相互之间具有经济利益关系的投标人,在同一合同段进行投标的,均作为无效标处理;10、对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投标报价等发生重大偏离的按无效标处理;11、投标文件中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12、未提供《信用信息公开证明》的;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施工组织设计:33分项目管理机构:12分投标报价:30分其他评分因素:25分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1)评标基准价:P=A*a+B*b式中P-评标基准价A-最高投标限价a-限价权重30%B-投标人报价平均值b-平均值权重70%(2)B值计算方式:有效投标人的报价,去掉一个最低报价和一个最高报价后,进行算术平均,依此算术平均值为标准,对超出此标准值±10%(不含±10%)的投标人报价剔除后,剩余的有效投标人报价进行二次算术平均,取平均值为B值(保留两位小数)。计算报价得分时,所有的比值计算及报价得分均保留两位小数。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计算报价得分时,所有的比值计算均保留两位小数210 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1)投标人名称应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2)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7.3款规定;(3)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4)联合体投标人应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5)只能有一个报价;(6)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数量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7.4款规定;(7)投标文件的印刷与装订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7.5款规定;(8)形式评审其它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2)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且资质等级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4)财务状况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5)业绩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6)信誉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7)项目经理资格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8)联合体投标人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款l.4.2款规定;(9)企业主要负责人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0)技术负责人资格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11)委托代理人、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应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其中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2)资格评审其它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1)投标范围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3.1款规定;210 (2)计划工期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3.2款规定;(3)工程质量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3.3款规定;(4)投标有效期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3.1款规定;(5)投标保证金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4条规定;(6)权利义务符合第2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7)己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5章工程量清单填写的有关要求;(8)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本次招标设定投标总报价(含暂列金额、安全生产费用及招标代理费,其中安全生产费用单独列支)最高投标限价×××万元,超出该限价的报价无效。(1)评标基准价:P=A*a+B*b式中P-评标基准价A-最高投标限价a-限价权重(30%)B-投标人报价平均值b-平均值权重(b=1-a)(2)B值计算方式:有效投标人的报价,去掉一个最低报价和一个最高报价后,进行算术平均,依此算术平均值为标准,对超出此标准值±10%(不含±10%)的投标人报价剔除后,剩余的有效投标人报价进行二次算术平均,取平均值为B值(保留两位小数)。计算报价得分时,所有的比值计算及报价得分均保留两位小数。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偏差率=(投标人报价一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2.2.4评分标准评分标准按照本章附件三:评分标准。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3.1.l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210 (1)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2详细评审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投标人得分=A+B+C+D。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3.3技术标(暗标)评审3.3.1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暗标)评审规程:1)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对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暗标)投标文件进行自动随机编号,编号标识于技术标(暗标)纸质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其中,技术标(暗标)纸质投标文件的正本由监督人员妥善保密存放。2)评标过程中,评委在投标人名称隐秘的情况下对技术标(暗标)副本进行评审,按照编号统计分数。3)技术标(暗标)评审完成,分数统计表由评委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后,继续进行投标文件其他部分的评审。3.4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4.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4.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4210 .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5评标结果3.5.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条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评标办法前附表的约定计算投标人最终得分,根据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3.5.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210 附件一:投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名称)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1、……2、…………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函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年月日210 附件二:投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项目名称)(标段名称)评标委员会:投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澄清如下:1、……2、…………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签字)年月日210 附件三:评分标准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标准一条款号评分因素分值评审标准2.2.4(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33分)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13施工总布置合理得2分,次之酌情扣分。对控制工期和技术难度大的关键工序理解深刻,重点难点突出,有相应的对策且操作性强得2分,次之酌情扣分。主体工程施工方案合理、完善,有针对性的得3-4分;基本合理、完善的得1-3分;不完善、不合理的得0分。临时工程施工方案合理、完善的得2-3分;基本合理、完善的得1-2分;不完善、不合理的得0分。施工方案考虑的对象和内容完整、没有缺项得2分,次之酌情扣分。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6质量管理岗位职责明确得1分,否则不得分。工程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科学合理,过程控制方法可行得2分,次之酌情扣分。测量、检验设备齐全,方法可行,计划合理,有具体的标准和检测方法的(施工规范有具体要求的符合规范要求,施工规范无具体要求的提出的企业标准较先进的)得2-3分;基本合理、可行的得1-2分;不完善、不合理的得0分。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5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各岗位职责明确得2分,次之酌情扣分。保证体系与措施、预案合理、得当得2分,次之酌情扣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合理得1分,否则不得分。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3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机构健全、措施合理得2-3分;基本健全、合理的得1~2分;不完善、不合理的得0分。210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3总工期满足要求,各分项工程工期合理、施工均衡的得3分,次之酌情扣分。资源配备计划3施工设备选型和配套合理、保证性高、满足工程检验需要得2分,次之酌情扣分。资金使用计划详尽、合理得1分,否则不得分。2.2.4(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12分)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5近3年获省厅及以上行政单位或协会评选的优秀项目经理得2分,否则不得分。近3年(自2012年5月以来)具有类似(包括规模和工程内容)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经验,每项得1分,最高2分,无类似工程施工经验的不得分(以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打印信息为准)。在1年内未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得1分,出现过事故的得0分。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与业绩5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得2分,中级职称得1分。(以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查询信息为准,若提供的信息不准确以原件为准)近3年(自2012年5月以来)具有类似(包括规模和工程内容)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经验,每项得1分,最高2分,无类似工程施工经验的不得分(以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打印信息为准)。在1年内未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得1分,出现过事故的得0分。其他主要人员2配备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齐全的得2分,次之酌情扣分。2.2.4(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30分)投标报价24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一致的,得最高分24分;在评标基准价以上,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在24分基础上减3分;在评标基准价以下,每减少一个百分点,在24分的基础上减2分。210 不足1%,内插,该项最低得分10分。报价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单价合理性4主要单价计算符合常规计算方法,计算出的单价合理得2分;发生超出常规单价的不均衡报价的每一处减1分,最低分0分。单项费用与总费用计算相吻合得2分,出现计算错误每发现一处扣1分,最低得0分。总价承包项目分解2总价承包项目分解合理的得2分,次之酌情扣分。没有分解表的不得分。(如无总价承包项目,该分值可合并至总价分或单价合理性分值中)2.2.4(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25分)投标人财务状况、信誉、业绩15信用评级等级AAA得9分,AA得6分,A得3分,BBB得0分。评价期以后新出现不良行为记录,每次扣3分,最多扣至0分。(以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打印信息为准)近3年(自2012年5月以来)具有类似(包括规模和工程内容)工程项目施工经历的每1项得2分,最高得4分;无类似工程施工经历的不得分。(以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打印信息为准)提供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经审计的全部财务报表,并且所有反映财务状况的资料数据可靠、无相互矛盾,财务状况良好得2分,次之酌情扣分。(以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打印信息为准)8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达标企业得8分,二级达标企业得6分,三级达标企业得4分,未达标的得2分。投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及完整性2投标文件外形尺寸、页码编排、装订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得1分;否则不得分。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内容按要求填写,得1分,未编制评分因素索引表、投标文件组成或内容不全的扣1分。(注:同类工程业绩指“指与本项目类似的工程规模、类似的结构形式、类似的施工工艺的项目。”)210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1.1.1.8己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210 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施工临时用电、临时道路等),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合同工程需永久征用的场地。1.1.3.11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本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l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l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210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210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司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合同生效。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1.6.3图纸的修改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1.6.4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210 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3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化石、文物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旋,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专利技术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1.4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210 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2.3.l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2.8其他义务其他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210 3.1.1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己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己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210 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5商定或确定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210 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10其他义务其他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4.2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3分包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210 4.3.6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4.3.7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4.3.8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4.3.9除第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4.3.10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4.4联合体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承包人项目经理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210 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旋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210 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10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l.l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l.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l.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210 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210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利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2场内施工道路7.2.l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7.2.2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7.3场外交通7.3.l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210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剪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2施工测量8.2.l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贡。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8.5补充地质勘探210 在合同实施期司,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l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9.1.5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1.6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9.1.7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l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210 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2.8承包人己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甜所需费用。9.2.9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9.2.10承包人应设市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9.2.11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9.2.12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l/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9.2.13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9.3治安保卫9.3.l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210 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4环境保护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利废油的治理利排放。9.5事故处理9.5.1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9.5.2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9.5.3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9.5.4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9.5.5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9.6水土保持9.6.l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9.6.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210 9.6.3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9.7文明工地9.7.1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9.7.2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9.8防汛度汛9.8.l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9.8.2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稗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10.3单位工程进度计划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210 10.4提交资金流估算表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金额单位年月工程预付款完成工作量付款质量保证金扣留材料款扣除预付款扣还其他应收款累计应收款11开工和竣工(完工)11.1开工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2承包人应按第10.l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1.3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11.l.4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2竣工(完工)210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4.1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11.4.2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1.3款的约定协商处理。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210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问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旆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210 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l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210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利(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清除不合格工程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7质量评定13.7.1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210 13.7.2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13.7.3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13.7.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13.7.5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13.7.6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13.7.7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13.8质量事故处理13.8.1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13.8.2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13.8.3承包人商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13.8.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210 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1.4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14.1.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14.1.6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各,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14.2现场材料试验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3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210 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5.2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3变更程序15.3.1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绎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司向监理人提出书而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15.3.2变更估价(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15.3.3变更指示(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210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5.4变更的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2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3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而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而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6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7计日工15.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15.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210 15.8暂估价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它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16.1.1.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0——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己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己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210 B1;B2;……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1;Ft2;……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o1;Fo2;……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16.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1.1.3权重的调整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17.计量与支付210 17.1计量17.1.1计量单位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7.1.2计量方法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17.1.3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了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210 (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己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2.2预付款保函(担保)(1)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3工程进度付款17.3.1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210 (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17.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己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4质量保证金17.4.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17.4.2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俐给承包人。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5竣工结算(完工结算)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210 (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17.5.2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10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17.7竣工财务决算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17.8竣工审计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18.竣工验收(验收)18.1验收工作分类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18.2分部工程验收18.2.1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2.3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3单位工程验收18.3.l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3.2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3.3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3.4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18.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18.4.1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4.2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4.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210 18.4.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18.5阶段验收18.5.1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5.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6专项验收18.6.1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6.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7竣工验收18.7.1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18.7.2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18.7.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18.7.4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18.7.5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司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18.8施工期运行18.8.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己完工,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2款或第18.3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10 18.8.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18.9试运行18.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8.9.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10竣工(完工)清场18.10.1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18.10.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11施工队伍的撤离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上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办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9.2缺陷责任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己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己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210 19.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5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目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19.7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20保险20.1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10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2.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人身意外伤害险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4第三者责任险20.4.1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20.4.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5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6.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6.3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210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0.6.6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0.7风险责任的转移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l.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l.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1.2不可抗力的通知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l.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210 (1)永久工程,包括己运至旌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l.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l.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210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a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22.1.l(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己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己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210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2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己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210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目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22.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己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3.累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I)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10 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3.1承包人按笫17.5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己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4发包人的索赔23.4.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2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3.4.3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23.4.l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14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14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23.4.2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24条的规定办理。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中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2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叻俪解决争议。24.3争议评审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10 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4.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24.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4仲裁24.4.l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24.4.2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10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1.一般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l.1.2.2(1)项目法人:博兴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2)发包人:博兴县打渔张引黄灌区2015年度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1.1.2.3承包人:1.1.2.6监理人:1.1.3工程和设备1.1.3.4单位工程:由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本合同工程内容按《水利水电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及有关规定,进行工程质量评定项目划分并报本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认定的单位工程。1.1.4日期1.1.4.3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5年9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15年11月30日前全部完工。1.1.4.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1年。1.7联络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月订单期限送达工地监理机构驻地。1.8转让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允许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1)发包人提供工程范围内永久和临时用地。210 (2)如果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发包人顺延工期及临时占地使用时间。(3)临时工程用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如承包人在发包人提供的用地范围之外另需临时用地,由承包人自行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中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4)临时用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用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用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4承包人4.l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0其他义务本项补充:(1)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经查实后,一律通报批评并责令承包人自行组织资金迅速偿还欠款,在必要时,发包人有权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4.3分包4.3.2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4联合体删去本款全文。4.5承包人项目经理补充下述条款:4.5.5开工后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每月至少应在工地工作21日,其离开工地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其他主要人员应确保工程施工期间90%的时间在工地现场工作。每月每人在工地的时间少于上述规定的时间一天,发包人扣罚违约金¥1000.00元整。4.5.6投标文件中拟定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一经发包人确认,将不得更换,必须按计划准时进场,其相关证书须在项目法人单位暂存保管,工程完工验收后方可退回。确有特殊原因需更换时,若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应以文件的形式上报发包人批准,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每更换一人次缴纳违约金¥10000.00元整。210 4.5.7如发包人认为现场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不能胜任本工作,发包人有权提出更换,承包人应积极配合,提供新的合适人选,及时进场;5材料和工程设备工程所用主材及主要设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考察确定。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所需材料、设备的采购。承包人应将其提供的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向监理人提交一份供货协议副本。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和本技术条款的要求制订材料采购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若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或需要修订合同进度时,则应相应调整材料的采购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补充下述条款:5.1.4材料交货验收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按规定进行检查和验收,其材料交货验收的内容包括:(1)查验证件: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单、材料合格证书、化验单、图纸或其它有关证件,并应将这些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监理人。(2)抽样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抽样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随机抽样检验。(3)承包人应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作出鉴定,并将鉴定意见书提交监理人复查。(4)材料验收: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可验收入库,承包人应派专人负责核对材料品名、规格、数量、包装以及封记的完整性,并作好记录。5.1.5不合格材料的处理严禁将不合格的材料运往现场,经监理人查库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承包人违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4条的规定处理。5.1.6材料的代用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提供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只有在证明其材料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不影响施工进度的前提下,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210 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3天前,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接收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准后,应与监理人共同校测基准点(线)的测量精度,并复核其资料和数据的准确性。承包人应以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线)为基准,按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施工精度要求,测设用于工程施工的控制网,并应存收到丌工通知后3天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8.2施工测量8.2.3承包人进场后应测量开挖区横断面图,用于计量土石方开挖工程量。若经双方协商同意,承包人可邀请监理人的测量人员联合进行计量测量,经双方核签的测量成果,在经发包人审核批准后,可直接用于计量付款。8.2.4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好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自行增设的控制网点,并提供通向网点的道路和防护栏杆。测量网点的缺失和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4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仅限于平面布置图、条带图中注明的内容,其它施工中需要的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2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采取爆破等施工作业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除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爆破安全许可证书及采取安全措施外,还应提前与当地政府和周围群众进行沟通协商,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周围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由此带来的系列问题由承包人自行解决。9.4环境保护9.4.2环境保护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编报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编制一份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1)施工弃渣的利用和堆放;(2)施工场地开挖的边坡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3)防止饮用水污染措施;(4)施工活动中的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等的治理措施;(5)施工区和生活区的卫生设施以及粪便、垃圾的治理措施;(6)完工后的场地清理。本款补充9.4.7条:9.4.7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210 (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2)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讯等管线的正常使用。(3)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11.开工和竣工(完工)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将只给予延长工期。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属于不可抗力的超标准洪水,并导致连续3天以上无法正常施工,发包人同意延长工期。11.5承包人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天。逾期完工违约金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款的3%。11.6工期提前发包人不对提前完工进行单独奖励。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13.1.1工程质量要求达到优良标准。若承包人最终工程验收质量未达到投标报价书中承诺的质量目标,将扣除工程款的l%,质量评定以水利工程质量检测部门评定为准。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210 删除该款(6)项,工程量变动不予调整单价。15.4变更的估价原则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了目的单价,则按照水利部现行水利预算定额及取费标准,在此新的单价基础上乘以系数0.95后的单价为结算单价,但应采用投标工程量清单及其单价分析表中已确认的人工、材料价格。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本工程在合同执行期间,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不考虑调价,由承包人承担材料、设备价格变动的风险。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只对税费产生的价格变化作调整,人工工资变化及机械台班费不作调整。(1)若在投标截止日前28天之后,国家规定的三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税率有变动,致使施工中的费用发生增减时,则应按这些增减金额调整合同价格(按规定计入施工管理费内的税金不调整)。若对具体调整额的计算有不同意见时,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同承包人协商解决。(2)上述税费调整的执行日期按国家通知执行之日算起。价格款的计算应由承包人进行,并递交书面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核,并同时将副本报送发包人。17.计量与支付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删除全文,代之不支付。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删除全文。17.3工程进度付款17.3.1付款周期按施工完成确认工程量的造价拨款,拨付确认工程量造价款的75%(工程量需经建设、监理认可),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确认工程量90%,剩余10%款额作为质量保修金,1年后付清。工程款支付的其他条件:(1)符合发包人的项目实施计划和经批准的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是工程款支付的前提条件;210 (2)承包人应认真履行合同,遵守国家关于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规章,严格按照质量控制与质量管理方面的技术法规性文件和工程师的质量管理要求进行施工,积极配合工程师为保证工程质量进行的巡视、旁站、量测、试验及其它现场监督、检查措施;(3)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建设部、山东省、滨州市及其有关部门关于安全施工的规定,保证安全施工所需资金,不以任何借口减少或取消应当设置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4)承包人的工作应使发包方或其委托的工程师满意。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一式6份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本款(2)“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金额利息。17.4质量保证金17.4.1本合同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的10%,已在期进度付款中扣回。17.4.2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期满后:1)工程质量良好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接到施工单位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建设单位在申请书上签属“同意支付”的意见。若建设单位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施工单位的返还保证金申请。2)如果预留期中出现了质量的问题,施工单位未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履行,质量保证金不返还。17.4.3若保修期满时尚需承包人完成剩余工作,则监理人有权在付款证书中扣留与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金额。17.5竣工(完工)结算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竣工付款申请单一式6份。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最终结算申请单一式6份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210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2年。20.保险20.1工程保险删去本款全文。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增加:(8)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主要项目管理人员。210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博兴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博兴县打渔张引黄灌区2015年度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施工,已接受(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第一标段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其他合同文件。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4.承包人项目经理:。5.工程质量符合标准。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日历天。9.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210 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履约担保(发包人名称):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日210 附件三:预付款担保格式预付款担保(发包人名称):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承包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除的金额。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日210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5.1说明5.1.1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须知、技术条款和图纸等招标文件一起参照阅读。5.1.2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用作投标报价的工程量,工程完工验收后,工程量结算形式按专用合同条款。5.1.3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合价包括由承包人承担的直接费、间接费、其它费用、税金等全部费用和要求获得的利润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责任和风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5.1.4投标人投标时,两项施工设备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费由投标人根据有关规定自选测算,并摊入有关项目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5.1.5符合合同规定的全部费用和利润都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各项目中,合同规定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而工程量清单中未详细列出的项目,其费用和利润应认为已包括在其它有关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投标人不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自行增加新的项目或修改项目名称。5.1.6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合价”栏均应由投标人填报。投标人还应填报投标报价汇总表,并在其结尾处填写投标总报价。报价货币为人民币,若投标人对某些项目未填报单价和合价,则应认为已包括在其它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总报价内。5.1.7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详见《技术条款》有关部分。5.1.8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在投标截止日前28天当时所依据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中规定应由承包人缴纳的税金和其它费用均应计入单价、合价和总报价中。5.1.9工程量清单中有计算或汇总中的算术错误时,应按以下原则改正:(1)工程量清单中任一项目的单价与其工程量的乘积与该项目的合价不吻合时,应以单价为准,改正合价。但经合同双方共同核对后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时,则应以合价为准,改正单价。(2)若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金额与相应的各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不吻合时,应以修正算术错误后的各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为准,改正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相应部分的金额和投标总报价。(3)数字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5.1.10工程量清单中临时工程费为承包人应负责修建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房屋及其他临时工程费用。210 5.2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博兴县打渔张引黄灌区2015年度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组号工程项目名称金额(元)备注一博兴县打渔张引黄灌区2015年度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二水土保持费用324600.00暂计入总报价,最终按实际发生进行计量三环境保护费用164100.00暂计入总报价,最终按实际发生进行计量四暂列金300000.00合计合计=一+二+三+四元(填入投标报价函)投标人:(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师工程师执业印章年月日210 博兴县打渔张引黄灌区2015年度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工程量清单序号项目编号定额编号工程或费用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1  第一部分建筑工程    2一 一、二干渠衬砌工程    3(一) 一.土石方工程    4  1.0m³挖掘机挖Ⅰ-Ⅱ类土100m³1211.688  5  74kw推土机推运开挖弃土(Ⅰ-Ⅱ类土,推土距离≤20m)100m³1547.545  6  1.0m³挖掘机挖回填土、Ⅰ-Ⅱ类土100m³187.368  7  74kw推土机推运回填土(Ⅰ-Ⅱ类土,推土距离≤20m)100m³187.368  8  拖拉机压实回填土(土料干密度≤16.67KN/m³)100m³169.261  9  人工修坡(Ⅰ-Ⅱ类土)100m³113.68  10  人工挖倒沟槽土方(Ⅰ-Ⅱ类土,上口宽≤1m,深≤1m)100m³30.45  11(二)  二.砌石.砌砖工程    12  人工铺筑碎石垫层100m³28.37  13(三) 三.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14  {C25}混凝土齿墙{42.5MPa,≤40mm}100m³30.45  15 {C25}混凝土封顶板现浇{42.5MPa,≤40mm}100m³10.597  16  {C25}混凝土板预制(厚度6cm){42.5MPa,≤20mm}100m³34.044  17  {C25}混凝土板砌筑(厚度6cm){42.5MPa,≤20mm}100m³34.044  18  胶轮车运混凝土预制板(装运50m)100m³34.044  19  汽车运一般预制混凝土构件(运距2km)100m³34.044  20  普通标准钢模板制作100㎡101.5  21  普通标准钢模板安装、拆除100㎡101.5  22(五) 五.其他工程    210 23  土工膜斜铺(边坡1:2.0)100㎡709.502  24  管理道路(级配碎石,压实厚度12cm)1000㎡20.3  25 伸缩缝(沥青油毛毡三毡四油)100㎡3.418  26  伸缩缝(沥青木板)100㎡3.686  27二  二、渠系建筑物工程    28  ①0.8*0.8支渠进水闸(2座)    29 (一) 一.土石方工程    30  人工挖一般土方(Ⅰ-Ⅱ类土)100m³1.55  31  人工回填土方(Ⅰ-Ⅱ类土)100m³1.284  32 1.0m³挖掘机挖Ⅰ-Ⅱ类土100m³6.968  33 1.0m³挖掘机挖Ⅰ-Ⅱ类土100m³4.584  34  建筑物土方回填(机械夯实)100m³1.284  35(二)  二.砌石.砌砖工程    36  {M10}浆砌块石平面护坡{42.5MPa水泥}100m³1.332  37  {M10}浆砌块石曲面护坡{42.5MPa水泥}100m³1.183  38  {M10}浆砌块石护底{42.5MPa水泥}100m³0.096  39  {M10}浆砌块石挡土墙{42.5MPa水泥}100m³0.093  40  {M10}砌体砂浆抹平面(平均厚2cm){42.5MPa水泥}100㎡0.05  41 人工铺筑碎石垫层100m³0.37  42(三)  三.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43  {C25}底板{42.5MPa,≤40mm}100m³0.055  44 {C25}闸墩{42.5MPa,≤40mm}100m³0.055  45  {C25}排架(单根立柱横断面积0.2㎡){42.5MPa,≤40mm}100m³0.015  46  {C25}胸墙{42.5MPa,≤40mm}100m³0.007  47  {C25}混凝土工作桥{42.5MPa,≤40mm}100m³0.02  48  {C25}混凝土基础{42.5MPa,≤40mm}100m³0.072  49  {C25}铺盖(厚度≤50cm){42.5MPa,≤40mm}100m³0.343  210 50  {C25}混凝土消力池(厚度≤50cm){42.5MPa,≤40mm}100m³0.05  51  {C25}混凝土帽石{42.5MPa,≤40mm}100m³0.043  52  {C30}闸门槽二期混凝土{42.5MPa,≤20mm}m³0.349  53  D800混凝土圆管购置m28  54  {M10}混凝土管安装(管道内径0.8m){42.5MPa水泥}100延米0.183  55  钢筋制作与安装t0.64  56(五)  五.其他工程    57 伸缩缝(沥青油毛毡二毡三油)100㎡0.037  58  伸缩缝(沥青木板)100㎡0.385  59  启闭机防护设施㎡10.5  60 普通标准钢模板制作100㎡1.774  61  普通标准钢模板安装、拆除100㎡1.774  62  ②二干刘官节制闸维修    63(二)  二.砌石.砌砖工程    64  {M10}维修浆砌块石护坡{42.5MPa水泥}100m³0.45  65(三)  三.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66 {C25}连接段混凝土压顶{42.5MPa,≤40mm}100m³0.029  67 {C30}混凝土桥面铺装{42.5MPa,≤20mm}100m³0.04  68  钢筋制作与安装1t0.5  69  普通标准钢模板制作100㎡0.16  70  普通标准钢模板安装、拆除100㎡0.16  71  五.其他工程    72  公路路面(沥青混凝土,压实厚度5cm)1000㎡0.2  73 ③三合干渠生产桥改建(2座)    74(一)  一.土石方工程    75  1.0m³挖掘机挖Ⅰ-Ⅱ类土100m³4.76  76  1.0m³挖掘机挖回填土100m³3.68  210 77 建筑物土方回填(机械夯实)100m³3.68  78  连接段土工膜斜铺(边坡1:2.0)100㎡13.44  79(二)  二.砌石.砌砖工程    80  {M10}浆砌块石挡土墙{42.5MPa水泥}100m³1.184  81  {M10}浆砌块石基础{42.5MPa水泥}100m³0.756  82  {M10}浆砌块石护底{42.5MPa水泥}100m³0.162  83  人工铺筑碎石垫层100m³0.234  84  {M10}浆砌块石挡土墙{42.5MPa水泥}100m³0.116  85  水泥浆砌石砌体拆除100m³1.373  86  拆除砌体外运(露天,运距2km)100m³1.373  87 (三) 三.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88  {C30}预制混凝土矩形板{42.5MPa,≤40mm}100m³0.212  89  {C30}吊装预制混凝土矩形板{42.5MPa,≤40mm}100m³0.212  90  {C25}混凝土帽石{42.5MPa,≤40mm}100m³0.214  91  {C25}混凝土护栏{42.5MPa,≤40mm}100m³0.004  92 {C25}混凝土支撑梁{42.5MPa,≤40mm}100m³0.064  93  钢筋制作与安装1t7.468  94  {C25}上下游连接段混凝土板预制(厚度4-8cm){42.5MPa,≤20mm}100m³0.805  95 {M12.5}连接段混凝土板砌筑(厚度4-8cm){42.5MPa水泥}100m³0.805  96  胶轮车运混凝土预制板(装运50m)100m³0.805  97  汽车运一般预制混凝土构件(运距2km)100m³0.805  98 (五) 五.其他工程    99  普通标准钢模板制作100㎡1.04  100  普通标准钢模板安装、拆除100㎡1.04  101  ④二干花园桥改建    102(一)  一.土石方工程    103 1.0m³挖掘机挖Ⅰ-Ⅱ类土100m³5.556  210 104 桥头引道灰土垫层m³23.1  105(二)  二.砌石.砌砖工程    106  {M10}浆砌块石平面护坡{42.5MPa水泥}100m³0.153  107  {M10}浆砌块石挡土墙{42.5MPa水泥}100m³0.438  108  {M10}浆砌料石挡土墙{42.5MPa水泥}100m³0.102  109  三.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110 {C25}墩{42.5MPa,≤40mm}100m³0.026  111  {C30}混凝土盖梁{42.5MPa,≤40mm}100m³0.178  112  {C30}混凝土耳背墙{42.5MPa,≤40mm}100m³0.074  113  {C30}预制混凝土矩形板{42.5MPa,≤40mm}100m³0.334  114  {C30}吊装预制混凝土矩形板{42.5MPa,≤40mm}100m³0.334  115 {C40}混凝土铺装及铰缝{42.5MPa,≤20mm}100m³0.091  116  {C30}混凝土护栏{42.5MPa,≤40mm}100m³0.154  117  {C30}混凝土桥头引道{42.5MPa,≤40mm}100m³0.074  118  钢筋制作与安装1t8.293  119  伸缩缝(沥青木板)100㎡0.024  120  伸缩缝(沥青油毛毡三毡四油)100㎡0.114  121  五.其他工程    122  冲击钻造灌注桩孔100m0.96  123  {C25}灌注混凝土桩{42.5MPa,≤40mm}100m³0.777  124  灌注混凝土桩钢筋制安t1.971  125 普通标准钢模板制作100㎡1.296  126  普通标准钢模板安装、拆除100㎡1.296  127  普通曲面模板制作100㎡0.131  128 普通曲面模板安装、拆除100㎡0.131  129  桥面排水管个6  130  第三部分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    210 131  设备购置    132  PGZ0.8×0.8铸铁闸门购置套2  133 1t螺杆启闭机购置套2  134  设备安装    135  铸铁闸门安装套2  136  启闭机安装套2  137 第四部分临时工程    138 临时房屋建筑工程项1  139 其他临时工程项1  合计元投标人:(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师工程师执业印章年月日210 工程单价汇总表合同编号:工程名称: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企业利润税金合计第一部分建筑工程第三部分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第四部分临时工程…投标人:(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师工程师执业印章年月日210 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合同编号:工程名称:序号工程类别工程单价费(税)率(%)备注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企业利润税金第一部分建筑工程第三部分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第四部分临时工程投标人:(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师工程师执业印章年月日210 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合同编号:工程名称:序号材料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预算价格(元)备注投标人:(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师工程师执业印章年月日210 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格式)合同编号:工程名称:序号机械名称规格型号一类费用二类费用合计折旧费维修费安拆费小计人工柴油电小计投标人:(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师工程师执业印章年月日210 计日工项目报价表合同编号:工程名称:序号项目名称型号规格单位单价(元)备注1人工2材料3机械投标人:(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师工程师执业印章年月日210 总价项目分解表合同编号:工程名称:序号项目名称单位工程量单价(元)合价(元)说明投标人:(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师工程师执业印章年月日210 工程单价计算表(格式、水保项目不限此格式)投标人应按下列表格格式编制工程量清单中主要项目的单价分析表,每种单价一份,项目编号和名称应与工程量清单一致。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单价:编号名称及规格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1直接工程费1.1直接费1.1.1人工费1.1.2材料费1.1.3机械使用费1.2其它直接费1.3现场经费2间接费3利润4税金合计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师工程师执业印章年月日210 人工费单价汇总表(格式)合同编号:工程名称:序号工种单位单价(元)备注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师工程师执业印章年月日210 第六章图纸1.图纸目录见图纸另册2.图纸另册210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一般规定1.1工程说明1.1.1项目概况打渔张引黄灌区位于山东省东北部,黄河下游右岸,灌区范围为博兴县境内205国道以东的区域,控制面积占博兴县版图面积的85%以上。灌区北依黄河,南接淄博市,西靠205国道,东与东营市毗连,土地面积为115.1万亩,耕地面积70.6万亩,灌溉面积66.46万亩。灌区涉及博兴县境内9个镇和3个街道办事处的381个行政村,人口41.7万。据博兴县统计年鉴,打渔张引黄灌区产值占全县的85%,社会总产值为240.69亿元,其中,第一产业总产值为19.45亿元,第二、三产业总产值为221.24亿元,农民人均年收入11691元,在博兴县的农业与国民经济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自2005年实施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以来,完成干渠衬砌:二干渠16.2km、十三条渠9.03km、三合干渠15.717km、老一干渠5.036km、一干过清干渠4.0km、三干渠8.5km、稻改干11.577km,支渠衬砌13.4km,新建、改建配套建筑物126座,维修建筑物2座,灌区干渠衬砌率82.3%。通过工程的陆续实施,灌区面貌发生了较大变化,经过配套与改造后的干渠及配套建筑物,现状运行状况良好,社会、经济效益显著。老一干渠下游段、二干渠下游段、总干渠等未实施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的干渠经过半个多世纪的运行,工程运行问题逐步凸显。主要表现在:渠道淤积严重、输水不畅、引水困难,农业灌溉得不到保证,造成作物减产、绝产;渠道渗漏严重,有限的引水得不到有效利用,加剧农田灌溉困难;引水建筑物老化、损坏问题突出,造成渠系引水无序、无节制,水资源得不到合理分配,两岸群众经常为争水抢水发生矛盾;干渠生产桥年久失修、老化严重,威胁两岸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上工程运行问题严重影响着工程的正常运行和效益发挥,制约着工程范围内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对灌区实施以节水为中心的续建配套与改造工程非常必要。1.1.2灌区基本概况1.1.2.1地理位置打渔张引黄灌区位于山东省东北部,黄河下游右岸,灌区范围为博兴县境内205国道以东的区域,控制博兴县85%的版图面积。1.1.2.2气象水文灌区属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四季分明。春季干旱多风,夏季炎热多雨,秋季天高气爽,冬季寒冷干燥,灌区春旱、夏涝、晚秋又旱的自然规律十分明显。1.降雨210 灌区降水量年内分配不均,年际变化较大。据博兴县1952~2009年实测降雨资料分析:多年平均降水量为552.9mm,年最大降水量为1073mm(1964年),最小降水量为276mm(1992年)。降雨量年际年内分布不均,年内降雨多集中于汛期,降雨量占全年降水量的70%~80%。2.蒸发灌区多年平均蒸发量为1321mm,降雨量为552.9㎜,蒸、降比为2.42。灌区日照时间长,多年平均日照时数为2692h,无霜期187d。3.气温灌区年平均气温为12.5℃,最高气温为41.5℃,最低气温为-23.4℃;最大冻土深度0.49m;最大积雪深度0.3m。4.风况灌区全年主导风向为东南风,冬季以东北风为主,多年平均最大风速21m/s,全年平均风速3.2m/s。1.1.2.2地形地貌灌区呈南北走向的不规则形状,地势西高东低,南北高、中间低。小清河与预备河之间的区域最低,地面高程最低处为5.4m(黄海高程,下同),以此为界,两侧地面分别向南、北迤逦而起,最大地面高程达20.0m。受泰、沂山脉隆起、渤海凹陷、黄河决口、自然浸蚀、人类活动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灌区范围内山前缓平地、河间浅平洼地、缓平坡地、冲积扇地相间,微地貌差异较大。小清河与预备河之间主要为浅平洼地,南部区域主要为山前坡平地,北部主要为缓平坡地和黄河冲积扇形地。1.1.2.4土壤与地下水灌区浅层地下水资源的总补给量包括降水入渗补给量、山前侧渗补给量、引黄灌溉入渗补给量、引河灌溉入渗补给量、黄河侧渗补给量、其它河道入渗补给量、井灌回归量。1.1.2.5河流水系打渔张引黄灌区的防洪除涝河道分别归属小清河、支脉河两大流域。三号支沟、北支新河、工农河、打渔张河、张洛沟、小河子为支脉河的支流;预备河及其支沟向阳沟、幸福河、团结河、分洪河、鱼沟子、耿郭沟、会战沟均为小清河支流。预备河、小清河、支脉河、三号支沟、北支新河、工农河、张洛沟横穿灌区,胜利河纵贯南北,形成了一个布局合理、相互补充的有机网络。灌区内现有干渠九条,即一干渠、二干渠、十三条渠、三合干渠、总干渠、稻改干渠、老一干渠、一干过清渠及三干渠。1.1.3工程等级与设计标准归仁引黄灌区设计引水流量为10m3/s,设计灌溉面积10万亩,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工程等别为Ⅲ等,工程规模为中型。210 1.1.4工程建设内容打渔张引黄灌区2015年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干渠衬砌及配套建筑物建设。1.二干渠下游段衬砌工程:桩号K16+925~K22+000,全长5.075km。2.维修二干渠刘官闸,桩号16+950。3.新建二干渠φ800mm支渠进水闸2座,桩号分别为18+480(左)、21+100(左)。4.改建二干渠花园生产桥1座,桩号为19+837。5.改建三合干生产桥2座,桩号分别为9+190、11+136。本期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主要工程量:土方13.9万m3,砌体602.6m3,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7839.6m3。1.1.5施工条件1.1.5.1自然条件1.1.5.1.1气候条件簸箕李引黄灌区2015年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渠道衬砌以及配套建筑物位于阳信及无棣两县境内。工程所在地属于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区,四季分明,年均气温12~14℃。冬季气温较低,雨雪稀少,夏季雨量集中。年有效施工天数240天左右。1.1.5.1.2交通条件及原材料供应工程所在地范围内分布有省道大(大山)—济(济南)路及纵横交错的县乡路,交通便利,有利于原材料及砼预制板的运输。因地下水对砼具有硫酸盐腐蚀性,基础及地下水位变动区砼结构需用抗硫酸盐硅酸盐水泥。本工程所用水泥、钢材、木材、柴油和汽油等主要来源于当地市场供应,运距在10~30km左右;砂子主要来源于临朐、寿光等地,运距在100~150km左右;碎石、块石、片石主要来源于淄博、济南、青州等地,运距在80~150km左右。1.1.5.1.3水电供应二干渠渠道护砌及建筑物施工用水,对于抗硫酸盐侵蚀部位不宜用河道蓄水,宜用自来水;未对抗硫酸盐侵蚀的部位可利用当地河道蓄水,但应化验水质需满足砼对水质的要求。生活用水需用水罐车从附近村庄拉自来水使用。施工用水和生活用水必须符合施工规范要求和饮用水规范要求。工程所在地范围内地方电网及输电线路分布较广。根据各工程的实际情况及施工需要,可利用附近高压线路,架设施工临时供电线路,或由施工企业自备发电机以满足施工用电需要。1.1.5.1.4施工能力210 工程所在地范围内有以滨州市水利安装工程公司及各县区水利安装工程公司为龙头的一大批水利专业施工队伍,技术力量雄厚、设备齐全,机械化程度高。临近还有济南、德州、东营、淄博等多家施工企业。因此可通过招投标形式,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择施工队伍,以满足工程施工要求。1.1.6施工总体布置布置原则1.在满足施工要求的前提下布置紧凑,将占地范围减少到最低限度,尤其要不占或少占农田、不挤占交通道路。2.最大限度的缩短场内运输,尽可能避免场内二次搬运。3.尽量减少临时设施的工程量,尽量降低临时工程费。4.临时设施的布置应利于生产和生活,减少往返现场的时间。5.充分考虑生产、生活设施和施工中的的劳动保护、技术安全等。6.遵守环境保护条例的要求,避免产生环境污染。1.1.8主体工程施工1.1.8.1渠道土方及衬砌工程1.施工放样施工放样采用全站仪进行平面控制放线,对于施工导线桩设立要严格保护,并加引导线控制桩,定期对控制桩进行校核,确保导线不发生偏移。对于高程控制点要进行闭合线路测量,闭合差必须符合测量规范要求,高程控制点确定后,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其它高程控制点,并定期对高程控制点进行校核。2.土方开挖、回填及压实土方开挖,采用人工配合机械进行。渠道整治严格按设计断面施工,避免欠挖和超挖,渠道边坡开挖时,应预留15~20cm土层,待边坡衬砌时人工挖除,以免扰动坝体压实土方。回填土压实度要求达到92%。筑堤土料在进行土工试验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最优含水率及干容重,并在施工中严格控制质量以满足设计要求;施工方法采用挖掘机配合推土机施工,履带拖拉机压实。施工过程中尽量做到流水作业,以提高工效。清淤弃土及回填开挖后多余弃土整平,按业主指定位置堆放、整平压实,利于沿途绿化。3.混凝土衬砌板的预制混凝土衬砌板的预制质量控制主要一是要严格控制好混凝土的配合比以及外加剂的添加量,二是要严格控制混凝土的搅拌时间和熟料在振动平台上的振动时间。混凝土预制板砂料易采用中砂,且必须过筛,并添加适量细砂,并采用专用塑料定型模板预制,这样打出的预制板外观较为光滑。4.预制板铺砌210 采用人工铺砌预制板,根据预制板的规格尺寸、勾缝宽度,放出各排预制板的实际位置并做好标记,铺砌时严格按照放线位置。预制板位置正确、整齐,板间缝宽一致。统一制作与板缝同宽、定长的木条,预制板铺砌时,将木条置于板缝间,后砌板紧靠木条铺砌,可确保板缝宽度一致,从而达到整齐统一,预制板稳定后,拆除木条准备勾缝。勾缝紧随砌板进行,先进行板缝清理,将板缝清理干净并洒水湿润,然后按照要求进行勾缝。用C25细石混凝土勾缝,板缝采用平缝形式。预制板铺砌完毕和勾缝完毕后,及时进行洒水养护。养护时间不少于7天,确保细石混凝土质量。5.衬砌护坡齿墙砌筑及混凝土浇筑衬砌护坡齿墙施工工序为基槽开挖,开挖时先采用挖掘机进行基槽开挖,开挖时应预留20~30cm厚保护层,然后人工开挖至设计断面,以确保不发生超挖现象,如超挖,则采取沙石回填至设计断面。混凝土浇筑的技术要点为混凝土压顶应内外立模,并使模板保持平整、严密,确保混凝土不跑浆、漏浆,以减少混凝土表面蜂窝、麻面等现象的发生,并采用2.2Kw插入式振捣器进行振捣,使混凝土密实,然后,在混凝土顶面进行压光。1.1.8.2建筑物工程1.砌石工程①原材料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②浆砌石工程采用的石材材质均匀,无风化裂痕,块重和尺寸满足规范要求,强度不低于MU20的石料,砂浆强度等级要符合设计要求。③砌筑前,应在砌体外将石料上的泥垢冲洗干净,砌筑时应保持砌石表面湿润,平铺卧砌,分层捣实,上下错缝,内外搭接,大面朝下,砂浆饱满。④砌石体应采用铺浆法砌筑,砂浆厚度应为30-50mm,当气温变化时,应适当调整。砌筑基础的第一层应大面向下,砌体石块应分层挂线卧砌、上下错缝、内外搭接、砌立稳定,每砌3~4皮为一个分层高度,每层应大致找平。⑤勾缝砂浆标号应高于砌体砂浆,应按实有砌缝勾平缝,严禁勾假缝、凸缝;勾缝密实,黏结牢固,墙面洁净。⑥砌筑砂浆采用0.25m³砂浆机拌制,人力斗车运至砌筑面,人工提灰桶砌筑,砂浆配合比由实验室按设计要求制定配料单,现场按配料单过称计量配制。砌缝砂浆应单独拌制,严禁与砌体砂浆混用。⑦砌体外露面在砌筑后12~18h内及时养护,经常保持外露面的湿润,养护时间不小于14d。⑧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范、规程施工,确保施工质量。2.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工程①钢筋工程:钢筋在钢筋加工厂加工成型,送至现场,按规范及设计要求安装、绑扎及焊接。210 ②模板工程:模板主要采用标准钢模板,少量异型结构处、边角处等地方,采用木模板。变形缝沥青杉板填料由加工厂加工成型并浸淋沥青,现场用热沥青浇灌。③混凝土工程:混凝土拌制采用0.4m3移动式拌和机拌制,混凝土的水平运输采用手推车运至仓中,人工推入仓内。混凝土的振捣采用插入式软轴振捣器捣实,外露面采用人工抹面提光。④加强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及时根据出机口混凝土的温度控制范围,采取相应的运输、浇筑、养护等环节的温控措施,以满足设计和规范规定。⑤加强对混凝土的养护,采取适用于当地条件的养护方法,严格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对混凝土进行养护。⑥混凝土浇筑前将仓号内的所有杂物清理干净,并以高压水进行冲洗,在钢筋、模板、埋件等所有工序施工完毕后进行仓号验收,仓号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混凝土浇筑。⑦分段浇筑时,浇筑段钢模与邻仓老混凝土面平顺连接,混凝土浇筑时保证仓面饱和潮湿,避免积水;卸料时,做到一次到位,避免频繁扰动。⑧加强混凝土振捣,使混凝土内部气泡全部排出,以混凝土不下沉、不出气泡开始泛浆为止。在平仓振捣时,加密插振点数,防止振捣不足或漏振。3.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本工程的金属结构安装,主要包括闸门、闸门预埋件、启闭机等设备。以上设备和材料,均由具有制造资质的制造企业在工厂内制造并试机完成。本工程所用闸门均为整体式铸铁闸门,其安装主要工序如下:底槛、侧轨控制点设置→闸门吊装→调整、固定→检查验收→门槽二期混凝土浇筑。启闭机安装应在工作桥土建工作结束,混凝土强度达到允许承受荷载的强度后进行。其安装主要工序如下:基础预埋件安装→启闭机安装→启闭机调试→启闭机负荷试验→启闭机与闸门连接→启闭机闸门无水操作。1.1.8.3管理道路工程1.路基工程将渠堤表层土翻松后,用压路机压实,压实度要符合设计要求。2.级配碎石路面一次铺设5~10碎石20mm厚,20~40mm碎石80mm厚,铺设厚度一定均匀,用双铧犁或稳定土拌和机进行搅拌3~4遍,搅拌深度为200mm,同时在拌合过程中应用洒水车洒足所需水分,洒水量宜控制在8~10kg/m²左右,以没有粗细颗粒离析现象为宜,适当晾晒后用推土机进行稳压2~3遍,后用刮平机进行刮平,用12吨~15吨光轮压路机由两侧路肩向路中心进行碾压2~3遍,碾压过程中应注意保持最佳含水量,压实度须达到0.9以上,随后铺洒5mm碎石15~20mm厚,采用9~16吨轮胎压路机进行稳压1~2遍,石屑面层须均匀平整。210 1.2合同项目和工作范围1.2.1本合同承包人承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内容打渔张引黄灌区2015年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干渠衬砌及配套建筑物建设。1.二干渠下游段衬砌工程:桩号K16+925~K22+000,全长5.075km。2.维修二干渠刘官闸,桩号16+950。3.新建二干渠φ800mm支渠进水闸2座,桩号分别为18+480(左)、21+100(左)。4.改建二干渠花园生产桥1座,桩号为19+837。5.改建三合干生产桥2座,桩号分别为9+190、11+136。本期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主要工程量:土方13.9万m3,砌体602.6m3,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7839.6m3。1.2.2发包人承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内容合同中已写明的建设场地和施工场地的征用、搬迁和移民安置。1.3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1.3.1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1)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由监理人按本章第1.3.2条签订的供图计划提供施工图纸给承包人。(2)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设计基本资料、材料样品、试验成果,以及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的录像、照片、会议纪要等所有图纸、文件(包括软件、移动硬盘)和影像资料等,发包人不再另行收取费用。1.3.2发包人供图计划(1)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后7天内,与承包人共同商签发包人供图计划,经合同双方签订的供图计划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2)不论何种原因调整和修订了合同进度计划,监理人应及时与承包人共同修订供图计划,并作为执行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3)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3份各类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图)。承包人可根据施工需要,要求增加提供图纸份数,并为增供的图纸支付费用。1.3.3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的期限(1)用于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总布置所需的工程枢纽总布置图和主要工程建筑物布置图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14天内提供给承包人。(2)用于各工稗项目施工的工程建筑物结构布置图、体形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项目工程施工前7天提供给承包人。210 (3)用于工程施工的开挖支护图、配筋图、细部设计图和浇筑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部位施工前7天提供给承包人。(4)用于机电设备安装的安装总图及其有关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包括由设备供货商提交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机电设备安装开始前7天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机电设备安装的埋设件图纸应在安装埋设前7天提供给承包人。(5)用于金属结构的制作和安装(如压力钢管、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以及闸门和启闭机的安装等)的安装总图、分件图、安装说明书等图纸和文件,应在开始制作安装前28天提供给承包人。(6)用于安装监测仪器安装和埋设的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开始安装埋设前28天提供给承包人。1.3.4施工图纸的修改(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上述第1.3.3条的规定提交施工图纸后,应进行详细检查,若发现错误或表达不清楚时,应在收到图纸后的7天内书面通知监理人。若监理人确认需要作出修改或补充时,应在接件后7-14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施工图纸重新提交给承包人。(2)监理人发出施工图纸后,需要对某些工程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时,应在该部位开始施工14天前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图。(3)若因施工情况紧急,监理人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时问内签发修改施工图纸,可以临时发出施工图修改通知单,但应在此后的合理时限内补发正式施工图纸。1.4承包人提交的文件1.4.1承包人文件的提交计划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书后7-14天内,根据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编制一份由项目经理签署的承包人文件提交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提交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文件的内容应包括本章第1.4.2~1.4.5条规定的各项提交件,以及按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1.4.2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图纸和文件(1)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项目,应在该项目开工前7-14天,提交该项目的总布置图、结构详图及其设计依据,以及监理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2)承包人提交的上述临时工程项目的基本资料、试验成果、施工样品,以及所有图纸、文件和影像资料等,其所需的费用均包括在相关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4.3施工总进度计划210 (1)承包人按木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l0.1款要求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采用关键线路法编制网络图。网络图应包括以下各项数据和内容,表述全部工程施工作业间的逻辑关系:1)作业和相应节点编号:2)各项施工作业问的衔接逻辑和协调关系;3)持续时间;4)最早开工及最早完工目期;5)最迟开工及最迟完工目期;6)总时差和自由时差;7)主要项目施工强度曲线;8)附需要资源和说明。(2)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各工程施工控制节点工期要求。1.4.4施工总布置设计(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7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签收后7-14天内批复承包人。(2)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其内容应包括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2章所列各项临时设施的设计和使用要求进行总平面布置,施工总布置的占地范围不得超过发包人划定的界线。(3)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3章有关“施工安全措施”和第4章“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保护好临时设施周围的边坡、冲沟、河道、河岸的稳定和安全。1.4.5主要施工方法和措施(1)承包人应在每项工程开始施工或安装前7天,编制各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法和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收到文件后的7天内批复承包人。(2)承包人按监理人指示提交的施工方法和措施,应包括施工需要的浇筑图、车间加工图和安装图等施工文件。1.4.6承包人文件的审批(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须经监理人审批的承包人文件,应在收到文件后14天内批复承包人,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已经监理人批准。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包括:1)同意按此执行;或2)按修改意见执行;或3)修改后重新提交;或4)不予批准。210 (2)凡标有“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提交”的图纸和文件,应由承包人在收到批复件后7-14天内作出相应修改。所有修改都应由承包人在修改的图纸和文件上标明编号、日期以及说明修改范同和内容,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后,重新提交监理人批复,监理人应在图纸的角签部位和文件的签署栏签注处理意见后,发还承包人执行。(3)凡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监理人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必须由项日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否则均属无效。凡未经监理人按上述第1款规定签署的图纸和文件,均属无效。1.5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5.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1)材料供应计划承包人应编制一份发包人供应材料的需用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在每月末的7天前,向监理人提交下一年度、季度和下一月的材料需用计划。经监理人确认后作为发包人分期供应材料的依据。(2)材料交货验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对发包人指定供货单位供应的材料质量、数量和品种进行检查、检验和验收,并及时将材料的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若材料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有权拒绝使用,但必须向监理人提供能证明材料不合格的试验和检验资料。l.5.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1)承包人应提交一份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进度的交货日期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件后的7-14天内批复承包人。(2)由发包人提供承包人安装的工程设备,应按监理人批准的交货日期交货,承包人可允许发包人比原定计划提前10天内到货。提前超过10天,应由发包人支付提前到货的仓管费用。(3)监理人应在设备到达卸货地点的24小时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到货后)12小时内卸货,否则,应由承包人支付卸货地点的逾期保管费用。(4)由于施工安装进度延误,修订了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可根据监理人批准的修订进度计划,要求变更工程设备的交货日期,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进度计划延误而变更交货日期时,承包人应自费保管按原定交货日期到达的工程设备。由于发包人要求变更交货日期,影响承包人的安装工作进度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或)要求发包人支付增加的费用。(5)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1)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交货验收。210 2)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直接在制造厂提货,则应由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参加出厂检验后,由双方办理正式移交手续,并经承包人验点接收后自行发运至工地。承包人应对工程设备在运输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承担全部责任。3)若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或供货商)发运至工地交货,则应由发包人、供货商代表、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现场开箱检验,并经承包人验收清点后办理正式移交手续。此时,应由发包人对工程设备在运输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承担责任。从设备开箱验收完毕起,承包人应对工程设备的维护和保管承担责任。1.6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1.6.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由监理人按以下程序进行检查和验收:1)查验证件: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材料的合格证书、化验单以及其它有关图纸、文件和证件,并应将上述图纸,以及文件、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监理人;2)抽样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和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应提交监理人,并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作出鉴定;3)材料验收: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能验收,承包人应与监理人共同核对每批材料的品名、规格、数量,并作好记录,共同验点入库。(2)不合格材料的处理经监理人查库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并清除出场。承包人违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应按本合同约定予以清除或返工至合格为止。(3)代用材料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将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提交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1.6.2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安装的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将工程设备的订货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工程设备订货清单办理订货,并应将订货协议副本提交监理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的责任。1.6.3承包人施工设备(1)承包人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14天内,提交一份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施工设备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施工设备清单的内容应包括:1)新购设备的生产厂家、品名、型号、规格、主要性能、数量和预计进场时间,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新购置主要施工设备的订货协议复印件;210 2)旧施工设备的购置时间、残值、运行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3)租赁设备的购置时间、租赁期限、租赁价格、运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2)承包人配置的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由监理人进行检查,并须进行试运行,确认其符合使用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3)承包人施工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按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清单,仔细核查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规格和性能是否符合施工进度计划和质量控制的要求,监理人有权索取必要的施工设备资料,如发现进场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责令撤换。1.6.4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由此增加段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7进度计划的实施l.7.1施工总进度实施措施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根据本章第1.4.3条要求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实施计划,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实施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实施措施应说明以下内容:(1)各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项目按期完成的年、月工程量计划和各年度形象面貌。(2)主要物资材料(如钢材、钢筋、木材、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砂石骨料、土料和石料、用水和用电等)使用计划及主要材料订货安排。(3)施工现场各类人员配备和劳务计划。(4)工程设备的订货、交货计划。(5)其它说明。1.7.2季、月进度计划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季、月进度计划,其内容包括:(1)季、月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2)该季、月所需施工设备数量及材料用量。(3)该季、月发包人应提供的施工图纸目录等。1.7.3月、周进度报告(1)承包人应在每月底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月进度实施报告,其内容包括;1)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2)月完成的本工程面貌图;3)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210 4)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5)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6)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3个月劳动力的数量);7)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8)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9)安全施工措施实施情况(包括安全事故处理情况);10)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月进度报告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施工面貌与实际进度相对应的定点摄影照片。(2)承包人应在每周进度会议上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周进度报表,其内容包括:1)上周之前合同进度计划要求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统计;2)上周实际完成工程量统计;3)下周计划完成的工程量;4)要求监理人协调解决的主要问题。1.7.4进度会议(1)监理人应在每周的某一日和每月末定期召开周、月进度会议,检查承包人合同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质量缺陷处理等问题,以及与其它承包人的相互干扰和矛盾。(2)承包人应在每周、月进度会议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周、月进度报表。1.8工程质量的检查、检验和验收1.8.1承包人的质量自检(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本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其内容包括:1)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框图;2)质量检查的岗位设置及检查人员名单;3)各主要工程建筑物施工,以及各施工工种的质量检查程序;4)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程序;5)质量检查记录及验收单格式。(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批准的格式,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人。(3)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约请监理人共同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检查,做好质量事故检查的同期记录和事故处理的自检报告。自检报告应提交监理人。1.8.2监理人的质量检查210 (1)监理人为检查工程和工程设备质量的需要,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材料质量和设备出厂合格证、材料试验和设备检测成果、施工和安装记录等,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提供。(2)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或在现场钻取试件,并使用承包人的测试设备进行试验检验;监理人还可要求承包人进行补充的试验检验。1.8.3发包人的完工预验收(1)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人)应会同承包人和有关部门,根据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对完工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合格后,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及有关各方均应在检查验收单上签字后,作为工程完工预验收资料。(2)承包人完成每项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后,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组织承包人及有关各方进行完工预验收。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与完工验收要求,整编好验收资料,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签字后,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1.9验收1.9.l专项验收(1)专项验收是指与国家和地方有关的对外永久交通、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通航等的专项工程验收。(2)专项验收可与工程竣工验收~并进行,其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编内容可参照本章第1.9.3条的要求进行。1.9.2阶段验收根据国家对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需要,水利工程应进行以下项目的阶段验收:(1)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2)水库下闸蓄水验收;(3)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4)机组启动验收;(5)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它验收。1.9.3工程竣工验收(1)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30号令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规定。(2)各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该项验收工程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验收工作。210 (3)各项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入应整编以下竣工验收资料提交发包人,其内容包括(不限于):1)验收工程的各项施工材料的试验检验成果;2)监理人对验收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质量检查记录;3)施工过程中,本项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变更文件及资料;4)质量事故记录以及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缺陷处理报告;5)施工过程中,对验收工程质量的专题评定报告;6)质量监督机构签认的质量鉴定报告和有关文件;7)验收工程施工期的安全监测成果,以及工程设备的试运行检测成果;8)监理人指示提交的其它竣工验收资料。(4)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全部合格,并已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5)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发包人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国家主管部门主持、发包人组织进行。1.10工程量计量1.10.1说明(1)本合同工程项目应按本合同通用和专用合同条款第17条的约定进行计量。计量方法应符合本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2)承包人应保证自供的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超出施工图纸所示和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均不予计量。(4)根据合同完成的有效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施工图纸计算,或采用标准的计量设备进行秤量,并经监理人签认后,列入承包人的每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当分次结算累计工程量与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不一致时,以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为准。(5)分次结算工程量的测量工作,应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负责。必要时,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对结算工程量重新进行复核测量,并由监理人核查确认。1.10.2重量计量1)按施工图纸所示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或千克为单位计量。2)凡以重量计量并需秤量的材料,由承包人合格的测量人员使用经国家计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秤量设备,根据合同约定,在监理人指定的地点进行秤量。1.10.3面积计量210 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1.10.4体积计量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1.10.5长度计量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长度以米为单位计量。1.11引用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1.11.1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技术条款中有关工程等级、防洪标准和工程安全鉴定标准等涉及工程安全的施工安装技术要求及其验收标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遇有矛盾时,应由监理人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进行修正。1.11.2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以最新版本为准新技术条款中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均标有出版年代,引用截止期为2009年底,应用时执行国家和各行业最新出版的版本。1.12工程保险1.12.1投保险种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条的约定投保以下险种:(1)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2)人员工伤事故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3)人身意外伤害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4)第三者责任险(按各自管辖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5)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l.12.2保险费用(1)若本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越用合同条款第20.1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在本章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报。若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则承包人不需列报。(2)承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应由承包人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2款、第20.3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为全部现场施工人员办理保险,并按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专项列报。(3承包人管辖区内的第三者责任险应由承包人,根据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4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与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专项列报。(4)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保险费用包括在施工设备运行费内。210 1.13工程价款支付方法l.13.1单价支付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单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支付。l.13.2一般总价支付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不包括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暂列金额)的总价支付。1.13.3特殊约定的总价支付项目(1)进场费承包人完成合同项目施工所需人员、施工设备和周转性材料的调遣费用,应在《工程量清单》各项目单价中,不单独支付。(2)退场费工程完工验收后,承包人完工清场,撤退人员、施工设备和周转性材料等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规定的工作内容在《工程量清单》各项目单价中,不单独支付。(3)保险费发包人按本章第1.12节规定支付。(4)其它费用承包人按本章规定完成各项工作所发生的其它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有关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施工临时设施2.1一般规定2.1.1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及其附属设备的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等全部工作。其工作项目包括:现场施工测量、现场试验、施工交通、施工供电、施工供水、施工照明、施工通信、邮政服务、砂石料料物开采加工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机械修配厂、加工厂、仓库、存料场、弃料场以及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设施等。2.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2节、第2.3节的规定,负责本工程的现场施工测量和现场试验工作,并对其提供的测量和试验成果负全部责任。210 (2)承包人应负责修建完成本章第2.4~2.15节所列的各项施工临时设施,并在各项永久工程建筑物施工前,完成全部施工临时设施及其附属设备的安装和试运行。(3)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交通规划及本章第2.4节的规定,负责场内施工临时道路及其交通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和维护。(4)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5~2.9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和配置施工供水、供电、供风、通信等施工临时设施。(5)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0~2.14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建造砂石料加工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钢筋加工、机械修配加工、汽车修理保养、仓储设施、弃渣场等的临时生产设施。(6)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5节的规定,负责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等临时设施的规划、布置、设计、施工和维护,并应对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物的使用安全负责。2.1.3主要提交件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1.4.2条,以及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和本章第2.4~2.15节的规定,编制各项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施工临时设施布置图;(2)施工工艺流程和(或)施工程序说明;(3)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4)施工期运行管理方式。2.1.4引用标准(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2)《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1993)。2.2现场施工测量承包人出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8.1~8.4款的规定执行。2.3现场试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4.2款、第14.3款的规定执行。2.4施工交通项目区内交通主干线有滨海路、205国道、大济路、疏港路、蔡河路、辛沙路,区内乡村公路纵横交错,交通便利,有利于原材料的运输。2.5施工供电参照1.1.5.1.3条。2.6施工供水参照1.1.5.1.3条。2.7施工供风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施工供风,包括负责施工供风系统的设计、建造、运行管理和维护。2.8施工照明210 (1)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工程所有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相关的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包括施工支洞)在内的施工区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各地下洞室施工作业区照明度应符合《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第12.3.10条的规定。(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为进入现场工作的其它承包人施工和生活用电提供方便。2.9施工通信和邮政服务(1)承包人应自行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施工现场内部的通信服务设施。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和其它承包人使用其内部通信设施提供方便。(2)承包人应自行与当地邮政部门协商解决其施工现场邮政服务事宜。2.10砂石料场开采加工系统2.10.1承包人自建砂石料加工系统(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砂石料,并负责砂石料加工系统的设计和施工以及开采加工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护。(2)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各种砂石料和土料的需用量确定各项加工设备的生产能力和规模,进行加工、储存和供料平衡,并应满足高峰用量的要求。2.10.2发包人提供砂石料发包人不提供砂石料。2.11混凝土生产系统混凝土施工采用自行拌制或商混。2.12临时工厂设施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和施工图纸的要求,修建以下临时工厂设施,并在各工厂设施施工前,将临时工厂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1)钢筋加工厂;(2)木材加工厂;(3)混凝土构件预制工厂;(4)机械修配工厂;(5)汽车保养站;(6)压力钢管和钢结构加工厂(包括预装配场地)。2.13仓库和堆、存料场(1)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修建本工程的仓库和堆、存料场,并在开始施工前,将仓库和堆、存料场的设计图纸与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2)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各项材料和设备仓库的设计、修建、管理和维护。(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储存炸药、雷管和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地点进行布置和修建,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2.14弃渣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在弃渣场周围及场地内设置防洪和排水设施,防止冲刷弃渣,造成水土流失。2.15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2.15.1承包人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210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其施工需要的全部临时生产管理与生活设施的设计、建造及其设备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护等。(2)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7天内,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规划总布置,向监理人编制一份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布置和房屋建筑物设计的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2.15.2发包人提供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发包人可将已建成的办公管理和生活房屋建筑及其设施提供给承包人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签订协议。本合同发包人不提供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2.16计量和支付2.16.1现场施工测量现场施工测量(包括根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测设的施工控制网、工程施工阶段的全部施工测量放样工作等)所需费用,摊销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单价中。2.16.2现场试验(1)现场室内试验承包人现场试验室的建设费用,摊销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单价中。(2)现场工艺试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现场工艺试验所需费用,摊销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单价中。(3)现场生产性试验除合同约定的大型现场生产性试验项目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总价支付外,其它各项生产性试验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6.3施工交通设施(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场内施工道路的建设和施工期的管理维护工作所需的费用,均摊销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单价中。(2)场外公共交通的费用,除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为场外公共交通修建和(或)维护的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外的一切交通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承包人承担的超大、超重件的运输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超大、超重件的尺寸或重量超出合同约定的限度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6.4施工及生活供电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用电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5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均摊销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6施工照明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照明设施的建设、移置、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7施工通信和邮政设施210 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现场施工通信和邮政设施的建设、移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摊销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中。2.16.8砂石料生产系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砂石料生产系统的建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摊销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中或临时工程中,不另行支付。2.16.9混凝土生产系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混凝土生产系统的建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摊销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中或临时工程中,不另行支付。2.16.10附属加工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附属加工厂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均摊销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1l仓库和存料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仓库或存料场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均摊销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12弃渣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弃渣场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摊销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的单价中。2.16.13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建设、移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临时设施项目总价支付。2.16.14其它临时设施未列入《工程量清单》的其它临时设施,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这些设施的建设、移置、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相应永久工程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施工安全措施3.1一般规定3.1.1应用范围本章适用于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现场施工劳动保护、爆破作业、照明、场内交通、消防、洪水和气象灾害保护、施工安全监测等。3.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的约定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的规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对本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生产设施,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全体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3)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应按本章第3.2节规定的内容,编印安全保护手册发给全体职工。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培训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4)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12-24小时内提交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210 (5)承包人应为施工作业人员配置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承包人应对其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6)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施工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的安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安检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及时作好安全记录。3.1.3主要提交件(1)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上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规,以及本章第3.2.1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2)承包人应在每年、每季和每月的进度报告中,按本章规定的各项安全工作内容,详细说明本工程安全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记录。3.1.4引用的法律法规(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5)《中华人民共和园消防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1.5引用标准(1)《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2)《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4)《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L400—2007):(5)《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01)。3.2施工安全措施3.2.1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承包人应按本章第3.1.3条的规定提交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其内容应包括施工安全机构的设置、专职安全人员的配备,以及防洪、防火、防毒、防噪声、防爆破烟尘、救护、警报、治安和炸药管理等。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还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I、J的规定。3.2.2劳动保护(1)承包人应定期向所有现场施工人员发放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以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等。(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的规定。210 3.2.3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1)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施工人员的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工作。(2)施工人员进入生活区和作业区前,应对环境进行卫生清理,以及采取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措施,并对饮用水进行消毒。(3)及时做好病源和疫情监测。一旦发现疫隋,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感染源和感染者。(4)职工食堂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5)所有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一律不得从事易于使该病传播的工作。3.2.4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承包人运输和存放爆破器材,应遵守SL398~2007第8.3.3条、第8.3.4条的规定;油料的运输和管理应遵守SL398—2007第11.5节的规定。3.2.5照明安全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洞室的施工作业区、运输通道布置照明设施应符合SL398—2007第4.5.9~4.5.14条的规定。3.2.6接地及防雷装置接地及防雷装置应符合SL398—2007第4.2节接地(接零)与防雷规定的要求。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防雷装置。3.2.7防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承包人应遵守SL378—2007第11.3节防尘、有害气体的规定。3.2.8爆破作业安全(1)承包人的施工爆破作业应严格遵照GB6722—2003及国家有关爆破安全管理的规定。承包人应对爆破造成的工程和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责任。(2)对实施电引爆的作业区,承包人应采用必要的特殊安全装置,以防止暴风雨时的大气或邻近电气设备放电的影响。特殊安全装置应经过试验证明其确保安全可靠时方可使用。试验报告应提交监理人。(3)当承包人的现场爆破作业对其它承包人的施工造成干扰及影响临近设施和人员的安全时,应由监理人协调解决。现场爆破时,各方均应服从爆破作业指挥人员的命令。3.2.9消防(1)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并负责其自己辖区内的消防工作。承包人应对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2)承包人应按sL398—2007第3.5节的规定,建立现场消防组织,配置必要的消防专职人员和消防设备器材。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在现场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设置防火警示标志,保持畅通的消防通道。(3)承包人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知识教育和消防安全训练,消防设备器材应经常检查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4)承包人应制定经常性的消防检查制度,划分施工现场的防火责任区。承包人的消防专职人员应定期检查各施工现场,以及办公与生活区的消防安全,特别是用电安全。3.2.10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210 (1)承包人应做好水情和气象预报工作。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地方主管水文、气象预报工作的部门获取工程所在区域短、中、长期水文、气象预报资料。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灾害预兆时,应立即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2)每年汛前,承包人应编制防洪度汛预案,并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第3.6节、第3.7节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和减灾措施。3.2.11安全标志(1)承包人应按GB2894—2008的要求,在施工区内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标志,其标志类型包括:1)禁止标志;2)警告标志;3)指令标志;4)提示标志。(2)承包人应负责保护施工区内的所有标志,并按监理人指示补充或更换失效的标志。3.3应急救援措施3.3.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承包人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紧急调动应救人员,救援专职人员应定期组织演练。(2)发生事故后,承包人应按应急救援要求,配备必需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及时将应急救援的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3.3.2伤亡事故处理(1)施工过程中,若发生施工生产人员或第三者人员的伤亡事故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5款的约定,及时进行处理,并立即报告监理人。(2)发生重大伤亡或特大事故时,承包人必须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报告发包人和当地政府的安全管理部门,并在当地政府的支持和协助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事故。(3)事故处理结案后,承包人应向公众张榜告示处理事故结果。3.3.3预防自然灾害措施(1)施工期间一旦发生洪水、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预兆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前防灾措施,确保工程人员和财产的安全。(2)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立即按其安全职责分工,组织人员、设备和物资,尽快制止事故发展,及时消除隐患,划定警戒范围,并在最短时间内组织好人员、车辆和设备的疏散,避免再次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3)承包人应保护好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分析提供直接证据,做好现场标志和书面记录,绘制现场简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必要时应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进行录像或拍照,待事故调查部门有明确指令后,才能清除事故现场。3.4计量和支付(1)承包人按本章第3.2节、第3.3节要求进行的、非直接属于具体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各项安全保护措施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临时工程项目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0 (2)直接属于具体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各具体工程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4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4.1一般规定4.1.1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期的生产、生活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有关工作,其主要工作范围和内容包括:施工、生活污水和废水处理、大气环境与声环境保护、固体废弃物处理、水土保持、完工后的场地清理、农田复耕与植被恢复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水利部颁发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8),《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QB/T16453.1-16453.6-1999)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特点,针对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因素,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管理措施,因地制宜,科学施工,综合治理,合理利用弃土,尽可能减少对微地貌和植被的破坏,防止水土流失。4.1.2工程实施期的实施方案4.1.2.1对施工场区弃渣拟在附近坑洼地或堤外坡存放,不得占用其他场地。4.1.2.2料场区内的弃渣就地堆放,用于场地平整。4.1.2.3工程竣工后,应对堤外坡和渣场表面进行植被恢复,尽量恢复原貌。4.1.3工程运行期的实施方案4.1.3.1大力开展以水土保持、涵养水源为目的的绿化育林,培育植被工作,加强幼林抚育和再生林改造,提高植被覆盖率,建立起完善的水土保持体系。4.1.3.2对已造成并有可能继续发展的新的水土流失区域,采取拦截、复垦、围护等措施加以控制。4.1.3.3认真落实“预防为主”的水土保持工作方针,加强管理,强化监督,建立机构,健全法规,使水土保持工作踏实有效的开展下去,为子孙后代造福。4.1.4水土保持措施根据项目区地形特点及可能新增水土流失的特点,结合工程的总体布局,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实事求是地做好工程的水土保持。(1)渠道工程防治区该防治区水土保持措施主要以植物措施和临时措施为主。植物措施:对堤外坡、外坡脚4m范围内、无管理道路侧堤顶撒播植草,撒播草籽面积约7.04hm2。草籽采用狗牙根和紫羊茅混合草籽。堤内肩种植紫叶李,株距4m;堤外坡脚4m范围内种植107杨乔木,株行距为4m×3m。共需种植紫叶李4071株,107速生杨8142株。临时措施:剥离表土量为2.11万m3,采用土工布覆盖,考虑土工布重复利用,需土工布0.35万m2。(2)建筑物工程防治区该防治区水土保持措施主要以植物措施和临时措施为主。植物措施:对建筑物管理范围可绿化面积撒播植草,撒播草籽面积约2.34hm2。草籽采用狗牙根和紫羊茅混合草籽。210 临时措施:根据主体工程设计,建筑物回填土方临时堆存在建筑物周边,堆土高度3m,边坡1:2。为防止土方的临时堆存造成水土流失,对临时堆土区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在临时堆土区周边至1m高度处采用编织袋装土拦挡,共需编织袋64m3。因施工期处于非汛期,水土流失以风蚀为主,为防止造成新的水土流失,表土堆放区采取土工布临时覆盖措施,需土工布0.05万m2。(3)借土区该防治区水土保持措施主要以临时措施为主。临时措施:对占用土地部分应进行表土剥离措施,共计剥离表土2.42万m3。剥离表土用土工布覆盖,共需土工布0.20万m2。(4)临时生产生活防治区该防治区水土保持措施主要以临时措施为主。临时措施:对占用土地部分应进行表土剥离措施,共计剥离表土0.52万m3。剥离表土用土工布覆盖,共需土工布0.09万m2。4.1.5防治措施典型设计4.1.6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照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及生活区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2)对本合同划定的施工场地界线附近的树木和植被必须尽力加以保护。承包人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及场地以外的土地和河川。(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责任。4.1.7主要提交件(1)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承包人在提交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提交本合同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承包人生活区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2)施工生产废水(如基坑废水、混凝土生产系统废水、砂石料加工系统废水、机修废水等)处理措施;3)施工区粉尘、废气的处理措施;4)施工区噪声控制措施;5)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6)人群健康保护措施;7)本工程存料场、弃渣场的挡护工程、坡面保护工程和排水工程;210 8)施工辅助生产区(如混凝土系统、砂石加工系统的生产区及加工场等)、工程枢纽施工区、施工生活营地等所有场地周边的截、排水措施,开挖边坡支护措施、挡护建筑物的排水措施等;9)施工区边坡工程的水土保护措施;10)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农田复耕和植被恢复措施。(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开工后21天内,将废水处理系统的设计与施工计划以及维护系统的运行措施等生产废水处理的专项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3)验收报告和资料:1)环境保护措施质量检奄及验收报告;2)水土保持措施的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4.1.8引用的法律法规(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0号令);(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一1996);(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一l996);(6)《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199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8)《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2002);(9)《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1998);(10)《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11)《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一1995)。4.2施工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检测措施(1)水质环境保护措施沙石料加工系统废水处理工程废水SS含量较高,通常生产1t骨料需用水2.7t,沙石料泥沙含量按8%计,由物料平衡原理确定沙石料废水中SS浓度为3.0×104mg/L。根据有关规定,生产废水中悬浮物应削减80%后排放。可利用沉淀池进行废水处理,废水在池内滞留2小时以上,确保废水达标排放。对生活污水采用集中处置,购置流动厕所。并加强人员素质教育,增强环保意识,避免生活废水流入渠道和周边地区。210 (2)大气环境保护措施选用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施工机械和运输工具,对燃油机械设备加强维护保养,使发动机正常良好运转,安装尾气排放净化器,使尾气达标排放,采用无铅汽油,防止水泥袋破损,对工程施工的车辆道路和混凝土拌和站采取洒水降尘措施。(3)噪声环境保护设计选用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施工机械和运输工具,尽量将噪音机械设备布设在远离声环境敏感区的位置,严格控制夜间作业时间,对施工人员要定期轮换岗位,保证每天连续接触噪声不得超过8小时,噪声集中的施工点,施工人员可采用噪声防护用具。4.2.1生活供水及生活废水处理(1)饮用水水质应符合GB574.9—2006的规定。(2)处理后的废水水质应符合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区规划规定的排放要求,或应遵守GB8978—1996的规定,不得将未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或间接排入河流水体中,或造成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4.2.2生产废水处理(1)基坑排水的排放口位置尽可能设置在靠近河流中的流速较大处,以尽量满足水质保护要求。基坑的经常性排水,应在基坑排水末端设沉淀池,排水量视沉淀池水的浑浊程度而定,做到蓄浑排清。尽量控制水体pH值接近中性时排放。(2)砂石料开采加工、混凝土生产及其它辅助生产系统等的废水处理应实行雨污分流,建立完善的废水处理系统,将各生产系统经常性排放的废水统一收集处理。(3)废水处理系统排出的污泥需进行必要的脱水(或沉淀)处理后,运至指定的弃渣场堆存。防止污泥进入排水系统或排入河道。(4)机修及汽修系统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应建立专用的废水收集管道,对含油较高的机修废水应选用成套油水分离设备进行油水分离,不得任意设置未经处理的废水排污口。(5)混凝土浇筑面的冲洗、冲毛废水,以及灌浆工作面冲洗岩粉的污水和废弃浆液应由专设的沟道集中排放,严禁污水漫流。4.2.3施工区粉尘控制(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设备类型和施工方法制定除尘实施细则,提交监理人批准。(2)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除尘实施细则,随时进行除尘措施的检查和检测。检查和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3)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所在区域环境空气功能区划要求,保证施工场界及敏感受体附近空气中允许粉尘浓度限值控制在SL398—2007表3.4.2规定范围内。(4)承包人制定的除尘措施,应遵守SL398一2007第3.4.3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做到:1)施工期间,除尘设备应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行,并保持良好运行状态;2)选用低尘工艺,钻孔要安装除尘装置;3)混凝土系统配置除尘装置,及时更换和修理无法运行的除尘设备;4)承包人不得任意安装和使用对空气可能产生污染的锅炉、炉具,以及使用易产生烟尘或其它空气污染物的燃料;210 5)散装水泥、粉煤灰、磷矿渣粉应由封闭系统从罐车卸载到储存罐,所有出口应配有袋式过滤器;6)承包人应经常清扫施工场地和道路,向多尘工地和路面充分洒水;7)施工场地内限制卡车、推土机等的车速以减少扬尘:运输可能产生粉尘物料的敞篷运输车,其车厢两侧及尾部均应配备挡板。运输粉尘物料应用干净的雨布加以遮盖;8)洞内施工的液压钻、潜孔钻等应设有收尘装置,钻进不起尘,地下洞室的钻进工作面应设置有效的通风排烟设施,保证洞内空气流通。4.2.4施工区噪声污染控制(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降低噪声的措施,对施工场地进行噪声的检查和监测,检查和监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2)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SL398—2007第3.4.4条的规定,控制生产车问和作业场所地点噪声级卫生限值。(3)生活区噪声声级的限值应遵守SL398—2007表3.2.8的规定。4.2.5固体废弃物处理(1)承包人应负责对其施工场地以及生活区范围内的生产和生活垃圾进行清运填埋,并应设置必要的生活卫生设施,及时清扫生活垃圾,统一运至指定地点。(2)生产垃圾中的金属类废品,应由承包人负责回收利用。(3)承包人应按指定的渣场弃渣,弃渣场应采取碾压、挡护或绿化等措施进行处理。(4)对施工中难以避免滑入河道的渣土、因施工造成的场地塌滑与泥沙漫流等问题,应根据监理人指示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要求,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理。(5)废弃混凝土应运至专设的弃料场,不得在施工场地内任意弃置。4.2.6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应遵守SL398—2007第11.3.1条、第11.3.2条的规定。4.3生态环境保护4.3.1陆生动植物及资源保护(1)承包人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场地范围内进行砍树、清除表土和草皮时,必须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要求进行。(2)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内发现国家保护级的鸟巢、受保护动物和巢穴,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妥善保护。(3)承包人在施工区附近的水域,发现受保护的鱼类应立即报告监理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严禁在施工区以外的保护林区捕猎野生动物。4.3.2景观与视觉保护(1)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好施工场地附近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及温泉等的景观免受工程施工的影响。(2)承包人应做好生活营地周围的绿化和美化工作,保护生态,改善生活环境。修建的各项临时设施应尽可能与周围环境协调。4.4水土保持4.4.1执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210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负责实施本合同责任范围内(包括施工开挖的场地、生活区、施工道路和渣场等)的水土保持措施,并在工程结束后,按合同要求进行场地清理和整治。4.4.2做好水土保持工程措施(1)承包人应做好场内道路上下边坡水土流失的防治工程措施;施工场地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和渣场的冲刷。(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做好料场、渣场的挡护、排水等工程措施和植物种植保护措施,并负责料场和渣场施工期的维护管理工作。(3)承包人应选择不易受径流冲刷侵蚀的场地堆放开挖料和弃渣,并在其堆放场地周边修建临时排水沟引排周边汇水。(4)承包人应保护施工场地周边的林草和水土保持设施(包括水库、渠、塘坝、梯田和拦渣坝等),避免或减少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4.5环境清理4.5.1环境清理措施计划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基本完工后,制定一份环境清理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应包括:(1)环境清理范围(包括本合同施工场地及施工场地以外遭受施工损坏的地区);(2)环境保护辅助工程设施;(3)植被种植措施。4.5.2环境清理(1)在每一施工作业区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应及时拆除各种临时建筑结构和各利临时设施(包括已废弃的沉淀池和临时挡洪设施等)。(2)完工后,承包人应按计划将所有材料和设备撤离现场,工地范围内废弃的术料、设备及其它生产垃圾应按环境规划要求和(或)监理人指示的方式处理。(3)对防治范围内的排水沟道、挡护措施等永久性水土保持设施,应在撤离前进行疏通和修整。按合同要求拆除和撤离的其它设施和结构应及时清理出场。(4)承包人应有责任保证其种植的林草按SL277—2.02第7.2.2条第2款规的“林草恢复期”内成活。(5)占用耕地的料场,应在开采前将剥离的耕植土妥善堆存保管,完工后将其返还摊铺,还田复耕。4.6环境保护工程的验收4.6.1施工期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的检查和验收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临时设施投入使用前,应由监理人会同环保部门代表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为上述检查和验收提供以下资料:(1)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2)各项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布置图;(3)施工质量检查记录;210 (4)生活和生产供水水质、污水和废水处理水质,以及固体废弃物处理效果等的检验和实测资料。4.6.2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本章第4.2~4.5节所涉及的本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包括为环境清理修建的永久性设施,均应由监理人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代表与承包人共同按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为上述永久性环境保护设施的检查和验收提供以下资料:(1)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各项工程布置图;(2)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记录;(3)植被种植计划的完成情况和检查验收记录;(4)“林草恢复期”内,各区植被的维护管理措施。4.6.3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完工验收上述条款所列的全部永久性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项目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向发包人提交要求对全部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进行完工验收的申请报告。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和环境保护部门代表共同进行完工验收。承包人应为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供以下资料:(1)各项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竣工图及其有关的竣工资料;(2)各项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鉴定成果;(3)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验收资料。4.7计量和支付按清单支付5施工导流工程5.1一般规定5.1.1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主体工程的施工导流工程,包括施工导流挡水和泄水建筑物、截流、度汛、基坑排水、排冰、通航、下闸及封堵和施工期下游供水的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5.1.2承包人责任(1)按本合同确定的施工导流方案、导流洪水标准与施工控制性进度,编制本工程施卫导流的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2)按批准的施工导流措施计划和本技术条款的规定,负责完成以下各项工作:1)完成本章第5.1.1条所规定的施工导流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2)保证永久建筑物在干地施工的措施;3)按合同约定,负责提供导流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包括材料和设备的试验、检验,以及设备的运行和维护。(3)协助发包人安排好施工通航和施工期下游供水。(4)导流期间,当河道的天然来水流量小于或等于本合同规定的导流工程设计洪水标准时,承包人应对导流工程的施工安全承担责任。210 (5)当施工期内,遭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发生超标准洪水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采取应急措施,进行防洪防灾的抢救工作。5.1.3主要提交件(1)导流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施工导流建筑物开工前7天,按本章第5.1.1条规定的导流工程项目,编制导流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截流试验报告和截流施工措施方案;2)基坑排水措施;3)防洪和安全度汛措施;4)下闸封堵措施;5)导流工程施工进度计划;6)监理人要求其它补充措施计划。(2)导流建筑物施工图纸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导流建筑物施工前7天,承包人应将其负责提供的导流建筑物施工图纸,提交监理人批准。(3)安全度汛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每年汛期前,将该年度的安全度汛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截至度汛前工程应达到的度汛形象面貌;2)临时和永久工程建筑物的汛期防护措施;3)防汛器材设备和劳动力配备;4)施工区和生活区的度汛防护措施;5)临时通航的安全度汛措施;6)遭遇超标准洪水时的应急度汛措施;7)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施工度汛资料。(4)施工期临时通航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施工期临时通航开始前,将施工期临时通航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5)截流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截流前,将截流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截流施工进度;2)截流时段、截流方式(如立堵、平堵或两者兼有)、截流落差、截流戗堤轴线位置及截流水力参数;3)供料的料源、备料场地储量,各种截流抛投材料的品种、数量和备料情况;4)截流材料抛投的运输设备配置和运输道路情况;5)截流过程水力参数的测试安排;6)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截流资料。(6)下闸封堵和水库蓄水措施计划(无此计划)。5.1.4引用标准(1)《防洪标准》(GB50201—1994);210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0号令);(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I,223—2008);(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5)《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251—2000);(6)《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7)《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防渗墙施工技术规范》(SL174—1996);(8)《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62—1994);(9)导流工程项目的专项技术涉及其它章节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5.2施工期导流控制标准5.2.1施工导流及度汛标准列表说明本工程采用的导流方式、各阶段导流标准及导流程序。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确定的施工导流标准、度汛标准和度汛方式,完成施工图纸所示的挡水建筑物的施工面貌。5.2.2临时通航、下游供水和排冰凌(1)施工期临时通航要求:无;(2)下游供水要求:无;(3)排冰凌要求:无;5.3截流5.3.1截流设计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的要求及水文气象资料,并结合模型试验成果,以及现场施工条件进行详细的截流设计。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截流时段、截流方式(包括龙口位置选择、断面形式及进占方式)、截流落差、截流戗堤轴线位置、水力参数、截流抛投材料的品种和数量、料源、备料场地、主要施工运输设备和运输道路等。5.3.2模型试验论证对大型或重要工程,承包人应进行截流水工模型试验,提交监理人批准,其试验项目包括截流流量选择、龙口尺寸和截流戗堤位置、落差和流速,护底方式、抛投强度、各品种投料数量和顺序、龙口合拢时间,以及配备的测试仪器设备等。5.3.3临时断航在截流期间,对有通航要求的河段,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并配合地方交通部门和灌溉部门,妥善安排好短期断航事项,尽量缩短临时断航时间。5.4导流建筑物施工5.4.1施工排水(见本章1.1.7)5.4.2导流建筑物封堵。无此内容5.4.3导流底孔及未完坝段(或缺口)过水无此内容5.5基坑排水采用潜水泵排明水,排水入临近排水沟。210 5.5.1基坑初期排水承包人应负责围堰截流闭气后的基坑初期排水,初期排水量可根据围堰闭气后的基坑积水、抽水过程中围堰和基础渗水量、堰身和基坑覆盖层含水量及可能降雨量进行估算,初期排水时间应按基坑边坡的水位允许下降速度控制。5.5.2基坑经常性排水承包人应负责排除基坑内施工期的围堰渗水、基础渗水、降水和施工废水,以及不能从施工场地地表排水系统排除而进入基坑的地表汇水,经常性排水措施计划应提交监理人。5.5.3基坑排水设备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基坑初期排水和经常性排水所需的全部排水设备和设施,并负责设备和设施的安装、运行和维修。承包人应保证基坑排水设备不间断持续运行,配置应急的备用设备和设施(包括备用电源),避免造成基坑积水而延误工期。5.6安全度汛和排冰凌5.6.1安全度汛(1)每年汛前,发包人应会同承包人对工程的安全度汛措施和工程应达到的施工面貌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度汛安全。(2)每年讯前,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安全度汛措施,备足防汛所需的材料和设备。5.6.2排冰凌本工程无此项要求。5.7下闸封堵和下游供水本工程无此项要求。5.8施工期临时通航本工程无此项要求。5.9质量检查和验收5.9.1导流建筑物的质量检查本工程的围堰、导流隧洞和明渠、导流底孔建筑物以及临时通航和下游供水建筑物等的土石方开挖、支护工程、土石方填筑工程、地基防渗工程、砌体工程、混凝土工程及钻孔灌浆工程等,应按本技术条款各专项技术章节的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5.9.2主河床截流前验收主河床截流前,应按SL223—2008第6.2.2~6.2.4条的规定进行主河床截流的阶段验收。5.9.3水库蓄水前验收无此项要求。5.10计量和支付(1)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截流方案设计、材料制备与运输、截流施工和水情观测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工程截流”项目的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截流模型试验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210 (3)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基坑排水工作(含基坑初期排水和经常性排水)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4)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施工期防洪度汛和排冰凌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根据合同具体约定,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分年度支付。(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临时导流泄水建筑物的建设和拆除(或封堵)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位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临时导流泄水建筑物的运行维护费用包含在“施工期安全防洪度汛”项目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6)施工期临时通航费用(包括断航期内的补偿费用)和向下游供水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7)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导流泄水建筑物的永久或临时闸门及其启闭机的安拆和建设期运行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6土方明挖6.1一般规定6.1.1应用范围(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工程基础、边坡及其覆盖层等的明挖工程。其开挖工作内容包括:准备工作、场地清理、施工期排水、边坡测量、完工验收前的维护,以及将开挖可利用或废弃的土方运至监理人指定的堆放区并加以保护、处理等工作。(2)本章不包括膨胀性土、多年冻土等特殊地质条件的土方工程。6.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按建筑物土方明挖工程的开挖线进行开挖施工。承包人的现场施工范围应严格控制在发包人指定的永久和临时征地内界内。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自行发生的占地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应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纠纷的全部责任。(2)承包人应对开挖过程中可能引起的滑坡和崩塌体,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在陡坡下施工,应事先做好安全清理和支护。(3)在已有建筑物附近进行开挖时,承包人必须采取可靠的施工措施,保证其原有建筑物的稳定和安全,并尽可能做到不影响其正常使用。(4)承包人应在开挖的危险作业地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6.1.3主要提交件(1)开挖放样资料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7天,承包人应将开挖前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图提交监理人批准,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2)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或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7天,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编制土方明挖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开挖施工平面布置图(含施工交通线路布置图);2)开挖程序与开挖方法;3)施工设备的配置和劳动力安排;210 4)开挖边坡的排水和边坡保护措施;5)土料利用和弃渣措施;6)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7)主要开挖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等。6.1.4引用标准(1)《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一2007);(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6.2场地清理场地清理包括植被清理和表土开挖。其范围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料场、存弃渣场等施工用地需要清理的区域地表。6.2.1植被清理(1)在场地开挖前,承包人应清理开挖区域内的树根、杂草、垃圾、废渣及其它有碍物,主体工程植被清理的挖除树根范围应延伸到离施工图纸所示最大开挖边线、填筑线或建筑物基础外侧3m距离。(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主体工程施工场地地表的植被清理,必须延伸至离施工图纸所示最大开挖边线或建筑物基础边线(或填筑坡脚线)外侧至少5m距离。(3)承包人应注意保护清理区域附近的天然植被,避免因施工不当造成清理区域附近林业和天然植被资源的毁坏,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造成的不良后果。(4)场地清理范围内,承包人砍伐的成材或清理获得具有商业价值的材料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将其运到指定地点。(5)凡属无价值的可燃物,承包人应尽快将其焚毁,并按本技术条款第3章规定确保其周边地区的安全。承包人应按指定的地点掩埋废弃物,掩埋物不得妨碍自然排水或污染河川。(6)场地清理中发现文物古迹,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10款的约定办理。6.2.2表土的清挖、堆放和有机土壤的使用含细根须、草本植物及覆盖草等植物的表层有机土壤,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技术条款第4.5节的规定合理使用有机土壤,并运到指定地点堆放保存,不得任意处置。6.3土方开挖6.3.1土方定义(1)指黄土、粘土、砂土(包括淤沙、粉砂、河砂等)、淤泥、砾质土、砂砾石、松散坍塌体、石渣混合料、软弱的全风化岩体,无须采用爆破技术,直接用手工工具或土方开挖机械进行开挖的土方工程。(2)土类开挖级别划分应符合SL303—2004表C.1.1的规定。5.3.2开挖区临时道路承包人应按SL303—2004第5.3节的规定,以及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进行场内交通道路布置。6.3.3校核测量210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校核测量开挖区域的平面位置、水平标高、控制桩号、水准点和边坡坡度等。监理人有权随时抽验承包人的校核测量成果,有必要时,监理人可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校核测量。6.3.4临时边坡的稳定主体工程的临时开挖边坡,应按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进行开挖。对于承包人自行确定的开挖边坡,或临时边坡保留时间过长,经监理人检查有不安全因素时,承包人应立即进行补充开挖和采取保护措施。6.3.5基础和边坡开挖基础和边坡开挖的施工方法应符合SL303—2004第4.2节的规定。6.3.6边坡的护面和加固为防止修整后的开挖边坡遭受雨水冲刷,边坡的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雨季前严格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冬季施工的开挖边坡修整及其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解冻后进行。6.3.7开挖线的变更在开挖过程中,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可根据土方明挖边坡和基础揭示的地质特性,对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作必要修改,涉及合同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6.3.8边坡安全的应急措施若开挖过程中出现裂缝和滑动迹象时,承包人应立即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设置观测点,及时观测边坡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6.4施工期临时排水6.4.1排水措施(1)承包人应在每项开挖工程开始前,结合永久性排水设施的布置,规划好开挖区域内外的临时性排水措施,保证主体工程建筑物的基础开挖在干地施工。(2)承包人应在边坡开挖前,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边坡上部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开挖和衬护。对其上部未设置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边坡面,应由承包人自行加设临时性山坡截水沟。(3)在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地面排水设施,包括保持必要的地面排水坡度、设置临时坑槽、使用机械排除积水,以及开挖排水沟道排走雨水和地而积水等。(4)在平地或凹地进行开挖时,承包人应在开挖区周围设置挡水堤和开挖周边排水沟,以及采取集水坑抽水等措施,阻止场外水流进入场地,并有效排除积水。6.4.2降低地下水位的排水措施(1)对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基坑需要进行干地开挖时,可根据基坑的工程地质条件采用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并将降低基坑地下水位的施工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2)采用挖掘机、铲运机、推土机等机械开挖基坑时,应保证地下水位降低至最低开挖面O.5m以下。(3)在基坑开挖期间,承包人应对基坑及其周围受降低水位影响的地区进行地下水位和地面沉降观测。承包人应将观测点布置、观测仪器设置和定期观测记录提交监理人。6.4.3保护永久建筑物和永久边坡免受冲刷承包人的临时排水措施,应注意保护已开挖的永久边坡面及附近建筑物及其基础免受冲刷和侵蚀破坏。210 6.5开挖渣料的利用和弃渣处理6.5.1可利用渣料的利用(1)承包人提交的土方开挖施工措施计划中,应对开挖获得的可利用渣料进行统一规划,渣料应首先专用于本工程永久和临时工程的填筑及场地平整等。(2)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堆渣地点和堆渣方式,将可利用渣料运至指定地点分类堆存。渣料堆体应保持边坡稳定,并设有良好的自由排水措施。(3)对监理人确认的可用料,承包人应在开挖、装运、堆存和其它作业时,采取有效的保质措施,保护可利用渣料免受污染和侵蚀。6.5.2弃渣处理弃渣应按批准的土方开挖施工措施计划指定的地点有序堆存,防止雨水冲刷流失,危及施工区及周边地区安全。6.6检查和验收6.6.1土方开挖前的检查和验收土方开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检查:(1)用于开挖工程量计量的原地形测量剖面的复核检查。(2)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工程建筑物开挖尺寸进行开挖剖面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承包人的开挖剖面放样成果作为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3)按施工图纸所示进行开挖区周围排水和防洪保护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6.6.2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土方基础明挖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质量检查和验收:1)按施工图纸要求检查工程基础开挖面的平面尺寸、标高和场地平整度;2)取样检测基础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2)基础面覆盖前的质量检验和验收:1)基础面覆盖前,应复核检查基础面是否满足本章的规定;2)对已开挖完成的土基基础开挖面,应在坝体(或砌体)填筑前清除表面的松土层,并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方法进行压实,受积水侵蚀软化的土壤应予清除,并应在监理人检验合格后立即进行覆盖;3)上述第(1)项基础面开挖完成后的检查验收,与本项规定的在基础面覆盖前进行的基础清理作业后的检验验收是检查和检验目的和性质不同的两次作业,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这两次作业合并为一次完成。(3)永久边坡的检查和验收:1)永久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的复测检查;2)边坡永久性排水沟道的坡度和尺寸的复测检查。6.6.3完工验收各项土方明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土方明挖工程竣工平面和剖面图;(2)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210 6.7计量和支付(1)一般土方开挖按施工图纸所示开挖轮廓尺寸计算的有效自然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承包人完成本章第5.2.1条所列的“植被清理”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土方明挖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土方明挖工程单价包括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场地清理,测量放样,临时性排水措施(包括排水设备的安拆、运行和维修),土方开挖、装卸和运输,边坡整治和稳定观测,基础、边坡面的检查和验收,以及将开挖可利用或废弃的土方运至监理人指定的堆放区并加以保护、处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4)土方明挖开始前,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指示,测量开挖区的地形和计量剖面,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后,作为计量支付的原始资料。土方明挖按施工图纸所示的轮廓尺寸计算有效自然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施工过程中增加的超挖量和施工附加量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开采土料或砂砾料(包括取土、含水量调整、弃土处理、土料运输和堆放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7.地基及基础工程7.1般规定7.1.1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工程建筑物的地基及基础工程。其工程结构型式包括振冲法地基工程、混凝土灌注桩和沉井等基础工程。7.1.2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地基基础工程的地质复勘工作,并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地质资料和地质复勘成果,编制复勘工程地质剖面图,进行地基及基础工程的施工布置,确定地基基础工程的施工顺序。(2)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地基及基础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和施工设备,以及负责地基及基础工程的施工、试验、检验等的全部施工作业。7.1.3主要提交件地基及基础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已确定的地基及基础工程布置方案,分别编制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1)振冲地基:1)振冲桩位及施工场地布置图;2)充填材料级配试验和试桩措施;3)主要机械设备选择;,4)振冲施工工艺及制桩参数;5)质量检验,以及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6)施工进度计划。210 (2)混凝土灌注桩基础:1)灌注桩基础施工场地布置图;2)成桩机械及其配套设备的选择;3)制桩材料和备件的配置;4)桩基施工方案及工艺;5)成孔、成桩试验和措施;6)质量检验,以及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7)施工进度计划。(3)沉井:1)沉井制作和井位施工布置图;2)沉井的浮运、定位和下沉措施;3)沉井基底处理和封底措施;4)质量检验,以及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5)施工进度计划。7.1.4引用标准(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3)《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4)《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防渗墙施工技术规范》(SI174—1996);(5)《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6)《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l06—2003)、(J256—2003);(7)《水电水利工程振冲法地基处理技术规范》(DL/T5214—2005);(8)《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I/T5169—2002)。7.2混凝土灌注桩基础7.2.1一般要求(1)本工程的混凝土灌注桩分为泥浆护壁钻孔灌注桩和沉管灌注桩。其适用范围为泥浆护壁正、反循环钻孔灌注桩、锤击沉管灌注桩和振动沉管灌注桩基础等的施工作业。(2)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规定的桩位、桩型、桩径、桩长,复勘场地地质条件和持力层埋藏深度,选择成孔和成桩施工机具设备(包括打桩、锤击和压桩等的压力机械)。(3)成孔和成桩设备安装就位应平整和稳固,确保施工中不发生倾斜、移动;在桩架或桩管上应设置用于施工中观测深度和斜度的装置。(4)桩基工程施工前,应按施工图纸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成孔或成桩试验,以检验施工参数和工艺,并应将试验成果提交监理人。7.2.2混凝土灌注桩施工(1)材料:1)泥浆材料使用的膨润土和粘土质量应遵守JGJ94—2008第6.2节的规定。2)混凝土使用的水泥、骨料和外加剂应遵守JGJ94—2008第6.3节的有关规定。3)灌注桩钢筋笼使用的钢筋材料质量应遵守JGJ94—2008第6.2.5条的规定。210 4)沉管灌注桩桩头应选用钢筋混凝土预制桩头;其混凝土强度等级应不低于C30,钢号应选用I级钢。在硬土层中施工,尚应采用环形钢板加强。(2)泥浆制备护壁泥浆选用膨润土或高塑性粘土制备的泥浆性能指标应遵守JGJ94—2008第6.3.1和6.3.2条的规定。(3)钻孔与沉管施工:1)泥浆护壁正、反循环钻孔灌注桩钻进成孔施工应遵守JGJ94—2008第6.3.4~6.3.8条的有关规定;2)锤击沉管灌注桩沉管施工应遵守JGJ94—2008第6.5节有关规定;3)振动沉管灌注桩沉管施工应遵守JGJ94—2008第6.5.7~6.5.10条有关规定。(4)冲击成孔与清孔冲击成孔与清孔应遵守JGJ94—2008第6.3.13~6.3.17条的有关规定。(5)钢筋笼制作与吊放:1)钢筋笼的制作应遵守JGJ94—2008第6.2.5条的有关的规定。2)分段制作的钢筋笼连接方式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及遵守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6)水下混凝土制备和灌注水下混凝土制备和灌注应遵守JGJ94—2008第6.3.27~6.3.30条的有关规定。(7)沉管起拔:1)配有钢筋笼的沉管,在放置钢筋笼前,应先灌注部分混凝土至笼底高程,放置钢筋笼后再灌注混凝土至桩顶;2)分段起拔沉管时,前一段拔管高度应能容纳下一段灌入的混凝土量;3)采用倒打拔管法时,在管底未拔到桩顶高程前,倒打和轻击不得中断。7.2.3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项目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其将检查和验收记录提交监理人。(1)灌注桩混凝土浇筑前,应检查的内容包括:1)桩位现场放样成果检查;2)终孔和清孔质量的检查;3)钢筋笼加工尺寸和焊接质量的检查及钢筋笼吊放定位尺寸和保护层厚度的检查;4)导管和预埋管埋设位置和埋设深度的检查。(2)灌注桩混凝土浇筑质量的检查内容包括:1)混凝土原材料的抽样检查;2)混凝土现场取样试验的成果检验;3)水下混凝土浇筑工艺和浇筑质量检查。(3)灌注桩成桩质量检查内容包括:1)灌注桩桩位的检查;2)灌注桩的有效桩径的检查;3)灌注桩的顶底高程和有效长度的检查;4)灌注桩的贯入度标准检验;210 5)灌注桩承载力检验成果的质量检查。(4)灌注桩的成桩检验混凝土灌注桩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GB50202—2002表5.6.4—1和表5.6.4—2的规定。7.2.4灌注桩工程的完工验收混凝土灌注桩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完工验收资料:(1)混凝土灌注桩基工程等竣工图和说明书;(2)混凝土灌注桩基工程材料试验成果报告;(3)混凝土灌注桩基工程试桩、桩基承载试验报告和沉井定位测量试验记录;(4)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7.3计量和支付7.3.1混凝土灌注桩基础(1)钻孔灌注桩或者沉管灌注桩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桩体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灌注桩成孔成桩试验、成桩承载力检验、校验施工参数和工艺、埋设孔口装置、造孔、清孔、护壁以及混凝土拌和、运输和灌注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灌注桩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灌注桩的钢筋按施工图纸所示钢筋强度等级、直径和长度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支付。8.土方回填工程8.1说明8.1.1范围本节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图纸所示的土方回填及压实以及监理人指定的基础处理回填土及压实。8.1.2工作内容工作内容主要包括:现场生产性夯实及碾压试验;回填料加工及运输;永久和临时建筑物周围一般的土方回填和压实;排水设施以及各项工作内容的质量检查和验收等。8.1.2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本章第6.1.1条内的全部工作。(2)承包人应结合本工程对开采和填筑的土料进行合理的平衡,保证填筑工程供料的连续和均衡。(3)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技术指标,以及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完成全部施工作业。8.1.3主要提交件8.1.3.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和本技术条款规定,提供本节所述的土方填筑和碾压所需的全部劳务、监管人员、承包人设备、设施和材料。8.1.3.2土方填筑施工措施计划210 在填筑工程开工前5天,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和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提交填筑和碾压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该项施工措施的内容应包括:(1)施工总布置;(2)土方填筑程序和方法;(3)土方平衡计划;(4)施工机械设备配置;(5)材料加工和供应;(6)进度计划;(7)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8.1.3.3地形测量资料土方填筑工程开工前2天,承包人应将填筑区基础开挖验收后实测的平、剖面地形测量资料报送监理人,经监理人签认的地形测量资料作为填筑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超挖部分除外)。8.1.3.4现场生产性试验计划和试验成果报告土方填筑工程开工前5天,承包人应根据土方填筑料源,提交一份现场生产性试验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试验成果应报送监理人。8.1.3.5完工验收资料土方填筑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1)土方填筑工程(包括填筑体防渗结构)竣工图;(2)土方填筑现场生产性试验成果:(3)土方填筑质量报告;(4)施工期的观测成果;(5)质量事故处理报告;(6)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8.1.4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2)《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251—2000);(3)《土工试验规程》(SL237一1999);(4)《土工合成材料测试规程》(SL/T235—1999);(5)《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1998);(6)《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60—1994);(7)《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DL/T5129—2001)。8.2土石方填筑8.2.1说明8.2.1.1开挖部分的填筑工作,必须在其基础按本技术条款的要求处理和清理完毕,并在监理人签署验收合格证后才能进行。8.2.1.2建筑物开挖部分的土方回填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0%后进行,回填应均匀上升。210 8.2.2土方填筑8.2.2.1回填土料本合同段内的工程项目开挖土方应进行合理调配,有余土的项目应首先满足邻近缺土工程项目的需要。回填料采用基坑开挖料,要满足有关的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8.2.2.2填筑作业(1)对于有密实度要求的填方,承包人应按所选用的土料,根据碾压机械、回填料的性质等进行碾压实验,确定最优含水量、铺料厚度,报监理人批准。(2)对于无密实度要求或允许自然沉实的填方,可直接填筑,不压(夯)实,但应预斟一定的沉陷量。8.2.2.3填筑过程中,施工人员应保证观测仪器与测量工作的正常进行,各部位的填筑必须按设计断面进行,并保证防渗体的设计厚度。8.2.2.4降雨前应及时压实作业面表层松土,并将作业面做成拱面或坡面,以利排水。雨后应晾晒或对填土面的淤泥清除,合格后方可继续填筑。8.3质量检查和验收8.3.1土方填筑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8.3.1.1土方填筑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和验收:(1)填筑前用于计量的地形平面、剖面测量资料的复核检查。(2)填筑前基础面清理的检查和验收。(3)填筑料的物理力学性质的抽样检验。(4)现场生产性试验选定的施工碾压参数及各项试验成果的检查和验收。8.3.1.2施工期质量检查和验收填筑中各项指标的质检试验操作,应遵照《土工试验规程》中的有关章节执行。承包人必须按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的检查频率,对本合同工程进行质量检验和测试。这些检验和测试被认为是最基本的、最少量的质量检验和测试。为保证工程质量,在必要的时候,承包人还应增大检查频率。8.3.1.3承包人应选派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在现场填筑中进行监督和指导。承包人的监督人员应密切配合监理人的工作,及时向监理人报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向监理人提供必要的资料。8.3.1.4填筑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应按本节和国家有关规程规范规定的有关内容和办法执行。8.3.1.5经监理人检查后,认为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对工程缺陷部分进行返工、修理和补强。由此而引起的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负完全责任,其返工、修理或补强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负担。8.3.1.6除承包人的日常质检工作外,在必要时监理人对有怀疑部位和为质检进行的试验项目进行复查,监理人可指令承包人在监理人监督下进行试验,并向监理人提交试验成果资料。如实验结果合格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否则费用由承包人负责。8.3.1.7全部填筑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负责编制本技术条款6.1.3.5条规定的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报告。监理人在收到竣工报告及申请后14天内组织验收。210 8.3.2完工验收土方填筑工程全部完成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验收资料,申请完工验收。8.4计量与支付8.4.1填筑工程最终工程最的计量,按施工图纸所示各种填筑体的尺寸和本技术条款的规定,计算各种填筑体的工程量,工程量以m3。为单位计量。8.4.2上述支付包括填筑所需的加工、运输、堆存、现场生产性试验、填筑、土料填筑过程中的含水量调整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工作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9混凝土工程9.1一般规定9.1.1应用范围(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建筑物的各类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工程的施工,包括混凝土、预制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水下混凝土、碾压混凝土以及泵送混凝土等。(2)本章主要的施工内容包括:混凝土生产(包括混凝土材料、配合比设计、混凝土拌制及混凝土的取样和检验等),管路和预埋件施工,止水、伸缩缝和坝体排水施工,混凝土运输、浇筑以及温度控制和混凝土养护等。(3)本章规定还包括混凝土工程各种类型的模板与钢筋的制作和安装,模板中包括钢筋混凝土模板、钢模板、悬臂模板和特种模板等。9.1.2承包人责任(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工程施工图纸的要求,负责砂、石骨料的生产、运输、贮存和使用。(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本工程的混凝土拌和厂,包括其生产设备的采购、安装、运行管理、维护和拆除,并使其生产能力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施工进度要求。(3)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各种类型模板的制作、安装、拆除和维护,以及钢筋和锚筋的制作和安装。(4)承包人应负责进行混凝土的室内试验、现场试验,以选定混凝土的原材料、最优配合比、施工工艺和浇筑程序。(5)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所示的各种强度等级混凝土的质量要求,负责混凝土的拌和、运输、浇筑、温度控制和养护。(6)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所示预制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制作、运输和安装以及水下混凝土和碾压混凝土的施工。9.1.3主要提交件(1)混凝土浇筑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混凝土工程开工前,编制混凝土浇筑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混凝土浇筑所需的砂石料场(仓)、拌和厂、混凝土运输和浇筑设备、温度控制设施,以及混凝土试验等的布置、设备配置计划及其施工安装措施;2)各种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与室内混凝土试验计划;210 3)混凝土生产、运输、浇筑等的施工工艺和方法;4)现场工艺试验的措施计划;5)混凝土温度控制的专项技术措施;6)施工质量控制措施及其质量检查和检验方法等。(2)混凝土质量检查报表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提供混凝土拌和与浇筑质量的施工记录报表,包括混凝土原材料的品质检查报表、强度等级和配合比试验成果、各种混凝土浇筑分块程序、浇筑记录、质量检查、事故处理、混凝土养护和表面保护等作业记录等。9.1.4引用标准(1)《低热微膨胀水泥》(GB2938—2008);(2)《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4)《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GBJ146—1990);(5)《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GB/T5223—2002);(6)《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5224—2003);(7)《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14370一2000);(8)《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352—2006);(9)《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SL53—1994);(10)《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规范》(SL49—1994);(11)《水工建筑物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SL32—1992);(12)《水工建筑物抗冲磨防空蚀混凝土技术规范》(DL/T5207—2005);(13)《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5169—2002);(14)《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15)《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DL/T5110一2000);(16)《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17)《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JGJ51—2002);(18)《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一1995);(19)《混凝土及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控制规程》(CECS40:92)。9.1.5混凝土的取样和检验(1)混凝土原材料的取样和检验。混凝土原材料的取样和检验应遵守DL/T5144—2001第11.2节的有关规定。(2)混凝土拌和与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测:1)混凝土拌和与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测应遵守DL/T5144—2001第11.3节的规定。2)混凝土施工配合比必须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施工配料必须严格按监理人批准的混凝土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3)混凝土坍落度及混凝土拌和物的水胶比按SL352—2006的规定取样检测。4)混凝土拌和温度、气温和原材料温度的检测方法应遵守SL352—2006的规定。5)各级混凝土试件的各项试验和检测均应遵守SL352—2006的规定。210 9.2模板9.2.1模板材料模板材料应遵守DL/T5110一2000第5章的有关规定。9.2.2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1)混凝土模板的设计,除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的规定外,还应遵守DL/T5110—2000第6章的有关规定。(2)各种混凝土模板制作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DL/T5110—2000第7章表7.O.1的有关规定。(3)承包人应负责异型模板(蜗壳、尾水管等)、特种模板(包括滑动模板、移置模板和永久性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遵守DL/T5110一200第10章的有关规定。(4)、曲面模板的设计和制作,除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混凝土建筑物表面的曲度要求外,其允许偏差应遵守DL/T5110一2000第7.0.1条的规定。(5)模板之间的接缝必须平整严密,建筑物分层施工时应逐层校正下层偏差,模板下端不应有“错台”。(6)模板及支架上严禁堆放超过其设计荷载的材料和设备。(7)模板安装应按混凝土结构物的详图测量放样,重要结构多设控制点,以利检查校正。(8)建筑结构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允许偏差应遵守GB50204—2002第4.2.7条的规定,大体积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允许偏差应遵守DL/T51lO一2000第8.O.9条的规定。9.2.3模板的清洗和涂料(1)钢模板在每次使用前应清洗干净;为防锈和拆模方便,钢模面板应涂刷防锈保护涂料,不得采用污染混凝土和影响混凝土质量的涂剂。(2)木模板面应采用烤石蜡或其它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性涂料进行保护。9.2.4模板的拆除和维修(1)现浇混凝土的模板(如侧模、底模)以及钢筋混凝土与混凝土结构的承载模板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遵守本合同施工图纸和DL/T5110一2000第9.O.1条的规定。(2)墩、台、柱部位的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MPa时,方可拆除模板。(3)特殊模板的拆除时限应由承包人报经监理人批准。(4)预制混凝土构件模板拆除的混凝土强度应遵守施工图纸和DL/T5110一2000第9.O.3条的规定。(5)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模板的拆除,除应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外,其侧面模板应在预应力张拉前拆除,底部模板应在结构构件建立预应力后拆除。(6)经计算和试验复核后,混凝土结构实际强度已能承受自重及其它荷载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提前拆模。未经监理人批准,模板及其支架和支撑均不得任意拆除。(7)模板的安装及拆除作业必须使用专项设备,并应严格按规定的施工程序进行,以避免施工期发生事故,防止混凝土及其模板的损坏。9.2.5模板质量检查(1)现场安装质量检查:210 1)模板及其附件的制作质量应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2)模板安装应有足够的密封性能,以防止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的水泥浆流失;3)重复使用的模板应保持原设计要求的强度、刚度、密实性和模板表面的光滑度,检查发现模板有损坏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更换或修补;4)模板安装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对模板的安装质量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5)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随时检查模板的定线和定位,发现偏差和位移,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2)模板拆除后的检查拆模时间应经过验算。拆模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检查混凝土结构物及其浇筑面质量是否达到施工图纸要求的混凝土强度和平整度,验算成果和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9.3钢筋9.3.1材料(1)混凝土结构用的钢筋和锚筋的规格和质量应遵守DL/T5169—2002的规定。(2)每批钢筋使用前,应按DL/T5169—2002第4.2.2条的规定,分批进行钢筋的机械性能检测。检测合格者才准使用,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3)对钢号不明的钢筋,承包人应按DL/T5169—2002第4.213条的规定进行钢材化学成分和主要机械性能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使用。9.3.2钢筋的加工和安装(1)钢筋表面应洁净无损伤,使用前应将钢筋表面的油漆污染和铁锈等清除干净,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2)钢筋的弯折、端头和接头的加工应遵守DL/T5169—2002第5.2节、第5.3节的规定。(3)钢筋的焊接应按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并遵守DL/T5169—2002第6章的规定。(4)钢筋的气压焊作业应遵守DL/T5169—2002第6.2.8条的规定。(5)钢筋的安装和绑扎应遵守DL/T5169—2002第7章的规定。9.3.3钢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1)钢筋的机械性能检验应遵守DL/T5169—2002第4.2.2条的规定。(2)钢筋的接头质量检验应遵守DL/T5169—2002第6.2节的规定,其中气压焊应遵守DL/T5169—2002第6.2.8条的规定;机械连接应遵守按DL/T5169—2002第6.2.9条规定。(3)钢筋架设完成后,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检查和检验,并做好记录,若安装好的钢筋和锚筋生锈,应进行现场除锈,对于锈蚀严重的钢筋应予更换。(4)在混凝土浇筑施工前,应检查现场钢筋的架立位置,如发现钢筋位置变动应及时校正,严禁在混凝土浇筑中擅自移动或割除钢筋。(5)钢筋的安装和清理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混凝土浇筑前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做好记录,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浇筑混凝土。210 9.4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混凝土的材料、配合比设计及拌和应按本章第14.2节的规定执行。9.4.1混凝土运输混凝土运输应遵守DL/T5144—2001第7.2节的规定。9.4.2混凝土浇筑(1)浇筑前准备应遵守DL/T5144—2001第7.3.1~7.3.4条的规定。(2)在岩基或软基建基面的浇筑混凝土浇筑应遵守DL/T5144—2001第7.3节的规定。(3)混凝土分层浇筑作业应遵守DL/T5144—200]第7.3.6~7.3.8条的有关规定。(4)混凝土浇筑的振捣应遵守DL/T5144—2001第7.3.9条的规定。(5)混凝土浇筑应保持连续性,浇筑混凝土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并应遵守DI/T5144—2001第7.3.11条的有关规定。(6)应在混凝土浇筑工艺设计中,根据搅拌、运输和浇筑的设备能力、振捣性能及气温等因素,详细确定混凝土浇筑层厚度。其浇筑层允许最大厚度应参照DL/T5144—2001表7.3.7的有关数据选定。(7)混凝土浇筑施工缝的处理应按DL/T5144—2001第7.3.14条的规定执行。9.4.3混凝土养护混凝土养护应遵守DL/T5144—2001第7.5节的有关规定。9.4.4混凝土温度控制(1)一般要求:1)本节规定适用于现场浇筑大体积混凝土的温度控制工程,并应遵守DL/T5144—2001第8章的有关规定。其它有温度控制要求的现浇混凝土(如岩壁吊车梁、地下厂房工程)应参照本条有关规定执行;2)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所设置的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浇筑纵横缝、分层厚度、浇筑间歇时间、混凝土允许最高温度及其它温度控制要求,编制温度控制措施专项技术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3)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混凝土搅拌机出机口温度,以及运输、浇筑过程中的温度回升,混凝土允许浇筑温度应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4)混凝土浇筑的纵横缝设置、分层厚度及浇筑间歇时间等,必须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若改变分层厚度时需要专门论证,并提交监理人批准;5)为提高混凝土抗裂能力,混凝土质量除应满足强度保证率要求外,还至少应达到DL/T5144—2001表11.5.11中混凝土生产质量优良的等级水平。(2)降低混凝土浇筑温度降低混凝土浇筑温度应遵守DL/T5144—2001第8.2.1条的有关规定。(3)降低混凝土水化热温升在满足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混凝土各项指标(强度、耐久性、抗裂等)要求的前提下,优化混凝土配合比设计,采取综合措施,减少混凝土单位水泥用量。(4)降低坝体内外温差210 在低温季节前将坝体温度降至施工图纸要求的温度,以降低坝体内外温差,防止或减少表面裂缝。(5)控制浇筑层最大高度和浇筑间歇时间大体积混凝土浇筑应控制浇筑层最大高度和浇筑间歇时间。除施工图纸另有规定外,大体积混凝土浇筑的最大高度和最小间歇时间应遵守DL/T5144—2001.的有关规定。(6)通水冷却:1)初期冷却:初期通水冷却应遵守DL/T5144—2001第8.2.2条3款的规定。2)中、后期冷却:初期冷却结束后,应加强温度检测,控制混凝土温度回升不超过1.5℃,通水冷却的水温、通水流量、最大降温速率以及不同区域坝体混凝土温度控制和温度梯度等要求应按施工图纸要求或监理人指示确定。(7)混凝土表面保护措施混凝土表面保护应遵守DL/T5144—2001第8.2.4条的规定。(8)温度测量混凝土施工过程中的温度测量应遵守DL/T5144—2001条第8.3节的规定。(9)低温季节施工混凝土低温季节施工应遵守DL/T5144—2001第9章的有关规定。9.4.5抗冲、抗磨蚀部位的混凝土施工。(1)本节规定的应用范围为高速水流过流的溢洪道、底孔与底孔进出口段等泄水建筑物。(2)抗冲和抗磨混凝土的材料和配合比应遵守DL/T5207—2005第6章和第7.1节的规定。(3)抗冲和抗磨混凝土施工应遵守DL/T5207—2005第7.2节的有关规定。9.4.6止水、伸缩缝和排水止水、伸缩缝和排水施工应遵守DL/T5144—2001第10.2节的有关规定。9.4.7埋设管路和埋设件(1)坝内排水设施施工应遵守DL/T5144—2001第10.2.5条的规定。(2)冷却水管与接缝灌浆管路埋设应遵守DL/T5144—2001第10.3节的有关规定。(3)金属件埋设应遵守DL/T5144—2001第10.4节的有关规定。9.4.8质量检查和验收(1)}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和验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9.2.1条的规定,对本工程混凝土原材料进行现场抽样检验和入库验收,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2)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9.2.3条的规定进行混凝土拌和物的现场抽样检验,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3)建筑物的混凝土浇筑和成型质量的检查和验收:1)建基面混凝土浇筑前,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对建基面的测量放样成果和建基面的基础清理质量进行检查与验收;2)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建筑物的测量放样成果进行检查和验收。其测量放样成果应提交监理人;210 3)监理人应会同承包人按DL/T5144—2001的有关规定,对现场浇筑的混凝土的强度、浇筑温度和坝体内温度进行检验和检测,其检验和检测成果应提交监理人;4)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对各浇筑面的施工浇筑质量和养护质量,以及各种埋设件的埋设质量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检查和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5)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浇筑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永久结构面的成型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检查和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4)堆石坝面板(趾板)混凝土质量的检验1)面板滑动模板的质量应参照SL49—1994附表A5、A6的有关数据进行检查;2)面板混凝土浇筑质量应参照SL49—1994附表A7、A8的有关数据进行检查,并按SL49—1994附录A1.4.2规定进行取样检测。检测成果应提交监理人;3)面板、趾板的止水设施质量应参照SL49—1994附录A1.5的规定进行检查,止水设施至少每5m检查一点。(5)完工验收混凝土工程建筑物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1)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竣工图(包括布置图和主要结构图);2)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隐蔽工程及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验收报告;3)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永久观测设施的竣工资料及建筑物观测成果;4)混凝土建筑物的缺陷修补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5)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成型复测成果;6)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9.5计量与支付9.5.1模扳(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现浇混凝土的模板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和支付。(2)混凝土预制构件模板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预制混凝土构件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9.5.2钢筋按施工图纸所示钢筋强度等级、直径和长度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为单位计量,一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支付。施工架立筋、搭接、套筒连接、加工及安装过程中操作损耗等所需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9.5.3普通混凝土(1)普通混凝土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混凝土有效工程量不扣除设计单体体积小于O.1m3。的圆角或斜角,单体占用的空间体积小于O.1m3。的钢筋和金属件,单体横截面积小于O.1m2。的孔河、排水管、预埋管和凹槽等所占的体积,按设计要求对上述孔洞回填的混凝土也不予计量。210 (3)不可预见地质原因超挖引起的超填工程量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或变更项目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除此之外,同一承包人由于其他原因超挖引起的超填工程量和由此增加的其他工作所需的费用,均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4)混凝土在冲(凿)毛、拌和、运输和浇筑过程中的操作损耗,以及为临时性施工措施增加的附加混凝土量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5)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进行的各项混凝土试验所需的费用(不包括以总价形式支付的混凝土配合比试验费),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6)止水、止浆、伸缩缝等按施工图纸所示各种材料数量以米(或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米(或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7)混凝土温度控制措施费(包括冷却水管埋设及通水冷却费用、混凝土收缩缝和冷却水管的灌浆费用,以及混凝土坝体的保温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混凝土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8)混凝土坝体的接缝灌浆(接触灌浆),按设计图纸所示要求灌浆的混凝土施工缝(混凝土与基础、岸坡岩体的接触缝)的接缝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9)混凝土坝体内预埋排水管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混凝土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0砌体工程10.1一般规定10.1.1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各类砌体工程建筑物,其工程项目包括坝、厂房、引水渠道、永久生活建筑、道路、桥涵、挡墙、管道支墩、护坡和排水沟等建筑物的石砌体(包括浆砌石、干砌石砌体)工程,以及混凝土小砌块砌体和砖砌体工程。10.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施工图纸、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砌体工程基础的场地清理、材料的加工制备、砌体工程的施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工作。(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工程砌体工程的各种石材、胶结材料,以及砌体工程施工所需的人工、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3)承包人应负责砌体胶结材料及其配合比的试验和选择,以及砌筑工艺的选择。10.1.3主要提交件(1)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砌体工程开工前,将砌体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施工布置图及其说明;2)砌体工程施工工艺和方法;3)主要施工设备的配置;210 4)质量控制和安全保证措施;5)施工进度计划等。(2)砌体材料试验报告承包人应在砌体工程施工前,将各项材料试验成果、提交监理人,其内容包括:1)砌体材料的强度等级试验;2)胶结材料的强度及其配合比选择试验。(3)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砌体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提交以下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1)砌体材料和砌筑胶结材料的取样试验报告;2)砌体工程基础的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3)砌体工程的砌筑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4)质量事故处理记录。10.1.4引用标准(1)《烧结普通砖》(GB5101_2003);(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3)《烧结多孔砖》(GB113544—2000);(4)《浆砌石坝设计规范》(SL25—2006);(5)《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251—2000);(6)《浆砌石坝施工技术规定》(SD120一1984);(7)《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8)《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9)《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JGJ/T14—2004);(10)《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程》(JGJ/T137—2001);(11)《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2000)。10.2石砌体工程10.2.1材料(1)石料:1)一般石料应遵守GB50203—2002第7.1.1条和第7.1.2条的规定;2)砌石坝石料(包括毛石、块石、粗料石)应遵守SL25—2006第3.1.1条的规定。(2)胶凝材料:1)砌体采用的水泥品种和强度等级应遵守本合同技术条款第9.2.1条的规定;2)用于砌筑石砌体工程的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其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配合比成果应提交监理人;拌制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的用水应遵守JGJ63—2006的有关规定。(3)胶凝材料应采用机械拌制,局部少量的人工拌和料至少干拌三遍,。再湿拌至色泽均匀后,方可使用;人工拌和时间应通过试拌确定。拌制过程中应保持粗、细骨料含水率的稳定性,根据骨料含水量的变化情况,随时调整用水量,以保证水灰比的准确性。(4)胶凝材料应随拌随用,胶凝材料的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在运输或贮存中发生离析、析水的胶凝材料,砌筑前应重新拌和,已初凝的胶凝材料不得使用。210 10.2.2浆砌石坝砌筑(1)浆砌石坝胶结材料采用的砂和砾石应遵守SD120一1984第2章的规定。(2)浆砌石坝砌筑体与基岩的连接应遵守SD120一1984第4章第1节的规定:(3)浆砌石坝的砌筑应遵守SD120—1984第4.2.4~4.2.9条的规定,砌体应密实、无架空和漏浆情况。其砌体容重和空隙率的控制应遵守SD120一1984第4.2.21条的规定。(4)浆砌石坝的混凝土防渗体施工应遵守SD120—1984第5.1.3~5.1.15条的规定。(5)浆砌石坝的水泥砂浆勾缝防渗应遵守GB50203—2002第7.2节和第7.3节的规定。10.2.3砌体工程的质量检查(1)砌体工程砌筑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砌筑体基础开挖面的测量放样成果和基础清理质量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2)用于石砌体工程的水泥、水、砂、胶凝材料和砌石等材料,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章第10.2.1条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3)浆砌石砌体的容重和空隙率检查,应遵守SD120—1984第4.2.21条第3款的规定。(4)有抗渗要求的部位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施工图纸的要求确定的部位进行钻孔分段压水试验检查,检查结果应提交监理人。(5)浆砌石砌体的质量检查应遵守GB50203—2002第7章的规定。10.2.4石砌体工程的完工验收石砌体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石砌体工程各项石材的现场试验和检测记录;(2)浆砌石砌体胶结材料配合比检查和试验检验记录;(3)石砌体工程建筑物开挖基面及基础垫层混凝土的质量检查和试验检验记录;(4)石砌体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允许偏差和附属结构物的质量检测和验收记录;(5)浆砌石坝容重(空隙率)和密实度(单位吸水率)的试验检验记录;。(6)浆砌石坝结构允许偏差和附属结构物的质量检测和验收记录;(7)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验收资料。10.3计量和支付(1)浆砌石、干砌石、混凝土预制块和砖砌体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砌筑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砌筑工程的砂浆、拉结筋、垫层、排水管、止水设施、伸缩缝、沉降缝及埋设件等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砌筑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砌体建筑物的基础清理和施工排水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砌筑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1预埋件埋设11.1一般规定11.1.1应用范围210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的水力机械辅助设备系统、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建筑给排水系统、消防系统、各类电缆和接地装置,以及其它设施和设备的预埋管道和预埋件的埋设。11.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负责预埋件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加工、埋设、检查和试验。(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供的施工安装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埋设在混凝土、地下、水中、基岩和其他砌体中的上述预埋件,并对其漏埋、错埋或其它原因造成的损坏负责。(3)承包人在完成单元工程,或分部位项目的预埋件,并经自检合格后,应由监理人组织进行预埋件的检查验收。11.1.3主要提交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供的工程布置图、设备安装图及预埋件等施工安装图纸,编制各单元工程或分部位项目的预埋件一览表和材料采购清单,提交监理人。11.1.4引用标准(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验收规范》(GB50169—2006);(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5)《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GB/T3323—2005);(6)《水轮发电机组安装技术规范》(GB/T8564—2003);(7)《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8)《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1998);(9)《钢焊缝和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T11345—1989);(10)《无损检测焊缝磁粉检测》(JB/T6061—2007);(11)《无损检测焊缝渗透检测》(JB/T6062—2007)。22.2预埋件埋设的一般技术要求(1)承包人选用的所有预埋件材料及配件,其品种、型号、规格、性能应满足施工安装。图纸要求和国家(行业)的现行有关标准。(2)预埋件埋设前应进行清理,清除其内、外表面被沾染的污物。(3)承包人需要局部更改预埋件的埋设位置,应经监理人批准,修改后的预埋件埋设位置应避免与其它埋件干扰,修改后的埋设记录应提交监理人。11.4固定件埋设11.4.1固定件的加工和安装埋设(1)采用焊接固定时,不得烧伤固定件的工作面,无显著变形和位移;采用支架固定时,支架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在浇筑混凝土、砖砌或回填土时,固定件应保持位置正确、牢固可靠。固定件的安装偏差应符合施工安装图纸和供货商技术文件的要求。(2)照明设备专用盒的埋设件的四周应无缝隙,并紧贴饰面。(3)电气部分的固定件埋设应满足施工安装图纸的要求,并遵守GB50168—2006第4章的有关规定。(4)固定件不得跨沉降缝和伸缩缝埋设。11.4.2预埋固定件的交付验收210 (1)预埋固定件埋设完成后,应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按隐蔽工程验收程序进行检查和验收。检查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2)预埋固定件验收时,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以下验收资料:1)预埋固定件埋设竣工图;2)预埋固定件材料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等;3)预埋固定件加工和安装的质量检查验收记录。11.5接地装置埋设11.5.1接地装置的安装与埋设(1)接地体(线)采用搭接焊接,其焊缝长度和质量要求,应满足施工安装图纸的要求,应遵守GB50169—2006第3.4.1~3.4.4条的规定,焊接后应将焊缝清理干净,并作防腐处理。(2)埋设的接地装置应从施工安装图纸规定的地点引出,其引出位置应作明显标记,并采取防腐与保护措施。(3)接地线通过建筑物沉降缝和伸缩缝时,应按施工安装图纸要求采取过缝处理。(4)所有金属设备和构件,均应按施工安装图纸的要求可靠接地。利用各种金属管道、金属构件等作接地线时,保证有可靠的电气连接。(5)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妥善保护好已敷设的接地装置。在交付验收前造成接地装置的损坏或丢失,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置。11.5.2接地装置的交付验收(1)接地装置的隐蔽部位应在土建工程施工进程中进行安装埋设,并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进行检查及验收。臆蔽部位交付验收后,才能进行混凝土浇筑或其它砌筑回填作业。(2)接地装置埋设全部完成后,应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进行接地装置的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以下验收资料:1)接地装置埋设竣工图;2)接地装置材料及外购件的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3)接地装置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11.6预埋件埋设的验收本工程预埋管道、预埋固定件和接地装置等预埋件,应在各相关机电设备安装前,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进行分项验收。其验收资料应列入各单项工程的完工验收资料中。11.7计量和支付(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预埋管道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有效长度(重量)以米(或吨)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米(或吨)工程单价支付。(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永久设备预埋件的安装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设备安装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除此之外,其他预埋件安装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预埋件有效重量以吨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支付。(3)接地系统的预埋件按施工图纸所示接地装置的尺寸计算有效重量(长度)以吨(或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或米)工程单价支付。210 12钢闸门及启闭机安装12.1一般规定12.1.1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各种钢闸门及启闭机的安装。其安装项目包括各类钢闸门及其拦污栅和门(栅)槽,以及各种型式启闭机设备及其承载平台和基础埋件等。安装项目见表12—1。12.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负责接收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根据供货合同和设备到货清单进行检查和验收,并负责设备的运输、保管和贮存。(2)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全部项目的现场安装工作,包括设备试验和试运转,以及提供安装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检测器具。(3)在设备安装和维修期内,承包人应承担全部安装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缺陷修复工作。12.1.3主要提交件(1)安装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钢闸门及启闭机安装前,将本合同项目的安装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安装场地及主要临时建筑设施布置及说明;2)设备运输和吊装方案;3)闸门和启闭机的安装方法和质量控制措施;4)闸门和启闭机的试验和试运转工作大纲;5)安装进度计划;6)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2)设备交货计划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安装进度计划,并根据本合同设备安装进度要求,编制一份要求发包人提供的设备交货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12.1.4引用标准(1)《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1231—2006);(2)《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GB/T3323—2005);(3)《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与认证》(GB/T9445—2005);(4)《液压传动一油液一固体颗粒污染等级代号》(GB/T14039—2002).(5)《金属和其他无机覆盖层热喷涂操作安全》(GB11375—1999);(6)《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与及验收规范》(GB50236—1998);(7)《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8—1998);(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1996);(9)《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析》(GB11345一1989);(10)《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8923—1988);(11)《水电水利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DL/T5018—2004.);210 (12)《水工金属结构焊工考试规则》(SL35—1992);(13)《水工金属结构焊接通用技术条件》(SL36—2007);(14)《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规范》(SL105—2007);(15)《水利水电工程启闭机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SL381—2007);(16)《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L400—2007);(17)《无损检测焊缝磁粉检测》(JB/T6061—2007);(18)《无损检测焊缝渗透检测》(JB/T6062—2007)。12.1.5图纸和技术文件(1)图纸:1)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安装图纸,包括安装控制点位置图、闸门及启闭设备布置图、设备安装图、部件零件图、埋设件图等及相关的水工建筑物图纸;2)设备供货商根据供货合同承包人提供的设备安装图纸。(2)技术文件:1)本合同技术条款;2)本合同引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3)随设备交货时提交的发货清单、设备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安装、运行和维护说明书,以及其它有关的技术文件和资料(以下统称供货商技术文件);4)履行合同中监理人的指示,以及监理人批准的承包人提交件。(3)图纸和技术文件的提交和批准:1)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包括履行合同中监理人的指示和监理人批准的承包人提交件):均应在该项设备安装前,由监理人签发给承包人;2)监理人和承包人有权根据安装工作的需要,要求发包人指示供货商提交补充的图纸和技术文件。12.1.6基准线和基准点发包人应在承包人开始安装工作前,将安装用基准线和基准点的有关资料和控制点位置图提交给承包人。12.1.7安装材料(1)每批安装材料均应附有生产厂家的产品质量证书、使用说明和检验报告等。(2)每批材料均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12.1.8安装前设备检查设备安装前,承包人应逐项检查拟安装设备及其构件与零部件的缺损情况,并作好记录提交监理人。对检查中发现的缺损设备,应明确相应责任,及时进行修复或补齐。12.1.9安装前土建工作面清理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其它承包人提供的土建工作面,按隐蔽工程的验收要求进行检查和验收,确认混凝土浇筑和埋件埋设质量达到施工安装图纸要求后,才能开始安装。12.1.10钢闸门及启闭机的安装、试验和验收承包人完成钢闸门及启闭机安装后,应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和供货商代表,共同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报告应提交监理人。210 12.2一般技术要求12.2.1计量器具和检测仪表(1)安装使用的各种计量器具和检测仪表均应具有产品质量证书,并应经具备校验资质的专业检测单位进行率定和标定。承包人应保证全部计量器具和检测仪表在其有效期内的检测精度等级不低于被测对象要求的精度等级。(2)安装过程中,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应对其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仪表进行校测复验,发现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和检测仪表应及时更换。12.2.2焊接(1)焊工和无损检测人员:1)焊工资格应遵守SL381—2007第4.7.1条的规定;2)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应遵守SL381—2007第4.8.1条的规定。(2)焊接材料的保管和烘焙应遵守DL/T5018—2004第4.3.6条的规定。(3)承包人应按SL36—2006第4.5节的规定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编制焊接作业指导书,提交监理人批准。(4)焊接质量检验:1)所有焊缝均应按SL36~2006第10.2节和第10.3节的规定进行外观检查;2)焊缝的无损检测应遵守SL36—2006第10.4节的规定。(5)焊缝缺陷的返修和处理应遵守SL36—2006第11.3~11.5节的规定。(6)焊后消应处理应符合SL36—2006第8章的有关规定。12.2.3螺栓连接(1)螺栓、螺母和垫圈应分类存放,妥善保管。分箱保管的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在使用前严禁任意开箱。(2)普通螺栓、高强度螺栓连接应遵守SL381—2007第4.9节的规定。12.2.4涂装施工(1)涂装表面预处理施工、质量评定及喷射清理的安全与防护,应符合施工安装图纸和SL105—2007第3.2~3.4节的规定。(2)涂料涂装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涂装材料的品种、性能和颜色应与设备供货商使用的涂装材料一致;2)涂料涂装应按施工安装图纸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应遵守SL105—2007第4.3节和第4.5节的规定;3)涂料涂装的质量检查,应遵守SL105—2007第4.4节的规定。(3)金属热喷涂涂装1)金属涂复合保护系统中金属涂层材料、厚度及配套涂料,应满足施工安装图纸的要求,并遵守SL105—2007第5.2节和第5.3节的规定;2)金属热喷涂施工应满足施工安装图纸的要求,并应遵守SL105~2007第5.4节的规定;3)金属热喷涂的质量检查应遵守SL105—2007第5.5节的规定;210 4)金属喷涂的操作安全还应遵守GB11375—1999的规定。12.2.5橡胶粘合(1)所有闸门橡胶水封接头的粘结工艺,应由承包人通过试验选定。橡胶粘结试验及其工艺报告应提交监理人批准。(2)采用热胶合时,应按橡胶水封供货商提供的操作规程进行粘结和硫化,并应提供与橡胶水封形状和断面一致的加热压模。(3)采用冷粘结时,承包人应编写冷粘结工艺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4)橡胶水封的安装应满足施工安装图纸的要求,并应遵守DL/T5018—2004第8.2.5~8.2.8条的规定。12.3闸门和拦污栅的安装12.3.1埋件安装(1)闸门和拦污栅埋件的安装应遵守DL/T5018~2004第8.1节和第9.2节的规定。(2)浮箱闸门水封埋件的安装,应使每一个孔口的底水封座板埋件表面与两侧侧水封座板埋件表面(包括两相邻孔口共用的侧水封座板埋件)在同~平面上,其平面度偏差应小于2mm。底水封座板与侧水封座板的接头焊缝表面应打磨平整。孔口底部支承闸门的支承墩埋件表面应平整,其高差不得大于2mm,支承面应与两侧水封埋件工作面垂直,其垂直度偏差不大于2/1000。(3)所有埋件工作面上的连接焊缝,应在安装工作完毕和二期混凝土浇注后,仔细进行打磨,其表面平整度和粗糙度应与焊接构件一致。(4)采用充压水封的工作弧门门槽埋件安装就位后,。待弧门安装完成,应做划弧试验。在达到施工安装图纸要求后再焊接固定,并经监理人检查合格后,才能回填二期混凝土。(5)埋件安装完毕后,应对埋件的安装精度进行复测。清理和复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12.3.2平面闸门的安装(1)安装技术要求:1)充压水封的安装应符合施工安装图纸的规定;2)平面闸门的安装应遵守DI/T5018—2004第8.2节的规定;3)闸门主支承部件的安装应在门叶结构焊接完毕,经测量校正合格后进行。所有主支承面应当调整到同一平面上,其误差不得大于施工安装图纸的规定;4)平面链轮闸门门叶安装后,单个链轮及整体链轮应转动灵活,不允许有卡阻和过松、过紧现象,并应满足门叶垂直吊起底部链轮上缘与底部走道之间间隙为20~30mm;5)平面链轮闸门安装后在门槽内升降时,链条与链轮应无卡阻现象,与轨道接触侧应保证80%以上的链轮处于受力状况,不接触链轮的允许间隙不应大于0.1mm;6)充水装置和自动挂脱梁定位装置的安装,应注意与自动挂脱梁的配合,以确保安全可靠地对准并完成挂脱钩动作;7)闸门安装完毕后,应清除所有杂物,在滑动、滚动部位涂抹或灌注润滑脂。(2)试验:1)静平衡试验:将闸门吊离地面100mm,测量闸门上、下游与左、右方向的倾斜,其测量值应遵守DL/T5018—2004第8.2.9条的规定;210 2)无水情况下全行程启闭试验:试验过程检查滑道或滚轮的运行应无卡阻现象;双吊点闸门的同步应达到施工安装图纸要求;水封橡皮无损伤;闸门在全关位置,漏光检查合格、止水应严密。在全过程试验中,必须对水封橡皮与不锈钢水封座板的接触面采用清水冲淋润滑,以防损坏水封橡皮;3)静水情况下的全行程启闭试验:试验应在无水试验合格后进行。试验、检查内容与无水试验相同(水封装置漏光检查改为渗漏量检查);4)动水启闭试验:事故闸门、工作闸门应按施工安装图纸要求,进行动水条件下韵启闭试验,试验水头应尽量与设计水头一致;5)通用性试验:对一门多槽使用的平面闸门,必须分别在每个门槽中进行无水情况下的全程启闭试验合格。12.3.3弧形闸门安装(1)安装技术要求:1)弧形闸门的安装应遵守DL/T5018—2004第8.3节的规定;2)弧形闸门左右铰座轴孔同心度检查合格后,才允许将弧形闸门的支臂与支铰座进行连接;3)弧形闸门各节面板拼装完毕,应用样板检查其弧面的准确性。样板弦长不得小于l.5m;检查结果符合施工安装图纸要求,才能进行安装焊缝的焊接或连接螺栓的紧固;4)弧形闸门安装完毕后,应拆除所有安装用的临时支撑,修整好焊缝,清除埋件表面和门叶上的所有杂物,在各转动部位按施工图纸要求灌注润滑脂。(2)试验:1)无水情况下全行程启闭试验:检查支铰转动情况,闸门启闭过程应平稳无卡阻;水封橡皮与止水座板应接触良好不透光。在本项试验的全过程中,必须对水封橡皮与不锈钢水封座板的接触面采用清水冲淋润滑,以防损坏水封橡皮;2)动水启闭试验:试验水头应尽量接近设计操作水头。动水启闭试验包括全程启闭试验和施工安装图纸规定的局部开启试验,检查支铰转动、闸门振动、水封密封等工作正常。12.3.4弧形闸门充压水封的安装(1)安装技术要求:1)承包人应按施工安装图纸和GB/T50236—1998的规定进行管路的配置及安装;2)充压系统管路必须采用清洁水循环清洗,以清除管路内的氧化皮及污杂物。充压水注入系统前应进行过滤。(2)试验:1)充压水封系统的调试内容包括水位控制器调整、电动阀的模拟动作、水泵试运转、储能罐充压及控制元件的调整;2)系统充压试验采用分级逐步升压,每次保压10分钟后再继续升压,直至达到规定的工作压力,并保压24小时后,检查封水效果。系统压力下降值不应大于15%,系统中的机、电、液各控制元件动作准确可靠;3)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25倍,保压30分钟后,系统压力正常,密封情况良好;210 4)上述试验完成后,应在1.25倍工作压力下保压24小时,检查系统压力及密封情况正常;5)闸门启闭操作过程试验:应检查充压水封控制系统与闸门启闭操作控制系统之间的顺序控制,及相互闭锁条件的正确、可靠性;检查闸门启闭全过程充压水封应处于完全泄压状态,不允许带压操作。12.3.5人字闸门安装(1)安装技术要求:1)人字闸门的安装应遵守DL/T5018—2004第8.4节的规定;2)人字闸门门叶应采用逐节吊装就位、调整、焊接、检查、校正的安装程序。支枕垫座及水封的安装,应满足施工安装图纸要求;3)人字闸门安装检查合格后,应拆除临时支撑,清除门叶上的所有杂物,并对顶、底枢转动部分灌注润滑脂。2)试验:1)启闭试验前,应检查底枢、顶枢、支枕垫座、止水等接触良好,转动灵活;2)无水情况下全行程启闭试验:检查顶、底枢等转动部位的运行情况,做到闸门旋转过程平稳无卡阻,两门叶导卡啮合自如,支枕垫座和水封接触及斜接拄支垫块间接触符合施工安装图纸要求;3)静水情况下全行程启闭试验应检查闸墙变位对顶枢的影响;4)应按设计水头进行挡水试验,检测拱高变化量,测量值应符合施工安装图纸要求,并检查漏水情况。12.3.6浮箱闸门安装(1)安装技术要求:1)承包人应编制浮箱闸门门体拼装和浮运方案,提交监理人批准。浮箱闸门门体拼装和辅助设备安装应符合施工安装图纸的规定;2)浮箱闸门的焊缝质量除进行无损探伤外,还应进行水密性检查。对不合格的焊缝应按本章第21.2.2条的有关规定进行返修处理。水密性检查可采用下列方法之一:①煤油渗透,时限应不小于4小时;②肥皂泡试验:肥皂液浓度应能使小管口吹发的泡沫留在空中飘游,试验时背面加气压力应不小于O.25MPa。3)水封装置安装应遵守DL/T5018—2004第8.2.4~8.2.8条的规定;4)浮箱闸门固定配重的混凝土填筑,应在浮人水库水面后进行。承包人在填筑固定配重时,应按施工安装图纸规定的填筑数量及位置和门体入水的实际状态进行适当调整,使其在水中的重心、浮心及其稳定性应满足施工安装图纸要求。(2)试验:浮箱闸门下水后,承包人应进行下列检查和试验:1)浮箱闸门的浮心、稳心试验;2)浮箱闸门在水库中的拖运试验;3)浮箱闸门封堵孔口试验;4)浮箱闸门从封堵孔口浮离转移试验;210 5)浮箱闸门在存放处的锚泊试验;6)浮箱闸门密封性检查。12.3.7拦污栅安装(1)安装技术要求:1)拦污栅、应按施工安装图纸进行安装,并应遵守DL/T5018~2004第9.2节的规定;2)拦污栅栅叶为多节结构时,其节间的连接,除框架边柱应对齐外,栅条的最大错位应小于栅条厚度的0.5倍。(2)试验:1)活动式拦污栅栅体吊入栅槽后,应作升降试验,检查栅体在槽中应无卡阻现象,各节连接可靠;2)采用自动挂脱梁起吊的活动式潜孔拦污栅,应逐孔进行挂脱动作试验,确保挂脱动作可靠;3)使用清污机清污的拦污栅,应按施工安装图纸要求进行清污试验。12.4启闭机安装12.4.1固定卷扬式启闭机安装(1)安装技术要求:1)启闭机平台的安装高程,应遵守SL381—2007第5.2.2条4款的规定;2)机座的纵、横向中心线与闸门吊耳的起吊中心线的距离偏差应遵守SL381—2007第5.2.2条5款的规定;3)双卷筒串联的双吊点启闭机安装,应遵守SL38l一2007第5.2.2条7款的规定;4)启闭机安装应遵守sL381—2007第5.2节的有关规定;5)每台启闭机安装完毕,应对启闭机进行清理,修补损坏的保护油漆涂层表面,并灌注润滑油、脂。(2)试验:1)电气设备的试验应遵守SL381—2007第5.3.2条规定。对采用PLC控制的电气控制设备应进行模拟信号调试和联机调试;2)无荷载试验:启闭机不带闸门的运行试验,应遵守SL381—2007.第5.3.3条的规定;3)荷载试验:带闸门的启闭试验,:应在设计水头工况下。针对不同类型闸门的启闭机,分别按SL381—2007第5.3.4条规定进行;4)各项试验结束后,全面检查设备应运行正常。12.4.2移动式启闭机(含清污机)安装(1)轨道安装技术要求:1)大车轨道吊装前,应测量和标定轨道的安装基准线;2)小车轨道安装应符合施工安装图纸和SL381—2007第.8.2.3条的规定;3)小车轨道安装应遵守SL381—2007第8.2.2条的规定;4)同跨同端的两车挡与缓冲器应接触良好,有偏差时应进行调整。(2)设备安装技术要求210 移动式启闭机包括单向、双向门式启闭机、桥式启闭机、台车式启闭机及清污机。1)门架、桥架的安装,应遵守SL381—2007第8.2.1条的规定;2)运行机构的安装,应遵守SL381—2007第8.2.4条的规定;。3)电气设备的安装,应遵守SL381—2007第8.2.5条的规定;4)每台启闭机安装完毕,应对启闭机进行清理,修补损坏的油漆涂层表面,并灌注润滑油、脂;5)清污机的安装应参照移动式启闭机相关部件的安装技术要求执行。(3)试验:1)移动式启闭机设备试运转前的检查,应遵守SL381—2007第8.3.2条的规定;2)起升机构和运行机构空载试验的检查,应遵守SL381—2007第8.3.3条的规定;3)静载试验,应遵守SL381—2007第8.3.4条的规定;4)动载试验,应遵守SL381—2007第8.3.5条的规定;5)各项试验结束后,全面检查设备应运行正常;6)清污机的试验应按移动式启闭机相关部件的试运转条款执行。耙斗式清污机应试验耙斗的运行动作,检查其灵活性。12.4.3螺杆启闭机安装(1)安装技术要求:1)启闭机平台的安装高程和水平偏差,应遵守SL381—2007第6.2.2条4款的规定;2)机座的纵、横向中心线与闸门吊耳的起吊中心线距离偏差不应超过±1mm;机座与基础板的局部间隙应不超过O.2mm,非接触面应不大于总接触面的20%;3)每台启闭机安装完毕,应对启闭机进行清理,修补损坏的保护油漆涂层表面,并灌注润滑油、脂。(2)试验:1)电气设备试验,应遵守SL381—2007,第6.3.2条的规定;2)无荷载试验:启闭机不带闸门的运行试验,应遵守SL381—2007第6.3.3条的规定;3)荷载试验应在设计水头工况下,连接闸门进行启闭试验,试验应遵守SL381—2007第6.3.4条的规定;4)各项试验结束后,全面检查设备应运行正常。12.4.4液压启闭机安装(1)安装技术要求:1)液压启闭机的安装包括液压缸总成、液压站及液压控制系统设备、管道及附件、液压缸承载结构及基础埋件和电气设备等;2)液压缸支承机架的安装,应遵守SL381~2007第7.4.2条的规定;3)机架钢梁与推力支座组合面的安装,应遵守SL381—2007第7.4.3条的规定;4)承包人应按施工安装图纸要求进行配管,管路布置应尽量减少阻力;5)液压管路系统安装完毕后,应按SL381~2007第7.4.5条的规定,对管路系统与液压缸、阀组、泵组隔离(或短接)后进行循环冲洗;210 6)液压系统注入的液压油,应遵守SL381—2007第7.4.7条的规定。(2)试验与检测:1)液压管路耐压试验:试验压力:P额<16MPa时,P试=1.5P额;P额>16MPa时,P试=1.25P额;在各试验压力下保压10分钟,管路系统不得有泄漏现象。试验合格后,按施工安装图纸的要求整定各压力阀的工作压力;。2)液压启闭机的试验与检测,还应遵守SL381—2007第7.5节的有关规定;3)各项试验结束后,全面检查设备应运行正常。12.5质量检查和验收12.5.1埋件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埋件安装前,应对安装基准线和基准点进行复核检查,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安装。(2)埋件安装就位后,应在混凝土浇筑前,对埋件的安装位置和尺寸进行测量检查,经监理人确认合格后,才能进行混凝土浇筑。测量记录应提交监理人。(3)混凝土浇筑后,应对埋件的安装位置和尺寸进行复测检查,若经检查发现埋件的安装质量不合格,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处理。12.5.2闸门及启闭机安装质量的检查和验收(1)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本合同所有闸门及启闭机的安装焊接、,表面涂装、安装偏差以及试验成果等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质量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2)闸门及启闭机安装完成后,应由监理人组织进行各项设备的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以下资料:1)闸门和启闭机及其埋件的安装质量检查记录;2)闸门试验和检测成果及启闭机试验和试运转记录。12.5.3完工验收全部闸门及启闭机安装完毕,并经试运转合格,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1)完工项目清单;(2)安装竣工图纸;(3)主要材料和外购件的产品质量证明书和使用说明书;(4)焊接工艺评定报告;(5)安装焊缝质量检验报告;(6)闸门、启闭设备及其埋件的安装质量检验记录;(7)闸门和启闭机的调试及试验报告;(8)重大缺陷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9)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12.6计量和支付(1)钢闸门安装工程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闸门本体有效重量以吨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每吨工程单价支付。钢闸门附件安装、附属装置安装、钢闸门本体及附件涂装、试验检测和调试校正等工作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钢闸门安装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0 (2)门槽(楣)安装工程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每吨工程单价支付。二次埋件、附件安装、涂装、调试校正等工作所需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门槽(楣)安装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启闭机安装工程按施工图纸所示启闭机数量以台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启闭机安装项目每台工程单价支付。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基础埋件安装、附属设备(起吊梁或平衡梁、供电系统、控制操作系统,液压启闭机的液压系统等)安装、与闸门连接和调试校正等工作所需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启闭机安装项目每台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附:闸门及其启闭机安装项目见表12—1。表12-1闸门及其启闭机安装项目一览表编号项目名称闸门、拦污栅、门(栅)槽启闭机轨道备注孔口尺寸(宽×高)(m×m)数量(套)设计水头(水位差)支承型式单重(t)总重(t)型式启闭容量(KN)扬程(行程)(m)数量(套)单重(t/套)总重(t)型号数量(m)重量(t)210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210 正本或副本(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投标文件I注:(本封面格式仅适用于明标投标文件及技术标暗标投标文件正本)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210 评分因素索引表序号评审因素投标文件页码范围1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P  ~P2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与业绩P  ~P3其他主要人员P  ~P4投标报价评分投标报价P  ~P5单价合理性P  ~P6总价承包项目分解P  ~P7其他因素评分投标人财务状况、信誉、业绩P  ~P8投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及完整性P  ~P210 目录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及唱标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二、授权委托书三、联合体协议书(没有则不附)四、投标保证金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六、项目管理机构七、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没有则不附)八、资格审查资料九、原件的复印件十、其他材料210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及唱标单(一)投标函博兴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博兴县打渔张引黄灌区2015年度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的投标总报价,工期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4.如我方中标:(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6.(其他补充说明)。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网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年月日210 (二)投标函附录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1项目经理1.1.2.4姓名:手机:2技术负责人姓名:3工期1.1.4.3天数:日历天………………210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210 二、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210 三、联合体协议书(无此项)(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6、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成员一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210 四、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名称):本投标人自愿参加(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的投标,并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本投标人承诺所交纳投标保证金是本招标文件要求交纳,若有虚假,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附投标保证金交款凭证复印件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210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210 六、项目管理机构(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社会保险210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主要人员信息”在“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档案》”中提供。姓名年龄学历职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主要工作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注:主要人员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及其它主要人员。210 七、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分包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营业执照号码资质等级拟分包的工程项目主要内容预计造价(万元)已经做过的类似工程210 八、资格审查资料(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注:相关材料以本次投标打印的信用档案为准,在“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档案》”中提供。210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近3年指2012年、2013年、2014年)1.财务状况表 财务状况表名称单位年年年一、注册资金二、净资产三、总资产四、固定资产五、流动资产六、流动负债七、负债合计八、营业收入九、净利润2.拟投入本项目的流动资金函拟投入本项目的流动资金函(格式)(招标人名称): 我方拟投入(项目名称)的流动资金为万元,资金来源于,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附后。 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 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在“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档案》”中提供。资金来源填写银行存款、银行信贷或其它形式。210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合同价格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项目描述备注合同项目描述至少包括项目概况,本合同在项目中的地位(部位、合同价格所占比例)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有关验收结论。注:类似项目业绩以本次投标打印的信用档案为准。1、“类似项目”指与本项目类似的工程规模、类似的结构形式、类似的施工工艺的项目。在“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档案》”中提供。210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签约合同价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项目描述备注注:有“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档案》”中提供。210 (五)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210 九、原件的复印件序号名称备注1营业执照2资质证书3项目经理建造师证书4在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打印的本次投标《信用信息公开证明》档案注:要求与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布信用信息档案内容必须一致。210 十、其它材料(投标企业承诺及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材料)注:除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经理建造师证书原件的复印件外;其它所有证件材料由“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档案》”中提供装入投标文件。“该工程按照《山东省水利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指南》进行管理,中标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山东省水利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指南》管理规定”的相关承诺。210 博兴县打渔张引黄灌区2015年度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210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说明:一、施工组织设计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附表六临时用地表210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序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用于施工部位备注210 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序号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已使用台时数用途备注210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单位:人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210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210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210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用途 面积(平方米)位置需用时间210 (项目名称)施工资格审查验证表投标企业:授权代表确认签字:营业执照副本证书编号:法定代表人:资质证书副本证书编号: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证姓名:级别:编号:在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打印的投标《信用信息公开证明》档案一套注:以上验证内容与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查询的信用档案必须一致。验证人:监督人:210 注:投标文件中无须提供此表,本表由投标人填写完成并盖章确认后置于资格审查原件袋中,供评标时使用。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