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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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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2.2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2.3其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3预防和预警机制3.1预防预警信息3.2预防预警行动3.3预警支持系统4防汛应急响应4.1预警级别4.2防范措施4.3工作内容4.4领导分工4.5组织分工—53— 4.6防汛应急结束5抗旱应急响应5.1干旱预警级别5.2防范措施5.3工作内容5.4抗旱应急结束6应急保障6.1通信与信息保障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6.3技术保障7善后工作7.1救灾7.2防汛抢险物料补充7.3水毁工程修复7.4灾后重建7.5防汛抗旱工作评价8附则8.1名词术语定义8.2预案管理与更新8.3奖励与责任追究8.4预案解释部门8.5预案实施时间—53— 1总则1.1编制目的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及《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河南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53—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辖区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道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1.4工作原则1.4.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1.4.2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1.4.3防汛抗旱以保障国民经济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城乡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1.4.4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1.4.5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驻新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主要承担防汛抗旱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1.4.6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53— 1.4.7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市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县级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可设立前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行业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行业管、管行业”的原则,负责本行业、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2.1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下设三个办公室,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指办)设在市水利局,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利局局长兼任;黄河办公室设在新乡河务局,负责黄河防汛抗旱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新乡河务局局长兼任;市区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市区防汛抗旱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建委主任兼任。2.1.1市防指组织机构市防指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政委、指挥长,市委领导、市政府副市长、驻军首长、军分区首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水利局局长、市河务局局长任副政委、副指挥长,—53— 市委宣传部、市建委、市农办、市工业经济发展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教育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粮食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气象局、市电业局、市公路局、市河渠综合管理办公室、市供销社、团市委、市旅游局、省通信公司新乡分公司、市移动通讯公司、市武警支队、市物资集团公司、省人民胜利渠管理局、市农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新乡分公司、新乡石油分公司、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黄河河务局、郑州铁路局新乡火车站、新乡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市信息化办公室等单位负责人为市防指成员。2.1.2市防指职责市防指负责领导、组织、监督、协调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上级的命令,拟订全市防汛抗旱政策性文件及规章制度,及时提出防汛抗旱工作具体部署,组织制定实施市内主要河道防御洪水方案、全市抗旱预案和跨县行政区划的调水方案,配合做好流域防洪和水资源调度工作,及时掌握全市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市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地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组织开展防汛安全检查,组织调配全市防汛抗旱物资和队伍,负责市级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市级防汛抗旱队伍建设,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53— 2.1.3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防汛抗旱重大事件协调。市发改委:负责指导防汛抗旱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水库除险加固、主要防洪河道整治、蓄滞洪区安全建设、防汛通讯工程、水文测报基础设施和抗旱设施等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市工业经济发展局:负责全市工业企业的行业防汛,掌握工业企业的防洪保安情况;负责组建工业企业防汛抢险队伍;负责指导、组织受灾企业恢复生产。协调解决抗洪抢险期间的电力供应。市农办:协调、组织洪涝灾害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工作,研究制定洪涝灾区的优惠政策。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抗旱的日常工作,归口管理防汛抗旱工作。负责全市防洪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编制,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或跨县(市)区的主要防洪抗旱工程;负责防洪除涝抗旱工程的行业管理;负责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人员调配及正规化、规范化建设;负责拟定中型水库、主要防洪河道、重点水闸汛期调度运用计划;负责提供雨情、水情、洪水预报调度方案及安全度汛措施,供领导指挥决策;负责中小型水库、主要防洪河道、蓄滞洪区的度汛、水毁修复工程计划的申报和审批;负责市本级防汛抗旱经费、物资的申报和安排。—53— 新乡黄河河务局:负责全市黄河防洪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制定新乡市黄河防汛工作方案;负责提供黄河雨情、水情、洪水预报方案及安全度汛措施,供领导指挥决策;负责制定黄河分滞洪区、黄河滩区群众迁安方案,协助地方政府做好检查、督促落实;负责大功、北金堤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负责市黄河防汛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防汛、抗旱及蓄滞洪区运用补偿经费的安排、下拨和管理工作;会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做好特大防汛抗旱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市物资集团公司、市供销社、石油公司:负责防汛抢险物资的调拨、供应和必要的储备,并安排专人保管,挂牌存放,保证抗洪抢险急需。市粮食局:负责各粮库的防洪保安工作,做好防汛物资的储备、供应;保证灾区群众粮油及必要食品的供应。市建委、市河渠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城市规划区域内排水设施规划管理工作;掌握市区防汛情况;负责市区内排水管网管理维护和汛期应急排水工作。组织指挥市区抗洪抢险工作;监督检查市区防洪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阻水障碍的清除;负责市区卫河、人民胜利渠、西孟姜女河、赵定排的防洪安全,做好卫河西孟入卫闸和饮马口闸的调度工作。—53— 市民政局:负责洪涝灾害情况的调查和灾害损失评估(洪涝灾情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口径,分头上报);负责遭受洪涝及严重旱灾群众的生活救济工作;组织协调黄河滩区、蓄滞洪区运用时群众生活救济工作;配合市水利局、财政局及地方政府做好蓄滞洪区的运用补偿及群众生活救济工作。省通信公司新乡分公司、市移动通信公司:负责所辖通讯设施的防洪安全;做好通讯设施的检修、调试和管理工作,确保雨情、水情、汛情等防汛信息和调度指令传递的通讯畅通;汛期主动为防汛让路,保证防汛需要。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防汛无线通信的频率调配,排除干扰,确保防汛抢险通讯畅通。市交通局、市公路局:负责境内公路及所属设施的防洪安全及交通系统的安全防汛工作,负责组织交通设施防汛抢险,保障道路畅通,确保防汛抢险、防疫、医疗、抢险人员、物资、设备的及时运送,为紧急抢险和安全撤离人员及时提供交通工具,保证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及防汛车辆顺利通行;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防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强行清除碍洪设施;按照市防指的意见,为防汛车辆提供方便,免征过路费。郑州铁路分局新乡火车站:负责所辖铁路、桥涵等工程设施的防洪安全;责成建设单位清除铁路建设中的碍洪设施;保证防汛抢险、防疫、人员和物资设备的及时运送。—53—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短、中、长期天气预报和气象分析资料,特别是灾害性天气,尽可能提前做出准确的预报,负责提供实时雨情及灾害天气等情况。市公安局:负责抗洪抢险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护好社会秩序;依法严厉打击造谣惑众、毁坏防洪工程、水文测报设施、非法采砂、盗窃防汛抗旱物资、通讯线路等违法犯罪活动,保证防汛抗旱设施正常运用。在紧急防汛期,其通讯工具优先为防汛抗洪服务,确保防汛抗洪工作的顺利进行;协同防汛抗灾机构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协助做好河道清障工作。市司法局、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水法》、《防洪法》、《防汛条例》、《河道管理条例》等防洪法规的执行情况;负责监督贯彻执行上级命令及落实防汛责任制,查处防汛违法违纪行为,对违犯防洪法规和防汛纪律的案件及责任人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市农业局:掌握农业洪涝受灾情况,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灾后生产自救和恢复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监测、预防地质灾害工作,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沉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防御预案制定和监测工作,加大防灾、避灾知识宣传,及时通知危险区域群众转移。—53— 市教育局:负责作好学校危房改造,落实汛期安全度汛方案,加强在校师生的防汛意识教育宣传,暴雨洪水发生后组织师生安全转移。市供电公司:负责所辖电厂(电站)和输变电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本行业的防洪管理;保证防汛、抗旱、抢险、重点防洪调度工程的电力供应,尤其抢险现场电力供应;加强电力微波通信的检修管理,保证防汛通信畅通。新乡水文水资源勘测局:严密监视水文动态,及时提供雨情、水情和水情预测报,当好防洪调度的参谋助手。省人民胜利渠管理局:负责人民胜利渠防洪安全;为减轻卫河因淤积造成的排涝压力,要做好人民胜利渠的引水调度,汛期禁止向市区卫河退水退沙;负责向城市供水和抗旱提供水源。市委宣传部、市广播电视局:负责组织广播、电视、报刊的防汛宣传工作,正确把握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根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的汛情,及时向公众发布防汛信息;跟踪报导防汛抢险、抗旱、救灾活动,以及向社会宣传防汛抢险、抗旱、救灾、抗灾自救知识。市卫生局:负责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市防指提供水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53— 团市委:负责动员、组织全市共青团员、青年,在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积极投入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等工作。市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点)及其设施的安全管理,及时向旅游景区(点)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汛期根据天气情况合理配置旅游线路,确保游客安全。新乡军分区、驻新部队和市武警支队:负责组织指挥全区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和实施抗洪抢险行动,参与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和急难险重抗洪救灾工作,根据汛情、旱情需要,担负抗洪抢险及抗旱救灾任务。市农业银行:负责防汛抢险救灾资金的筹措及发放工作。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新乡分公司:负责灾区群众的财产保险及灾后理赔工作。2.1.4市防指在市卫河共产主义渠管理处和市天然文岩渠管理处设立流域防汛抗旱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分别由两处处长兼任,具体负责处理、协调流域防汛抗旱工作。2.1.5市防指办职责—53—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省防指的决定、调度命令以及市委、市政府的指示;承办市防指的日常工作,组织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督促检查防汛抗旱措施的落实;负责组织市内主要河道防洪抗旱预案的编制、审查和审批重要水工程的洪水调度方案;组织实施市内主要河道、水利工程防洪排涝调度方案;组织协调县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实施防汛抗旱责任制,参与组织抗洪抢险工作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负责防汛通讯、调度现代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计划储备和使用管理工作,提出防汛抗旱经费的分配使用建议计划,并监督实施;及时准确地掌握汛情、旱情、灾情和水利工程的运行状况,必要时发布雨水情信息、水情预报和汛情公报;提出全市防汛抗旱部署和决策意见,供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决策。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防汛抗旱重大事故和表彰先进。2.2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市)、区防指),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本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2.3其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水利工程有重要防洪任务的单位,汛期可组建临时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跨行政区域的,可组织联合防汛指挥机构;有防洪任务的部门、行业、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机构。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53— 3预防和预警机制3.1预防预警信息3.1.1汛情信息(1)市级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2)市级气象、水文部门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河道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半小时内报到市防指,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15分钟内报到市防指,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3.1.2工程信息(1)堤防工程信息。a.当主要河道发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闸坝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闸坝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在每日8时前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有关县(市)、区防指,转报市防指。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工程防汛指挥机构、县(市)、区防指应在险情发生后及时报市防指,并在1小时内将初步核实的险情基本数据报到市防指。—53— b.当各类河道堤防和闸坝等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以及提供抢险物资和抢险队伍支持。(2)水库工程信息。a.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各类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立即上报市防指,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核实的险情基本数据报市防指,小型水库出险应在半小时内将初步核实险情基本资料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2小时内报市防指。b.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防洪抢险预案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53— c.当出现特大暴雨时,有漫坝危险,或发生重大险情,危及大坝安全,同时通信中断无法向上级请示决策时,水库防汛指挥机构可按照水库汛期控制运用方案中的非常措施执行,以确保大坝安全,减少灾害。d.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水库管理部门应立即向县(市)区、市、省防指报告,县(市)、区防指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保证群众安全转移,以减少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3.1.3洪涝灾情信息(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2)洪涝灾情发生后,县(市)、区防指及市民政、建委、交通、公路、电力、农业等部门应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对人员伤亡等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应立即将初步情况报到市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1小时内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市防指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和省防指报告。(3)县(市)、区防指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53— 3.1.4旱情信息(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2)市、县(市)区防指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县(市)、区防指和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3.2预防预警行动3.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城镇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涉及河湖度汛安全的在建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4)—53— 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河道、水库和城市防洪预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蓄滞洪区安全转移预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城市抗旱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河道堤防险工险段及水库病险部位,还要制定工程抢险方案,并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市级防汛常备物资储备总价值250万元,其中专业储备150万元,市级社会代储价值100万元。各县(市、区)、重点防洪工程及受洪水威胁单位的防洪物资储备定额,根据《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中标准确定。防汛物资可采取自储、委托储备、社会号料等多种储存方式。(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蓄滞洪区的预警回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8)—53— 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加强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河道、水库、蓄滞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且影响防洪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责令限期拆除或依法强行拆除。3.2.2河道洪水预警(1)当主要河道即将出现洪水时,水文部门应按照《水文情报预报规范》要求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并及时向市、县(市)、区防指和有关单位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2)当主要河道发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由市防指或市防指授权有关县(市)、区防指向社会公布有关汛情、工情、灾情以及抢险情况等;发生超标准洪水时,工程所在县(市)、区防指可依法向社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在辖区内调用抢险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等。(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河道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紧急情况下,水文部门每小时更新一次水情。3.2.3渍涝灾害预警—53— 我市卫河、天然文岩渠、金堤河等流域为渍涝易发地区。有关县(市)、区防指应根据降雨情况和水情预报,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并向社会发布。必要时,及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3.2.4山洪灾害预警(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气象、国土资源、水文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3.2.5蓄滞洪区预警(1)—53— 蓄滞洪区管理单位应根据滞洪区运用方案拟订群众安全转移方案,由所在地政府组织审批。黄河蓄滞洪区、滩区群众转移方案由市黄河河务局编制,报市政府审批。良相坡、长虹渠滞洪区群众转移方案,根据省防指关于良相坡、长虹渠滞洪的运用方案,由卫辉市防指会同市卫河共产主义渠管理处编制,由卫辉市政府审批,报市防指备案。(2)蓄滞洪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区防指。(3)准备启用蓄滞洪区时,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汛情和运用方案,迅速启动预警系统,组织群众安全转移。3.2.7干旱灾害预警(1)市、县(市)区防指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2)市、县(市)区防指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3)市、县(市)区防指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3.2.8供水危机预警因干旱引起的大范围供水危机,由市、县(市)区防指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3.3预警支持系统3.3.1洪水、干旱风险图—53— (1)市、县(市)区防指和有关部门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洪水风险图、蓄滞洪区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卫河、共产主义渠、天然文岩渠等主要河道的决口洪水风险图由市水利局组织制定。(2)市、县(市)区防指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3.3.2防御洪水方案(1)市、县(市)区防指和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河道、水库洪水方案,主动应对各类洪水。(2)市、县(市)区防指和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变化的情况,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3)黄河、卫河流域防御洪水方案,按照黄河防总、省防指的规定执行。卫河、共产主义渠、天然文岩渠等河道防御洪水方案由市防指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其它河道防御洪水方案,按管理权限,由河道所在县(市)、区防指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经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必须严格执行。3.3.3抗旱预案(1)市、县(市)区防指和有关部门应组织编制抗旱预案(包括城市抗旱预案),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2)—53— 各类抗旱预案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布实施,报市防指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各有关地区应贯彻执行。4防汛应急响应4.1预警级别4.1.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预警(1)黄河花园口发生10000立方米每秒以上洪水;(2)主要河道发生超标准洪水或决口;(3)某县(市)、区发生特大洪涝灾害或数县(市)、区同时发生严重洪涝灾害;(4)中型水库垮坝或数座中型水库同时出现重大险情。4.1.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预警(1)黄河花园口发生6000~10000(不含10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2)数条主要河道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或某条骨干河道发生决口漫溢或卫河启用蓄滞洪区;(3)某县(市)、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或数县(市)、区同时发生较大洪涝灾害;(4)小(一)型水库垮坝或数座小(二)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或某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4.1.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预警(1)—53— 黄河花园口发生4000~6000(不含6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滩区部分漫滩或防洪工程出现重大险情;(2)数条主要河道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某条主要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或数条骨干河道发生重大险情,或主要河道的重要支流发生决口漫溢;(3)某县(市)、区发生较大洪涝灾害或数县(市)、区同时发生一般洪涝灾害;(4)小(二)型水库垮坝或某座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4.1.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预警(1)黄河发生4000(不含4000)立方米每秒以下洪水或部分漫滩;(2)某条主要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某条主要河道发生低于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或某条主要河道重要支流、某条骨干河道发生重大险情;(3)某县(市)、区发生一般洪涝灾害;(4)小(二)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4.2防范措施根据预报或实际出现汛情等级,确定防范措施。4.2.1一般(Ⅳ级)当发生四级预警情况时,可视情采取下列相应措施:—53— (1)市防指办负责人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向市防指负责日常工作的副指挥长报告汛情;(2)市防指值班负责人进岗到位,市防办主任、气象台台长、水文站站长进岗到位;(3)市防指办向县(市)、区防指通报汛情。4.2.2较大(Ⅲ级)    当发生三级预警情况时,可视情采取下列相应措施:(1)市防指副指挥长(水利局长)或委托有关负责人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向市防指负责日常工作的副指挥长报告汛情,副指挥长向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特殊情况下向主要领导)报告汛情;(2)市防指带班领导及分管领导进岗到位,召开汛情分析会,各部门、各单位领导进岗到位;(3)市防指部署防御工作,下发防御通知;(4)市防指组织指挥全市防洪抢险救灾工作。    (5)有关县(市)、区防指可视情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   4.2.3重大(Ⅱ级)    当发生二级重大预警情况时,可视情采取下列相应措施:(1)市防指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市防指副指挥长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汛情;(2)市委、市政府领导进岗到位,部署防御对策;—53— (3)市防指下达防御紧急通知;(4)市委、市政府成立抗洪抢险救灾领导小组,实行统一领导,按有关规程分组实施;(5)按照《防洪法》等有关规定,市防指可视情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督促有关县(市)、区全面启动防汛应急预案。有关县(市)、区防指视情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   4.2.4特别重大(Ⅰ级)    当发生一级预警情况时,可视情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1)市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防指全体成员参加,作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2)按照《防洪法》等有关规定,可视情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市委、市政府成立抗洪抢险救灾领导小组,实行统一领导,按有关规程分组实施; (3) 市委、市政府、 市防指下达防御紧急通知, 市委、市政府领导进岗到位,部署防御对策;(4)市防指联系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   (5)市防指全面启动防汛应急预案,安排和督促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全面履行相应的防汛职责。督促相关县(市)、区防指启动应急预案。有关县(市)、区防指视情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53— 4.3工作内容4.3.1组织指挥(1)市防指在省防指指导下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行使全市防汛指挥权;(2)各级防指、市防指各成员单位、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和其它有防洪任务的厂矿企业及单位和部门汛期均实行24小时值班;(3)在暴雨、洪涝时发生地质灾害,市国土资源局应按有关规定,将地质灾害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原因和造成的损失及时上报。4.3.2灾害救助在防汛期间出现重特大灾情,由市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自然灾害抢险救灾工作。4.3.3信息发布(1)市防指负责发布汛情公报、防汛紧急警报、灾情;(2)市气象局负责发布暴雨消息、台风等灾害性天气信息;(3)其他部门发布有关汛情、灾情等信息需报市防指同意。4.3.4预测预报(1)市气象局预报暴雨的时间、强度、量级和范围;(2)市水文水资源勘探局预报主要河道水位、流量等水情;—53— (3)市国土资源局预报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点、强度和时间;(4)一般汛情12小时预报一次,较大汛情6小时预报一次,重大汛情2小时预报一次,特别重大汛情1小时预报一次,遇特殊情况增加预报次数。预测预报结果按规定表格填写,经领导签字后上报市防指,预测预报信息未经市防指同意不得外传。4.3.5水利工程调度(1)主要河道、中型水库由市防指调度,其余河道、小型水库由各县(市)、区防指或主管部门负责调度;(2)市防指对全市水利工程有权优先调度。4.3.6物资车辆调用(1)发生重大以上汛情时,市防指有权在全市范围内调用防汛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大局,主动配合;(2)市级物资车辆调用由市防指统一安排;(3)各地要求调用市级物资的,由当地防指提出书面申请,经市防指同意后下达调运任务。4.3.7人员物资撤离(1)各地、各部门要按防洪预案组织转移受灾地段人员和物资;(2)对重要物品、有毒物品及易燃易爆物品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处理。4.3.8新闻采访—53— (1)报道汛情、灾情必须真实,不得随意夸张;天气预报、洪水预报、汛情公告必须按市防指、气象和水文部门提供的材料公布,不得随意修改;(2)综合性报道、向上级新闻单位和对外的报道,需经宣传报道组审查后才能发布;(3)电视台在暴雨发生24小时内编辑洪灾录像专辑,上报市防指。4.4领导分工4.4.1市委书记、市长负责指挥全市防汛工作。4.4.2分管防汛的市委领导负责指导协调全市防汛工作。4.4.3分管防汛的副市长具体负责全市防汛工作。4.4.4赴各县(市、区)指导防汛抢险的市委领导、副市长由市防指会同市委办、市政府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4.5组织分工重大汛情时,市委、市政府成立抗洪抢险救灾领导小组,下设决策指挥组、专家调度组、纪检督查组、抗洪抢险组、综合统计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各组按职责分工开展抗洪抢险救灾工作。4.5.1决策指挥组:由市委、市政府、军分区主要领导和市防指组成。牵头单位为市委办、市政府办,责任人为指挥长。主要职责:1.发布抗洪救灾紧急动员令;2.—53— 决定重大险情的抢险方案;3.决定调用抢险队伍;4.负责请示省政府、省军区调派物资、部队支援抢险;5.决定抗洪抢险的其他重要事项。4.5.2专家调度组:由市政府办、市水利局、市黄河河务局、市建委、市气象局、市国土资源局、新乡水文水资源勘探局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牵头单位为市政府办,责任人为市水利局局长、市黄河河务局局长、市建委主任。主要职责:1.负责汛情、灾情、工情的汇总;2.负责暴雨、洪水和山洪灾害的预测预报;3.负责水利工程防洪调度;4.根据灾情、险情提出防御对策措施。4.5.3纪检督查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组成。牵头单位为监察局,责任人为市监察局局长。主要职责:1.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市防指抗洪救灾命令和决定,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及时到岗,全力做好抗洪抢险等工作;2.监督检查抗洪救灾资金、物资调拨到位情况;3.查处抗洪抢险救灾中渎职行为和违纪案件。4.5.4抗洪抢险组:由市政府办、军分区、武警部队、驻新部队、市公安局、新乡电业局、市交通局、市公路局、省通信公司新乡分公司、市移动通信公司、市教育局、市旅游局、市卫生局、市水利局、新乡市黄河河务局、市建委等部门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组成。牵头单位为市政府办,责任人为市政府分管农业副秘书长。主要职责:1.负责各类险工险段的抢险救灾;2.—53— 负责抢险救灾车辆、船只的调集;3.负责抢险设备、物资的调用;4.负责市委、市政府、市防指和重要防汛部门的供电、通讯保障;5.及时组织修复水毁工程。4.5.5综合统计组:由市政府办、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公路局等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组成。牵头单位为市政府办,责任人为市府分管信息副秘书长。主要职责:1.掌握抗洪救灾动态,综合汇总情况,编写抗洪救灾简报;2.负责向省委、省政府、省防指及有关部门汇报汛情、灾情、抢险救灾工作;3、负责各地灾情的收集、核查、汇总。4.5.6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广播电视局、新乡日报社、新乡人民广播电台等新闻宣传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组成。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人为市委宣传部副部长。主要职责:1.及时落实市委、市政府抗洪救灾命令、决定及暴雨信息、汛情公报等的播报任务;2.及时报道各级党委、政府、防指组织抗洪抢险活动情况和广大军民在抗洪抢险救灾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3.准确报道灾害情况;4.编辑洪灾和抗洪录像专辑。4.5.7后勤保障组:由市接待办领导和有关人员组成,责任人为市接待办主任。主要职责:1.负责市委、市政府、市防指值班领导和工作人员的生活安排;2.负责来新慰问的上级领导和兄弟市领导的生活安排;3.负责上级派遣来新支援抗洪抢险部队的生活安排;4.抢险救灾车辆具体安排。—53— 4.6防汛应急结束4.6.1当洪水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或险情基本消除时,市、县(市)区防指可视汛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4.6.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未使用的应当及时归还或入库储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它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县(市)、区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4.6.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县(市)区防指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5抗旱应急响应5.1干旱预警级别根据旱情指标,一般分为四级,即Ⅰ级预警(特大干旱)、Ⅱ级预警(严重干旱)、Ⅲ级预警(中度干旱)和Ⅳ级预警(轻度干旱)。Ⅰ~Ⅳ级干旱预警颜色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5.1.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预警(轻度干旱)(1)受旱面积超过播种面积10%,且预计10天内无雨;(2)区域连续一个月降水量比多年平均偏少70%;—53— (3)发生跨县(市)区域性轻度干旱;   (4)一座以上县城发生轻度干旱。5.1.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预警(中度干旱)(1)受旱面积超过播种面积20%,且预计10天内无雨;(2)区域连续一个月降水量比多年平均偏少70%;(3)跨县(市)区域性中度干旱;   (4)两座以上县城发生中度干旱。5.1.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预警(严重干旱)(1)受旱面积超过播种面积35%,且预计10天内无雨;(2)区域连续二个月降水量比多年平均偏少60%;(3)发生跨县(市)区域性严重干旱;   (4)两座以上县城发生重度干旱。5.1.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预警(特大干旱)(1)受旱面积超过播种面积55%,且预计15天内无雨;(2)区域连续三个月降水量比多年平均偏少70%;(3)发生跨县(市)区域性特大干旱;   (4)两座以上县城同时发生极度干旱。5.2防范措施5.2.1轻度干旱(1)市防指发布蓝色预警。(2)市防指办分管副主任主持会商,有关技术人员参加。—53— (3)县(市)、区抗旱部门严格按照报旱制度,每旬上报当地旱情信息、综合旱情和供需水状况,每10日预测一次未来供需水状况和旱情发展趋势。市防指办对所报旱情信息,进行分析整理,上报市政府和省防指。(4)县(市)、区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检查抗旱专用物资储备、交通、运输等以备调用。检查备用线路与网络准备启用,保持与上下级防汛抗旱机构的密切通讯联系。(5)水文、气象旱情监测网点坚持进行与旱情有关的各项观测,雨量站增加干旱期间的降水量观测。(6)受旱地区水利部门根据水源情况,组织群众进行灌溉。并对水源变化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大中型水利工程在严格执行防洪调度规程的同时,注意利用雨季适量拦蓄雨洪,回灌补充地下水。保证城市居民和一般企事业单位的正常供水,不实行严格限量。5.2.2中度干旱(1)市防指发布黄色预警。(2)市防指办主任组织由气象、水利、水文等部门负责人进行会商。(3)—53— 县(市)、区抗旱部门严格按照报旱制度,每旬上报当地旱情信息、综合旱情和供需水状况,每10日预测一次未来供需水状况和旱情发展趋势。旱情较为严重的地方,加报旱情信息,市防指办对所报旱情信息,进行分析整理,上报市政府和省防指,并向有关部门如财政局、农业局、民政局、气象局、林业局等单位通报当前旱情。(4)市防指下发防旱抗旱通知,提出抗旱防旱的对策和具体要求,下达指导性抗旱灌溉任务。同时下派工作组,深入旱区第一线,收集旱情信息,发现抗旱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检查指导当地抗旱工作。(5)水文、气象旱情监测网点坚持进行与旱情有关的各项观测,旱情严重的地方,雨量站增加干旱期间的降水量和墒情观测。气象部门做好人工增雨的各项准备工作。向新闻媒体通报旱情,适时报道有关旱情发展情况。(6)大中型灌区根据蓄水量全部投入抗旱灌溉,努力将受益范围内的农田普灌一次。引黄灌区要加大引黄力度,尽可能的多引黄河水,并适当进行补源。井灌区要充分发动群众,抽水灌溉,努力扩大灌溉面积。抗旱服务队全部出动抢灌,为群众搞好服务。在旱情较重的地方实行人工增雨作业。推广应用抗旱化学试剂,提高植物的抗旱能力。5.2.3重度干旱(1)市防指发布橙色预警。(2)市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由市农办、市农业局、气象局、民政局和财政局等领导参加。—53— (3)县(市)、区抗旱部门严格按照报旱规定,每星期上报当地旱情信息、综合旱情和供需水状况,每7日预测一次未来供需水状况和旱情发展趋势。市防指办对所报旱情信息,进行分析整理。上报市政府和省防指。并向有关部门如市农办、财政局、农业局、民政局、气象局等单位通报当前旱情。(4)市政府发出抗旱紧急通知,召开电视电话会,安排部署抗旱工作。涉农部门的领导和干部要深入抗旱一线。帮助群众解决抗旱中的实际困难。(5)市政府派抗旱检查工作队,督促指导各地抗旱工作。工作组由市政府办牵头,抽调有关局委领导,实行分片包干,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市政府召集有关局委领导研究,提出解决办法。(6)水文、气象部门临时增加10%的旱情监测点,内容包括地下水位、陆面和水面蒸发和植被状况等,全市各级雨量站增加干旱期间的降水量观测,有降水时每日8时和20时各观测一次。向新闻媒体通报旱情,适时报道有关旱情发展情况和抗旱中的典型经验。(7)大中型灌区根据蓄水量,放弃部分农田的灌溉,确保对城市和农村安全供水。引黄灌区要加大引黄力度,尽可能的多引黄河水,并适当进行补源。井灌区要充分发动群众,抽水灌溉,努力扩大灌溉面积。抗旱服务队全部出动抢灌,为群众搞好服务。—53— (8)城市适度超采地下水以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和重要工业部门的生产。城市动用后备水源,维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和重要工业企业生产,启动应急供水预案。(9)由市民政局牵头深入旱区,核实灾情,提出救灾方案;农业局提出补种的指导方案;财政局及时下拨抗旱经费,用于临时水源工程建设和调水费用的补助。(10)缺水严重的城镇限量供水。除市重要机关、企业如发电、供水、供暖、天然气等保证充分供水外,暂停和压缩部分工矿企业生产,关闭70%的高耗水服务业。(11)农村出现严重临时性饮水困难的地方,组织有关单位和社会上的力量以及各级抗旱服务队,定时、定量为群众拉水,确保农村饮水安全。5.2.4特大干旱(1)市防指发布红色预警。(2)市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市农办、市水利局、农业局、气象局、民政局和财政局等领导参加。并邀请省防指负责人到会指导,邀请省水利、抗旱节水和减灾专家到会咨询。(3)—53— 县(市)、区抗旱部门严格按照报旱规定,每2天上报当地旱情信息、综合旱情和供需水状况,每5日预测一次未来供需水状况和旱情发展趋势。市防指办对所报旱情信息,进行分析整理,上报市政府和省防指,并向有关部门如市农办、财政局、农业局、民政局、气象局等单位通报当前旱情。(4)市委、市政府联合发抗旱紧急通知,召开电视电话会。动员全党全民团结一致,齐心协力,开展抗旱减灾工作。(5)市政府派抗旱检查工作队,督促指导各地抗旱工作。工作组由市政府办牵头,抽调有关局委领导,实行分片包干。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市政府召集有关局委领导研究,提出解决办法。(6)水文、气象部门临时增加30%的旱情监测点,内容包括地下水位、陆面和水面蒸发和植被状况等,全市各级雨量站增加干旱期间的降水量观测,有降水时每日8时和20时各观测一次。(7)向新闻媒体通报旱情,适时报道有关旱情发展情况和抗旱中的典型经验。(8)大中型灌区根据蓄水量,放弃大部分农田的灌溉,适量动用水库的死库容,确保对城市和农村安全供水。引黄灌区要加大引黄力度,尽可能的多引黄河水。井灌区要充分发动群众,适当超采地下水,保证口粮田的灌溉。(9)城市适度超采地下水以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和重要工业部门的生产。城市动用后备水源,维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和重要工业企业生产,启动应急供水预案。—53— (10)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全力做好抗旱工作。由民政局牵头深入旱区,核实灾情,提出救灾方案;农业局提出补种、改种指导方案,并指导各地进行抗旱补种和改种;市财政局及时拨付抗旱经费,用于临时水源工程建设和调水费用的补助;气象部门抓住每次可利用的气象时机,实行人工增雨作业,缓解全市旱情。(11)缺水严重的城镇限量供水。除市重要机关、企业如发电、供水、供暖、天然气等保证充分供水外,暂停和压缩部分工矿企业生产,关闭90%的高耗水服务业。并实行临时性浮动水价,对超过低限生活和生产用水定额以上部分实行双倍累进浮动水价。(12)农村出现严重临时性饮水困难的地方,组织有关单位和社会上的力量以及各级抗旱服务队,定时、定量为群众送水,确保农村饮水安全。(13)经省防指批准,由市防指指挥长宣布全市进入干旱缺水紧急状态,实施旨在保持社会稳定和城市正常运转所必需的临时性法规和行政命令,对全市可利用水资源实行统一管制和配给。5.3工作内容5.3.1组织指挥:市防指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行使全市抗旱指挥权;发生严重旱情时,市防指有权在全市征用抗旱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大局,主动配合。5.3.2信息发布:—53— 市防指负责发布旱情和灾情信息,任何其他部门或个人未经市防指同意,不得发布有关旱情和灾情信息。5.3.3旱情测报:(1)市气象局负责预报天气情况和有关气象信息,特别是中长期天气预测;(2)水文部门负责测报降水量、蒸发量和主要河道、水库水位、流量、蓄水量;(3)县(市)、区抗旱部门负责上报旱情、灾情和抗旱工作情况。测报(上报)的信息必须客观、真实,并按规定格式填写,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后上报市防指,测报(上报)的信息未经市防指同意不得外传。5.3.4新闻采访:报道旱情、灾情必须真实,不得随意夸张;天气预报、旱情公告必须按市防指或市委宣传部提供的材料公布,不得随意修改;电视台在灾后应抓紧编辑抗旱录像专辑,上报市防指。5.4抗旱应急结束5.4.1当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或供水基本解决时,市、县(市)区防指可视旱情,宣布结束紧急抗旱期。5.4.2—53— 依照有关紧急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抗旱期结束后,未使用的应当及时归还或入库储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它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紧急抗旱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县(市)、区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5.4.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县(市)区防指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6应急保障6.1通信与信息保障6.1.1市、县(市)区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6.1.2市、县(市)区防指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河道、水闸及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6.1.3市、县(市)区防指应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6.1.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53— 6.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1)对新乡历史上的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2)市、县(市)区防指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建水利工程施工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6.2.2应急队伍保障   (1) 群众防汛抢险队伍。群众防汛抢险队伍是防汛抗洪的基本力量,承担巡堤、查险、排险任务。按照防洪预案规定,落实群众抢险人数,以行政区划统一编队,明确负责人,由当地防指调度。根据汛情发展,市、县(市)区防指或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可决定增调防汛民工。(2)部队抢险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骨干力量。视汛情、险情发展,各级防指可逐级向市防指申请调度部队支援,市防指在综合分析兵力需求后,向新乡军分区、武警新乡支队商请部队支援。申请调动部队时,应说明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区域和程度以及需要使用兵力、装备、部队集结地等。 (3)—53— 防汛机动抢险队。防汛机动抢险队主要承担对抢险设备要求较高、专业性较强的防汛抢险任务。市级专业防汛抢险队,由市防指调遣,赴指定地点实施抢险。县(市)、区防汛抢险队由县(市)、区防指调遣,必要时听从市防指调遣,赴其他地区执行防汛抢险任务。有关大型企业组建的防汛抢险队,由市防指和所在地防指调遣。 (4)抗旱服务队。抗旱期间,抗旱服务组织应服从本级防指调遣,为受旱地区提供抗旱流动机械,维修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推广和指导农户使用旱地龙等生物抗旱措施。抗旱服务队重点支援严重受旱地区应急提水、抗旱技术服务等工作。(5)水文监测应急队伍。确保在特殊情况下,水文测站能测得准、报得出,完成行蓄洪区行洪等大洪水时,紧急情况下的水文测报任务。6.2.3供电保障新乡电业局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6.2.4交通运输保障市交通、公路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低洼地区受洪水威胁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6.2.5医疗保障—53— 市、县(市)区卫生局及防疫站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6.2.6治安保障市、县(市)区公安局、派出所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6.2.7物资保障(1)物资储备。市、县(市)区防指、重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建水利工程施工单位以及受洪水干旱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抗旱抢险物资,物资品种和数量,做到足额储备。严重缺水的地应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方案。(2)物资调拨。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原则:先调用县(市)、区级防汛抗旱储备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调用市级的防汛抗旱储备物资。先调用抢险地点附近的防汛抗旱物资,后调用抢险地点较远的防汛抗旱储备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抗旱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抗旱抢险物资急需。防汛抗旱物资调拨程序:市级防汛抗旱物资的调用,由县(市)、区防指向市防指提出申请,经市防指批准同意后,由市防指办公室向代储单位下达调令。—53— 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应及时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运、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6.2.8资金保障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6.2.9社会动员保障(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2)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3)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6.3技术保障6.3.1建设新乡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53— (1)依托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覆盖全市防汛抗旱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实现与省防指、流域机构和其它市防汛抗旱部门的网络互联互通,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2)改进雨水情信息自动采集系统,提高全市雨水旱情信息自动测报系统的覆盖范围和精度,使信息在30分钟内传到市防指。为分析全市防汛抗旱形势和作出决策提供支持。(3)建立和完善中型水库、小(一)型水库的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4)建立工程数据库及中型水库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这些地区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经信息的快速查询。(5)建立防洪调度系统,实现实时制订和优化洪水调度方案,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6)建立覆盖市防指与省、县(市)区防指、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之间的防汛异地会商系统。(7)建立防汛抗旱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信息的共享。6.3.2市、县(市)区防指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6.4宣传、培训和演习6.4.1公众信息系统—53— (1)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市、县(市)区防指负责人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2)当黄河、卫河、共产主义渠、天然文岩渠等主要防洪除涝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市、县(市)区防指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6.4.2培训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县(市)区防指统一组织培训。市防指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人的培训;县(市)、区防指负责乡(镇)防指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6.4.3演习(1)市、县(市)区防指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灾抢险演习。7善后工作—53— 发生水旱灾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7.1救灾7.1.1发生重大灾情时,有关县(市)、区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7.1.2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作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7.1.3市、县(市)区卫生局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7.1.4乡(镇、街道)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7.2防汛抗旱抢险物料补充针对当年防汛抗旱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市、县(市)区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抗旱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7.3水毁工程修复7.3.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53— 7.3.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7.4灾后重建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7.5防汛抗旱工作评价市、县(市)区防指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8附则8.1名词术语定义8.1.1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8.1.2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53— 8.1.3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台风暴潮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8.1.4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8.1.5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8.1.6干旱等级:依据国家防总办制定的《干旱评估标准》,干旱灾害等级分为:轻度干旱(Ⅳ级)、中度干旱(Ⅲ级)、严重干旱(Ⅱ级)和特大干旱(Ⅰ级)四个级别。(见表1、2)表1农业干旱等级划分指标评价指标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特大干旱—53— (Ⅳ级)(Ⅲ级)(Ⅱ级)(Ⅰ级)旱灾等级综合减产成数(%)10<C≤2020<C≤3030<C≤40C>40综合指标区域受旱面积比例(%)5<I≤1010<I≤3030<I≤50I>50基本指标降水距平百分比(%)夏季6-8月-20>Dp≥-40-40>Dp≥-60-60>Dp≥-80Dp<-803-5月、9-11月-30>Dp≥-50-50>Dp≥-65-65>Dp≥-75Dp<-75冬季12-2月-25>Dp≥-35-35>Dp≥-45-45>Dp≥-55Dp<-55连续无雨日数(天)3-5月、9-11月15-2526-4546-70>70夏季6-8月10-2021-3031-45>45冬季12-2月15-3031-5051-80>80缺水率(%)-5>Dw≥-20-20>Dw≥-35-35>Dw≥-50Dw<-50断水天数(天)5-910-1415-22>22饮水困难人数(万人)R≤22<R≤1010<R≤40R>40表2城市干旱等级划分指标城市干旱判别指标轻度干旱Ⅳ中度干旱Ⅲ严重干旱Ⅱ特大干旱Ⅰ城市干旱缺水率(%)5<Pg≤1010<Pg≤2020<Pg≤30Pg﹥30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8.2预案管理与更新—53— 本预案由市防指办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3-5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市防指办召集有关部门、各县(市、区)防指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市政府批准。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建工程施工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8.3奖励与责任追究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委、市政府或市人事局、市水利局联合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办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8.4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8.5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