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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部水资源统一规划委员会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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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经济部水资源统一规划委员会组织条例【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9-12-15【正  文】经济部水资源统一规划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1条     经济部为统筹办理全国水资源之充分利用及综合开发规划事宜,根据经济部组织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设立水资源统一规划委员会。    第2条     水资源统一规划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简任,综理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    第3条     水资源统一规划委员会置委员九人至十一人,为无给职,由经济部部长聘请有关机关首长及专家学者充任之。    委员会议,审议本会重要事项;开会时,由主任委员主席,主任委员缺席时,由出席委员互推一人为主席。    第4条     水资源统一规划委员会置总工程师一人,简任,承主任委员之命,执行一切规划事宜;副总工程师一人,简任,襄助总工程师办理技术规划事宜。    第5 条     水资源统一规划委员会设左列各组、室:    一测绘组。    二计划组。    三试验组。    四秘书室。    前项各组得分科办事。    第6条     测绘组掌理左列事项:    一水文观测分析。    二地形测量绘图。    三地质探查试验。    四工程材料调查。    五器材运用保管。    六专门问题研究。    七水利人员训练。    第7条     计划组掌理左列事项:    一水利计划研拟。    二方案价值研究。    三工程布置规划。    四方案实施策划。    五开发顺序拟订。    六刊物报告编印。    七国际技术合作。    第8条      试验组掌理左列事项:    一水工原理探讨。    二水工模型试验。    三泥沙问题研究。    四土壤分析试验。    五水工仪器研制。    第9条     秘书室办理总务、机要、图书、资料搜集保管及交办事项。    第10条     水资源统一规划委员会置组长三人,均由工程师兼任;工程师六人至十人,其中三人简任,余荐任;副工程师六人至九人,荐任;助理工程师十人至十六人,其中六人荐任,余委任;工务员、助理工务员共二十一人至十六人,均委任。    第11条     水资源统一规划委员会置秘书二人,其中一人简任,一人荐任;科长若干人,荐任,其中一人或二人专任,余由适当人员兼任;科员二人或三人,其中一人荐任,余委任;办事员五人至七人,委任;并得酌用雇员三人至五人。    第12条     水资源统一规划委员会设会计室,置主任一人,荐任,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并兼办统计事务,其佐理人员就核定员额中分别派充之。    第13条     水资源统一规划委员会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荐任,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务,其佐理人员就核定员额中派充之。    第14条     水资源统一规划委员会视业务需要,得呈准经济部聘派顾问一人或二人,编译一人,专门委员一人。    第15条     水资源统一规划委员会得设水工试验室,其人员由有关组、室调用之。    第16 条     水资源统一规划委员会得接受外界委讬,承办有关测绘规划及专题研究工作,其所需经费得以合约方式行之。    第17条     水资源统一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办事细则,由会拟订,呈请经济部核定之。    第18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