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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简本)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我省江河众多,地形复杂,降雨时空分布不均,频繁发生的洪涝、干旱灾害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为提高应对水旱灾害的能力,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保障社会政治稳定,国民经济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吉林省防汛条例》、《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吉林省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1.4.2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 依靠科学,依法防御。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使应急抢险信息共享,充分整合资源,使“测报、防抢、救援”各个环节有机结合,形成应急抢险能力;依靠专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实行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l.4.5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1.4.6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7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 吉林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省政府设立吉林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省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吉林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部门所属的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水文部门等,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本流域、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有防洪任务的重大水利水电工程、有防洪任务的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l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各级气象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各级水文部门应加强水文信息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部。各级气象、水文部门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和水文信息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风暴潮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2小时内报到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到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为防汛抗旱指挥部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省防汛抗旱总指挥接到水情报告后应立即报省政府。 3.1.2 工程信息
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生洪水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在每日8时前向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大江大河干流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3小时内报到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省防汛抗旱总指挥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省政府。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于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洞等关键部位密切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洪水调度命令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2小时内报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省防汛抗旱总指挥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省政府。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其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c.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当地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洪涝受灾情况,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主动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在1小时内报告国家防总和省政府,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掌握水雨情变化、水利工程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各宣传部门要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各级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大中城市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汛前要修订完善各类江河湖库和城市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方案、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蓄滞洪区安全转移预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城市抗旱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还要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物资,各地也要根据防汛需要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并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省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汛期防汛抗旱的通信保障工作的各项准备,各地要根据汛情需要,做好应急通信的各项准备工作,水文、气象等部门要维护好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时整改。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每年汛前组织一次全省的汛前大检查,并根据情况安排重点检查。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做好防汛值班,抓好防汛业务培训,完善各种防汛制度,确保政令畅通。 3.2.2 江河洪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凡需涉外通报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文部门的规范程序执行。 (2)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省水文水资源局要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并责成有关单位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2.4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每年汛前由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修编山洪防御方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 台风暴潮灾害预警 (1)根据中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信息,省气象局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对我省可能影响程度等信息报告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2)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台风可能影响的范围,通知有关市(州)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各市(州)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组织通知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水库、主要湖泊和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 (3)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和采取加固措施。 3.2.6 蓄滞洪区预警 (1)拟建的月亮泡蓄滞洪区管理单位要在汛前拟订群众安全转移方案,经白城市政府审批后,报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松花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备案。 (2)蓄滞洪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3)当运用蓄滞洪区时,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迅速启动预警系统,按照群众安全转移方案实施转移。 3.2.7 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8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由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水、干旱风险图 (1)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组织工程技术人员,修订和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 防御洪水方案 (1)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组织逐步编制第二松花江、松花江干流、嫩江、东辽河、西辽河、鸭绿江、图们江等主要江河洪水防御方案,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也要组织编制其他江河洪水防御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 (2)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变化的情况,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各类防御江河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有关地区和单位应坚决贯彻执行。 3.3.3 抗旱预案
(1)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各类抗旱预案由当地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批,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各有关地区和单位应贯彻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4.1.2 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相关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 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全省大型水库的防洪调度工作,其他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 4.1.4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情况。
4.1.7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4.2 I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级响应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多个市(州)发生特大干旱; (6)多个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4.2.2 I级响应行动 (1)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总指挥主持会商,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参加。做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在6小时内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每天在吉林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情况。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铁路、交通等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医疗救援队伍赴灾区巡医问诊,支援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总指挥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包保责任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在2小时内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4.3 Ⅱ 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一个流域或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多个市(州)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型水库、重点小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多个市(州)发生严重干旱,或一个市(州)发生特大干旱; (7)多个大中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4.3.2 Ⅱ级响应行动
(1)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参加。做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并将情况上报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在12小时内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各自责任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启动各项预案,组织做好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包保责任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在2小时内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一个流域发生较大洪水; (2)一般河流堤防发生决口; (3)一般小型水库发生垮坝,并对下游造成直接影响; (4)县级城市发生中度干旱。 4.4.2 Ⅲ级响应行动 (1)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专职副总指挥主持会商,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做出相应防汛抗旱工作安排,并将情况上报省政府。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在20小时内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2)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启动预案。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包保责任人上岗到位,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在2小时内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一般河流发生较大洪水; (2)一般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3)某个县发生中度干旱; 4.5.2 Ⅳ级响应行动 (1)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安排相应防汛抗旱工作,并将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2)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召开防汛抗旱会商会议,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并将情况在2小时内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工程管理人员巡堤查险,出现险情时组织抢护。 (2)当江河洪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并继续上涨时,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抢修险段,严密布防。
(3)当江河洪水位达到保证水位时,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在组织查险、抢险的同时,动用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 (4)当江河洪水位达到保证水位,并继续上涨时,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转移受威胁的群众,启用分洪河道、蓄滞洪区行蓄洪水,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5)当接到松花江防总准备启动月亮泡蓄滞洪区命令时,根据洪水预报和批准的月亮泡蓄滞洪区逃险预案,由白城市人民政府做好蓄滞洪区启用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蓄滞洪区内人员转移、安置等。 (6)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 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启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江河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6.3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建设、环保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或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发出警报,必要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6.4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人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大中型水库垮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首先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立即派专家组赶赴现场指导。 4.6.5 干旱灾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订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a.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b.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c.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d.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e.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f.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2)严重干旱。 a.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组织进行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c.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d.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督促各部门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e.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3)中度干旱。 a.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c.根据旱情发展趋势,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d.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e.注视水量供求变化,加强抗旱水源的管理和统一调度。 f.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动员部署抗旱工作。 (4)轻度干旱。 a.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b.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c.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4.6.6 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7.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3 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值班室上报。 4.7.4 凡经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组织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7.5 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立即报告省政府和国家防总,并及时续报。 4.8 指挥和调度
4.8.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 事发地的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防汛责任人应迅速上岗到位,组织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8.3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在12小时内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 抢险救灾 4.9.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9.2 事发地的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9.3 事发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 4.9.4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0.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0.3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0.4 事发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5 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0.6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1.2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2 省委、省政府慰问及派工作组
4.12.1 一次性灾害损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由省委书记或省长向灾区慰问或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指导工作。 (1)受灾范围为2个以上市(县),受灾人口30万人以上; (2)死亡人数在30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0亿元以上。 4.12.2 一次性灾害损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由省政府向灾区慰问或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指导工作。 (1)受灾人口10万人以上; (2)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以上。 4.12.3 达不到上述情况的,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或其他有关部门视情况向灾区派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工作。 4.12.4 水旱灾害发生后,根据上述标准,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尽快向省委、省政府提出具体建议。 4.13 信息发布 4.13.1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3.2 汛情、旱情,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省民政厅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4.13.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发防汛抗旱专报等。 4.13.4 地方信息发布: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地方,其汛情、旱情等信息,由各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各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4.14 应急结束 4.14.1 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县级及县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4.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4.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3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协调当地通信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应急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a.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b.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抢险队伍、专业抢险队伍(地方组织建设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解放军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c.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程序:一是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动。二是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三是同级其他区域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协商调动。 d.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向省军区提出,由省军区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应通过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军队成员单位提出申请,由军队成员单位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地方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申请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2)抗旱队伍。 a.在抗旱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b.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5.2.3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蓄滞洪区分洪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分泄大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5.2.5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 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a.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b.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储备的省级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不足,重点支持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救生物资的应急需要。
c.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根据规范结合本地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进行储备,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和数量,由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确定。 d.抗旱物资储备。干旱频繁发生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贮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 (2)物资调拨。 a.省级防汛物资调拨原则:先支持大江大河、大型水库及重要防洪设施的抗洪抢险后支持其他防洪工程的抢险需要;先调用省级防汛储备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申请调用中央防汛储备物资和调用其他市县的防汛储备物资;先调用抢险地点附近的防汛物资,后调用抢险地点较远的防汛储备物资。 b.省级防汛物资调拨程序: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向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向中心储备库或代储单位下达调令。 c.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应及时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运、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5.2.8 资金保障 (1)中央财政安排我省和省财政安排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用于补助遭受特大水旱灾害的市(州)、县(市、区)的防汛抢险、抗旱及省直管的水库和本级防汛抢险。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抗洪抢险、抗旱和水毁工程修复补助。
(2)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用于江河、水库、城市防洪等重点工程维护和建设,以及其他规定的水利工程的维护和建设。受洪水威胁的市(州)、县(市、区)为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御洪水能力,按照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与管理办法,做好征收和使用工作。 5.2.9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 (2)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3 技术保障 5.3.1 建设吉林省防汛抗旱指挥系统 (1)形成覆盖全省,上联国家防总和省政府的防汛抗旱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改进水情信息采集系统,使省级报汛站的水情信息在20分钟内传到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3)建立和完善大江大河重要河段及大中型水库的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4)建立工程数据库及防汛抗旱重点地区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这些地区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经信息的快速查询。 (5)建立大江大河重要河段及大中型水库的防洪调度系统,实现实时制订和优化洪水调度方案,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6)建立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与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之间的防汛异地会商系统。 (7)建立防汛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防汛抢险救灾信息的共享。 (8)建立全省旱情监测和宏观分析系统,建设旱情信息采集系统,为宏观分析全省抗旱形势作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5.3.2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 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同志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主要江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本地区的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5.4.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组织培训。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人的培训;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每年将进行2次以上业务培训,各市县每年也要至少组织2次培训。 5.4.3 演习 (1)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国家级、省级专业防汛机动抢险队每年针对抢险内容进行抗洪抢险演习,各地防汛抢险队伍应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 6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发生重大灾情时,按照《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开展救灾工作。 6.2 防汛抢险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提出防汛抢险物资补充计划,经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后,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气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蓄滞洪区补偿 月亮泡蓄滞洪区分洪运用后,参照《蓄滞洪区补偿暂行办法》补偿。 6.5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6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每年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1.1 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2 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3 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台风暴潮灾害等方案的统称。 7.1.4 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7.1.5 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 7.1.6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为5-10年一遇的洪水。 7.1.7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为10-20年一遇的洪水。 7.1.8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为20-50年一遇的洪水。 7.1.9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1.10 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7.1.11 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 7.1.12 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8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旱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7.1.13 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困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7.1.14 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出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7.1.15 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影响。 7.1.16 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7.1.17 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7.1.18 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电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7.1.19 大型城市:指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
7.1.20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5年对本预案修订一次,报省政府批准。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江河、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省人事厅和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联合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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