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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研发创意产业园排洪沟工程招标文件招标人: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招标代理人:北京中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02月
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41.招标条件4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43.投标人资格要求44、报名提交资料的时间和地点55.投标文件的递交56.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67.发布公告的媒介68.评标办法69.联系方式6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1.总则112.招标文件133.投标文件144.投标165.开标176.评标187.合同授予188.重新招标或经批准不招标199.纪律和监督19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0第三章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评标)22评标办法前附表221.评标方法252.评审标准253.评标程序27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2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32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80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111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25第六章图纸(招标图纸)130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132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164
第一卷
第一章招标公告增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研发创意产业园排洪沟工程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增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研发创意产业园排洪沟工程已由增发改投[2016]140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建设单位和招标人为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招标代理机构为北京中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项目概况:项目实施排洪沟建设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整治渠道全长1808米,采用埋设渠箱,在A1线长150米、A3线长98米均采用2孔3×.2.5米渠箱,A2线长167米采用生态复式断面,在C线长215米采用3×2米渠箱;(详见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2.2招标范围:按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全套施工图设计、设计说明及补充说明,完成本工程内容(具体以招标人所发施工图纸为准)2.3计划工期:180日历天。2.4招标控制价:人民币大写:壹仟壹佰零伍万贰仟捌佰捌拾玖元贰角贰分(¥:11052889.22)。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能力。(注:应选择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及招标内容的一种施工总承包资质;联合体的,以资质等级低的一方为等级标准)。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3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种。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按废标处理。资格审查结果与中标结果同时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不另行通知。资格审查合格单位少于3家的标段将重新组织招标。
4、报名提交资料的时间和地点4.1报名时须提交的资料包括:(1)《投标人提交核查的原件一览表》(格式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8.11),后附按《投标人提交核查的原件一览表》内容要求顺序提交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其中有关资料的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资料需装订成一式一份),并当场提交原件供招标人核查。(2)填妥并盖章的《广州建设工程投标报名申请表》二份,表格可从www.gzzb.gd.cn服务指南栏目下载。(3)企业已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了IC卡,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为本企业(IC卡)中的在册人员。4.2报名时间:2017年2月24日至2017年3月2日上午10:00~12:00时,下午14:00~16:00(节假日除外,北京时间,下同,报名时间以公告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计算不少于5个工作日,报名同时购买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每份售价500元,售后不退)。4.3报名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增城交易部(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增城大道2号金河湾3栋108)4.4在规定的报名期间结束后,报名的申请单位不足3名时,招标人有权:(1)发布公告延长接受报名时间。在延期报名时间内,已报名申请单位的资料仍有效并可自行补充资料,未报名的申请单位可根据公告的约定参与报名;(2)依法重新招标。5.投标文件的递交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7年3月23日10时00分(注9时开始受理投标文件),地点为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增城交易部(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增城大道2号金河湾3栋108)。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5.3开标时间:2017年3月23日10:00~17:00时(开标完成为止)公开开标。(注: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以及拟派本项目负责人应持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在开标日上午10:00时前到达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增城交易部递交投标文件并办理报到手续后全程参加开标会议,开标后,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以及拟派本项目负责人应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名确认开标结果,否则视其为放弃投标,报到截止时间以交易中心提供的计时装置为准)。5.4
投标文件的份数及签署要求:投标人在本公告要求的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内须递交投标文件一式三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封面应分别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副本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正本的封面及每一页均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投标文件须包装、密封。6.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投标人自行踏勘。招标人不召开投标预备会。7.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民营经济报》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同时上网,报名截止之日后计算编制投标文件时间,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少于20天。如需对本公告进行修改、补充,将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本公告在各媒体发布的文本如有不同之处,以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文本为准。8.评标办法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合理低价法,投标人诚信评价分(权重20%)取自本项目投标报名第1天所在季度的上一季度广州市水务工程企业信息库及诚信中心网站(http://121.8.226.19/gzswcx/index.jsp)中的“诚信排名>>施工—水利”中“诚信综合评价”分,未入库企业或在广州市水务工程企业信息库及诚信中心网中尚无诚信排名“施工-水利”诚信综合评价分的投标人,其诚信评价分按40分计算。9.联系方式招标人: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地址:增城区石滩镇东西主干道联系人:何工电话:020-82923241传真:招标代理:北京中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283号蓝宝大厦写字楼8层联系人:潘工电话:13570210792传真: 2017年2月8日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名称: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地址:增城区石滩镇东西主干道联系人:何工电话:020-82923241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北京中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283号蓝宝大厦写字楼8层联系人:潘工电话:135702107921.1.4项目名称增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研发创意产业园排洪沟工程1.1.5建设地点石滩镇麻车村1.1.6现场管理机构/1.1.7设计人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1.1.8监理人1.1.9代建机构/1.2.1资金来源财政资金1.2.2出资比例/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按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全套施工图设计、设计说明及补充说明,完成本工程内容(具体以招标人所发施工图纸为准)1.3.2计划工期18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1.3.3质量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资质要求: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能力。(注:应选择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及招标内容的一种施工总承包资质;联合体的,以资质等级低的一方为等级标准)。财务要求:投标单位财务状况良好(近两年盈利为正,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业绩要求:/信誉要求:/项目负责人(建造师,下同)资格:具备水利水电专业二级或以上级别建造师
资格,提供在有效期内的注册证书或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取得二级建筑师、二级结构工程师、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从业情况信息公开平台”上有效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从业情况信息公开证明》。(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218号)的规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仅限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不得跨省执业),项目负责人必须同时具备水利水电类专业中级或以上工程师技术职称(项目负责人的使用状态按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记录的信息为准,如出现拟报项目负责人记录状态为锁定或暂停的,其投标文件由招标人作废标处理);项目负责人须为在投标申请单位注册或在册人员;技术负责人资格:具备水利水电类专业中级或以上工程师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须为在投标申请单位注册或在册人员;其他要求: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有效的营业执照;2、投标人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投标人已在广东省水利厅办理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终审(资格审查时以广东水利建设与管理信息网站“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通过终审企业情况公布”内容为准,各投标单位自行到网站下载打印并盖上单位公章);4、企业已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了IC卡,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为本企业(IC卡)中的在册人员。;5、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6、法人证明书及法人委托证明书;7、投标人按要求签署投标人声明(声明须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无效);8、投标申请人在项目负责人签到时须按要求提交《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如投标人为联合体,主办方和联合体成员均须提交《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以证明投标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项目负责人无行贿记录。《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可由公司、企业住所地或者业务发生地人民检察院出具,但有效期应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内,否则不允许项目负责人签到,其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如投标人在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开具查询证明,可登录区检察院网站(http://www.zcsrmjcy.gov.cn)查阅办事流程,具体接受查询部门: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综合预防科,办公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府佑路133号,咨询电话:020-66267966)。9、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以及拟派本项目负责人应持本人第二代身份证依时参加开标会,否则视为自动弃权处理。10、不同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都取消投标资格。1.4.2■不接受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1.9踏勘现场□组织■不组织1.10投标预备会□召开■不召开1.11分包□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分包金额要求: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不允许1.12偏离偏离允许幅度及其处理方法:不允许。2.2.2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3月23日10:003.3.1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截止时间算起的56天内。3.4.1投标保证金1.招标人委托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实施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工作。2.投标担保额度:3万元(在招标过程中不可调整)。3.投标担保的相关事宜:3.1投标人必须在开标前完成投标保证金缴纳。3.2所有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转出。3.3投标人须打印缴款证明并经交易中心盖章确认,否则,其投标担保视为无效,投标人未按要求递交投标担保的,其投标文件不参与资格审查和评标。3.4缴费的操作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的《投标人基本账户保证金操作指引》。3.5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标书;中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递交履约担保;中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协议。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增城交易部(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增城大道2号金河湾3栋108)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2017年3月23日10:00~17:00时(开标完成为止)开标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增城交易部(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增城大道2号金河湾3栋108)5.2开标程序1、投标人报到、入场1)投标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及拟派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须携带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到达会场按要求办理报到手续参加开标会议。否则视为放弃投标,报到截止时间以交易中心提供的计时装置为准;2)报到截止后,在会议开始前,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人须将投标人的报到表交现场监督人员及交易中心人员签字确认后,将原件交现场监督人员及交易中心存档备查。
2、取出投标文件,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人在现场监督人员、交易中心人员和投标人的见证下将投标文件取出后摆放在开标现场。3、开标1)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人主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进行。投标人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拟派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到场的作无效标处理。2)会议首先宣布开标人员名单、会场纪律、定标方法及有关注意事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设专人做好记录工作。3)投标文件由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人负责开启,将按各标段招标控制价从大到小的顺序进行,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对投标文件的完整性、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初步检查,公布并记录各投标人名称、投标总报价、投标保证金、项目负责人和投标文件中其它需要宣布的内容情况。完成后由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以及拟派本项目负责人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4、开标截止后,如因故不能及时评标的,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人在现场监督人员、交易中心人员和投标人的见证下将投标文件封存在交易中心封标室并加贴封条密封。所使用的封条须在封标现场由招标人在封条上签字确认。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每标段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0人,专家5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全部由招标人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水利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3.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国内商业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价的10%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类似项目/10.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不提交10.3原件■提交□不提交10.4中标后须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标人在签订施工合同前须提交的资料为投标文件副本四份、负责本合同工作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注册证书或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取得二级建筑师、二级结构工程师、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从业情况信息公开平台”上有效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从业情况信息公开证明》。10.5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仟壹佰零伍万贰仟捌佰捌拾玖元贰角贰分(¥:11052889.22);注:本工程不设最低限价。
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6本招标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7本招标项目设计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8本招标项目监理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9本招标项目代建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l)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2017年月日起具备现场踏勘条件,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由投标人自行踏勘。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投标人的任何人员为了察勘现场而需进入招标人所管辖的场地时,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均应由投标人自行负责。1.9.4提供踏勘现场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投标预备会招标人不组织投标预备会,对于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将以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的形式予以答复。1.11分包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1.12偏离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其处理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8)投标文件格式;(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均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最后发布的内容为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7天前以下列形式提出澄清申请,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1)招标答疑采用网上答疑方式进行。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图纸、清单、招标控制价)有疑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凭密码进入提问区域将问题递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递交问题时一律不得署名。网上答疑的操作指南为:登陆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入“项目招标答疑”专区→通过项目编号或名称找到所需的项目→在上述的答疑时间内点击“提问”→输入密码(密码为:123456)进入到提问区域→无记名或匿名提出问题以及查看所有的问题。(2)投标人应在年月日24时停止质疑。招标人应在年月日24时前解答招标文件的疑问,并形成答疑纪要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招标答疑”专区发布。(3)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
(4)答疑会会议纪要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人可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浏览、下载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5)若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与招标文件有矛盾时,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最后发布发出的答疑会议纪要为准。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如果澄清通知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投标截止时间应相应延长,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澄清中予以明确。若澄清中没有明确延长时间,即表示投标时间不延长。2.2.3招标文件的澄清通知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并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招标文件的修改及有关补充通知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人按标段分别制作投标文件,每标段投标文件一本成册不分卷,并按照本投标须知4.1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包括的内容如下:(1)投标函(内容及格式详见第八章8.1);(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内容及格式详见第八章8.2);(3)授权委托书(内容及格式详见第八章8.3);(4)承包人承诺书及声明(内容及格式详见第八章8.4.1《投标技术性响应承诺书》,8.4.2、《投标承诺书》,8.4.3、《投标人声明》,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承诺或声明)(5)投标保证金缴款证明并经交易中心盖章的复印件;(6)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汇总表(招标人提供的控制价作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投标人不需另报,投标人只需按照第八章8.5、8.6提供格式填报投标报价下浮率);(7)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及格式应包括第八章8.7~8.9);(8)资格审查资料(内容及格式详见第八章8.10);(9)投标人按本投标须知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投标文件中缺少本条(1)~(8)项要求中任一项内容者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格式中有另外注明除外)。
3.2投标报价3.2.1投标人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8.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和8.6投标报价汇总表提供格式和要求填报投标报价下浮率(保留至小数点后叁位)及投标报价总价、各项合价(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所有报价的数字必须采用打印字,手写体作无效标书处理。3.2.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投标报价下浮率(保留至小数点后叁位)的形式进行报价。在报价时,投标人不能对招标人提供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内容作任何变动(包括编号、名称、数量、计量单位、单价、合价和格式等)。3.2.3投标人应按第八章中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提交投标资料,中标人提交的上述资料中的任何部分经招标人确认后将列入合同文件。3.3投标有效期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保证金为经交易中心盖章确认的缴款证明的复印件,原件则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同时单独递交,招标人将拒绝接收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3.4.3投标保证金归还时间:未中标的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公示期满并签发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返还(即按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增城交易部的规定),中标单位保证金则凭施工许可证或经批准的开工报告返还。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具体内容及格式详见第八章8.10。3.6备选投标方案投标人可以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时,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投标文件应采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正本的封面及每一页均应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否则开标时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所附格式中有明确盖章、签名位置的,须按照格式所示进行,其余在每页页脚处进行盖章、签字(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文件盖章签字格式”)。副本采用正本复印并与正本一致,可不签名盖章。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还应加盖注册水利造价员(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修改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投标函和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不能修改,否则开标时作废标处理。3.7.4投标人需制作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采用A4纸(图表页可例外),分别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和页码,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除应清楚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外,封套还应写明以下内容:(1)所投工程名称;(2)招标人的名称;(3)投标人的名称和通讯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时,须注明联合体名称,联合体牵头人的名称、地址,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公章)(4)“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不得拆封”的声明。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4.4接收投标文件4.4.1投标人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递交投标文件。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人应拒绝接受非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面交的投标文件。接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以交易中心提供的计时装置为准。4.4.2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人应由专人负责接收投标文件及维持现场秩序。4.4.3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立即核对递交人的身份证、有效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须出具有效授权委托书(有效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格式见8.2、8.3,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必须要满足56天,均为原件,单独提交,否则拒收其投标文件)等身份证明材料,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的外包装进行检查。对检查结果详细记录后由递交人签字确认。投标文件符合要求的,根据递交的先后顺序对每份投标文件进行编号(投标文件的开启将按其递交的先后顺序进行)。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人拒绝接收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投标人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投标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法人代表证明书及委托代理人证明书原件及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拟派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及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在应在开标日上午10:00时前到达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增城交易部递交投标文件并办理报到手续后全程参加开标会议,开标后,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以及拟派本项目负责人应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名确认开标结果,否则视其为放弃投标,报到截止时间以交易中心提供的计时装置为准。5.2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7.2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进行公示。7.3履约担保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
,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赔偿投标人损失。8.重新招标或经批准不招标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评标委员会资审否决不合格投标不足3个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8.2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8.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串通投标:(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2.1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1)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2)投标人从其他施工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3)由其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的行为。9.2.2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2)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聘任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之签订;(2)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3)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他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9.2.3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总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类似项目类似项目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提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份数及格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3原件招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投标人递交原件的,投标人应在报名时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8.11《投标人提交核查的原件一览表》”所列清单提交原件。原件经查验后退回投标人。10.4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人须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另行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份数的投标文件副本。10.5招标控制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格式)开标记录表(格式)(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序号投标人密封情况投标保证金项目负责人投标报价(元)质量目标工期备注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项目负责人签名 开标结束时间:年月日时分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年月日注: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对本开标记录表进行适当修改。
第三章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评标)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8)形式评审其他标准1~8项,投标文件若有一项不满足要求,按废标处理。1、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和装订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2、投标文件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盖章和签字;3、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4、必须随投标文件提交8.4.1《投标技术性响应承诺书》,8.4.2、《投标承诺书》,8.4.3、《投标人声明》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承诺或声明;5、投标文件必须只提交一个清晰、明确的投标总报价;“投标函”中“投标报价金额”、“投标报价下浮率”必须与“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报价合计金额”、“投标报价下浮率”一致;投标报价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投标报价汇总表)须有注册水利造价员(或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盖章。6、投标报价必须不高于本标段最高限价及不低于成本价;7、在报价时,投标人不能对招标人提供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内容作任何变动(包括编号、名称、数量、计量单位、单价、合价和格式等);8、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必须符合和响应的要求。9~10项,投标文件若有一项不满足要求,按评标委员会审核意见处理。9、投标文件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格式填写,字迹不得模糊不清。10、投标文件满足本招标文件投标须知中相关条款要求。2.1.2(12)资格审查其他标准资料齐全。招标公告所要求提交的资料已全部提交;需核查原件者已提供原件核验、无缺;资料真实无误。投标申请人应同时满足条件:1、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全程参加开标会议并提交法人代表证明书、授权委托书;2、拟派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开标会议;3、有效的营业执照;
4、有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且资质等级符合要求;5、有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6、有企业在广东省水利厅办理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终审(投标单位在广东水利建设与管理信息网站“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通过终审企业情况公布”的内容下载打印);7、企业已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了IC卡,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为本企业(IC卡)中的在册人员;8、有符合要求的由相关部门颁发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9、有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人、项目负责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当场核查;10、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社保证明材料(必须有近半年交费记录);11、有符合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注册证书或提供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取得二级建筑师、二级结构工程师、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从业情况信息公开平台”上有效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从业情况信息公开证明》、职称证书,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12、投标人近两年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含报表),且财务状况良好(年盈利为正,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13、《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有效期应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内且无行贿犯罪记录14、不同申请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都取消投标资格。2.1.3(9)响应性评审其他标准1、对投标的工程范围和工作内容有实质性的偏离;
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是指:基本符合招标文件提出的《合同条件》、《技术条款》和其他要求,无重大偏离或保留。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2、对工程质量、工期的承诺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3、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实质性修改;4、纠正这种偏离或保留将会对投标竞争产生不公正的影响。5、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6、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诚信评价:20分投标报价:80分3评标程序1、开标完毕后,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及诚信评价评审,向招标人提交资格审查报告。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在必要时安排投标人对有关细节加以澄清,但这种澄清不应使其他投标人处于不公平的地位。2、摇珠确定每个标段标底下浮率。3、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对评标价的计算复核结果、推荐中标人名单和书面评标报告。4、如出现影响或可能影响开标、定标顺利进行的情况时,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人应及时通知交易中心及现场监督人员商议解决,以免影响开标、评标的顺利进行。
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为:(1)投标人名称应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2)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款规定;(3)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4)联合体投标人须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5)只能有一个报价;(6)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数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款规定;(7)投标文件的装订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5款规定;(8)形式评审其他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为:(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2)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且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4)财务状况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5)业绩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6)信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7)项目经理资格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8)联合体申请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9)企业主要负责人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0)技术负责人资格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11)委托代理人、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应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其中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2)资格评审其它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
(1)投标范围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2)计划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3)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4)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款规定。(5)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款规定。(6)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填报的要求。(8)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9)响应性评审其他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l)诚信评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下浮率A:开标后,投标文件通过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且投标报价在[招标控制价×80%,招标控制价]区间的投标报价下浮率为参考投标报价下浮率。参考投标报价下浮率进行平均得出参考投标报价下浮率平均值P(以百分比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在(2.0%~8.0%)范围内随机抽取一个标底下浮率Q,再与参考投标报价下浮率平均值P进行算术平均,所得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下浮率A(以百分比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标底下浮率Q采取现场公开摇珠方式确定,每标段分别摇取1次。由招标人在交易中心当众在(2%~8%)范围内随机抽出标底下浮率Q。具体操作方法如下:①下浮率设定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浮动率范围内,按照原定下浮率范围内设定球数和号码投入摇珠机内。每个号码分别代表一个下浮率的值。例如:下浮率为2%~8%;则可设定1~31号球;1号为2.0%、2号为2.2%、3号为2.4%、4号为2.6%、5号为2.8%……如此类推31号为8%。②摇珠方式及计算由招标人现场当众从招标控制价从大到小的顺序进行摇珠,每个标段随机抽取一个号球,该号球代表该标段的下浮率为标底下浮率Q。③摇珠应在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完成形式评审、资格评审、
响应性评审及施工组织设计、诚信评信、其他评分因素评审,并向招标人提交检查、评审结果后进行。2.2.3评分标准评分标准按照本章附件三:评分标准。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l)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2详细评审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3.2.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4评标结果3.4.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条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评标办法前附表的约定计算投标人评标总得分,具体如下:投标人评标总得分为诚信评信得分与投标报价得分之和,评标委员会按总得分由高至低依次推荐三个中标候选人。若总得分相同,投标报价得分高的投标人排序为先;若投标报价得分也相同,则由评委根据投标报价均衡度等,通过记名投票表决(不得弃权),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排序。若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自身原因导致其被取消中标资格,则中标候选人顺序按得分排名先后依次上升替补确定。3.4.2确定中标价(合同价):当中标人投标报价[即(招标控制价-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1-中标人投标报价下浮率)+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低于评标价[即(招标控制价-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1-评标基准下浮率A)+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时,以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中标价(合同价,结算时项目综合单价下浮率为投标报价下浮率),当中标人投标报价高于评标价时,以评标价为中标价(合同价,结算时项目综合单价下浮率为评标基准下浮率A)。3.4.3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附表一:投标文件澄清通知(格式)投标文件澄清通知(格式)编号:(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2.......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附表二:投标文件澄清函(格式)投标文件澄清函(格式)编号:(项目名称)(标段名称)评标委员会: 投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附表三:评分标准(格式)评分标准格式序号评分因素分值评分标准赋分一诚信评价20分1根据《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水务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水建设[2014]10号)和《广州市水务局关于重申在水务工程招标中应用诚信评价结果的通知》(穗水建设[2015]11号),将诚信评价结果应用在本市水务工程招标活动中,采用合理低价法确定中标人的,诚信评价得分占投标人评标得分权重的20%。诚信评价得分为诚信评价总分乘以评标得分权重。评标时投标人的诚信评价总分应当采用诚信评价信息系统在投标报名第1天所在季度的上一季度公布的分数。20分诚信评价得分为诚信评价总分乘以评标得分权重20%。诚信评价得分=诚信综合评价×20%(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注:投标人诚信综合评价取自本项目投标报名第1天所在季度的上一季度广州市水务工程企业信息库及诚信中心网站(http://121.8.226.19/gzswcx/index.jsp)中的“诚信排名>>施工—水利”中“诚信综合评价”分,未入库企业或在广州市水务工程企业信息库及诚信中心网中尚无诚信排名“施工-水利”诚信综合评价分的投标人,其诚信评价分按40分计算。二投标报价80分2参考《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政府投资水利工程施工招标的管理办法》(粤水建管〔2012〕163号)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计算投标报价得分80分投标报价得分根据评标基准下浮率A计算投标报价得分=80-∣B-A∣×C(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注:评标基准下浮率为A,投标人投标报价下浮率为B;投标报价得分计算系数为C(C取值范围为100~400,具体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本招标文件中确定C取值为200)。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1.1.1.8己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专业合同条款中指明并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1.1.3.11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
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l)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他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1.6.3图纸的修改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1.6.4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复、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求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3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无故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化石、文物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专利技术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1.4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2.3.1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定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2.8其它义务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3.1.1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己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巧条处理。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5商定或确定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10其它义务其他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4.2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3分包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3.6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4.3.7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4.3.8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4.3.9除4.3.7
条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4.3.10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4.4联合体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承包人项目负责人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令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7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10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胜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己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2场内施工道路7.2.1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7.2.2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7.3场外交通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涯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外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2施工测量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8.5补充地质勘探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和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l)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外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9.1.5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1.6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9.1.7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2.8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2.9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9.2.10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9.2.11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9.2.12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9.2.13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9.3治安保卫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4环境保护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5事故处理9.5.1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9.5.2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9.5.3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9.5.4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9.5.5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9.6水土保持9.6.1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9.6.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循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6.3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9.7文明工地9.7.1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9.7.2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9.8防汛度汛9.8.1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9.8.2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10.3单位工程进度计划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10.4提交资金流估算表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金额单位年月工程预付款完成工作量付款保留金扣留材料款扣除预付款扣还其他应收款累计应收款11.开工和竣工11.1开工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1.3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11.1.4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2竣工(完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l)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4.1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11.4.2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1.3款的约定共同协商处理。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l)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5.l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清除不合格工程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7质量评定13.7.1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13.7.2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13.7.3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13.7.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13.7.5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13.7.6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13.7.7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13.8质量事故处理13.8.1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13.8.2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13.8.3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
13.8.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1.4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14.1.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14.1.6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14.2现场材料试验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3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款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人施工;(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试件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5.2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3变更程序15.3.1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15.3.2变更估价(l)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15.3.3变更指示(l)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5.4变更的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2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3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6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7计日工15.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15.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5.8暂估价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16.1.1.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Ft1Ft2Ft3Ftn1P=PO[A+{B1×—+B2×—+B3×—+…+Bn×—}-1]F01F02F03F04式中:△P一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O一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己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16.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1.1.3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材料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17.计量与支付17.1计量17.1.1计量单位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7.1.2计量方法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17.1.3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l)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己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己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末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内,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4)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2.2预付款保函(担保)
(1)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3工程进度付款17.3.1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中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l)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己实施工程的价款;(2)根据第巧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才浸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中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己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17.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4质量保证金17.4.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17.4.2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5竣工结算(完工结算)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17.5.2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安全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完工付款涉及振奋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l)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己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17.7竣工财务决算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17.8竣工审计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
18.竣工验收18.1验收及类别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18.2分部工程验收18.2.1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2.3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3单位工程验收18.3.1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3.2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3.3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3.4需提前投人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18.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18.4.1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4.2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4.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4.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18.5阶段验收18.5.1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5.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6专项验收18.6.1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6.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7竣工验收18.7.1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18.7.2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18.7.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18.7.4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18.7.5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18.8施工期运行18.8.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人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2款或第18.3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人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8.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18.9试运行18.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8.9.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10竣工(完工)清场18.10.1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18.10.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11施工队伍的撤离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人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人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人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9.2缺陷责任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己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己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己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
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5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人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19.7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20.保险20.1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2.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人身意外伤害险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4第三者责任险20.4.1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20.4.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5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6.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6.3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6.4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l)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0.6.6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0.7风险责任的转移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1.2不可抗力的通知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己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人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l)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己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己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2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l)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l)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己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22.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己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3.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杳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4发包人的索赔23.4.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2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3.4.3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2
3.4.1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14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23.4.2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24条的规定办理。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2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3争议评审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4.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4仲裁24.4.1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24.4.2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发包人:(填入发包人的名称)。1.1.2.3承包人:(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1.1.2.5分包人:/。1.1.2.6监理人:(填入监理人名称)。1.1.4日期1.1.4.5缺陷责任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装修工程为2年;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4、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5、防水工程为5年;6、其他保修期限约定如下:原则上按2年进行保修。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进人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
(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控制价);(9)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10)其他: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1.7联络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填写文件送达地点)。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在本招标文件图纸中明确,提供的用地期限至本标段工程完工验收后42天。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基本具备施工条件,发包人最迟应当在合同预定的开工日期向承包人移交部分施工场地,并根据工程的进展情况,视情况分期移交剩余施工场地给承包人,以便承包人能按进度计划进行施工,承包人应据此调整施工进度计划,因推迟移交场地并经双方共同认定耽误施工时间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相应推迟完工日期;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裁定。2.2.3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如果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不能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承包人应自行解决其他施工临时用地,必要时发包人可予以协助。2.8其它义务(根据发包人的合同管理要求补充)(1)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由施工单位自行解决。(2)有权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部分工程,并保留对工程量报价清单中暂定材料价格的主要材料进行依法招标的权利,承包人不得拒绝或要求调整任何单价及收费,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监理人须经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权力):(l)按第4.3款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2)按第11.3款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3)按第15.1款约定,指示进行工程变更;(4)按第15.6款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0其他义务4.1.10.1施工清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进行施工用地范围内的施工清障。所需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在报价中考虑,发包人不为此支付任何费用。4.1.10.2临时征地复原:承包人施工完毕后,应按要求使施工中使用过的道路及临时道路恢复原貌,所需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在报价中考虑,发包人不为此支付任何费用。4.1.10.3办理证件:承包人应按当地政府要求办理有关证件,并承担办理证件的有关费用。4.1.10.3承包人应处理好同工程所在地村社居民关系,发包人必要时予以协助。4.1.10.4承包人在建设(监理)发出进场通知后5天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当载明如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完整的施工方案;(2)施工资源投入计划,包括:机械设备进场计划、工程材料和物料进场计划、施工人员进场计划等;(3)季节性施工措施;(4)保证工期、质量的措施;(5)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减少扰民降低环境污染和噪音的措施;(6)妥善处理与相邻施工地作业现场关系的措施;
(1)其他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管理方案、措施。承包人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内容应全面详实,且应针对全部或分项施工作业和特点提出施工方法、施工穿插顺序及时间安排,并在各节点位置标注相应的工程量、资金使用计划、人机组织及材料消耗量。4.1.10.5保证执行施工组织设计中所承诺的资源投入计划,将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按时、按标准、足额投入。否则,按投标承诺书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各分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特别是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包括自有和租赁),应与投标文件填报的品牌、数量、质量、规格、性能相符且具备正常施工功能,并配有明显的承包人单位标志,且为合法使用设备(如年检证、使用证等),便于发包人检查承包人施工设备投入情况。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应当提前7天提出申请,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允许机械、设备调整的原则为:所调整机械、设备,规格、标准只能比原计划提高,不能降低;数量原则上不允许减少,如确因更换先进设备提高了工效,可考虑在总工作能力不降低的前提下同意调整。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开工后已进场的机械设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在计划使用期间撤出现场。若施工机械、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损坏的情况,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修复或更换。因设计变更、施工现场情况变化造成工程内容、工程量变化,须调整机械、设备的规格、数量的,承包人须在变更或变化确定后3天内,提出完整的更新施工方案和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承包人擅自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按投标承诺书规定及承包人违约规定承担违约责任。4.1.10.6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承包人须于每月最后一日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供如下计划、报表,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A、当月应完成的工程进度和实际完成进度统计报表一式四份(说明提前或拖延原因)(时间从上月最后1日至当月最后一日的前一日);B、当月完成的工程量申报,要求分细项申报,并有完成金额一式四份(时间从上月最后1日至当月最后一日的前一日);C、下月资金使用计划一式四份(时间从下月1日至下月最后一日);D、下月施工进度计划一式四份(时间从下月1日至下月最后一日);E、下月施工拟投入设备、劳动力计划一式四份(时间从下月1日至下月最后一日);
F、当月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报告一式四份(时间从上月最后1日至当月最后一日的前一日);G、承包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供工程事故报告一式四份(如果发生时)。H、承包人应在每月最后一日前递交上月工程进度款《资金使用反馈表》,由监理工程师核实确认资金落实情况,保证承包人将工程进度款专用于实施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及人工费用、施工机械、工程设备。I、承包人应在每月最后一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对各专业间的组织管理、协调、配合等方面情况及所出现问题的专项报告。4.1.10.7(1)所述的计划、报表的具体格式,先由承包人提出格式建议,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调整后按统一格式执行。(2)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应提供和维修有关白天或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若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人身损害等,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3)在承包人进场后,负责工程施工场地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承担有关安全保卫义务,要求符合广州市水务局穗水建设[2008]137号《转发市建委关于修订并重新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承包人按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结算时不作调整。(4)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未移交发包人使用前,对自行施工的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及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费修复;(5)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内工程外的其它确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并承担有关费用。若发现正常施工措施及现有条件已不能达到保护目的,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采取特殊保护处理的,发包人承担不包含在招投标内容中的额外保护费用。承包人应对所采取的保护措施进行监测,并应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反馈信息指导施工,以确保上述受保护物件及作业人员、居民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受保护物件发生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6)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须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放置材料机械及其他设施,及时将施工垃圾、余泥运出场外,达到省、市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标准,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要求:工程完工验收后10天内,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施工场地的清理应达到:按《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协议》。(7)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7.1)、保证执行投标文件所承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资源投入计划,将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按时、按标准、足额投入。否则,按规定承担违反投标承诺的违约责任。
各分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特别是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包括自有和租赁),应与投标文件填报的品牌、数量、质量、规格、性能相符且具备正常施工功能,并配有明显的承包人单位标志,且为合法使用设备(如年检证、使用证等),便于发包人检查承包人施工设备投入情况。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应当提前7天提出申请,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允许机械、设备调整的原则为:所调整机械、设备,规格、标准只能比原计划提高,不能降低;数量原则上不允许减少,如确因更换先进设备提高了工效,可考虑在总工作能力不降低的前提下同意调整。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开工后已进场的机械设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在计划使用期间撤出现场。若施工机械、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损坏的情况,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修复或更换。承包人应在进场后15日内,依据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按投标文件的承诺和合同原则编制施工图预算,一式四份报监理、发包人审核。若承包人未能按时合格提交,发包人各相关部门可在进度款支付审核时结合考虑。因设计变更、施工现场情况变化造成工程内容、工程量变化,须调整机械、设备的规格、数量的,承包人须在变更或变化确定后3天内,提出完整的更新施工方案和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承包人擅自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7.2)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防火、爆破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夜间施工、环卫和城管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7.3)承包人中标后应马上组织有经验的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对施工图、技术资料认真地复核和检查,且必须在图纸会审时有预见性地发现和指正所有影响工程实施的设计缺漏和错误,提出能实质性地节约资金和缩短工期的建议和措施交由设计单位完善施工图纸。若经会审完善后的施工图纸仍存在承包人未发现的影响工程实施的设计缺漏和错误,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7.4)工人的意外事故或伤害。对于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所雇用的工人出现的伤亡事故或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但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的行为失误所造成的除外)。对于这类伤亡或损失,发包人不负责任,不负担涉及这类伤亡或损失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它费用。对分包单位出现的工人意外事故或伤害,由于分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承包人同样需承担连带责任。(7.5)干扰与协调(7.5.1)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必需的不可能避免的干扰,并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7.5.2)除必须发包人出面的情况外,承包人应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外界的各种干扰。
(7.5.3)发包人将在承包人的配合下,充分运用自己对各方面的影响力,尽可能地将外界对工程的干扰减少到最少程度。这种协调并不解除承包人的各项责任与义务。(7.5.4)本项目施工范围内有多条行政村,投标人应仔细踏勘现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投标报价时充分考虑以下情况及相应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1)施工运输中使用村路应充分考虑与当地政府和农民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做好交通规划及疏解工作,不得因本施工严重影响当地正常交通组织,造成堵塞,并及时清理因本项目施工造成的道路污染。(2)充分考虑土方施工、石方爆破、运输而产生的噪音、粉尘、重载运输车辆可能对当地村民的的生活、房屋、农田、田基路等造成不良影响,在保证达到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要求的同时,充分考虑与当地政府和农民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并适当考虑优先使用附近村民土方机械和劳动力。4.1.10.8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的同时,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4.1.10.9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中各级管理人员和所使用的机械设备的标准与数量不得低于其投标文件的标准与数量,否则,视为违约,并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4.1.10.10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及广东省、广州市及增城区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加强其参与本合同工程建设人员(包括农民工)的管理。同时承包人应加强工地现场出入管理工作,根据需要设置警卫,负责施工现场保卫工作,并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确保财产安全。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标卡。发生工人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等群体事件时,承包人必须确认工地从业人员身份。(1)实行平安卡管理制度1)承包人应按广州市的有关规定,对其参与本合同工程建设的所有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实行平安卡管理制度,上岗时一律佩带平安卡。2)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将不定期抽查承包人及其所管辖的专业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实行平安卡管理制度的情况,如发现违反本合同有关约定的,由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发现有冒名顶替或人不到场而代为刷卡等弄虚作假现象的,由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1)承包人应按《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粤人社规〔2015〕3号),对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应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承包人或按《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穗人社发〔2014〕43号),承包人应按照金融管理有关规定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银行开立该企业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建筑施工企业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填写《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存储凭证》(一式四联),按照合同总造价的2%(特级、一级施工企业不超过200万元,二级施工企业不超过150万元,三级施工企业不超过50万元;不低于10万元),一次性提取资金存入该企业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2)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人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承包人支付工人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表,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备查。4)承包人应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工人工资。5)承包人应按上述要求及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按时支付工人工资,否则,视为违约,并按违约的和相应条款承担违约责任。6)承包人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合同价款及民工工资而被投诉或上访属实的,发包人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如因此致使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立即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并上报省、市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参加广州地区省、市重大项目的投标资格,并由发包人予以公告。如属恶意煽动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7)由于承包人或其管理的分包单位、劳务合作单位拖欠民工工资,致使发包人被投诉或起诉并被判令先行垫付民工工资的,发包人除追究承包人和其它相关责任单位的违约责任外,还将在工程结算时双倍扣回发包人先行垫付的民工工资金额作为补偿。8)承包人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存在的可能引发劳资纠纷的各种因素进行排查,及时化解、处理可能发生劳资纠纷的不稳定因素;尤其是对恶意煽动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要善于及时发现并敢于揭露、制止。(3)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承包人必须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承包人主管领导和项目负责人要亲自负责,配备专职人员,及时化解劳资矛盾及纠纷,并及时揭露、制止恶意煽动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保证在整个工程进行期间不发生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等事件。4.1.10.11工程完工后,由承包人编制竣工图。4.1.10.12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承包人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监理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合理利润。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设计文件属于合同条款第1.6.2项约定的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6.2项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由承包人承担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内容:/。(2)工程完工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工程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和完工结算申请书文件,逾期或者不按规定提交的,发包人有权依据已有资料做出判断并报送给结算审核方,以保证结算的连续性。(3)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等工作,包括并不限于提供工程或账务资料和说明。4.2履约担保4.2.1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按照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发包人认可的格式向发包人递交一份履约担保(国内商业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经过发包人事先书面认可的其他格式的履约担保,其担保条款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与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内容保持一致。履约担保的金按照中标合同额的10%提交(由业主单位视工程重要性、合同金额等情况确定,但不得高于中标合同额的10%)。履约担保是本合同的附件。4.2.1.1承包人以履约银行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在银行保函到期前,承包人应提前7天向发包人提交新的保函以替换即将到期的保函,且新提交的保函的期限延长不得少于6个月。如承包人未及时提交的,发包人有权直接要求担保银行支付其担保的全部金额。当发生违约情形而导致履约保证金被扣罚或因其他原因,而导致履约保证金余额少于剩余工程量的10%,或者少于合同总价的2%的,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通知之日起在7天内补足,补足后的履约保证金金额应相当于剩余工程量的10%,且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2%,否则按两者较高者补足。对于未按时限要求补足的,发包人有权扣罚剩余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解除合同。4.2.1.2承包人应按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于因承包人拖欠劳务工资而造成群体性示威、游行等,造成一切不良社会影响后果的,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履约保证金或应付、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0万元/次作为违约金。发包人有权根据承包人的雇员所提供的数据直接将劳务工资支付给承包人雇员,并在应付、将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或其他款项中扣除。上述行为对发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4.2.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如果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履约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4.2.3履约担保的退还
履约担保应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且完成工程结算之日后28天内退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4.2.4通知义务不管履约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应通知承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相应地,承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也应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但是,本项约定的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包人或者发包人的同意。4.3 分包4.3.2 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限额为:(1)工程项目: / 。(2)工作内容: / 。(3)分包金额限额: / 。4.3.10 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 /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4.7.2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在本工程验收前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允许更换,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发包人将从合同总价中扣减10万元/人次的扣款(具体由发包人视工程重要程度和合同额按10-50万元/人次约定),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不能按要求到位累计1个月或以上,视为更换。但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并办理更换手续的,可不扣款。接任的承包人代表的资质、资历与工程经验应等于或高于前任代表,且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前任承包人代表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4.7.3项目经理应保证全过程负责本工程的各项施工管理工作,不得授权他人代理。经发包人现场检查,项目经理不在现场1次,发包人将从合同总价中扣减2万元/人次的扣款,累计达到5次的,发包人可要求撤换该项目经理,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记项目经理和承包人不良行为各一次。4.7.4技术、安全生产负责人应保证全过程负责本工程的各项技术管理工作,不得授权他人代理。经发包人现场检查,技术、安全生产负责人不在现场1次,发包人将从合同总价中扣减1万元/人次的扣款,累计达到5次的,同时发包人可要求撤换该项目技术、安全生产负责人,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记技术负责人和承包人不良行为各一次。4.7.5对于不胜任工作的承包人人员,当监理工程师要求更换时,承包人必须立即予以更换,并不得继续在本合同工程供职。
4.7.6承包人人员资格的特别规定: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各种领班以上人员均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资质,并且应持有该项工作的上岗证,在施工期间佩带其上岗证供驻地监理工程师随时检查。在特殊工种的施工中,若发现不佩带上岗证的人员施工,则按每发现一次,扣款100元/人.次。4.7.7上述扣款发包人可以在履约金或者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并在结算前办理合同变更。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7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与雇佣的工人签定协议书,按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不定期检查工资发放情况,若发现承包人有拖延或拒绝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况,发包人可以予以代付工人工资,并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补充:4.9.2安全文明施工费4.9.2.1内容、范围和金额本合同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以现行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规定为准。4.9.2.2约定支付方式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专款专用、按实计量、独立拨付、独立核算”的原则进行管理,至安全文明措施费已经按实全部拨付,还需要进行安全措施费投入的,则需增加的安全生产措施费视为已经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承包人仍需提交安全文明施工费投入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但发包人不另外计量支付。安全文明措施费的计价文件按照以下顺序执行:(1)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2)双方按照市场价进行协商定价(3)承包人提供的发票价格2、本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承包人编制本合同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实施方案和预算,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实行。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3、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和抵扣:承包人报送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和支付申请的同时,应报送上月的“安全文明施工统计表”、“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申请书”“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计划”,按照“专款专用、按实计量、独立拨付、独立核算”的原则,由承包人按实际开支的费用申报,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进行审查核实后,由发包人按照计量支付的有关程序按实际发生金额支付,先从前款预付金额中进行抵扣,扣完为止。扣完后,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与进度款同期支付。除非根据有关条款进行了调整,否则总的支付金额不超过投标时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4.9.3工人工资的按时足额支付
(1)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人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承包人支付工人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表,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备查。(3)承包人应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工人工资。(4)承包人应按上述要求及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按时支付工人工资,否则,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4.11 不利物质条件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 。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补充:5.1.4(1)承包人采购用于本工程的材料。承包人在签订供货协议前应将材质证明材料和供货厂家资质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审核、发包人确认。工程所采用的水泥、钢材、装饰装修材料等必须使用优质品牌,工程用沙必须使用中粗河沙(严禁采用海沙,海沙在本工程中视为不合格材料),本工程所用混凝土只限商品混凝土。(2)本工程主要设备参考但不限于招标文件中《主要设备清单》所列设备,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性能、质量标准、技术要求不得低于设备清单所列设备的性能、质量标准、技术要求。本工程所需但设备清单中未列的设备,承包人应当根据工程要求提供优质品牌。(3)承包人采购用于本工程的重要设备。承包人在选定供货厂家前应组织监理人、设计人和发包人对供货厂家进行考察,经监理人、发包人考察同意后方可签订设备供货协议,承包人必须直接与设备生产厂家签订供货协议,不得与设备经销商签订设备供货协议,发包人作为协议第三方对供货协议签订过程进行见证,并在供货协议上签章确认。承包人采购用于本工程的启闭机必须取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承包人组织监理、设计和发包方相关人员考察费用包含在报价中(不另行计费,施工、监理、设计和发包方所发生的考察费由各单位自理)。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下表: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表(参考格式)序号材料名称材料规格数量交货地点交货方式计划交货日期备注
1//////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表(参考格式)序号工程设备名称型号及规格数量交货地点交货方式计划交货日期备注1//////2//////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见下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表(参考格式)序号施工设备名称型号及规格设备状况数量移交地点计划移交日期备注1//////2//////注 设备状况栏内填写该设备的新旧程度、购进时间、已使用小时数和最近一次的大修时间。(2)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 / 。7 交通运输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本合同工程场外交通道路的通行情况、通行能力、标准、距离等均由承包人通过现场考察确定,并对该成果负责,施工过程中不得阻碍水陆交通。同时承包人应负责与当地交通管理、城管、环保及卫生等部门的协调工作,并应承担由此发生的有关一切费用。8 测量放线8.1 施工控制网8.1.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
发包人应在进场后7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开工前7天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时间为:开工前7天内。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4 发包人提供 工程设计资料,承包人负责自行收集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1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实施安全文明施工,履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协议书》的约定(见附件四)。9.2.1.2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中的履约保证金管理制度承包人违反《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协议》约定扣款行为的,由发包人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9.2.1.3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追加扣款对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施工承包人,每死亡一人扣款50万元,由发包人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的,从应支付的工程款扣除。9.2.12 按《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要求。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三)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
3、悬挑式脚手架;4、门型脚手架;5、挂脚手架;6、吊篮脚手架;7、卸料平台。(一)拆除、爆破工程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3、隧道工程施工;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5、特种设备施工;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7、6m以上的边坡施工;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其中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一)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二)地下暗挖工程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三)高大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四)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六)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专家论证审查:(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三)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9.7文明工地补充:9.7.3(1)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专章编制文明施工措施,将投标时承诺的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2)承包人按广州市水务局穗水建设[2008]137号《转发市建委关于修订并重新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结算时不作调整。9.7.4承包人应在进入现场前提交一式四份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方案,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环境保护方案必须包括:施工现场所必须的照明灯光、护板、围护、栅栏、警告标志和值班人员名单,以及建筑垃圾、施工和生活污水、噪音、粉尘的处理排放。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所采用的材料、设备等应使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满意。对于承包人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经发包人或者监理工程师指出后,承包人未能在24小时之内采取整治措施,或者所采取的整治措施未有效消除污染的,发包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整治,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11开工和竣工(完工)11.1开工11.1.5关键节点工期要求:。11.1.6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完工日期,不得延误。除非发生了以下情形:(1)政府对本工程建设项目作出停建、缓建的决定;(2)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本工程在规划、使用、功能方面有重大调整;(3)不可抗力持续影响而延误工期超过20天以上。11.1.7承包人延误进点: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开工通知书的7
日内进入施工场地,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尽快开工。在工程已具备开工条件,但因承包人自身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负责人及现场管理机构尚未到位)而无法实际开工的,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可以签发开工令,工期开始正式计算,但现场不允许开工;再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停工令,待承包人准备妥当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1)日降雨量大于100㎜的雨日超过3天;(2)风速大于24.5m/s的10级以上台风灾害;(3)日气温超过38℃的高温大于3天;(4)日气温低于-3℃的严寒大于3天。(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日降雪量10mm的天气持续2天以上。(6)其他异常恶劣气候灾害:以省市气象台发布的气象资料为准。11.5承包人工期延误(1)逾期竣工违约金表(参考格式)序号项目及其说明要求竣工日期违约金(元/天)(2)全部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5%(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11.6 工期提前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 “承包人自行提前完工的不予奖励”。但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的,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比合同工期每提前一天的完工奖金为1000元,但其最终的累计总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格的2%。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由监理人认定的情形。(5)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由监理人认定的情形。12.6补充:12.6.1因下列原因,总监理工程师报经发包人同意,可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1)工程设计发生重大变更;(2)不可抗力;(3)质量事故;(4)安全生产事故;
承包人不得以与发包人有争议或争议未解决为由而单方面停工。否则,承担违约责任。因发生上述第(1)、(2)点原因而暂停施工,工期按约定调整,因发生上述第(3)、(4)点原因而暂停施工,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必须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2.6.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限于此)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停工令,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拒绝监理单位管理;(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而进行施工;(3)未经监理单位检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者;(4)擅自采用未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认可或批准的材料的,或者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的,或者擅自采用未经认可的代用材料的;(5)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6)转包工程;(7)擅自让未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分包单位进场作业;(8)存在安全隐患,未按监理单位要求及时进行整改;(9)未按双方约定的资料上报要求上报所需资料的。12.6.3由于政府部门举行特殊活动引起的停工的,因停工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工程质量13.7质量评定13.7.4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合格。13.7.7工程合格标准为:合格。13.8 质量事故处理13.8.4 工程竣工验收时, 项目法人 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14 试验和检验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5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
设备的卸车、厂内运输、保管、检验试验等。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14.1.7发包人按照规定可委托第三方检验试验单位负责本合同工程材料、设备、桩基、cctv等检测和的检验试验。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4)修改为: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已批准的施工工艺;(6)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项目工程总量的15%。关键项目:主体结构工程,单价调整方式:不调整单价。(7)以下情形不属于工程变更范围:①项目法人在工程招标文件及其配套的补充通知、设计图纸等文件中已明确应由承包方承担的工作内容、义务和风险,如工程实体的实施(含临时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措施、物价正常波动等。②因承包方自身技术力量、施工机械、流动资金以及其他应由承包方自身解决的问题等原因导致的工程无法实施或难以实施。③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不一致(存在漏项或计量不准确等),但未超出相关合同计量条款约定的调整界限。④承包方投标失误,如工程量、单价、总价计算错误,对现场施工组织考虑不周等。⑤属于发包时约定由承包方统筹包干使用费用的项目(如一般临时工程、一般拆除工程、排水、承包人驻地建设、施工道路与通道、围蔽、支护等)。⑥其他不属于变更的情形:(8)单项工程合同变更追加工程用款金额涉及招投标事项的,按《关于加强单项工程项目合同变更追加用款管理的通知》(穗财库[2009]21号)和《关于单项工程合同追加用款中有关招标事项》(穗财库[2010]3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14〕15号)和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市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增府办〔2014〕29号)执行。补充:
如实施过程中发现设计上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发包人同意后,由发包人与设计单位商定修改或变更设计方案进行实施,所有变更承包人需做好现场图片形象资料和原始记录。15.2变更权15.2.2单项工程经批准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工程估算投资100万人民币以上(含100万)或者单项工程合同变更追加工程款超过招标合同价10%以上(含10%)但各项合同总额不超预(概)算的,应当组织招标;但经论证不适宜招标的,按照穗财库[2009]21号和穗财库【2010】38号、穗府办〔2014〕15号和增府办〔2014〕29号规定经批准后可不招标。15.2.3工程变更必须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水务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工作指引>的通知》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14〕15号)和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市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增府办〔2014〕29号)其他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后方可变更。15.2.4工程变更还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发包人制定的设计变更管理办法。15.3变更程序15.3.2变更估价(1)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3天。(3)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3天。(4)收到变更指示后,如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变更报价书的,监理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如果监理人决定调整合同价款时,相应调整的具体金额。15.4变更的估价原则15.4.3.2合同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的,则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范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并按照中标合同总价的下浮率(即中标价相对于最高投标限价的下浮比率)核定变更项目的单价和总价,按发包人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变更审价程序后调整。15.4.3.3合同中没有适用的单价、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缺价的,则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并按照中标合同总价的下浮率(即中标价相对于最高投标限价的下浮比率)核定变更项目的单价和总价,按发包人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变更审价程序后调整。15.4.4合同中有适用单价的,变更项目按照中标价的下浮率核定单价和总价。
15.4.5因工程量清单漏项(仅适用于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或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实质性变化(项目的位置与变更前项目的位置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地质情况及地形地貌发生实质性改变)的,方可调整措施项目费。原措施项目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采用原措施项目费的组价方法变更;原措施项目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项目费变更,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措施项目的费用。15.4.6监理人确定的变更单价为暂定价,经发包人确认签证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按单价承包的原则执行,最终的工程结算单价以财政部门结算评审结果为准。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 / 。15.8 暂估价15.8.1 (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 ;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 。(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发包人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且由承包人负责管理,承包人向发包人负责。(3)招标人将根据设计及其他情况决定延期实施或是否实施暂估价项目,招标人对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或结算价变动不承担任何责任或费用;投标人在进行本项目(或标段)投标时,应预见到可能产生的风险。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在合同履行期间,当施工当期季度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主要材料(指水泥、钢筋、砂、碎石、块石、石屑、沥青砼、砼预制件及商品砼)、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涨落达到或超过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非招标工程为订立合同前28天)±10%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秉着平等、实事求是的原则调整上述超出部分的价差及税金,工程价款的其它不变。17计量与支付17.1计量17.1.6本工程最终结算的工程量均以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评审结果为准。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分1次支付给承包人。预付款的支付额度和付款时间为: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100%,付款
时间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发包人认可的银行出具的工程预付款保函,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1)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20%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50%时全部扣清。式中: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S——合同价格;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F1——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F2——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质量保证金的金额。17.3工程进度付款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广州市增城区水务基建工程资金划拨申请表》的格式1式4份,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广州市增城区水务基建工程资金划拨申请表时间:编号:NO工程名称申请单位名称(章)合同名称及编号合同价格合同总价补充合同价格累计已付款本期申请付款申请理由根据合同规定,本期我公司的施工进度情况如下:1、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单中应付金额为元;(详细见工程量清单)2、根据合同规定应扣除的款项为[以下(1)-(4)相加]元;(1)扣除预付工程(备料)款元;(2)预留质保金,按合同5%为元;(3)预留结算金,按合同20%为元;(4)其他扣除款元。3、实际应得(1、2项相减)的金额为元。4、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施工员:财务: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意见(章)1、工程资料准备齐全不全(不全的要另行说明)2、经审核施工单位本期工程是属实不符(不符的要另行说明)3、经审核施工单位本期实际完成投资额元,累计完成金额4、建议建设单位本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元。现场监理:总监:建设单位意见(章)施工员技术负责人财务财务负责人建设单位负责人计划文件号主管单位意见项目主管部门计划财务部门项目分管领导局长财政部门意见经办科室经办人:科长:分管领导局长17.3.4工程进度付款的截止工程完工后,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75%;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或单位工程验收并经主管部门备案后,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5%,工程结算经财政部门核定后,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剩下5%的工程质保金在工程保修期期满后支付。17.4质量保证金17.4.1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5%,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5%。17.5竣工(完工)结算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4份。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14天内。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已支付的工程价款、应扣回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等。承包人未按本项约定的期限和内容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或者未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7.5.1(2)目约定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经监理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者没有明确答复的,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确定的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视同是经承包人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56天内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17.5.3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供如下竣工结算资料:(1)工程结算书;(2)工程量计算书(即计算底稿);(3)合同书;(4)工程竣工图(含电子版);(5)工程竣工资料(含电子版);(6)图纸会审记录;(7)设计变更单;(8)工程洽商记录;(9)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10)会议纪要;(11)现场签证单;(12)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13)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14)其他结算资料;(15)移交资料签收表。17.5.4发包人对送审结算资料的具体要求(1)结算书:每项工程的结算书要求分两部分编制:第一部分是以竣工图为依据编制部分,要求以竣工图纸、投标中标价构成的内容为主要部分,包括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等;第二部分以现场签证、工程洽商记录以及其它有关费用为依据编制部分。上述两部分不应有重复列项的内容,用电脑编制的结算书要求提供相应的拷贝磁盘。(2)工程量计算书(即计算底稿):工程量计算书应由工程量汇总表和详细的工程量计算式组成,工程量应有详细的计算表达式,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现场签证单、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等部分的内容应在工程量计算式中一次计算。用电脑编制的工程量计算书应提供相应的拷贝磁盘。(3)合同书:包括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书、经发包人确认的承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各类补充合同、合同附件等,要求将上述合同文件列出总目录按顺序整理装订成册。(4)竣工图:用于结算的竣工图必须有承包人竣工图专用章及其相关人员签字,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的审核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经发包人、设计、监理等单位确认的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等内容均应反映在相应的竣工图上。对未在竣工图上反映的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等,其费用的增减,在结算评审中不予考虑。
(5)竣工资料:指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资料归档时所需的资料。具体包括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证书、材料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安装工程的调试方案和调试记录等。竣工资料要求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在确认表上盖章确认,以证明竣工资料上的相关内容与该项目送审资料的实际内容相一致。整理装订成册的竣工资料需编制总目录,并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查找。(6)图纸会审记录:要求按图纸会审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图纸会审记录须有各单位参加会审人员签字及会审单位盖章确认。(7)设计变更单:要求按设计变更的时间先后整理(安装工程要分专业)装订成册。设计变更单要求有设计人员的签名及设计单位的盖章,同时要求有发包人同意按相关的设计变更进行施工的签认意见和盖章确认。(8)工程洽商记录:要求根据工程洽商记录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查找。工程洽商记录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9)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要求根据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发包人施工指令要求有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10)会议纪要:指工程质量、安全、技术、经济等现场协调会会议纪要等。要求根据会议纪要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会议纪要要求有参与会议的各方代表签字,并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盖章确认。(11)现场签证单:要求根据现场签证单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现场签证单上应有工程数量的计算过程和施工简图,由承包人盖章确认,并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并且有上述单位的造价工程师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的签字和盖章。(12)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凡在工程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未明确的主要材料设备单价,要求根据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的编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每项审核单应附有相关的资料或注明相关资料在送审结算资料的哪一部分和哪一页位置上,要求有使用该材料设备的专题会议纪录、材料发票、购买合同等有效材料设备价格凭证等。每份审核单手续必需完备,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13)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在作为合同附件之一的工程量清单中未列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项目,应由承包人编制单价分析表,盖章确认后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核综合单价。在结算资料送审时,要求按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的编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每项审核单应附有相关的资料或注明相关资料在送审结算资料的哪一部分和哪一页位置上,如材料设备专题会议纪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监理工程师通知等。每份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手续必需完备,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并且有上述单位的造价工程师对综合单价进行审核的签字和盖章。
(14)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按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的编号顺序及不同材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要求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上有承包人、材料供货单位、监理单位、发包人代表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15)其他结算资料:凡上述未提及而在结算评审中需要的资料均需提供,例如:施工日记、地质勘察报告、非常用的标准图集、应由承包人承担而由建设单位支付的费用证明如发包人代缴施工水电费票据、余泥排放费证明等。(16)资料签收表:按送审结算资料的内容列表,以便资料的移交和管理。资料签收表上应注明资料内容、份数和页数(标注页码),并且对所有复印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确认。资料签收表一式两份,由资料移交人和接收人分别签名,必要时加盖三方单位的印章。17.5.5由于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报审估算资料或报送资料不齐全、不完整引起的结算滞后或影响支付,应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所主张的材料款、人工工资等申请将不被接受,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17.5.6本工程最终结算以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评审结果为准。17.6最终结清(3)对属于《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评审范围的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结果作为该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对纲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果作为该政府投资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4份份。17.7 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 按发包人要求。17.9付款程序及时间17.9.1适用范围:本条款适用于按合同规定应由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所有付款,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付款、保留金付款、完工付款、最终付款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付款。17.9.2付款程序:根据有关规定,按第17.9.1条范围内的付款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出具的工程量完成计量单后,并审批后付款,程序如下:(1)承包人填写付款申请书;(2)监理人在付款申请书上签署意见;(3)发包人对付款申请书审查并签署意见;(4)市水务局对付款申请书审查并签署意见;(5)市财政局对付款申请书审查并签署意见;(6)由国库支付中心拨付至承包人。
17.9.3付款时间: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7天内完成上款(2)、(3)项工作。若资金不能按时到位或其他原因使发包人不能按时付款,则发包人延长付款时间,但最迟不超过360天。若超过360天,则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所欠付款的利息。17.9.4如果广州市增城区财政局对付款程序有其它的规定和要求,则以广州市增城区财政局的付款程序规定和要求为准调整上述付款程序和付款时间。17.9.5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拒付工人工资、材料供应商货款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18竣工验收(验收)18.1验收工作分类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政府验收包括:竣工验收。验收条件和验收程序: 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要求执行 。18.2 分部工程验收18.2.2 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 / ,其余由监理人主持。18.3 单位工程验收18.3.4 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 / 。18.5 阶段验收18.5.1 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 。18.6 专项验收18.6.2 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 。18.7 竣工验收18.7.3 本工程 不需要 (需要/不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蓄水安全鉴定)。18.8 施工期运行18.8.1 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 。18.9 试运行18.9.1 试运行的组织: / ;费用承担: / 。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装修工程为2年;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4、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5、防水工程为5年;6、其他保修期限约定如下:原则上按2年进行保修。20 保险20.1 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按通用合同条款 ;投保内容: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约定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约定 。20.4 第三者责任险20.4.2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约定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约定 。20.5 其它保险需要投保的其它内容: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约定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约定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 保险凭证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约定 。保险条件: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约定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约定 ;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约定 。22.违约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补充:
(4)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①发包人和监理人抽查承包人的工程材料时,发现所检查的材料与合同约定的标准的任何一项不符合时,承包人除必须全部退货、返工,并赔偿发包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外,承包人应当按照该批次材料的价值,按照如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A、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承包人必须主动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次。B、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10-50万元(含50万元)的,承包人必须主动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次。C、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上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D、对于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不高于5万元(含5万元)、累计抽检不合格达3次的,每发生一例,承包人必须主动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次。②承包人必须对各工序报验核查质量控制点。承包人申请报验后,经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检查发现存在较大质量问题(如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超过检查部分工程的10%的),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对不合格部分进行返工,返工后经检查合格才准进入下一工序,工期不予顺延。复检的结果,按每一分项工程计算,总计发现3次或连续发现2次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主动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次。③工程完工验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审定结算总价1%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④工程保修期内发现重大质量不合格问题(该重大质量问题应界定为达不到要求的质量标准,属质量保修的问题除外),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返工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并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损失,同时按该不合格项目所处分项工程造价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工程保修期从所处分项工程返工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5)工程建设人员(包括农民工)的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规定不按时支付工人工资的,发包人有权在其工程款中直接支付,同时不影响发包人对承包人采取的其它处理措施。①承包人违反规定拖欠工人工资的,被工人投诉属实的,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予以发放拖欠的款项。若继续拖延被投诉2次及以上,经查实,承包人必须主动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次。②若仍然不予整改并发放拖欠的款项,使工人采取停工、集聚围阻发包人办公地点甚至政府办公部门等过激行动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③
由于承包人或其管理的分包单位、劳务合作单位拖欠工人工资致使发包人被投诉或起诉并被判令先行垫付工人工资的,承包人必须主动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次,还应向发包人支付先行垫付工人工资金额的两倍作为补偿。④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发包人暂停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拖欠工人工资,在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暂停支付工程款问题解决之前,承包人有义务先行支付其所属工人工资。⑤承包人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分包单位合同价款及民工工资致使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立即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上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承包人两年内再参与广州市增城区各级财政投资的所有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并上报省、市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参加广州地区省、市重大项目的投标资格,并由发包人予以公告。如属恶意煽动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⑥经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抽查发现承包人违反约定,其技术管理人员或施工作业人员没有佩带平安卡的,由承包人按每人次500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立即改正。24 争议的解决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向约定的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5补充条款25.1若因当地政府未能及时解决工程征地、青苗清理、建筑物拆迁等而导致工程延期,则可根据实际顺延工期,由于上述原因造成部分工程延期开工的,该部分工程所需的工料机价格将按照基础价格(政府公布的计划开工日期之上一期的价格)与现行价格(政府公布的实际开工日期之上一期的价格)之间的价差进行补偿。25.2若某个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或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则以该项目的实际工程量作为结算工程量;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实际需要,发生增加或取消某部分工程项目时,则按实际发生工程量作为结算工程量;最终结算的工程量均以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评审结果为准。25.3
施工单位在收到建设单位发出的财政评审结算核对通知后,7天内派员会同建设、监理单位一起对经财政评审的结算结果进行核对,若施工单位不按期派员参加,建设、监理单位将派代表对经财政评审的结算结果进行核对,施工单位不得对核对结果有异议。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在收到财政评审结算结果后14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核对意见,否则视为同意财政评审结算意见。当核对意见与财政评审结果有异议时,各方将按照本工程合同的有关条款及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协商时间一般为28天,如施工单位不能提供充分依据的,或在本款约定的期限内协商未果的,原则上采用财政部门评审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价,或根据合同约定采用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25.4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工程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对工程档案进行整理归档,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28天内不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含工程结算书)的,则从逾期第一天起每天向建设单位支付本工程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合同价的5%,发包人上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列入广州市增城区建设市场诚信行为“黑名单”并停止施工单位两年内再参与广州市增城区各级财政投资的所有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单位工程验收后,除验收时有遗留问题外施工单位应在7天内向建设单位移交工程档案,每逾期一天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本工程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合同价的5%。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收到工程竣工验收通知后及时准备相关材料,并派员准时参加竣工验收会议,否则将被视为违背诚信原则,发包人上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列入广州市增城区建设市场诚信行为“黑名单”并停止施工单位两年内再参与广州市增城区各级财政投资的所有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合同协议书(格式)合同协议书(格式)(发包人全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投标人全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工程名称)
建设的有关文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资金来源:工程内容:对于招标的工作范围,发包人根据需要有权进行调整。造成工程规模及建设内容增减,承包人无条件服从,承包人不得因此提出任何索赔或补偿。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1.承包范围:按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录和有关变更文件、资料、招标文件、承包人投标文件以及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所包含的内容。2.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会对承包人的承包工作范围进行调整,承包人不得因此提出任何索赔或补偿。三、合同工期总工期日历天,开工时间定为年月日;完工时间定为年月日。关键节点工期要求:。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合同工程工期(包括节点工期和完工日期)进行适当调整。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完工日期,不得延误。如不能按批准的计划完成任务,发包人有权将未完工程量从本合同中分割,交由第三方完成,由此发生的费用在合同价中支付,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并赔偿由此造成的发包人损失。四、质量标准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工程质量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确保工程无安全事故五、合同价款本合同以人民币为报价和结算货币,除非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另有约定。本工程的暂定合同价款为(大写):整;¥:元整(中标价)。六、承包人项目负责人:,专业及等级:。技术负责人:,专业及等级:。七、组成合同的文件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
(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控制价);(9)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10)其他: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八、本合同《合同通用条款》约定的内容与《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相冲突时,以《合同专用条款》所约定的内容为准。本合同《合同通用条款》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与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合同补充或修正文件所约定的内容相冲突时,以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合同补充或修正文件所约定的内容为准。九、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十、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管理和配合服务、完工、移交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承包人在工程工期延误、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工程转包分包等方面及人员、机械设备、材料投入不到位方面、工程建设人员(包括农民工)的管理方面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而应承担的“严重违约责任”方式以上的违约(含暂停施工、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承包人无条件接受发包人上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列入广州市增城区建设市场诚信行为“黑名单”并停止承包人叁年内再参与广州市增城区各级财政投资的所有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并上报省、市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参加广州地区省、市重大项目的投标资格,并由发包人予以公告。如属恶意煽动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十一、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按合同规定支付的其他款项。十二、本工程的质量监督单位是广州市增城区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十三、验收规程执行设计施工规范规定。工程建设档案资料整理执行《广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接收内容、组卷、移交暂行规定》。十四、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1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十五、本合同一式八份。其中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发包人执四份,承包人执二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递交履约保函之日起生效,至本工程保修期届满且完工结算满60日并同时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地址:地址:电话:电话:传真:传真: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开户银行:帐号:附件二: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格式)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地址:发包人:承包人: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二、发包人责任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三、承包人责任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四、违约责任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五、责任书有效期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六、责任书份数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附件三: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即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范围)。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装修工程为2年;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4、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5、防水工程为5年;6、其他保修期限约定如下:原则上按2年进行保修。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以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5%,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大写)。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零。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承包人(无息)。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质量保修事项:发包人扣留工程结算价的5%作为保修期的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再支付给承包人(无息)。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发包人(甲方):承包人(乙方)(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年月日附件四: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协议书(格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协议书发包人:(甲方):承包人:(乙方):第一条为确保安全文明施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书。本协议书所涉及的工程范围(即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范围)。第二条甲乙双方均应当遵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和广东省、广州市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和规定。
第三条甲方权利和义务1、对乙方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指导、监督,督促施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职责,并作好现场记录。2、督促乙方对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反文明施工规定的行为进行整改,及时协调解决各工地之间、工地与周边群众之间的矛盾。3、负责组织建设、监理、施工三方责任主体每月末按标准对乙方进行考核。4、每星期召开一次有乙方项目负责人、安全专职人员参加的安全文明施工会议,通报情况,交流经验,及时纠正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5、甲方发现安全隐患或违反文明施工规定的行为,有权责令乙方停工整改,直至排除安全隐患。第四条乙方权利和义务1、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2、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制,健全组织机构,制定安全文明施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文明施工专职人员。3、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若遇险情,及时启动。4、保证对具备安全文明施工条件所必需资金的投入,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5、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乙方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6、文明施工现场管理应当做到“六个100%”,即:施工现场100%围蔽,工地砂土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化,拆除工程100%洒水压尘,出工地车辆100%冲净车轮车身,暂不开发的场地100%绿化。7、施工现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设置相关设施:(1)在醒目位置设置施工铭牌,并张贴有关许可证件。施工铭牌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姓名,监督机构名称,开工、计划竣工日期和监督投诉电话等。(2)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应当分开设置,具有足够的安全距离,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的,不得设置办公场地、宿舍等非必要区域和设施。(3)施工现场四周应当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档。管线工程、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等工程应当使用路拦式围档。(4)工地内车辆出入口应当设置洗车场地和沉淀池,配备高压冲洗水枪;不具备设置洗车设施的管线工程、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等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采用移动式冲水设备冲洗工地车辆,并安排工人保洁。
(5)工地外立面脚手架使用钢管搭设,禁止使用竹子搭设或者钢竹混搭,脚手架杆件应当涂装规定颜色的警示漆,不应有明显锈迹,立面统一采用绿色密目式安全网围蔽。(6)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设备设施,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存放整齐,并设置标签,不得堆放在现场围蔽以外。(7)施工现场道路应当畅通,并设置通畅的排水设施和应急设施。8、对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9、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乙方要主动接受检查,并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10、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安全文明施工会议,自查自纠安全隐患及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因素,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取和管理本工程合同中标价万元(大写:),其中应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为万元,该费用为专项费用,全部投入到施工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按计量支付,总额控制,超过部分不另外支付。同时,在财务管理中应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收入和支出清单备查。第六条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实行履约保证金管理制度1、甲方不定时组织人员按照《建筑安全施工检查标准JGJ59-2011)》和《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对乙方落实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进行检查评分,每个月评分一次,评分等级为不合格(综合分数低于70分)的在履约保证金扣罚5万/次;乙方隐瞒安全风险的,按评定不合格处理。2、履行承包合同期间,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扣罚施工承包人履约保证金10万元人民币;一个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内发生两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从第二起事故起,每起扣罚施工承包人履约保证金20万元;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每起扣罚施工承包人履约保证金50万元。3、甲方每季度对施工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录入市水务局诚信系统。第七条发生一般(或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对本工程施工承包人纳入广州市水务工程不诚信行为记录,记录有效期2年(不诚信行为记录自安监部门等相关单位的书面调查报告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布的时间之日开始计算)第八条安全风险因素辨识和评估及安全交底1、开工前,乙方应提交工程项目安全风险因素辨识和评估报告作为申请开工令的材料,该报告应根据具体项目以列表形式详细列出本项目可能的安全风险因素,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安全防控措施;
2、乙方应该在项目安全风险因素辨识和评估报告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安全文明费的投入计划;3、在开工前由甲方组织召开工程安全交底会议,参加人员包括甲方代表、甲方工程安全管理人员,乙方项目管理机构全体成员,乙方安全员、乙方施工班组长和作业人员、监理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安全监理工程师等;第九条安全预报和安全约谈1、在施工过程中,甲方现场安全负责人、安全员应该根据工程的进度,及时进行动态跟踪,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安全预报,在每次的工程例会上,乙方现场安全负责人必须就具体工点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和预报并形成会议纪要送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备案;2、除了开工前的安全交底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甲方在认为必要时,有权约集乙方及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约谈,范围包括并不限于乙方本部安全责任人、现场安全负责人、安全员、施工班组长及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等。乙方在接到约谈通知后,应根据甲方要求安排有关人员至指定的地点参加。第十条事故处理1、发生重伤或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乙方施工项目部负责人应立即按规定向事故所在地安监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广州市规定的相关政府部门报告,并同时统计上报甲方代表。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3、乙方由于没有尽到自身安全责任,被认定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应承担违约责任。4、对违章作业、冒险进入施工禁区及损坏安全防护设施、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及组织施工造成伤亡事故的,应由乙方和事故责任者自己承担罚款及一切经济损失和刑事责任。5、由于乙方原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主管部门对甲方进行经济处罚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全部经济损失。第十一条开工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的安全管理网络体系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安全管理网络图;2、人员配备情况;3、安全员名单;4、安全管理制度5、项目安全风险因素列表6、甲方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十二条违约责任本协议为主合同附件,与主合同具同等效力,违反本协议的,按违反主合同的约定执行。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后自动失效。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附表:文明施工检查评分标准表甲方:法定代表人(签章):日期:乙方:法定代表人(签章):日期:附件五:工程变更报审表格式工程变更报审表工程名称: 编号:
致: (监理单位全称)由于 原因,现提出 工程变更(内容见附件),请予以审批。附件:1.提出变更原因(必要时附图); 2.工程量增减计算书; 3.工程变更价款报价单。 承包人(章) 承包代表人 日 期 复核意见:设计单位(章)建筑师/结构师 日 期 复核意见:监理单位(章)监理工程师 日 期 复核意见:造价咨询单位(章)造价工程师 日 期 审批意见:发包人(章) 发包人代表 日 期 审批意见: 主管部门(章) 日 期 说明:本表一式六份,由承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发包人按合同规定程序填制,并按照规定报主管部门各存一份。附件六:履约担保(格式)履约担保(格式)
(发包人名称):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的投标文件。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元)。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之日止。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行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日注: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附件七:预付款担保(格式)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
(发包人名称):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的(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元)。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清止。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已扣回的金额。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放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日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工程量清单说明1.1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图纸及《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等一起阅读和理解。1.2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除另有约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根据招标设计图纸按《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一2007)计算规则计算的用于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并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和《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一2007)计算规则等规定,按施工图纸计算的有效工程量。1.3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以及《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一2007)的规定。1.4工程价款的支付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1.5本工程投标报价以投标报价下浮率的方式进行报价,投标人在投标报价的过程中需报一个下浮率,投标报价下浮率保留到小数点后叁位。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见招标文件本章后),投标人以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含总价和单价)做为投标最高限价(含总价和单价),采用投标报价下浮率(保留到小数点后叁位)的方式进行报价,投标总报价包含的各项目综合单价按以下方式计算:各项目综合单价=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1-下浮率),其中,下浮率=1-(投标总报价-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招标控制价-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按《招标控制价》的价格保持不变,换算后的投标总报价和单价以元为单位,并保留两位小数。1.6工程量清单中临时工程为固定总价承包,不作任何调整。1.7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合价包括完成该项目所需要的一切工作内容而发生的所有直接费、间接费、其它费用、税金等全部费用和要求获得的利润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责任和风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1.8符合合同规定的全部费用和利润都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各项目中,如投标人认为合同规定应由其承担而在工程量清单中未详细列出的项目,其费用和利润应包括在其它有关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投标人不能对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所列内容作任何改动(包括编号、项目名称、数量、计量单位、单价、合价等),投标人只须按照“8.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格式)”和“8.6投标报价汇总表(格式)”进行报价,并在工程量清单及投标报价汇总表有注册水利造价员(或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盖章,否则视为废标
。招标图及工程量清单中电力部分(高低压)项目因涉及其他专业系统工程,部分电力设备及安装内容不列入本次招标工作范围,招标人将根据电力部门的要求委托电力部门的施工企业实施,承包人无条件服从。1.9大型和重要设备详见大型设备清单,大型和重要设备的投标报价为暂估价。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没有达到必须招标范围且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承包人采购用于本工程的大型和重要设备,承包人在选定供货厂家前应组织设计单位、监理人和发包人对供货厂家进行考察,经设计单位、监理人和发包人考察同意后方可签订设备供货协议,承包人必须直接与设备生产厂家签订供货协议,不得与设备经销商签订设备供货协议,发包人作为协议第三方对供货协议签订过程进行见证,并在供货协议上签章确认。工程结算时大型和重要设备以该设备的购销合同、购销发票及应付税金作为结算依据调整综合单价(综合单价为到工地结算价格,包括运输费、装卸费、采保费、吊装费等一切费用)按实结算,最终结算金额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确认为准。1.10工程量清单及报价汇总表中有计算或汇总的算术错误时,按以下原则改正:(1)若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金额与相应的各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不吻合时,应以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金额为准,按平均分摊的方法改正各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投标总报价不能改变。(2)《工程量清单》中任一项目的单价乘其工程量的乘积与该项目的合价不吻合时,应以合价为准,改正单价。1.11定额依据为广东省水利厅2006年1月发布的《广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试行)》,缺项部分可参考其他定额。(根据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施工图预算所采用的定额)1.12取费标准及综合单价组成按广东省水利厅2006年1月发布的《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试行)》执行,投标人可根据企业的实力和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费率范围内浮动,但不允许超出上限值。(根据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施工图预算所采用的取费标准及综合单价组成)1.13全部材料由投标人自购,材料价格自行分析确定,其进入综合单价的办法按广东省水利厅2006年1月发布的《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试行)》的规定进行。1.14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工程量清单外工程项目时,其综合单价按合同条款39.2条规定确定,并优先根据广东省水利厅2006年1月发布的《广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试行)》以及《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试行)》进行计算,缺项部分可参考其它定额,参考定额优先次序为《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6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06年)》及其他定额。
1.15取土料场由招标人指定,投标报价时土料运距见招标公告或工程量清单。1.16在合同履行期间,当施工当期季度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主要材料(指水泥、钢筋、砂、碎石、块石、石屑、沥青砼、砼预制件及商品砼)、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涨落达到或超过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非招标工程为订立合同前28天)±10%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秉着平等、实事求是的原则调整上述超出部分的价差及税金,工程价款的其它不变。1.17由于工程征地、青苗清理、建筑物拆迁是由当地政府负责,若因当地政府未能及时解决工程征地、青苗清理、建筑物拆迁等而导致工程延期,则可根据实际顺延工期,由于上述原因造成部分工程延期开工的,该部分工程所需的工料机价格将按照基础价格(政府公布的计划开工日期之上一期的价格)与现行价格(政府公布的实际开工日期之上一期的价格)之间的价差进行补偿。1.18附大型设备清单暂估价表(同招标限价)大型设备清单暂估价表(格式)工程名称:序号设备或费用名称单位数量设备费单价(元)说明:大型重要设备详见大型设备清单,大型设备的投标报价为暂估价。以暂估价形式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没有达到必须招标范围且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工程结算时大型设备以该设备的购销合同、购销发票及应付税金作为结算依据按实结算,最终结算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确认为准。
2.招标控制价(附后)招标控制价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控制价封面2、控制价汇总表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4、已标价的材料、设备清单
第二卷
第六章图纸(招标图纸)(独立成册,图纸目录附后)说明:本次招标图纸经监理人签字盖章确认后,可作为施工图纸直接用于施工,当实际工程与施工图纸不相符时,将由招标人委托设计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图纸进行变更修改。施工单位必须按最新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发生变更修改的项目在结算时,将按设计变更处理原则进行计量。
第三卷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引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2009年版)说明:本章只引用列出第1章一般规定、第2章施工临时设施、第3章施工安全措施、第4章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第5~24章专业工程技术内容按《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2009年版)执行。第1章一般规定1.1工程说明1.1.1工程概况详见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1.1.2水文气象和工程地质资料详见施工相关技术资料。1.1.3施工条件详见施工相关技术资料。1.2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详见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相关技术资料。1.3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1.3.1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1)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由监理人按本章第1.3.2条签订的供图计划提供施工图纸给承包人。(2)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设计基本资料、材料样品、试验成果,以及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的录像、照片、会议纪要等所有图纸、文件(包括软件、移动硬盘)和影像资料等,发包人不再另行收取费用。1.3.2发包人供图计划
(1)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后14天内,与承包人共同商签发包人供图计划,经合同双方签订的供图计划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2)每年第四季度末,监理人应根据上述供图计划,提供详细的下年度供图计划给承包人。(3)不论何种原因调整和修订了合同进度计划,监理人应及时与承包人共同修订供图计划,并作为执行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4)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6份各类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图)。承包人可根据施工需要,要求增加提供图纸份数,并为增供的图纸支付费用。1.3.3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的期限(1)用于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总布置所需的工程枢纽总布置图和主要工程建筑物布置图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14天内提供给承包人。(2)用于各工程项目施工的工程建筑物结构布置图、体形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项目工程施工前14天提供给承包人。(3)用于工程施工的开挖支护图、配筋图、细部设计图和浇筑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部位施工前14天提供给承包人。(4)用于机电设备安装的安装总图及其有关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包括由设备供货商提交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机电设备安装开始前7天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机电设备安装的埋设件图纸应在安装埋设前7天提供给承包人。(5)用于金属结构的制作和安装(如压力钢管、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以及闸门和启闭机的安装等)的安装总图、分件图、安装说明书等图纸和文件,应在开始制作安装前28天提供给承包人。(6)用于安装监测仪器安装和埋设的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开始安装埋设前28天提供给承包人。1.3.4施工图纸的修改(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上述第l.3.3条的规定提交施工图纸后,应进行详细检查,若发现错误或表达不清楚时,应在收到图纸后的7天内书面通知监理人。若监理人确认需要作出修改或补充时,应在接件后7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施工图纸重新提交给承包人。(2)监理人发出施工图纸后,需要对某些工程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时,应在该部位开始施工l4天前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图。(3)若因施工情况紧急,监理人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签发修改施工图纸,可以临时
发出施工图修改通知单,但应在此后的合理时限内补发正式施工图纸。1.4承包人提交的文件1.4.1承包人文件的提交计划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书后14天内,根据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编制一份由项目负责人签署的承包人文件提交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提交计划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文件的内容应包括本章第l.4.2~1.4.5条规定的各项提交件,以及按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1.4.2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图纸和文件(1)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项目,应在该项目开工前14天,提交该项目的总布置图、结构详图及其设计依据,以及监理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2)承包人提交的上述临时工程项目的基本资料、试验成果、施工样品,以及所有图纸、文件和影像资料等,其所需的费用均包括在相关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4.3施工总进度计划(1)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l0.1款要求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采用关键线路法编制网络图。网络图应包括以下各项数据和内容,表述全部工程施工作业间的逻辑关系:1)作业和相应节点编号;2)各项施工作业间的衔接逻辑和协调关系;3)持续时间;4)最早开工及最早完工日期;5)最迟开工及最迟完工日期;6)总时差和自由时差;7)主要项目施工强度曲线;8)附需要资源和说明。(2)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各工程施工控制节点工期要求。1.4.4施工总布置设计(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7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签收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2)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其内容应包括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2章所列各项临时设施的设计和使用要求进行总平
面布置,施工总布置的占地范围不得超过发包人划定的界线。(3)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3章有关“施工安全措施”和第4章“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保护好临时设施周围的边坡、冲沟、河道、河岸的稳定和安全。1.4.5主要施工方法和措施(1)承包人应在每项工程开始施工或安装前7天,编制各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法和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收到文件后的7天内批复承包人。(2)承包人按监理人指示提交的施工方法和措施,应包括施工需要的浇筑图、车间加工图和安装图等施工文件。1.4.6承包人文件的审批(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须经监理人审批的承包人文件,应在收到文件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已经监理人批准。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包括:1)同意按此执行;或2)按修改意见执行;或3)修改后重新提交;或4)不予批准。(2)凡标有“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提交”的图纸和文件,应由承包人在收到批复件后3天内作出相应修改。所有修改都应由承包人在修改的图纸和文件上标明编号、日期以及说明修改范围和内容,并由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后,重新提交监理人批复,监理人应在图纸的角签部位和文件的签署栏签注处理意见后,发还承包人执行。(3)凡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监理人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否则均属无效。凡未经监理人按上述第l款规定签署的图纸和文件,均属无效。1.5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5.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1)材料供应计划承包人应编制一份发包人供应材料的需用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在每年ll月末的14天前、每季度末的14天前和每月末的10天前,向监理人提交下一年度、季度和下一月的材料需用计划。经监理人确认后作为发包人分期供应材料的依据。(2)材料交货验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对发包人指定供货单位供应的材料质量、数量和品种进行检
查、检验和验收,并及时将材料的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若材料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有权拒绝使用,但必须向监理人提供能证明材料不合格的试验和检验资料。1.5.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I)承包人应提交一份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进度的交货日期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件后的7天内批复承包人。(2)由发包人提供承包人安装的工程设备,应按监理人批准的交货日期交货,承包人可允许发包人比原定计划提前7天内到货。提前超过3天,应由发包人支付提前到货的仓管费用。(3)监理人应在设备到达卸货地点的24小时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到货后)12小时内卸货,否则,应由承包人支付卸货地点的逾期保管费用。(4)由于施工安装进度延误,修订了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可根据监理人批准的修订进度计划,要求变更工程设备的交货日期,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进度计划延误而变更交货日期时,承包人应自费保管按原定交货日期到达的工程设备。由于发包人要求变更交货日期,影响承包人的安装工作进度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或)要求发包人支付增加的费用。(5)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1)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交货验收。2)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直接在制造厂提货,则应由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参加出厂检验后,由双方办理正式移交手续,并经承包人验点接收后自行发运至工地。承包人应对工程设备在运输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承担全部责任。3)若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或供货商)发运至工地交货,则应由发包人、供货商代表、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现场开箱检验,并经承包人验收清点后办理正式移交手续。此时,应由发包人对工程设备在运输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承担责任。从设备开箱验收完毕起,承包人应对工程设备的维护和保管承担责任。1.6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1.6.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由监理人按以下程序进行检查和验收:1)查验证件: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材料的合格证书、化验单以及其它有关图纸、文件和证件,并应将上述图纸,以及文件、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监理人;
2)抽样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和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应提交监理人。并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作出鉴定;3)材料验收: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能验收,承包人应与监理人共同核对每批材料的品名、规格、数量,并作好记录,共同验点入库。(2)不合格材料的处理经监理人查库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并清除出场。承包人违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应按本合同约定予以清除或返工至合格为止。(3)代用材料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将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提交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1.6.2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安装的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将工程设备的订货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工程设备订货清单办理订货,并应将订货协议副本提交监理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的责任。1.6.3承包人施工设备(1)承包人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14天内,提交一份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施工设备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施工设备清单的内容应包括:1)新购设备的生产厂家、品名、型号、规格、主要性能、数量和预计进场时间,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新购置主要施工设备的订货协议复印件;2)旧施工设备的购置时间、残值、运行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3)租赁设备的购置时间、租赁期限、租赁价格、运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2)承包人配置的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由监理人进行检查,并须进行试运行,确认其符合使用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3)承包人施工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按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清单,仔细核查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规格和性能是否符合施工进度计划和质量控制的要求,监理人有权索取必要的施工设备资料,如发现进场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责令撤换。1.6.4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7进度计划的实施1.7.1施工总进度实施措施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根据本章第1.4.3条要求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实施计划,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实施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实施措施应说明以下内容:(1)各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项目按期完成的年、月工程量计划和各年度形象面貌。(2)主要物资材料(如钢材、钢筋、木材、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砂石骨料、土料和石料、用水和用电等)使用计划及主要材料订货安排。(3)施工现场各类人员配备和劳务计划。(4)工程设备的订货、交货计划。(5)其它说明。1.7.2年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在每年12月,将下年度的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计划完成的年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2)该年施工所需的机具、设备、材料的数量和需要补充采购的计划。(3)要求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计划。(4)提出发包人和其它承包人提供工程设备预埋件的计划要求。(5)该年施工工作面移交计划日期和要求其它承包人提供工作面的计划日期。(6)该年各施工工程项目的试验检验计划。(7)工程安全措施实施计划等。1.7.3季、月进度计划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季、月进度计划,其内容包括:(1)季、月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2)该季、月所需施工设备数量及材料用量。(3)该季、月发包人应提供的施工图纸目录等。1.7.4月、周进度报告(1)承包人应在每月底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月进度实施报告,其内容包括:1)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2)月完成的工程面貌图;3)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
4)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5)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6)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3个月劳动力的数量);7)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8)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9)安全施工措施实施情况(包括安全事故处理情况);lO)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月进度报告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施工面貌与实际进度相对应的定点摄影照片。(2)承包人应在每周进度会议上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周进度报表,其内容包括:1)上周之前合同进度计划要求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统计;2)上周实际完成工程量统计;3)下周计划完成的工程量;4)要求监理人协调解决的主要问题。1.7.5进度会议(1)监理人应在每周的某一日和每月末定期召开周、月进度会议,检查承包人合同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质量缺陷处理等问题,以及与其它承包人的相互干扰和矛盾。(2)承包人应在每周、月进度会议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周、月进度报表。1.8工程质量的检查、检验和验收1.8.1承包人的质量自检(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本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其内容包括:1)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框图;2)质量检查的岗位设置及检查人员名单;3)各主要工程建筑物施工,以及各施工工种的质量检查程序;4)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程序;5)质量检查记录及验收单格式。(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批准的格式,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人。
(3)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约请监理人共同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检查,做好质量事故检查的同期记录和事故处理的自检报告。自检报告应提交监理人。1.8.2监理人的质量检查(1)监理人为检查工程和工程设备质量的需要,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材料质量和设备出厂合格证、材料试验和设备检测成果、施工和安装记录等,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提供。(2)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或在现场钻取试件,并使用承包人的测试设备进行试验检验;监理人还可要求承包人进行补充的试验检验。1.8.3发包人的完工预验收(1)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人)应会同承包人和有关部门,根据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对完工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合格后,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及有关各方均应在检查验收单上签字后,作为工程完工预验收资料。(2)承包人完成每项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后,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组织承包人及有关各方进行完工预验收。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与完工验收要求,整编好验收资料,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签字后,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1.9验收1.9.1专项验收(1)专项验收是指与国家和地方有关的对外永久交通、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通航等的专项工程验收。(2)专项验收可与工程竣工验收一并进行,其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编内容可参照本章第1.9.3条的要求进行。1.9.2阶段验收根据国家对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需要,水利工程应进行以下项目的阶段验收:(1)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2)水库下闸蓄水验收;(3)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4)机组启动验收;(5)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它验收。1.9.3工程竣工验收(1)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30号令和《水利
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规定。(2)各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该项验收工程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验收工作。(3)各项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整编以下竣工验收资料提交发包人,其内容包括(不限于):1)验收工程的各项施工材料的试验检验成果;2)监理人对验收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质量检查记录;3)施工过程中,本项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变更文件及资料;4)质量事故记录以及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缺陷处理报告;5)施工过程中,对验收工程质量的专题评定报告;6)质量监督机构签认的质量鉴定报告和有关文件;7)验收工程施工期的安全监测成果,以及工程设备的试运行检测成果;8)监理人指示提交的其它竣工验收资料。(4)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全部合格,并已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5)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发包人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国家主管部门主持、发包人组织进行。1.10工程量计量1.10.1说明(1)本合同工程项目应按本合同通用和专用合同条款第l7条的约定进行计量。计量方法应符合本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2)承包人应保证自供的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超出施工图纸所示和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均不予计量。(4)根据合同完成的有效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施工图纸计算,或采用标准的计量设备进行秤量,并经监理人签认后,列入承包人的每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当分次结算累计工程量与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不一致时,以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为准。
(5)分次结算工程量的测量工作,应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负责。必要时,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对结算工程量重新进行复核测量,并由监理人核查确认。1.10.2重量计量(1)按施工图纸所示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或千克为单位计量。(2)凡以重量计量并需秤量的材料,由承包人合格的测量人员使用经国家计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秤量设备,根据合同约定,在监理人指定的地点进行秤量。1.10.3面积计量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1.10.4体积计量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1.10.5长度计量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长度以米为单位计量。1.11引用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1.11.1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技术条款中有关工程等级、防洪标准和工程安全鉴定标准等涉及工程安全的施工安装技术要求及其验收标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遇有矛盾时,应由监理人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进行修正。1.11.2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以最新版本为准新技术条款中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均标有出版年代,引用截止期为2009年底,应用时执行国家和各行业最新出版的版本。1.12工程保险1.12.1投保险种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条的约定投保以下险种:(1)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2)人员工伤事故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3)人身意外伤害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4)第三者责任险(按各自管辖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5)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1.12.2保险费用
(1)若本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1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在本章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报。若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则承包人不需列报。(2)承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应由承包人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2款、第20.3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为全部现场施工人员办理保险,并按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专项列报。(3)承包人管辖区内的第三者责任险应由承包人,根据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4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与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专项列报。(4)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保险费用包括在施工设备运行费内。1.13工程价款支付方法1.13.1单价支付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单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支付。1.13.2一般总价支付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不包括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暂列金额)的总价支付。1.13.3特殊约定的总价支付项目(1)进场费承包人完成合同项目施工所需人员、施工设备和周转性材料的调遣费用,应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列报,由发包人在合同计划开工日期14天前支付。(2)退场费工程完工验收后,承包人完工清场,撤退人员、施工设备和周转性材料等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规定的工作内容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列报,在监理人检查确认承包人完成全部清场撤退后由发包人予以支付。(3)保险费发包人按本章第1.12节规定支付。(4)其它费用承包人按本章规定完成各项工作所发生的其它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有关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第2章施工临时设施2.1一般规定2.1.1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及其附属设备的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等全部工作。其工作项目包括:现场施工测量、现场试验、施工交通、施工供电、施工供水、施工供风、施工照明、施工通信、邮政服务、砂石料料物开采加工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机械修配厂、加工厂、仓库、存料场、弃料场以及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设施等。2.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2节、第2.3节的规定,负责本工程的现场施工测量和现场试验工作。并对其提供的测量和试验成果负全部责任。(2)承包人应负责修建完成本章第2.4~2.15节所列的各项施工临时设施,并在各项永久工程建筑物施工前,完成全部施工临时设施及其附属设备的安装和试运行。(3)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交通规划及本章第2.4节的规定,负责场内施工临时道路及其交通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和维护。(4)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5~2.9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和配置施工供水、供电、供风、通信等施工临时设施。(5)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0~2.14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建造砂石料加工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钢筋加工、机械修配加工、汽车修理保养、仓储设施、弃渣场等的临时生产设施。(6)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5节的规定,负责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等临时设施的规划、布置、设计、施工和维护,并应对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物的使用安全负责。2.1.3主要提交件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1.4.2条,以及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和本章第2.4~2.15节的规定,编制各项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施工临时设施布置图;(2)施工工艺流程和(或)施工程序说明;(3)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4)施工期运行管理方式。
2.1.4引用标准(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2)《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1993)。2.2现场施工测量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8.1~8.4款的规定执行。2.3现场试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4.2款、第14.3款的规定执行。2.4施工交通2.4.1场内施工道路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本合同施工区内自发包人提供的道路至各施工点的全部施工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和停车场,并在合同实施期间负责管理和维护(包括管理和维护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2.4.2场外公共交通.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7.3~7.5款的规定执行。2.5施工供电2.5.1施工电源(1)发包人配合承包人向相关部门申请施工电源接口,承包人自行承担施工和生活用电的电费、安装费及其它费用。(2)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调试、管理和维修由发包人施工电源输出端的接口处至所有施工区和生活区的输电线路、配电所及其全部配电装置和功率补偿装置。(3)承包人应为其出现停电事故后急需恢复用电的重要工程部位(如地下工程照明和排水、基坑抽水、补救中断的混凝土浇筑、混凝土温控冷却水、办公和生活区的安全照明等)配备一定容量的事故备用电源,为紧急供电之用。2.5.2施工用电计划承包人应做好各季度和各月的施工用电计划。
2.6施工供水(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在发包人指定取水点取水,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生活用水,其供水系统的总供水能力应满足,水质应符合GB5749-2006有关的规定。(2)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施工总布置的要求,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施工区和生活区的供水系统,包括修建为保证正常供水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等。(3)承包人应负责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水,包括引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办公地点和生活区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及其设备、设施的施工、安装和日常维修等工作。上述供水设施建设和日常供水费用包括在供水项目的总价内。(4)为进入现场的其它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水方便,具体提供措施和收费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2.7施工供风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施工供风,包括负责施工供风系统的设计、建造、运行管理和维护。2.8施工照明(1)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工程所有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相关的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包括施工支洞)在内的施工区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各地下洞室施工作业区照明度应符合《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第12.3.10条的规定。(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为进入现场工作的其它承包人施工和生活用电提供方便。2.9施工通信和邮政服务(1)承包人应自行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施工现场内部的通信服务设施。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和其它承包人使用其内部通信设施提供方便。(2)承包人应自行与当地邮政部门协商解决其施工现场邮政服务事宜。2.10砂石料场开采加工系统2.10.1承包人自建砂石料加工系统(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砂石料,并负责砂石料加工系统的设计和施工以及开采加工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护。
(2)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各种砂石料和土料的需用量确定各项加工设备的生产能力和规模,进行加工、储存和供料平衡,并应满足高峰用量的要求。2.10.2发包人提供砂石料(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提供砂石料。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对发包人提供的砂石料进行抽样检验,确认合格后,才能使用。(2)承包人应按施工进度计划,在每年底前14天和每月底前10天向监理人提交下一年度和下一月度的砂石料需用计划。经监理人确认后,作为供货人供应砂石料的依据。(3)若供货人延误供应砂石料,应由发包人对承包人承担延误供货的责任,承包人有权根据对其工期的影响和工程损失情况向发包人提出索赔。2.11混凝土生产系统2.11.1承包人自建混凝土生产系统(1)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自建混凝土生产系统,则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规划,进行混凝土生产系统(包括混凝土骨料储存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包括场地的开挖、回填与平整)、混凝土浇筑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以及混凝土骨料储存和混凝土的拌和、运输等。承包人的混凝土生产系统还应做好场地排水和弃渣处理,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等措施。(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温控要求,负责混凝土制冷(热)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并负责制冷(热)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2.11.2发包人供应混凝土(1)发包人可向承包人供应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各种混凝土,并与承包人签订混凝土供货协议。但发包人应对其混凝土的供货质量和供货进度承担责任。(2)承包人应对拌和混凝土的水泥、砂石料、掺合料,以及混凝土的质量进行试验和抽样检验。若抽样检验结果证明混凝土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有权拒绝接受。(3)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在每年底前14天和每月底前10天向监理人提交下一年度和下一月度的混凝土需用计划。经监理人确认后,作为发包人提供混凝土的依据。若承包人未按规定提交混凝土需用计划,则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影响施工的责任。(4)若发包人延误供应合格的混凝土,应由发包人承担延误供货责任,承包人有权根据对其工期的影响和工程损失情况向发包人提出索赔。2.12临时工厂设施
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和施工图纸的要求,修建以下临时工厂设施,并各工厂设施施工前,将临时工厂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1)钢筋加工厂;(2)木材加工厂;(3)}昆凝土构件预制工厂;(4)机械修配工厂;(5)汽车保养站;(6)压力钢管和钢结构加工厂(包括预装配场地)。2.13仓库和堆、存料场(1)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修建本工程的仓库和堆、存料场,并在开始施工前,将仓库和堆、存料场的设计图纸与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2)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各项材料和设备仓库的设计、修建、管理和维护。(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储存炸药、雷管和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地点进行布置和修建,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2.14弃渣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在弃渣场周围及场地内设置防洪和排水设施,防止冲刷弃渣,造成水土流失。2.15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2.15.1承包人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其施工需要的全部临时生产管理与生活设施的设计、建造及其设备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护等。(2)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7天内,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规划总布置,向监理人编制一份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布置和房屋建筑物设计的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2.15.2发包人提供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发包人可将已建成的办公管理和生活房屋建筑及其设施提供给承包人便用。具体办法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签订协议。2.16计量和支付2.16.1现场施工测量
现场施工测量(包括根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测设的施工控制网、工程施工阶段的全部施工测量放样工作等)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总价支付。2.16.2现场试验(1)现场室内试验承包人现场试验室的建设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2)现场工艺试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现场工艺试验所需费用,包含在现场工艺试验项目总价中,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3)现场生产性试验除合同约定的大型现场生产性试验项目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外,其它各项生产性试验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6.3施工交通设施(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场内施工道路的建设和施工期的管理维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场外公共交通的费用,除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为场外公共交通修建和(或)维护的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外的一切交通费用,均有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承包人承担的超大、超重件的运输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超大、超重件的尺寸或重量超出合同约定的限度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6.4施工及生活供电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用电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5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6施工供风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供风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7施工照明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照明设施的建设、移置、维护管理和
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8施工通信和邮政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现场施工通信和邮政设施的建设、移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9砂石料生产系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砂石料生产系统的建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10混凝土生产系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混凝土生产系统的建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11附属加工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附属加工厂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12仓库和存料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仓库或存料场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13弃渣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弃渣场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14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建设、移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15其它临时设施未列入《工程量清单》的其它临时设施,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这些设施的建设、移置、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相应永久工程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第3章施工安全措施
3.1一般规定3.1.1应用范围本章适用于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现场施工劳动保护、爆破作业、照明、场内交通、消防、地下洞室施工作业保护、洪水和气象灾害保护、施工安全监测等。3.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的约定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的规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对本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生产设施,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全体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3)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应按本章第3.2节规定的内容,编印安全保护手册发给全体职工。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培训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4)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12~24小时内提交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5)承包人应为施工作业人员配置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承包人应对其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6)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施工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的安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安检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及时作好安全记录。3.1.3主要提交件(1)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7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规,以及本章第3.2.1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2)承包人应在每年、每季和每月的进度报告中,按本章规定的各项安全工作内容,详细说明本工程安全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记录。3.1.4引用的法律法规(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1.5引用标准(1)《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2)《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4)《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L400一2007);(5)《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01)。3.2施工安全措施3.2.1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承包人应按本章第3.1.3条的规定提交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其内容应包括施工安全机构的设置、专职安全人员的配备,以及防洪、防火、防毒、防噪声、防爆破烟尘、救护、警报、治安和炸药管理等。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还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I、J的规定。3.2.2劳动保护(1)承包人应定期向所有现场施工人员发放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以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等。(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的规定。3.2.3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1)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施工人员的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工作。(2)施工人员进入生活区和作业面前,应对环境进行卫生清理,以及采取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措施,并对饮用水进行消毒。(3)及时做好病源和疫情监测。一旦发现疫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感染源和感染者。
(4)职工食堂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5)所有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一律不得从事易于使该病传播的工作。3.2.4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承包人运输和存放爆破器材,应遵守SL398—2007第8.3.3条、第8.3.4条的规定;油料的运输和管理应遵守SL398—2007第11.5节的规定。3.2.5照明安全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洞室的施工作业区、运输通道应布置照明设施符合SL398—2007第4.5.9~4.5.14条的规定。3.2.6接地及防雷装置接地及防雷装置应符合SL398—2007第4.2节接地(接零)与防雷规定的要求。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防雷装置。3.2.7防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承包人应遵守SL378—2007第11.3节防尘、有害气体的规定。3.2.8爆破作业安全(1)承包人的施工爆破作业应严格遵照GB6722-2003及国家有关爆破安全管理的规定。承包人应对爆破造成的工程和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责任。(2)对实施电引爆的作业区,承包人应采用必要的特殊安全装置,以防止暴风雨时的大气或邻近电气设备放电的影响。特殊安全装置应经过试验证明其确保安全可靠时方可使用。试验报告应提交监理人。(3)当承包人的现场爆破作业对其它承包人的施工造成干扰及影响临近设施和人员的安全时,应由监理人协调解决。现场爆破时,各方均应服从爆破作业指挥人员的命令。3.2.9消防(1)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并负责其自己辖区内的消防工作。承包人应对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2)承包人应按SL398—2007第3.5节的规定,建立现场消防组织,配置必要的消防专职人员和消防设备器材。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在现场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设置防火警示标志,保持畅通的消防通道。(3)承包人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知识教育和消防安全训练,消防设备器材应经常检查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
(4)承包人应制定经常性的消防检查制度,划分施工现场的防火责任区。承包人的消防专职人员应定期检查各施工现场,以及办公与生活区的消防安全,特别是用电安全。3.2.10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1)承包人应做好水情和气象预报工作。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地方主管水文、气象预报工作的部门获取工程所在区域短、中、长期水文、气象预报资料。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灾害预兆时,应立即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2)每年汛前,承包人应编制防洪度汛预案,并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第3.6节、第3.7节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和减灾措施。3.2.11安全标志(1)承包人应按GB2894-2008的要求,在施工区内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标志,其标志类型包括:1)禁止标志;2)警告标志;3)指令标志;4)提示标志。(2)承包人应负责保护施工区内的所有标志,并按监理人指示补充或更换失效的标志。3.2.12施工安全监测有关施工期的安全监测详见本技术条款第24章。3.3应急救援措施3.3.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承包人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紧急调动应救人员,救援专职人员应定期组织演练。(2)发生事故后,承包人应按应急救援要求,配备必需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及时将应急救援的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3.3.2伤亡事故处理(1)施工过程中,若发生施工生产人员或第三者人员的伤亡事故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5款的约定,及时进行处理,并立即报告监理人。(2)发生重大伤亡或特大事故时,承包人必须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报告发包人和当地政府的安全管理部门,并在当地政府的支持和协助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事故。
(3)事故处理结案后,承包人应向公众张榜告示处理事故结果。3.3.3预防自然灾害措施(1)施工期间一旦发生洪水、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预兆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灾措施,确保工程人员和财产的安全。(2)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立即按其安全职责分工,组织人员、设备和物资,尽快制止事故发展,及时消除隐患,划定警戒范围,并在最短时间内组织好人员、车辆和设备的疏散,避免再次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3)承包人应保护好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分析提供直接证据,做好现场标志和书面记录,绘制现场简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必要时应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进行录像或拍照,待事故调查部门有明确指令后,才能清除事故现场。3.4计量和支付(1)承包人按本章第3.2节、第3.3节要求进行的、非直接属于具体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各项安全保护措施所需的费用,应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专项列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实施情况后,由发包人按项审批支付。(2)直接属于具体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各具体工程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第4章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4.1一般规定4.1.1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期的生产、生活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有关工作,其主要工作范围和内容包括:施工、生活污水和废水处理、大气环境与声环境保护、固体废弃物处理、水土保持、完工后的场地清理、农田复耕与植被恢复等。4.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照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及生活区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2)对本合同划定的施工场地界线附近的树木和植被必须尽力加以保护。承包人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
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及场地以外的土地和河川。(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责任。4.1.3主要提交件(1)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承包人在提交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提交本合同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承包人生活区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2)施工生产废水(如基坑废水、混凝土生产系统废水、砂石料加工系统废水、机修废水等)处理措施;3)施工区粉尘、废气的处理措施;4)施工区噪声控制措施;5)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6)人群健康保护措施;7)本工程存料场、弃渣场的挡护工程、坡面保护工程和排水工程;8)施工辅助生产区(如混凝土系统、砂石加工系统的生产区及加工场等)、工程枢纽施工区、施工生活营地等所有场地周边的截、排水措施,开挖边坡支护措施、挡护建筑物的排水措施等;9)施工区边坡工程的水土保护措施;10)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农田复耕和植被恢复措施。(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将废水处理系统的设计与施工计划以及维护系统的运行措施等生产废水处理的专项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3)验收报告和资料:1)环境保护措施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2)水土保持措施的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4.1.4引用的法律法规(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0号令);(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4.1.5引用标准(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l6297—1996);(6)《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l2523—199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8)《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2002);(9)《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1998);(10)《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l7—2004);(11)《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l5773—1995)。4.2施工环境保护4.2.1生活供水及生活废水处理(1)饮用水水质应符合GB5749—2006的规定。(2)处理后的废水水质应符合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区规划规定的排放要求,或应遵守GB8978—1996的规定,不得将未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或间接排入河流水体中,或造成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4.2.2生产废水处理(1)基坑排水的排放口位置尽可能设置在靠近河流中的流速较大处,以尽量满足水质保
护要求。基坑的经常性排水,应在基坑排水末端设沉淀池,排水量视沉淀池水的浑浊程度而定,做到蓄浑排清。尽量控制水体pH值接近中性时排放。(2)砂石料开采加工、混凝土生产及其它辅助生产系统等的废水处理应实行雨污分流,建立完善的废水处理系统,将各生产系统经常性排放的废水统一收集处理。(3)废水处理系统排出的污泥需进行必要的脱水(或沉淀)处理后,运至指定的弃渣场堆存。防止污泥进入排水系统或排人河道。(4)机修及汽修系统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应建立专用的废水收集管道,对含油较高的机修废水应选用成套油水分离设备进行油水分离,不得任意设置未经处理的废水排污口。(5)混凝土浇筑面的冲洗、冲毛废水,以及灌浆工作面冲洗岩粉的污水和废弃浆液应由专设的沟道集中排放,严禁污水漫流。4.2.3施工区粉尘控制(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设备类型和施工方法制定除尘实施细则,提交监理人批准。(2)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除尘实施细则,随时进行除尘措施的检查和检测。检查和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3)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所在区域环境空气功能区划要求,保证施工场界及敏感受体附近空气中允许粉尘浓度限值控制在SL398—2007表3.4.2规定范围内。(4)承包人制定的除尘措施,应遵守SL398—2007第3.4.3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做到:1)施工期间,除尘设备应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行,并保持良好运行状态;2)选用低尘工艺,钻孔要安装除尘装置;3)混凝土系统配置除尘装置,及时更换和修理无法运行的除尘设备;4)承包人不得任意安装和使用对空气可能产生污染的锅炉、炉具,以及使用易产生烟尘或其它空气污染物的燃料;5)散装水泥、粉煤灰、磷矿渣粉应由封闭系统从罐车卸载到储存罐,所有出El应配有袋式过滤器;6)承包人应经常清扫施工场地和道路,向多尘工地和路面充分洒水;7)施工场地内应限制卡车、推土机等的车速以减少扬尘;运输可能产生粉尘物料的敞篷运输车,其车厢两侧及尾部均应配备挡板。运输粉尘物料应用干净的雨布加以遮盖;8)洞内施工的液压钻、潜孔钻等应设有收尘装置,钻进不起尘,地下洞室的钻进工作面应设置有效的通风排烟设施,保证洞内空气流通。4.2.4施工区噪声污染控制(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降低噪声的措施,对施工场地进行噪
声的检查和监测,检查和监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2)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SL398~2007第3.4.4条的规定,控制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地点噪声级卫生限值。(3)生活区噪声声级的限值应遵守SL398—2007表3.2.8的规定。4.2.5固体废弃物处理(1)承包人应负责对其施工场地以及生活区范围内的生产和生活垃圾进行清运填埋,并应设置必要的生活卫生设施,及时清扫生活垃圾,统一运至指定地点。(2)生产垃圾中的金属类废品,应由承包人负责回收利用。(3)承包人应按指定的渣场弃渣,弃渣场应采取碾压、挡护或绿化等措施进行处理。(4)对施工中难以避免滑人河道的渣土、因施工造成的场地塌滑与泥沙漫流等问题,应根据监理人指示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要求,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理。(5)废弃混凝土应运至专设的弃料场,不得在施工场地内任意弃置。4.2.6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应遵守SL398—2007第11.3.1条、第11.3.2条的规定。4.3生态环境保护4.3.1陆生动植物及资源保护(1)承包人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场地范围内进行砍树、清除表土和草皮时,必须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要求进行。(2)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内发现国家保护级的鸟巢、受保护动物和巢穴,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妥善保护。(3)承包人在施工区附近的水域,发现受保护的鱼类应立即报告监理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严禁在施工区以外的保护林区捕猎野生动物。4.3.2景观与视觉保护(1)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好施工场地附近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及温泉等的景观免受工程施工的影响。(2)承包人应做好生活营地周围的绿化和美化工作,保护生态,改善生活环境。修建的各项临时设施应尽可能与周围环境协调。4.4水土保持4.4.1执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负责实施本合同责任范围内(包括施工开挖的场地、生活区、施工道路和渣场等)的水土保持措施,并在工程结束后,按合同要求进行场地清理和整治。4.4.2做好水土保持工程措施(1)承包人应做好场内道路上下边坡水土流失的防治工程措施;施工场地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和渣场的冲刷。(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做好料场、渣场的挡护、排水等工程措施和植物种植保护措施,并负责料场和渣场施工期的维护管理工作。(3)承包人应选择不易受径流冲刷侵蚀的场地堆放开挖料和弃渣,并在其堆放场地周边修建临时排水沟引排周边汇水。(4)承包人应保护施工场地周边的林草和水土保持设施(包括水库、渠、塘坝、梯田和拦渣坝等),避免或减少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4.5环境清理4.5.1环境清理措施计划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基本完工后,制定一份环境清理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应包括:(1)环境清理范围(包括本合同施工场地及施工场地以外遭受施工损坏的地区);(2)环境保护辅助工程设施;(3)植被种植措施。4.5.2环境清理(1)在每一施工作业区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应及时拆除各种临时建筑结构和各种临时设施(包括已废弃的沉淀池和临时挡洪设施等)。(2)完工后,承包人应按计划将所有材料和设备撤离现场,工地范围内废弃的材料、设备及其它生产垃圾应按环境规划要求和(或)监理人指示的方式处理。(3)对防治范围内的排水沟道、挡护措施等永久性水土保持设施,应在撤离前进行疏通和修整。按合同要求拆除和撤离的其它设施和结构应及时清理出场。(4)承包人应有责任保证其种植的林草按SL277—2002第7.2.2条第2款规定的“林草恢复期”内成活。(5)占用耕地的料场,应在开采前将剥离的耕植土妥善堆存保管,完工后将其返还摊
铺,还田复耕。4.6环境保护工程的验收4.6.1施工期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的检查和验收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临时设施投入使用前,应由监理人会同环保部门代表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为上述检查和验收提供以下资料:(1)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2)各项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布置图;(3)施工质量检查记录;(4)生活和生产供水水质、污水和废水处理水质,以及固体废弃物处理效果等的检验和实测资料。4.6.2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本章第4.2~4.5节所涉及的本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包括为环境清理修建的永久性设施,均应由监理人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代表与承包人共同按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为上述永久性环境保护设施的检查和验收提供以下资料:(1)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各项工程布置图;(2)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记录;(3)植被种植计划的完成情况和检查验收记录;(4)“林草恢复期”内,各区植被的维护管理措施。4.6.3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完工验收上述条款所列的全部永久性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项目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向发包人提交要求对全部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进行完工验收的申请报告。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和环境保护部门代表共同进行完工验收。承包人应为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供以下资料:(1)各项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竣工图及其有关的竣工资料;(2)各项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鉴定成果;(3)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验收资料。4.7计量和支付(1)施工临时设施(包括混凝土生产系统、砂石料生产加工系统、机修车间、施工现场
和生活区临时设施等)的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应分别包含在与本技术条款第2章“施工临时设施”各自相关的施工临时设施项目中。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各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施工临时设施”的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子项总价支付[若未设列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子项,则承包人完成该设施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与之相关的“施工临时设施”项目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施工期水质监测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施工场地和生活区的其它零星污水、零星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理费用,大气环境保护措施费用和声环境保护措施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河床基坑的废水处理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4)列入《工程量清单》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其它工程项目(如渣场和场内交通的工程防护和水土保持设施、林草植被种植措施等),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其它工程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应包括承包人完成相应项目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施工期监测等工作所需费用。(5)未列入《工程量清单》的其它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承包人完成这些措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施工期监测等工作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6)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专项列报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措施费用”,应按计划实施并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后,由发包人按项支付。
第四卷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XXXXX工程施工投标文件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
投标文件盖章签字格式XXXX工程施工投标文件盖章签字格式。XXXX工程施工 (页面)正文投标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页码)
目录一、投标函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授权委托书四、承包人承诺书及声明五、投标保证金缴款证明六、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汇总表七、施工组织设计八、资格审查资料九、投标人按投标须知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8.1投标函(格式)投标函合同名称: 标段编号: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合同名称)合同(标段编号:/)工程的招标文件(包括补充通知)的全部内容并察勘了现场,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保留两位小数¥)的投标总报价(分项报价见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以综合单价承包的方式按上述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承包该合同标段规定的全部工作,并承担相关的责任。工程总工期为个日历日。工程质量目标为:。2、我方提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投标函、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和其它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的56天内有效,在此期间内被你方接受的上述文件对我方一直具有约束力。我方保证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不撤回投标文件,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不修改投标文件。3、随同本投标函附上投标保证金一份,作为我方投标的担保。4、若我方中标,我方承诺:(1)我方保证在收到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及时派代表前去签订合同。(2)随同本投标函提交的投标辅助资料中的任何部分,经你方确认后可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我方保证向你方按时提交招标文件规定的履约担保证件,作为我方的履约担保。(5)我方保证不对招标文件中的工程范围和工作内容作实质性修改、对工程质量或使用性能不得产生不利影响,否则按我方违约处理。(6)我方保证不对合同中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实质性修改,否则按我方违约处理。
投标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地址:网址:电话:电传:传真:电报挂号:邮政编码:年月日
8.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格式)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
8.3授权委托书(格式)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
8.4承包人承诺书及声明8.4.1 投标技术性响应承诺书(格式)投标技术性响应承诺书(招标人全称):我方己仔细研究了(工程名称)施工招标文件(包括补充通知)的全部内容并察勘了现场,现根据招标文件和我方的实际能力对本投标项目承诺如下:l、我方提交的投标书(包括本投标函、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和其它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限后的 56 天内均有效,在此期间内被你方接受的上述文件对我方一直具有约束力。我方保证在投标有效期内不撤回投标文件,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不修改投标文件。2、我方提交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如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招标人可在开标时作废标处理。若开标时未废标,投标文件中所有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内容自动作废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执行。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下列情况之一:(1)对投标的工程范围、工作内容有实质性的偏离;(2)对工程质量、工期的承诺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3)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实质性修改;(4)纠正这种偏离或保留将会对投标竞争产生不公正的影响;(5)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6)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3、若我方中标: (1)我方保证在收到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后,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派代表前去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和提交履约担保证件,否则可视我方拒签合同,作放弃中标处理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2)随同本投标文件中的任何部分,经你方确认后可作为施工承包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
我方保证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的规定完成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接到开工通知后按照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进行施工准备,并保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个日历天)内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工作,否则按照招标文件中有关处罚条款接受处罚。 (4)我方保证严格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质量目标为:经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评定为一次性验收合格。 (5)我方保证严格依据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和施工承包合同的要求安全施工。 (6)我方保证凡经我方采购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均按有关规定检验合格,我方对其质量及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7)我方保证,如工程在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我方负责保修并承担所需费用。 投标人:(名称)(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
8.4.2、投标承诺书(格式)投标承诺书(招标人全称):1、现场条件充分了解承诺:我司已按投标人须知第1.9款的要求完成了踏勘现场的工作,并充分了解现场条件。如若中标,我司理解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我司承诺在施工期间,将对施工周边范围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一切设施进行保护,并承担责任,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同时不会因任何现场条件的阻碍而向招标人索赔工期或费用,并保证不因任何现场条件的阻碍而影响投标承诺的完工日期。2、工期承诺:我司已充分阅读了招标文件并充分了解本项目严格的工期要求。如若中标,我司保证尽一切力量确保投标承诺的完工日期,并充分了解在以后施工过程中,本项目会存在比正常项目更多的阻碍工期的情况出现。我司承诺若由于我司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将无条件地按合同中的违约条款执行。我司还承诺不因有关政府批准手续未完成审批而向招标人索赔工期或费用,并保证不因这些因素阻碍而影响投标承诺的完工日期。3、管理和技术人员投入承诺:我司已充分阅读了招标文件并充分了解本项目严格的管理和技术人员投入的要求。如若中标,我司保证投标所报的全部技术和管理人员均为我公司员工,并在收到招标人进场通知的3天内全部到位,若因技术或管理人员未按投标承诺的人员到位,我司愿承担有关违约责任。4、材料设备投入承诺:我司已充分阅读了招标文件并充分了解本项目严格的材料设备投入要求和工期要求,并充分了解到本工程不能实施流水施工而要实施全面开工所需的设备投入要求。如若中标,我司保证在收到业主通知后3天内及施工过程中,准备并供应充足的材料设备,按时到位能完全满足施工进度要求,并保证不因任何材料设备因素阻碍工期而影响投标承诺的完工日期,若因材料设备未按时投入或供应不充分,影响了施工进度和投标承诺的完工日期,我司愿承担有关违约责任。5、充分考虑本工程材料符合技术要求承诺:我司已充分阅读了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纸中的技术要求,并充分了解了本工程中所有材料的技术要求,并在投标报价中充分考虑。如若中标,我们承诺对这些材料在进场使用前必须报招标人认可,并随时接受招标人的抽检,若不符合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纸的技术要求,我司将立即更换直至符合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纸规定的技术要求,并且不要求增加任何费用和由我司承担由此影响的工期责任。6、施工组织设计承诺:
我司已充分阅读了招标文件并充分了解本工程复杂性、工期紧迫性、项目重要性,如若中标,我们承诺将按本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并声明施工组织设计采用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总报价中,进场施工后保证不会因此而要求增加费用,否则,将无条件接受合同条款的处罚。7、对质量、安全生产目标的承诺:如果我们的投标被接受,我们保证实现本招标文件所定的质量、安全目标计划;我司特别承诺,一切施工安全生产责任由司负责。否则,将无条件接受合同条款的处罚,直至被清退出场,并为此负法律责任。8、保证不拖欠工人工资承诺:如果我们的投标被接受,我们保证将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制订保证工人工资支付的方案及保证措施,并在资金使用计划表中按月单列需支付的工人工资计划,并保证发包人不因任何由于我方在发放工人工资事宜上而受到任何处罚、诉讼、和罚款。否则,将无条件接受合同条款的处罚,直至被清退出场,并为此负法律责任。9、违约解除合同承诺:若我司中标,除遵守合同规定的解除合同的约定外,鉴于本工程非常重要,工期紧迫,我司还特别承诺对招标人保证该工程(关键工作必须在重要节点工期内完工)的要求,如有违反,我司无条件同意立即解除合同,并无条件接受招标人对我司的违约处罚,我司所有人员、设备立刻无条件在3天内退场,在3天内和新进场单位对已进场材料按新进场单位投标时报价协商购买,若协商不成功则无条件将这些材料撤离现场,在3天内无条件完成和新进场单位的交接,无条件配合本工程有关资料和完工验收的工作。并承担由于违约解除合同退场造成的对招标人的一切损失。10、合同条款响应:我司已充分阅读了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的所有内容,我司保证响应招标人提出的合同条款,如果我们的投标被接受,将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条款时限要求,与贵招标人签订合同,否则,同意被视为放弃中标,由贵招标人没收我司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并由我司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违约被列入广州市增城区建设市场诚信行为“黑名单”承诺:若我司中标,我司特别承诺,若我司在工程工期延误、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工程转包分包等方面及人员、机械设备、材料投入不到位方面、工程建设人员(包括农民工)的管理方面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而应承担的“严重违约责任”方式以上的违约(含暂停施工、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我司无条件接受发包人上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列入广州市增城区建设市场诚信行为“黑名单”并停止我司叁年内再参与广州市增城区各级财政投资的所有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并上报省、市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参加广州地区省、市重大项目的投标资格,并由发包人予以公告。如属恶意煽动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投标人:(名称)(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
8.4.3、投标人声明(格式)投标人声明(一)招标人、招标监管机构:本公司就参加工程施工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一、本公司保证投标报名材料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二、本公司保证在本项目投标中不出让投标资格,不向招标人、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三、本公司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的状态;没有处于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处罚期内;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在本次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书面认定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在广州市及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中,本公司没有在本次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两年内被人民法院判决犯有行贿罪的记录。四、严格遵守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承诺如违反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将自愿接受:通报批评,记录不良行为,列入黑名单,并暂停责任企业投标报名一年,对责任项目负责人暂停投标报名二年。多次违规的,暂停投标报名二至三年,并提请资质审批部门降低或吊销企业资质、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从业资格和专职安全员安全培训考核证书。五、本公司及其有隶属关系的机构没有参加本项目的设计、前期工作、招标文件编写、监理工作;本公司与承担本招标项目监理业务的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本公司违反上述保证,或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经查实,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并自愿无条件接受招标人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以下处理:1、取消投标、中标候选人资格、中标资格;2、由招标人没收投标保证金或合同履约保证金;3、两年内停止或永久禁止参与广州市增城区财政资金建设工程的投标;4、两年内停止或永久禁止在广州市增城区承接水利工程或者执业;5、对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进行公告;6、报广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请上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7、其他行政处理决定。特此声明声明企业:(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
投标人声明(二)关于投标过程不发生围标串标行为的声明招标人、招标监管机构:本公司就参加工程施工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本公司保证在投标过程中不出现以下情形: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的;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八、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九、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十、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用技术的除外;十一、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如果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愿意接受评标委员会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并自愿无条件接受招标人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以下处理:1、取消投标、中标候选人资格、中标资格;2、由招标人没收投标保证金或合同履约保证金;3、两年内停止或永久禁止参与广州市增城区财政资金建设工程的投标;4、两年内停止或永久禁止在广州市增城区承接水利工程或者执业;5、对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进行公告;6、报广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请上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7、其他行政处理决定。特此声明声明企业(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
投标人声明(三)关于遵守招标文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声明招标人、招标监管机构:本公司就参加工程施工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一、若成为本工程的中标人,我公司将严格遵守招标文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下列要求:1、订立合同:在招标文件规定的限期内与招标人订立施工承包合同。2、施工现场技术和管理人员:(1)投标承诺及派驻现场的项目管理架构中全部技术和管理人员均为我公司员工;(2)根据本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适当设置的项目管理架构,委派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的数量、资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均满足本工程建设实施要求;(3)在收到发包人进场通知的3天内,所有技术和管理人员全部到位,进入现场办公,不得兼职或者擅自离岗;(4)若因技术或管理人员未按投标承诺的人员和时间到位、或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达不到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或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我公司愿按发包人要求撤换不合格人员,并保证后任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及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前任人员的水平。3、工期:保证尽一切力量确保投标承诺的工期。本公司充分了解和预计在施工过程中,本项目可能会存在比正常项目更多的阻碍工期的情况出现,保证不因自身原因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竣工时间。4、材料、设备:保证准备并供应充足的材料设备,按投标承诺的时间全部按时到位。不因任何材料、设备因素阻碍工期而影响投标承诺的竣工日期。5、质量、安全:保证实现本工程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工程质量、安全目标计划,且按广州市增城区有关文件及本工程招标文件文明施工管理方案中的要求进行文明施工管理。6、不发生出借资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7、不拖欠或克扣劳务人员工资,不拖欠材料、设备价款、分包合同工程款(如有分包工程)。二、如不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并自愿无条件地接受招标人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以下处理:1、取消中标资格或者解除合同;2、由招标人没收投标保证金或合同履约保证金;3、两年内停止或永久禁止参与广州市增城区财政资金建设工程的投标;
4、两年内停止或永久禁止在广州市增城区承接水利工程或者执业;5、对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进行公告;6、报广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请上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7、其他行政处理决定。特此声明声明企业(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
8.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格式)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投标人以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含总价和单价)做为投标最高限价(含总价和单价),采用投标报价下浮率(保留到小数点后叁位)的方式进行报价,投标总报价包含的各项目综合单价按以下方式计算:各项目综合单价=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1-下浮率)其中,下浮率=1-(投标总报价-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招标控制价-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按《招标控制价》的价格保持不变,换算后的投标总报价和单价以元为单位,并保留两位小数。投标报价下浮率(保留到小数点后叁位):%;投标总报价(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元。投 标 人:(盖章)注册水利造价员(或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及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日
8.6投标报价汇总表(格式)投标报价汇总表工程名称:编号分组工程名称最高限价金额(元)报价下浮率(%)报价金额(元)第一部分建筑工程一二……第二部分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一……第三部分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一……第四部分临时工程部分一……六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部分不下浮,报价同最高限价暂列金额投标报价合计投 标 人:(盖章)注册水利造价员(或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及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日
8.7施工进度计划表(格式)施工进度计划表序号工程项目工程量开工时间完工时间进度计划201年1施工准备2工程3工程4工程5工程6工程7工程89101112……注:(1)本表后应附施工总体进度计划图及进度计划的保证措施。(2)本表由投标人自行根据各专业系统项目扩充填写。投 标 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
8.8投入劳动力计划表(格式)投入劳动力计划表序号工种投入总数量进场计划201年×月×月×月×月×月×月123456…投 标 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
8.9拟投入本合同工作的主要施工设备表(格式)拟投入本合同工作的主要施工设备表名称数量(台套)自有租赁小计数量规格型号数量规格型号施工机械设备…….其他设备…投 标 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
8.10资格审查资料(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通信代码电话传真网址(邮箱)邮政编码成立时间企业性质上级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出生年月职称技术负责人姓名出生年月职称企业资质等级员工总人数(人)法人营业执照号其中项目负责人(人)固定资产(万元)高级职称人员(人)流动资金(万元)中级职称人员(人)开户银行名称初级职称人员(人)帐号技工(人)经营范围备注注:本表须附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跨地区承揽业务的企业可提供印制二维码标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广东省水利厅办理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终审(以广东水利建设与管理信息网站“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通过终审企业情况公布”内容为准,自行到网站下载打印并盖上单位公章);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取自本项目投标报名第1天所在季度的上一季度广州市水务工程企业信息库及诚信中心网站(http://121.8.226.19/gzswcx/index.jsp)中的“诚信排名>>施工—水利”中“诚信综合评价”分(自行到网站下载打印并盖上单位公章)。未入库企业或在广州市水务工程企业信息库及诚信中心网中尚无诚信排名“施工-水利”诚信综合评价分的投标人,其诚信评价分按40分计算。投 标 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
(二)拟投入本合同工作的施工队伍简要情况表单位名称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现场机构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出生年月职称技术负责人姓名出生年月职称投入员工人数(人)其中高级职称(人) 中级职称(人)初级职称(人)技工(人)最近五年完成的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工作量年份金额(元)施工经验(近三年内完成的类似工程及正在施工承建的主要工程)工程名称工程特征承担的工作合同价格质量评定等级开工和完工年月施工队伍简介投 标 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
(三)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情况汇总表序号拟任职务姓名年龄职称专业学历及毕业院校从事本工作时间注:后附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社保证明材料(必须有近半年交费记录,提供查询网络路径及咨询电话)等复印件;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财务人员、注册造价人员、测量人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投 标 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
(四)拟投入的项目负责人情况表姓 名出生年月职 称身份证号码专 业学 历毕业时间从事本工作年限项目负责人证号码项目负责人等级施工经历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特征合同价格从事该工程的时间担任职务注:后附项目负责人的第二代身份证、建造师注册证书或提供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取得二级建筑师、二级结构工程师、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从业情况信息公开平台”上有效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从业情况信息公开证明》、技术职称证书等复印件。投 标 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
(五)拟投入本合同工作的主要技术人员情况表姓 名出生年月职 称拟在本合同担任的职务专 业学 历毕业时间从事本工作年限施工经历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特征合同价格从事该工程的时间担任职务注:每人单列一表,本表后附:第二代身份证、岗位证(注册证)、职称证等相关证书等复印件。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指项目技术负责人、财务人员、注册造价人员、测量人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
(六)企业财务状况表项目或指标单位年度年度一、资本金总额万元二、全部资产总额万元三、固定资产(原值/净值)万元四、流动资金其中:1、货币资金万元2、存货万元3、应收帐款万元4、预付帐款万元5、其他应收款万元五、平均流动资产余额万元六、速动资产万元七、流动负债其中:1、预收及应付款万元2、短期借款万元八、营业收入万元九、实际完成建安产值万元十、净利润万元十一、现金净流量万元十二、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指标1、流动比率%2、资产负债率%3、流动资产周转率次4、资产报酬率%备注注:本表后附投标人近两年由会计师事务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及报表复印件。
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
(七)投标人无行贿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投标申请人在项目负责人签到时必须按要求提交由人民检察机关出具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有效期应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内且无行贿犯罪记录,否则不允许项目负责人签到,其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具体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对本公司、企业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由公司、企业住所地或者业务发生地人民检察院受理”实行,需到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详情请登录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网站(http://www.zcsrmjcy.gov.cn/),具体接受查询部门: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综合预防科,办公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府佑路133号,办公电话:020-66267966)。此处粘贴证明(复印件)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
8.11投标人提交核查的原件一览表投标人提交核查的原件一览表工程名称:标段编号:投标单位(盖章)单位IC卡号:序号项目报名资料页码提供原件核查情况投标人代表确认备注(报名单位不要填写)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跨地区承揽业务的企业可提供印制二维码标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3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4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注册证书或提供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取得二级建筑师、二级结构工程师、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从业情况信息公开平台”上有效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从业情况信息公开证明》。职称证书5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6近二年由会计师事务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及报表报名原件核查结果:招标代理单位报名人员与投标人授权委托人对上述表中所列资料原件已共同核对,双方共同确认投标人(已、未)按要求提交原件,原件内容与复印件内容(一致、不一致)。注:《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从业情况信息公开证明》提供打印页(加盖公章)。招标人(招标代理)核查人签名:投标人授权委托人签名:见证(监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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