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34.51 KB
  • 108页

韩江粤东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

  • 108页
  • 关注公众号即可免费下载文档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本文档由网友投稿或网络整理,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处理。
'韩江粤东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东凤灌区潮州片区)施工招标文件项目编号:HJYDGQ—DFGQ—SG招标人:潮州市潮安区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招标代理机构:广东河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二○一八年九月 目录第一卷1第1章招标公告2第2章投标人须知6第3章评标办法22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28第5章工程量清单72第二卷74第6章图纸(招标图纸)75第三卷76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77第四卷78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79 第一卷106 第1章招标公告韩江粤东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已经粤发改农经【2018】5435号文件批准实施,(东凤灌区潮州片区)为韩江粤东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的子项目,初步设计已经粤水农水〔2017〕18号文件批复初步设计。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现就本工程的东凤灌区潮州片区施工面向国内公开招标。一、项目名称:韩江粤东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东凤灌区潮州片区)施工。二、项目概况及招标内容:东凤灌区潮州片区属于韩江粤东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的一部分,主要任务为农业灌溉。主要建设内容为改造二条渠道总长21.66km(其中东凤总干渠长10.39km,东凤分干渠长11.27km);新建应急补水连通段4.084km(其中新建箱涵3.705km、新建明渠0.379km);重建、新建各类渠系建筑物共计7座,包括:新建进水闸1座、重建节制闸1座、重建退水闸2座、新建退水闸1座、重建分水闸1座、新建机耕桥1座。该工程为Ⅱ等大(2)型。详细工程情况及本次招标内容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三、计划工期:12个月(按365个日历天计)。四、资格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2、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或以上资质且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拟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在本单位注册;拟任本工程的技术负责人具有水利水电类专业高级或以上职称;应与投标时一致;4、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分别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B类和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5、拟投入本工程的造价负责人具有水利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应与投标时一致;6、拟投入本工程的现场管理人员主要还包括:财务负责人1名、水利类专业工程师4名、测量工程师1名、质检员2名、施工员4名、资料员1人、材料员1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名,具有相应的资格或岗位证书;应与投标时一致;7、2011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承担过不少于一宗大型灌区工程施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8、提供近3年(2015至2017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9、投标人已在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完成信息录入手续;10、凡在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布禁止参加广东省内水利工程建设投标期限内的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11、投标人已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企业信息登记,且拟担任本工程项目经理须是本企业信息登记数据中的在册人员;1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五、报名需提交的资料:详见《附件一》,附件所要求提交的资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原件备查(施工资质除外);广州建设工程投标报名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单独提供,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网http://www.gzzb.gd.cn可下载)。六、报名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1、时间:2018年月日—月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4:00至16:00;2、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106 必须到场报名。否则招标人有权不接受投标人投标报名,合格的投标人将被通知购买招标资料;4、招标资料每套售价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售后不退;5、在招标公告发布期间,本项目招标文件(电子版)可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自行下载。具体见招标公告附件。七、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1、本项目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2、本工程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标法。八、发布公告的媒介: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及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等媒体发布。九、联系方式:招标人:潮州市潮安区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地址:潮州市南较西路尾潮安三防楼联系人:李先生联系电话:0768-2285933招标代理机构:广东河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101号三楼联系人:李先生联系电话:020-38937330106 附件一:投标申请人报名资料一览表项目名称:韩江粤东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东凤灌区潮州片区)施工投标人(盖章)审核确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接收资料人员与投标申请人代表对以下资料共同核对,审核情况属实。接收资料人员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序号项目内页码报名提交资料要求审核情况(此栏不需申请人填写)备注1广州建设工程投标报名申请表(不用装订)原件2投标申请公函(见附件二,同以下资料装订为一本)原件3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4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由委托代理人提交报名资料时需提供)原件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备查6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原件备查8拟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9拟任本工程的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10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11拟投入本工程的造价负责人的水利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12拟任本工程的财务负责人、水利类专业工程师、测量工程师、质检员、施工员、资料员、材料员的相应的资格或岗位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13社保局开具的上述人员的社保对账单(时间为2018年3-8月),并提供当地社保局电话及网址原件备查14业绩证明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复印件,不能证明其评审指标的需要增加业主证明等其他资料。原件备查15投标人已在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完成信息录入手续的证明材料(可附网页截图)复印件原件备查162015、2016、2017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中的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附审计报告)复印件,并提供审计事务所查询电话原件备查注:1、本表一式两份,一份附于报名资料内首页,作为报名资料目录,另一份交回投标申请人代表。两份表格中每页的“审核确认”栏均需双方签署。2、本表原件审核情况栏及备注栏须留空,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收资料人员审核后填写。3、本表中有修改情况,须经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接收资料人员和投标人代表共同签署。106 附件二投标申请公函致招标人:按照资格条件的要求,我们递交有关资料文件,以便贵单位审查我们参加韩江粤东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东凤灌区潮州片区)施工投标资格。此申请是(投标申请人名称)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为全权代表身份递交的。我们保证所有提交的资料是真实可靠的,并为提交的资料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我们理解招标人有权拒绝任何申请,而无需由招标人承担任何责任。投标申请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申请日期:年月日106 第2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潮州市潮安区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1.1.3招标代理机构广东河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1.1.4项目名称及编号韩江粤东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东凤灌区潮州片区)施工(项目编号:HJYDGQ—DFGQ—SG)1.1.5建设地点潮州市潮安区1.1.6现场管理机构潮州市潮安区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1.1.7设计人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1.1.8监理人通过公开招标确定1.1.9代建机构/1.2.1资金来源上级补助及地方自筹1.2.2出资比例100%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东凤灌区潮州片区属于韩江粤东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的一部分,主要任务为农业灌溉。主要建设内容为改造二条渠道总长21.66km(其中东凤总干渠长10.39km,东凤分干渠长11.27km);新建应急补水连通段4.084km(其中新建箱涵3.705km、新建明渠0.379km);重建、新建各类渠系建筑物共计7座,包括:新建进水闸1座、重建节制闸1座、重建退水闸2座、新建退水闸1座、重建分水闸1座、新建机耕桥1座。该工程为Ⅱ等大(2)型。详细工程情况及本次招标内容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1.3.2计划工期12个月(按365个日历天计)1.3.3质量要求合格或以上106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质条件: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或以上资质,且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财务要求:提供近3年(2015至2017年)经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报表;业绩要求:2011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承担过不少于一宗大型灌区工程施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信誉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已在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完成信息录入手续;项目经理资格:拟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在本单位注册;应与报名时一致;技术负责人资格:拟任本工程的技术负责人具有水利水电类专业高级或以上职称;应与报名时一致;造价负责人资格:拟任本工程的造价负责人具有水利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应与报名时一致;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分别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B类和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现场管理人员:拟投入本工程的现场管理人员主要还包括:财务负责人1名,水利类专业工程师4名、测量工程师1名、质检员2名、施工员4名、资料员1人、材料员1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名,具有相应的资格或岗位证书;与报名时一致;其它要求:凡在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布禁止参加广东省内水利工程建设投标期限内的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投标人已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企业信息登记,且拟担任本工程项目经理须是本企业信息登记数据中的在册人员。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口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1.9踏勘现场口组织■不组织1.10投标预备会口召开■不召开1.10.3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月日10:001.11分包■允许,按现行法规执行。口不允许。1.12偏离偏离允许幅度及其处理方法: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不允许偏离,对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应该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偏离表。106 3.2投标报价1、招标人设置的招标控制价人民币壹亿贰仟零肆拾叁万陆仟肆佰贰拾玖元陆角肆分(¥120,436,429.64元)(其中管理用房扩建及维护费258.00万元,基准点观测墩费1.35万元,工程安全监测费93.333337万元,水土保持工程费184.30万元,环境保护工程费144.25万元,基本预备费338.458533万元),以上均为暂定价;另外,安全文明措施费131.878759万元);2、投标人可根据自身实力及市场情况填报投标报价下浮率及投标总价,投标报价下浮率不得低于0%(以百分比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合同价=(招标控制价-管理用房扩建及维护费-基准点观测墩费-工程安全监测费-水土保持工程费-环境保护工程费-基本预备费-安全文明措施费)×(1-中标人投标报价下浮率)+(管理用房扩建及维护费+基准点观测墩费+工程安全监测费+水土保持工程费+环境保护工程费+基本预备费+安全文明措施费),各项目合同单价为招标控制价的各个项目单价×(1-中标人投标报价下浮率);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无效报价,作废标处理:①标人的投标报价下浮率不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②按投标报价下浮率计算出投标报价,该投标报价低于所有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的90%者。3.3.1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截止时间算起的60天内。3.4.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人民币贰佰肆拾万元(¥2,400,000.00元),采用现金汇(转)方式。现金汇(转)必须在2018年月日17时前(以保证金到账为准)从投标人基本存款账户将投标保证金汇(转)至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户名: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润路支行帐号:44001583404059333333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汇款回执的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相应位置处。原件在开标时现场核对。投标人(中标人和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书后5日内退还。4.1.2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和电子版应分开装袋密封。封袋面上应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字样,在封袋封面还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在封口处加盖骑缝章,并写明:(1)招标人的名称;(2)投标的项目名称及编号;(3)(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前不准启封;(4)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投标保证金汇款回执原件应单独装袋(不密封)106 ,并在封袋的封面标明:(1)(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2)保证金金额;(3)投标人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4)投标保证金退还开户银行名称及帐号。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2018年月日10:00开标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7人,其中招标人代表0人,专家7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监督见证下在广东省综合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7.3.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履约担保的金额:按中标价的10%缴纳(以万元为单位取整数)。履约担保的提交: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并在签订合同书之前采用现金转账形式从企业基本户转至招标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或提交经招标人同意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履约担保的退还:在项目竣(交)工验收合格(或经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备案)后5日内不计息退还中标人。10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10.1类似项目指大型灌区工程施工10.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份数:1鉴于本工程采用下浮率报价方式,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在中标后,合同签订前提交招标人。10.3原件■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按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商务评审部分的要求提交原件,否则不得分。口不提交10.4中标后须提供投标文件1、投标文件副本八套;2、可编辑的投标文件电子版。10.5招标资料售价3000元/套,售后不退106 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及编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6本招标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7本招标项目设计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8本招标项目监理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9本招标项目代建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l)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技术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造价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8)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现场管理人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5)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106 (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全部财产被接管或被冻结的。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踏勘现场。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投标预备会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1.10.2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将需要招标人澄清的问题送达招标人。1.10.3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分包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按现行法规执行。1.12偏离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其处理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106 (8)投标文件格式;(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7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澄清申请,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通知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招标人认为有必要,则投标截止时间应相应延长。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通知后,应在1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通知。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招标人认为有必要,则投标截止时间应相应延长。2.3.2投标人收到修改通知后,应在1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通知。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l)诚信投标承诺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4)授权委托书;(5)投标保证金;(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如果需要)(7)施工组织设计等;(8)项目管理机构;(9)资格审查资料;(10)原件的复印件;(11)其他材料。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3.1.3投标文件需提供电子版。3.2投标报价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3本工程招标控制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投标有效期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106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5资格审查资料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3.5.2“近3年财务状况”应附流动资金来源证明及经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近3年”指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3.5.3“承担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复印件,不能证明评审指标的,需要增加业主证明等其他资料。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5“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近3年”指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3.5.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6备选投标方案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投标文件应采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有要求签字盖章的位置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修改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3.7.4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6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106 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随同投标文件应提供整套投标文件电子版U盘一张,电子版与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正本文件为准。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采用A4纸印刷(图表页可例外),分别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和页码,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4.1.1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电子版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除应清楚地标记“正本”、“副本”、“电子版”字样外,封套还应写明以下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0.3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0.3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0.3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参加开标会议,未参加的,招标人可将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5.2开标程序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106 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7.2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3履约担保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补偿投标人损失。7.4.3签订合同的同时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和《安全生产责任书》。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8.2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8.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106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它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5)其它串通投标行为。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2.1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1)投标人挂靠其它施工单位;(2)投标人从其它施工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3)由其它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的行为。9.2.2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2)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聘任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之签订;(2)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3)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它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9.2.3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4)投标人之间其它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0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10.1类似项目类似项目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106 鉴于本工程采用下浮率报价方式,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在中标后,合同签订前提交招标人。10.3原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投标人递交原件的,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按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商务评审部分的要求提交原件,否则不得分。原件经评标委员会查验后退回投标人。10.4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中标人须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另行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份数的投标文件副本。10.5投标价格(1)招标资料每套售价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售后不退。(2)承包人因承包本合同工程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价中。(3)本工程进入交易中心招标所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费用标准为中标价的0.9‰,中标公示结束之日后起2天内,中标人应到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上述费用。(4)本工程招标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及《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以投标总报价为计费基数,按“工程类”计算招标代理费。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交齐上述费用。支付方式为银行转帐。具体计算公式及明细如下:服务类型中标金额(万元)货物服务工程100以下1.5%1.5%1.0%100-5001.1%0.8%0.7%500-10000.8%0.45%0.55%1000-50000.5%0.25%0.35%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本次招标内容为施工,服务类型取“工程”为标准,计费基数以中标价为准。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中标下浮率)。106 附件一: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编号:(招标人名称):经过仔细阅读(项目名称)招标文件后,我方申请对以下问题予以澄清:1.……2.…………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注:投标人要求招标人澄清招标文件有关问题时,适用于本格式。106 附件二:招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投标人名称):经研究,对(项目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1.……2.…………请收到本通知后以书面形式按招标文件第2章附件四格式在年月日前回复确认,同时采用传真方式发至。招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注: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澄清时,适用于本格式。招标人可根据需要将附件二与附件三内容合并发出。106 附件三:招标文件修改通知编号:(投标人名称):经研究,对(项目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1.……2.…………请收到本通知后以书面形式按招标文件第2章附件四格式在年月日前回复确认,同时采用传真方式发至。招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注: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修改时,适用于本格式。106 附件四:招标文件澄清通知、修改通知确认函编号:(招标人名称):你方年月日发送的(项目名称)招标文件问题(澄清通知/修改通知),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年月日,(文件名称及编号),共(页码总数)(条款总数);……特此确认。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注:收到招标文件澄清通知或修改通知后,投标人向招标人发出确认函时,适用于本格式。106 第3章评标办法一、评标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4)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5)国家计委等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6)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34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7)水利部发布的第14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8)国家计委计政策[2001]1400号《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通知》;(9)广东省水利厅颁发粤水建管〔2012〕163号的《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政府投资水利工程施工招标的管理办法》;(10)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潮州市潮安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规定的通知》(安府〔2017〕5号);(11)国家和部及地方颁有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12)本工程招标文件二、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委员会根据国家计委、水利部等七部委12号令规定组建,招标代理机构广东河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工作。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7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0人,专家7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监督见证下在广东省综合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三、投标报价招标人设置的招标控制价人民币壹亿贰仟零肆拾叁万陆仟肆佰贰拾玖元陆角肆分(¥120,436,429.64元)(其中管理用房扩建及维护费258.00万元,基准点观测墩费1.35万元,工程安全监测费93.333337万元,水土保持工程费184.30万元,环境保护工程费144.25万元,基本预备费338.458533万元),以上均为暂定价;另外,安全文明措施费131.878759万元)。投标人可根据自身实力及市场情况填报投标报价下浮率及投标总价,投标报价下浮率不得低于0(以百分比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合同价=(招标控制价-管理用房扩建及维护费-基准点观测墩费-工程安全监测费-水土保持工程费-环境保护工程费-基本预备费-安全文明措施费)×(1-中标人投标报价下浮率)+(管理用房扩建及维护费+基准点观测墩费+工程安全监测费+水土保持工程费+环境保护工程费+基本预备费+安全文明措施费),各项目合同单价为招标控制价的各个项目单价×(1-中标人投标报价下浮率)。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无效报价,作废标处理:①标人的投标报价下浮率不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②按投标报价下浮率计算出投标报价,该投标报价低于所有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的90%者。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投标报价下浮率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投标报价下浮率为准修正总价。106 四、评标纪律1、参加评标的所有评标委员均不代表原来各自的单位和组织,评标委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2、评标委员会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4、评标委员应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严格按照评标办法、招标文件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不得随意修改评标办法。五、评标监督管理招标评标活动在招标人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六、开标评标程序1、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2、招标代理机构宣布出席开标会的领导、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代表和投标人。3、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场。4、按照投标书收到的先后顺序,由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人、监督单位、投标人的代表共同检查投标书的密封、包装情况后,当众开启投标文件标及其补充函件,检查并公布投标文件中有关内容,宣读投标人的报价,并记入开标现场登记表中。5、投标人的代表确认公布的内容并签字。6、评委召开预备会,宣布评标纪律,签订评标保密承诺书,熟悉招标文件,学习评标办法,选举评标委员会组长。7、评委在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封闭评标,先进行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再进行商务标评审、技术标评审。8、评审结果由工作人员汇总复核。9、提交评标报告,中标结果由招标人通知所有投标人。七、评标办法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并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是否合格。106 初步评审内容评审内容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签字盖章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等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或以上资质项目经理拟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在本单位注册,与报名时一致;技术负责人拟任本工程的技术负责人具有水利水电类专业高级或以上职称,与报名时一致造价负责人拟任本工程的造价负责人具有水利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与报名时一致其它要求1、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分别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B类和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2、拟投入本工程的现场管理人员主要还包括:财务负责人1名、水利类专业工程师4名、测量工程师1名、质检员2名、施工员4名、资料员1人、材料员1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名,具有相应的资格或岗位证书;与报名时一致业绩要求2011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承担过不少于一宗大型灌区工程施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信用要求投标人已在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完成信息录入手续财务要求提供近3年(2015至2017年)经会计师事务所财务会计报表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报价只能有一个有效投标报价下浮率工期12个月(按365个日历天计)工程质量合格或以上投标有效期60天投标保证金符合招标文件规定,金额人民币贰佰肆拾万元;其他未违反招标文件的其他实质性内容注: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公告和本招标文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和资料,一经查实弄虚作假,将没收投标保证金;提供管理人员社保(时间为2018年3-8月)信息文件的同时需提供社保局官方网址。106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项目技术评审F1商务评审F2信用等级评审F3报价标F4分值(分)40251025(一)技术评审F1(满分为40分)1、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满分为10分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完整、编制思路清晰、层次清楚,内容严谨全面,有指导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符合规范的得满分,其它按等级打分。2、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的合理性、科学性与可行性:满分为10分对项目的施工方案安排合理(包括分项工程次序,安排施工时间,安排劳力等),技术措施合理、科学与可行的得满分,其它按等级打分。3、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满分为4分质量管理体系完善、措施落实得好的得满分,其它按等级打分。4、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满分为4分安全管理体系完善、措施落实得好的得满分,其它按等级打分。5、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满分为4分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完善、措施落实得好的得满分,其它按等级打分。6、工程建设进度计划与措施:满分为4分工程建设进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关键线路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合理、可行,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合理的得满分,其它按等级打分。7、资源配备计划:满分为4分劳动力、材料、机械设备等配备计划完善合理、科学可行的得满分,其它按等级打分。说明:F1各项的评分各分项得满分值Y,可分四等进行评分(可以内插)等级优良中差分数(1.0—0.95)Y(0.95—0.9)Y(0.9—0.85)Y(0.85—0.8)Y(二)商务评审F2(满分为25分)1、施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与业绩;满分为2分(1)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满分为1分项目经理同时具有水利水电类高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和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得0.5分;项目经理2011年1月以来担任过水利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的,得0.5分。其它要求: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证明材料须提供职称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合同复印件或业主证明材料。原件备查,否则不得分。(2)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与业绩:满分为1分技术负责人2011年1月以来担任过水利工程施工技术负责人的,得1分。其它要求: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证明材料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或业主证明材料。原件备查,否则不得分。2、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满分为2分在满足资格条件所要求的人员基础上,每增加一人得0.5分,最多得2分(人员包括:财务负责人、水利类专业工程师、测量工程师、质检员、施工员、资料员、材料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相应的资格或岗位证书)。其它要求:证明材料须提供相关证书的复印件。原件备查,否则不得分。3、投标人的类似工程经历:满分为6分106 投标人2011年1月以来每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超过2.0亿元的大型灌区施工项目的,每项得3分,最高得3分;每独立承担过合同金额1亿元(含)-2.0亿元(含)的大型灌区施工项目的,每项得1分,最高得3分;其他不得分。其它要求:本项最高得6分;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证明材料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同时需提供业主联系人的电话号码。原件备查,否则不得分。4、财务状况和资信:满分为15分(1)财务状况:满分为2分主要考察投标人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2015年、2016年、2017年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近3年年平均净利润5000万元(不含)-8000万元(含)的得0.5分;近3年年平均净利润在8000万元(不含)—10000万元(含)的得1分;近3年年平均净利润在10000万元以上的得2分;其他不得分。其它要求:原件备查,否则不得分。(2)奖项:满分为6分①2015年1月以来,投标人承建的水利灌区工程获得过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的,每项得4分,本项最多得4分。②2015年1月以来,投标人承建的水利工程项目获得过省级“优质水利工程奖”的,每项得1分,本项最多得2分。其它要求:证明材料须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时间以证书载明的年度为准,同一个项目只能按最高得分项计算一个奖项得分。原件备查,否则不得分。(3)资信:满分为7分①投标人连续10年及以上获得省级(或以上)“最佳诚信企业”称号的得5分;连续6年~9年的得2分,其他不得分。②投标人(施工企业)获得过国家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称号或省级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称号任意连续20年以上者,得2分;任意连续15年~20年者,得1分;其他不得分。其他要求:证明材料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否则不得分。(三)信用等级评审F3(满分为10分)获得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评定信用等级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按照其评定信用等级赋分,具体得分如下:投标人信用等级评定为AAA级的,信用等级得分为10分;投标人信用等级评定为AA级的,信用等级得分为8分;投标人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信用等级得分为6分;投标人信用等级评定为BBB级的,信用等级得分为4分;投标人信用等级评定为CCC级的,信用等级得分为0分;首次获得水利行业资质或尚未经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评定信用等级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已在我省水利信用档案系统登记的,按BBB级赋分,未在我省水利信用档案系统登记的,按CCC级赋分。其他要求:证明材料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四)报价评审F4(满分为25分)将所有有效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如有效报价数量多于5家,则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所得平均值即为评标基准价(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四舍五入)。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为A,投标人投标报价为B。投标报价得分为F4=25-∣(B-A)/A∣×25(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四舍五入)。八、定标办法106 评标委员根据评标办法对参加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F1、F2各项得分为评委打分的算术平均值),根据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F1~F4合计分,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计算法则取至小数点后第3位)排名,评标委员会按综合得分由高至低依次推荐三个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总得分相同的,商务评审得分高的投标人排序为先;若商务评审得分也相同,信用等级评审得分高的投标人排序为先;若技术评审得分、商务评审得分、信用等级评审得分均相同,则由评委通过记名投标表决(不得弃权),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排序。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函,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106 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1节通用合同条款1 词语涵义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1.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1)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2)承包人:指与发包人正式签署协议书的当事人。(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人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1.2 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列入本合同条件第3条的全部文件以及其它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的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的任何修改或补充文件。(3)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5)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它文件。(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向承包人授标的通知书。1.3 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4)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5)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它类似的设备和装置。(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的施工设备。(9)进点:指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1.4 有关工期的词语(1)开工通知: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2)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监理人按第18.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1.5 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106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它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6 其它词语(1)施工场地(或施工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它场所。(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3)天:指日历天。二、合同文件2 语言文字和法律2.1 语言文字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2.2 法律、法规和规章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监理人作出解释。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内。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4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4.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发包人应在其组织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4.2 发布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承包人发布开工通知。4.3 安排监理人及时进点实施监理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安排监理人及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4.4 提供施工用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人用地范围和时限,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按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4.5 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发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完成应由发包人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限提供承包人使用。4.6 移交测量基准发包人应按第27.1款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移交现场测量基准点及其有关资料。4.7 办理保险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人投保的保险。4.8 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不对承包人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4.9 及时提供图纸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图纸。4.10 支付合同价款106 发包人应按第33、35条和36条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4.11 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发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为承包人实现文明施工目标创造必要的条件。4.12 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发包人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其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职责。4.13 环境保护发包人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人按第30条规定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4.14 组织工程验收发包人应按第52条的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4.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发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5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5.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承包人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承包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责任。5.2 提交履约担保证件承包人应按第6条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证件。5.3 及时进点施工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5.4 执行监理人的指示,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施、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5.5 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部分施工图纸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提交监理人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5.6 办理保险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5.7 文明施工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计划。5.8 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严格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5.9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5.10 环境保护承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按第30条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5.11 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106 承包人在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发包人和其他人的财产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设施的权利免受损害。5.12 为其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有关提供条件的内容和费用应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另行签订协议。若达不成协议,则由监理人作出决定,有关各方遵照执行。5.13 工程维护和保修工程未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负责管理和维护;移交后承包人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若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要保修期内继续完成,则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5.14 完工清场和撤离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人员、设备和剩余材料。5.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承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四、履约担保6 履约担保6.1 履约担保证件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在正式签署协议书前向发包人提交经发包人同意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经发包人同意的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取得证件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2 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承包人应保证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在发包人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14天内把上述证件退还给承包人。五、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7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7.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1)监理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2)监理人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和合同中隐含的权力,但若发包人要求监理人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必须得到发包人批准,则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规定,否则监理人行使的这种权力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事先批准;(3)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监理人无权免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或发包人的责任和权利。7.2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是监理人驻工地履行监理人职责的全权负责人。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把总监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易人时应由发包人及时通知承包人。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7.3 监理人员总监可以指派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的某项工作,总监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职责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他们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示均视为已得到总监的同意。7.4 监理人的指示(1)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按上述第7.3款规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106 (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指示后应立即遵照执行。若承包人对监理人的指示持异议时,仍应遵照执行,但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监理人研究后可作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人。若监理人决定继续执行原指示,承包人仍应遵照执行,但承包人有权按第44.1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但监理人应在发出临时书面指示后48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如监理人未在48小时内及时补发,则承包人可提出书面确认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4)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只从监理人总监或上述第7.3款规定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7.5 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在按合同要求由监理人发出指示、表示意见、审批文件、确定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发包人或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应认真查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公正的决定。六、联络8 联络8.1 联络以书面形式为准合同文件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络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8.2 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上述第8.1款中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七、图纸9 图纸9.1 招标图纸和投标图纸(1)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及其补充通知仅作为承包人投标报价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衡量变更的依据,不能直接用于施工。(2)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及其补充资料仅作为发包人选择中标者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内容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9.2 施工图纸(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包括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合同规定由发包人负责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加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时限和数量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42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图纸中涉及变更的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2)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的施工图纸,包括部分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承包人按发包人施工图纸绘制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车间加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时限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的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对其未能按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负责;若监理人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则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按上述图纸进行施工。监理人的批复不免除承包人对其提交的施工图纸应负的责任。9.3 施工图纸的修改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提交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时,应由监理人在该工程(或工程部位)施工前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期限应视修改内容由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施工图纸的修改涉及变更时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9.4 图纸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按第1.2款第(3)项所包含的内容,在工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106 9.5 图纸的保密未经对方许可,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相互提供的图纸不得泄露给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违者应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八、转让和分包10 转让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转移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也不得转让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下述情况除外:(1)承包人的开户银行代替承包人收取合同规定的款额。(2)在保险人已清偿了承包人的损失或免除了承包人的责任的情况下,承包人将其从任何其他责任方处获得补救的权利转让给承包人的保险人。11 分包11.1 工程分包应经批准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后分包出去。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经监理人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许分包人再转包出去。承包人应对其分包出去的工程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即使是监理人同意部分分包,亦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分包人应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不要求承包人征得监理人同意。(1)按第12.1款的规定提供劳务。(2)采购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材料;(3)合同中已明确了分包人的工程分包。11.2 发包人指定分包人(1)发包人根据工程特殊情况欲指定分包人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分包工作内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资质情况。承包人可自行决定同意或拒绝该指定的分包人。若承包人在投标时接受了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则该指定分包人应与承包人的其它分包人一样被视为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由承包人与其签订分包合同,并对其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若发包人需要指定分包人时,应征得承包人的同意,此时发包人应负责协调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签订分包合同。发包人应保证承包人不因此项分项而增加额外费用;承包人则应负责该分包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并向指定分包人计取管理费;指定分包人应接受承包人的统一安排和监督。由于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均应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九、承包人的人员及其管理12 承包人的人员12.1 承包人的职员和工人承包人应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术合格和数量足够的下述人员:(1)具有合格证明的各类专业技工和普工。(2)具有技术理论知识和施工经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有能力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和指导施工作业的工长。(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12.2 承包人注册建造师(1)承包人注册建造师是承包人驻工地的全权负责人,按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责任和权利履行其职责。承包人注册建造师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组织本工程的圆满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决定采取措施后24小时向监理人提交报告。106 (2)承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承包人注册建造师或其授权代表签名。(3)承包人指派注册建造师应经发包人同意。注册建造师易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注册建造师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监理人。13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13.1 承包人人员的安排(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自行安排和调遣其本单位和从本工程所在地或其它地方雇用的所有职员和工人,并为上述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及负责支付酬金。(2)承包人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上述人员的调动应报监理人同意。13.2 提交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告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8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工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配备状况。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还应按规定的格式,定期向监理人提交工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13.3 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的工人均应持有通过国家或有关部门统一考试或考核的资格证明,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承包人应按第13.2款要求提交的人员情况报告中说明承包人人员持有上岗资格证明的情况。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证明。13.4 监理人有权要求撤换承包人的人员承包人应对其在工地的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使其能做到尽职尽责。监理人有权要求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撤换。13.5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做到(但不限于):(1)保证其人员有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其人员的工作时间。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度,并应按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2)为其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和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配备必要的伤病预防、治疗和急救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3)按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的劳动保护措施。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承包人应有责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其管辖的所有人员办理养老保险。(5)负责处理其管辖人员伤亡事故的全部善后事宜。十、材料和设备1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14.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2)合同规定负责采购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经与供货厂家签订供货协议,应将一份副本提交监理人。14.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106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均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提交一份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要求的交货日期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并抄送发包人。监理人收到上述交货日期计划后,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交货日期。(3)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不能按期交货时,应事先通知承包人,并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4)发包人要求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提前交货期限内提前交货时,承包人不应拒绝,并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时,应事先报监理人批准,否则由于承包人要求提前交货或不按时提供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6)若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货日期拖后,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15 承包人材料和设备的管理15.1 承包人设备应及时进入工地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设备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尚未批准前,按签署协议书商定的设备进点计划)进入工地并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投入使用,若承包人需变更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设备时,须经监理人批准。15.2 承包人的材料和设备专用于本合同工程(1)承包人运入工地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应专用于本合同工程。(2)承包人除在工地内转移这些材料和设备外,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材料和设备中的任何部分运出工地。但承包人从事运送人员和外出接运货物的车辆不要求办理同意手续。(3)承包人在征得监理人同意后,可以按不同施工阶段的计划撤走其属于自己的闲置设备。15.3 承包人旧施工设备的管理承包人的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检修,并应由具有设备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检修合格证或经监理人检查后才准进入工地。承包人还应在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并应配置足够的备品备件以保证旧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行。15.4 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设备(1)发包人拟向承包人出租施工设备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各种租赁设备的型号、规格、完好程度和租赁价格。(2)承包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选租发包人的施工设备。若承包人计划租赁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则应在投标时提出选用的租赁设备清单和租用时间,并在报价中计入相应的租赁费用,中标后另行签订协议。(3)承包人从其他人租赁施工设备时,则应在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若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承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时,发包人或发包人邀请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人可以相同的条件取得该施工设备的使用权。15.5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监理人一旦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予及时增加和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十一、交通运输16 交通运输16.1 场内施工道路106 (1)发包人按第4.5款规定提交给承包人使用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人负责其在合同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2)除本款(1)项所述的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其余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3)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道路和设施时,应按第5.12款的规定办理。16.2 场外公共交通(1)承包人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16.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合同规定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它有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若实际运输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过合同规定的尺寸或重量时,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各自分担的费用。16.4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承包人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16.5 水路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亦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含义应包括水闸、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它结构物;“车辆”一词的含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款规定仍有效。十二、工程进度17 进度计划17.1 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时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时限内批复承包人。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作为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并据此编制年、季和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和监理人的指示控制工程进展。17.2 修订进度计划(1)不论何种原因发生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7.1款所述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28天内提交一份修订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进度计划后28天内批复承包人。批准后的修订进度计划作为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2)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的拖后,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调整和修改进度计划。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3款的规定办理。17.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时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17.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106 承包人应在按第17.1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计划向发包人处得到的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如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定的时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18 工程开工和完工18.1 开工通知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并从开工日起按签署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准备。18.2 发包人延误开工监理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发出开工通知或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要求后立即与发包人及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18.3 承包人延误进点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审批。赶工措施报告应详细说明不能及时进点的原因和赶工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8.4 完工日期本合同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承包人应在上述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或在第20.2款和21条规定可能延后或提前的完工日期内完工。19 暂停施工19.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不能提出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的要求:(1)合同中另有规定的;(2)由于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3)由于现场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4)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须的暂停施工;(5)未得到监理人许可的承包人擅自停工;(6)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19.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不可抗力气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3)其他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19.3 监理人的暂停施工指示(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布暂停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指示的要求立即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在暂停施工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2)由于发包人的责任发生暂停施工的情况时,若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承包人可向其指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请求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若不按期答复,可视为承包人请求已获同意。19.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06 工程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工因素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在收到复工通知后按监理人指定的时间复工。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9.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若监理人在下达暂停施工后56天内仍末给予承包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9.1款规定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有权作出以下选择:当暂时停工仅影响合同中部分工程时,按39.1款规定将此项停工工程视作可取消的工程,并通知监理人;当暂时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42条的规定办理。(2)若发生由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时,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积极采取措施复工造成工期延误,则应视为承包人违约,可按第41条的规定办理。20 工期延误20.1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使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延长合同规定的工期。(1)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项的工作内容;(2)增加合同中任何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第39.1款规定的百分比;(3)增加额外的工程项目;(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5)本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人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6)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7)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干扰或阻碍;(8)其它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20.2 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处理(1)若发生第20.1款所列的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在发出该通知的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细节报告,详细申述发生该事件的情节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并按17.2款的规定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若发包人要求修订的进度计划仍应保证工程按期完工,同则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2)若事件的持续时间较长或事件影响工期较长,当承包人采取了赶工措施而无法实现工程按期完工时,除应按上述第(1)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外,承包人应在事件结束后的14天内提交一份补充细节报告,详细申述要求延长工期的理由,并最终修订进度计划。此时发包人除按上述第(1)项规定承担赶工费用外,还应按以下第(3)项规定的程序批准给予承包人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3)监理人应及时调查核实上述第(1)和(2)项中承包人提交的细节报告和补充细节报告,并在审批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和补偿费用的合理额度,并通知承包人。20.3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预定工作,承包人应按第17.2款(2)项的规定采取赶工措施赶上进度。若采取赶工措施后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完工,承包人除自行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外,还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额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若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构成违约时,应按第41条的规定办理。21 工期提前21.1 承包人提前工期106 承包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若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提前完工时,则应由监理人核实提前天数,并由发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完工奖金。21.2 发包人要求提前工期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赶工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成本加奖金的办法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其协议内容应包括:(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4)赶工费用和奖金。十三、工程质量22 质量检查的职责和权力22.1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工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8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内容包括质量检查机构和质检人员的资质和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细则等的工程质量检查计划和措施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审批。22.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职责承包人应严格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单位审查。2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权力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方便,包括监理人赴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规定的其它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23.1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和交货验收(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验收时应同时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承包人还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监理人应按合同规定参加交货验收,承包人应为监理人对交货验收的监督检查提供一切方便。监理人参加交货验收不免除承包人在检验和交货验收中应负的责任。(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共同进行交货验收,并由发包人正式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单位,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设备安装后,若发现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方共同查找原因,如属设备制造不良引起缺陷应由发包人负责;如属承包人运输和保管不慎或安装不良引起的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23.2 监理人进行检查和检验106 对合同规定的各种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按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共同进行检查和检验。若监理人未按商定的时间派员到场参加检查或检验,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检查或检验,并立即将检查或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监理人应在事后确认承包人提交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若监理单位对承包人自行检查和检验的结果有疑问时,可按第22.3款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人承担抽样检验的费用;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人承担抽样检验的费用。23.3 未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补作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应承担所需的检查和检验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23.4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监理人有权按第26.2款规定指示承包人予以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2)监理人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表明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时,监理人可以拒绝验收,并立即通知承包人。承包人除应立即停止使用外,还应与监理人共同研究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3)若按第23.1款(2)项规定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表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承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并可要求发包人予以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23.5 额外检验和重新检验(1)若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对某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的检查和检验在合同中未作规定,监理单位可以指示承包人增加额外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但应由发包人承担额外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2)不论何种原因,若监理人对以往的检验结果有疑问时,可以指示承包人重新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人承担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人承担其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23.6 承包人不进行检查和检验的补救办法承包人不按第23.3和23.5款的规定完成监理人指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监理人可以指派自己的人员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或人员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并应提供一切方便。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24 现场试验24.1 现场材料试验承包人应在工地建立自己的试验室,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按合同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各项材料试验,并为监理人进行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监理人在质量检查和检验过程中若需抽样试验,所需试件应由承包人提供,监理人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设备,承包人应予协助。上述试验所需提供的试件和监理人使用试验设备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4.2 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其所需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在施工过程中,若监理人要求承包人进行额外的现场工艺试验时,承包人应遵照执行,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5 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25.1 覆盖前的验收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经承包人的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后的24小时内,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进行检查,通知应按规定的格式说明检查地点、内容和检查时间,并附有承包人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通知约定的时间指派监理人员到场进行检查,在监理人员确认质量符合《技术条款》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2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106 监理人应在约定的时限内到场进行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不得无故缺席或拖延。若监理人未及时派员到场检查,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赔偿其停工、窝工等损失。25.3 重新检验对隐蔽工程或工程的隐蔽部位按第25.1款规定进行检查并覆盖后,若监理人事后对质量有怀疑,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以至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其重新检验所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按第23.5款(2)项的规定办理。25.4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及时通知监理人到场验收,私自将隐蔽部位覆盖,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采用钻孔探测以至揭开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26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26.1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满足《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等级、质量标准和技术特性。监理人在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检验中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用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这些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6.2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1)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到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若上述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系由发包人提供的,应由发包人负责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2)若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利润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27 测量放线27.1 施工控制网监理人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不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精度要求,测设自己的施工控制网,并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负责管理好施工控制网点,若有丢失或损坏,应及时修复,其所需的管理和修复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工程完工后应完好地移交给发包人。27.2 施工测量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应自行配置所需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它物品。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在监理人员监督下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有错误时,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发包人将不为上述指示所增加的复测工作另行支付费用。27.3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可以使用本合同的施工控制网,承包人应及时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亦不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施工控制网时,应按第5.12款的规定办理。28 补充地质勘探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的施工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所需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十四、文明施工106 29 文明施工发包人应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工地的治安保卫、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文明施工事项。发包人对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不免除承包人按第29.1、29.2款和第30条规定应负的责任。29.1 治安保卫(1)发包人应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托当地公安部门建立一个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教育各自的人员遵纪守法,共同维护全工地的社会治安,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各自管辖区(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29.2 施工安全(1)发包人应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施工作业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工作。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检查、监督上述安全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单位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监理人在检查中发现施工中存在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若承包人故意延误或拒绝改正时,则监理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2)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履行其安全职责。承包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的安全人员,加强对施工作业安全的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和爆破作业的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并经常对其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3)发包人或委托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队伍负责全工地的消防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水源、消防设备和救助设施。(4)发包人或委托监理人在每年汛前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防汛检查,并负责统一指挥全工地的防汛和抗灾工作。承包人应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防汛和抗灾等工作。按发包人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做好每年的汛前检查,配置必要的防汛物资和器材,按合同规定做好汛情预报和安全度汛工作。30 环境保护30.1 环境保护责任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30.2 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环境(1)承包人应在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做好施工弃渣的处理措施,严格按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防止任意堆放弃渣影响河道的防汛标准和本工程其他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以及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2)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护饮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动造成的污染。(4)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的控制和治理,采用先进设备和技术,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废气浓度以及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5)承包人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物阻塞工作场地周围的通道和影响环境。十五、计量与支付31 计量106 31.1 工程量《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应当完成的和用于结算的实际工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本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31.2 完成工程量的计量(1)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办法,按月对已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进行准确计量,并在每月末随同月付款申请单,按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分项向监理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2)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月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当月完成的工作量,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承包人派员与监理人共同复核,并可要求承包人按第27.2款的规定进行抽样复测。此时,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和指派代表协助监理单位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补充的计量资料。(3)若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代表参加复核,则监理人复核修正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部分工程的准确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5)承包人完成了《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通过核实该项目的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该项目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如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员参加,则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项目完成的准确工程量。31.3 计量方法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各个项目的计量办法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31.4 计量单位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应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31.5 总价承包项目的分解承包人应将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进行分解,并在签署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该项目的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项或分阶段的工程量和需支付的金额。32 预付款32.1 工程预付款(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应不低于合同价格的10%,分两次支付给承包人。第一次预付的金额应不低于工程预付款的40%。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额度和分次付款比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工程预付款专用于本合同工程。(2)第一次预付款应在协议书签订后21天内,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予以支付。(3)第二次预付款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出具的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支付给承包人。(4)工程预付款由发包人从月进度付款中扣回。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时全部扣清。在每次进度付款时,累计扣回的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AR=-----------------(C-F(下标1)S)(F(下标2)-F(下标1))S式中: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106 S--合同价格;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F(下标1)--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F(下标2)--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且未扣保留金的金额。32.2 工程的材料预付款(1)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工程的主要材料到达工地并满足以下条件后,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材料预付款支付申请单,要求给予材料预付款。①材料的质量和储存条件符合《技术条款》的要求;②材料已到达工地,并以承包人和监理人共同验点入库;③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交了材料的订货单、收据或价格证明文件;④到达工地的材料应由承包人保管,若发生损坏、遗失或变质,应由承包人负责。(2)预付款金额为经监理人审核后的实际材料价的90%,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3)预付款从付款月后的6个月内在月进度付款中每月按该预付款金额的1/6平均扣还。33 工程进度付款33.1 月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月末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提交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并附有第31.2款规定的完成工程量月报表。该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单中永久工程及其它项目的应付金额;(2)经监理人签认的当月计日工支付凭证标明的应付金额;(3)按第32.2款规定的永久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4)根据第37条和38条规定的价格调整金额;(5)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应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6)扣除按第32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扣还的工程预付款和永久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7)扣除按第34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扣留的保留金金额;(8)扣除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其它金额。33.2 月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在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进行核查,并向发包人出具月进度付款证书,提出他认为应当到期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33.3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和更改监理人有权通过对以往历次已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的汇总和复核中发现的错、漏或重复进行修正或更改;承包人亦有权提出此类修正或更改,经双方复核同意的此类修正或更改应列入月进度付款证书中予以支付或扣除。33.4 支付时间发包人收到监理人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并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支付时间不应超过监理人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8天。若不按期支付,则应从逾期第一天起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承包人。33.5 总价承包项目的支付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应按第31.5款规定的总价承包项目分解表统计实际完成情况,确定分项应付金额列入第33.1款第(1)项内进行支付。34 保留金(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月开始在给承包人的月进度付款中扣留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百分比的金额作为保留金(其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和价格调整金额),直至扣留的保留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为止。106 (2)在签发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后14天内,由监理人出具保留金付款证书,发包人将保留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3)在单位工程验收并签发移交证书后,将其相应的保留金总额的一半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给承包人。(4)监理在本合同全部工程的保修期满时,出具为支付剩余保留金的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付款证书后14天内将剩余的保留金支付给承包人。若保修期满时尚需承包人完成剩余工作,则监理人有权在付款证书中扣留与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保留金余额。35 完工结算35.1 完工付款申请单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一份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并附有下述内容的详细证明文件:(1)至移交证书注明的完工日期止,根据合同所累计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2)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应支付给他的追加金额和其它金额。35.2 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完成复核,并与承包人协商修改后在完工付款申请单上签字和出具完工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完工付款证书后的42天内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若发包人不按期支付,则应按第33.4款规定相同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付给承包人。36 最终结清36.1 最终付款申请单(1)承包人在收到按第53.3款规定颁发的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的28天内,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最终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该申请单位应包括以下内容,并附有关的证明文件。①按合同规定已经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②按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追加金额;③承包人认为应付给他的其它金额。(2)若监理人对最终付款申请单中的某些内容有异议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改和提供补充资料,直至向监理人正式提交经监理人同意的最终付款申请单。36.2 结清单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同时,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结清单,并将结清单的副本提交监理人。该结清单应证实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总金额是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终结算金额。但结清单只在承包人收到退还履约担保证件和发包人已付清监理人出具的最终付款证书中应付的金额后才生效。36.3 最终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监理人收到最终付款申请单和结清单副本后的14天内,向发包人出具一份最终付款证书提交发包方审批。最终付款证书应说明:(1)按合同规定和其它情况应最终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2)发包人已支付的所有金额以及发包人有权得到的全部金额。发包人审查监理人提交的最终付款证书后,若确认还应向承包人付款,则应在收到该证书后的42天内支付给承包人。若确认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付款,则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42天内付还发包人。不论是发包人或承包人,若不按期支付,均应按第33.4款规定的相同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对方。106 若承包人和监理人未能就最终付款的内容和额度取得一致意见,监理人应对双方已同意的部分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双方应按上述规定执行,对于未取得一致的部分,双方均有权按第44.1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十六、价格调整37.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37.1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调整合同价格。以               F(下标tn)△P=P(下标0)(A+∑B(下标n)--------1)F(下标on)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下标0)--按第33.2款、35.2款和36.3款规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保留金的扣留和支付以及预付款的支付扣还;对第39条规定的变更,若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亦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下标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合在合同估算价中所占的比例;F(下标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与第33.2款、第35.2款和第36.3款规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F(下标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投标截止日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规定在投标补充资料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内。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若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或双方商定的专业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或价格代替。37.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可暂用上一次的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37.3 权重的调整由于按第39.1款规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监理人应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37.4 其它的调价因素除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和本条各款规定的调价因素外,其余因素的物价波动均不另行调价。37.5 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则对原定完工日期后施工的工程,在按第37.1款所示的价格调整公式计算时应采用原定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若按第20.2款规定延长了完工日期,但又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延长后的完工日期内完工,则对延期期满后施工的工程,其价格调整计算应采用延长后的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38 法规更改引起的价格调整在投标截止日前的28天后,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发生变更,导致承包人在实施合同期间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37条规定以外的增减时,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协商后确定需调整的合同金额。十七、变更106 39 变更39.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人可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以下各种类型的变更。没有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①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②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③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④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⑤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⑥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⑦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2)第39.1款(1)项范围内的变更项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不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39.2 变更的处理原则(1)变更需要延长工期时,应按第17.2和第20.2款的规定办理,若变更使合同工作量减少,监理人认为应予提前变更项目的工期时,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2)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原则确定其单价或合价;①《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或合价。②《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单价或合价。③《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的和承包人协商确定新的单价或合价。39.3 变更指示(1)监理人应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按第39.1款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的内容应包括变更项目的详细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和有关文件图纸以及监理人按第39.2款规定指明的变更处理原则。(2)监理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任何图纸和文件前,应仔细检查其中是否存在第39.1款所述的变更。若存在变更,监理人应按本款(1)项的规定发出变更指示。(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图纸和文件后,经检查后认为其中存在第39.1款所述的变更而监理人未按本款(1)项规定发出变更指示,则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和文件后14天内或在开始执行前(以日期早者为准)通知监理人,并提供必要的依据。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答复承包人:若同意作为变更,应按本款(1)项规定补发变更指示;若不同意作为变更,亦应上述时限内答复承包人。若监理人未在14天内答复承包人,则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承包人提出的作为变更的要求。39.4 变更的报价(1)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变更报价书,其中内容应包括承包人确认的变更处理原则和变更工程量及其变更项目的报价单。监理单位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重大变更项目的施工措施、进度计划和单价分析等。(2)承包人对监理人提出的变更处理原则持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变更指示后7天内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则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答复承包人。39.5 变更决定(1)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28天内对变更报价书进行审核后作出变更决定,并通知承包人。106 (2)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监理人的决定取得一致意见,则监理人可暂定他认为合适的价格和需要调整的工期,并应将其暂定的变更处理意见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此时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对已实施的变更,监理人可将其暂定的变更费用列入第33.2款的规定月进度付款中。但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在收到监理人变更决定后的28天内要求按第44.1款的规定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若在此时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上述要求,则监理人的变更决定即为最终决定。(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可要求立即进行变更工作。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指示后,应先按指示执行,再按第39.4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则仍应按本款(1)、(2)项的规定补发变更决定通知。39.6 变更影响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按第39.1款进行的任何一项变更引起本合同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以致影响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要求调整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39.7 合同价格增减超过15%完工结算时,若出现由于第39条规定进行的全部变更工作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不包括备用金和第37、38条规定的价格调整)的总和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的15%时,在除了按第39.6款确定的变更工作的增减金额外,若还需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时,其调整金额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若协商后未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由监理人在进一步调查工程实际情况后予以确定,并将确定结果通知承包方,同时抄送发包人。上述调整金额仅考虑变更和实际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的增减总金额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的15%的部分。39.8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1)若承包人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要求监理人对合同的任一项和任一项工作作出变更,则应由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的变更申请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2)承包人要求的变更属合理化建议的性质时,应按第59条的规定办理,否则由于变更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3)承包人违约或其他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变更,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39.9 计日工(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的方式进行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其金额应按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提出,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列入合同文件的计日工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2)采用计日工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列入备用金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①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和工作数量;②投入该项目的所有人员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③投入该项目的材料数量和种类;④投入该项目的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工时;⑤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和凭证。(3)计日工项目由承包人按月汇总后按第33.1款的规定列入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由监理单位复核签证后按月支付给承包人,直至该项目全部完工为止。40 备用金40.1 备用金的定义“备用金”106 指由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出的用于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项目的备用金额。40.2 备用金的使用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上述备用金项下的工作,并根据第39条规定的变更办理。该项金额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并经发包人批准后才能动用。承包人仅有权得到由监理人决定列入备用金有关工作所需的费用和利润。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后,将根据本款作出的决定通知承包人。40.3 提供凭证除了按投标书中规定的单价或合价计算的项目外,承包人应提交监理人要求的属于备用金专项内开支的有关凭证。十八、违约和索赔41 承包人违约41.1 承包人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和未按签署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2)承包人违反第10和11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合同规定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设施或材料撤离工地。(4)承包人违反第26.1款的规定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或拒绝按第26.2款的规定处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5)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或部分工程,而又未按第20.3款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6)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拒绝按第53条的规定和工程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清单内容进行修复,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7)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方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41.2 对承包人违约发出警告承包人发生第41.1款的违约行为时,监理人应及时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限令其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28天内予以改正。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改正,并尽可能挽回由于违约造成的延误和损失。由于承包人采取改正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41.3 责令承包人停工整顿承包人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28天内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其违约行为,继续延误工期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危及工程安全,监理人可暂停支付工程价款,并按第19.3款的规定暂停其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责令其停工整顿,并限令承包人在14天内提交整改报告报送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41.4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停工整顿通知28天后,承包人继续无视监理人的指示,仍不提交整改报告,亦不采取整改措施,则发包人可通知承包单位解除合同并抄送监理人,并在发出通知14天后派员进驻工地直接监管工程,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并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41.5 解除合同后的估价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监理人应尽快通过调查取证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并证明:106 (1)在解除合同时,承包人根据合同实际完成的工作已经得到或应得到的金额;(2)未用或已经部分使用的材料、承包人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估算金额。41.6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1)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并应在解除合同后发包人认为合适的时间委托监理人查清以下付款金额,并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后支付。①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已完成的各项工作应得的金额和其它应得的金额;②承包人已获得发包人的各项付款金额;③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逾期完工违约金和其它应付金额;④由于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合理赔偿发包人损失的金额。(2)监理人出具上述付款证书前,发包人可不再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规定的任何金额。此后,承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1)项①减去②、③和④的余额,若上述②、③和④相加的金额超过①的金额时,则承包人应将超出部分付还给发包人。41.7 协议利益的转让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为保证工程延续施工,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本合同而签术的任何材料和设备的提供或任何服务的协议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通过法律程序办理这种转让。41.8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修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当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时,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执行或不愿立即执行,则发包人有权雇用其他人员进行该项工作。若此类工作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负责,由此引起的费用应由监理人在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除,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后将作出的决定通知承包人。42 发包人违约42.1 发包人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施工用地、测量基准和应由发包人负责的部分准备工程等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各项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任何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4)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发包人已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4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1)若发生第42.1款(1)、(2)项的违约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提供上述条件和图纸,并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补偿额外费用。监理单位收到承包人通知后,应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未采取措施改正上述违约行为,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责任由发包人承担。(2)若发生第42.1款(3)项的违约时,发包人应按第33.4款的规定加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28天仍不支付,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4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06 若发生第42.1款(3)、(4)项的违约时,承包人已按第42.2款的规定发出通知,并采取了暂停施工的行动后,发包人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抄送监理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书面要求后的28天内仍不答复承包人,则承包人有权立即采取行动解除合同。4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若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程的价款和以下费用(应减去已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1)即将支付承包人的,或承包人依法应予接收的为该工程合理订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的费用,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费用,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2)已合理开支的、确属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过的费用。(3)承包人设备运回承包人其他或合同另行规定地点的合理费用。(4)承包人雇用的所有从事工程施工或与工程有关的职员和工人在合同解除后的遣返费和其它合理费用。(5)由于解除合同应合理补偿承包人损失的费用和利润。(6)在合同解除日前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它费用。发包人除应按本款规定支付上述费用和退还履约担保证件外,亦有权要求承包人偿还未扣完的全部预付款余额以及按合同规定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其它金额。本款规定的任何应付金额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监理人应将确定的结果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43 索赔43.1 索赔的提出承包人有权根据本合同条件的任何条款及其它有关规定向发包人索取追加付款,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将索赔意向书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在上述意向书发出后的28天内,再向监理人提交索赔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依据,并应附必要的当时记录和证明材料。如果索赔事件继续产生影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列出索赔累计金额和提出中期索赔申请报告,并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包括最终索赔金额、延续记录、证明材料在内的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并抄送发包人。43.2 索赔的处理(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意向书,应及时核查承包人的当时记录,并可指示承包人继续作好延续记录以备核查,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记录的副本。(2)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申请报告和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的42天内,应立即进行审核,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充分协商后作出决定,在上述时限内将索赔处理决定通知承包人。(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的索赔处理决定后14天内,将其是否同意索赔处理决定的意见通知监理人。若双方均接受监理人的决定,则监理人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14天内将确定的索赔金额列入第33、35或36条规定的付款证书中支付;若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不接受监理单位的决定,则对方均可按第44.1款的规定提请争议调解组评审。(4)若承包人未遵守本条各项索赔规定,则应得到的付款不能超过监理人核实后决定的或争议调解组按第44.3款规定提出的或由仲裁机构裁定的金额。43.3 提出索赔的期限(1)承包人按第35.1款的规定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请单后,应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承包人按第36.1款规定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发生的新的索赔。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时间是终止提出索赔的期限。十九、争议的解决44 争议调解44.1 争议的提出106 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对监理人作出的决定持有异议,又未能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取得一致意见而形成争议,任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并抄送另一方。在争议尚未按第44.3款的规定获得解决之前,承包人仍应继续按监理人的指示认真施工。44.2 争议调解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后的84天内按本款规定共同协商成立争议调解组,并由双方与争议调解组签订协议。争议调解组由3(或5名)名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行业经济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调解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方平均分担。44.3 争议的评审(1)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主诉方向争议调解组提交一份详细的申诉报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主诉方还应将上述报告的一份副本同时提交给被诉方。(2)争议的被诉方收到主诉方申诉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亦应向争议调解组提交一份申辩报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被诉方亦应将其报告的一份副本同时提交给主诉方。(3)争议调解组收到双方报告后28天内,邀请双方全权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听证会,向双方调查和质询争议细节;若需要时,争议调解组可要求双方提供进一步的补充材料,并邀请监理人代表参加听证会。(4)在听证会结束后的28天内,争议调解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和公正的评审,提出由全体评审专家签名的评审意见提交发包人和承包人,并抄送监理人。(5)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则应由监理人按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拟定争议解决议定书,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6)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一方不接受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则任一方均可在收到上述评审意见后的28天内将仲裁意向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若在上述28天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仲裁意向,则争议调解组的意见为最终决定,双方均应遵照执行。45 友好解决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按第44.3款(6)项的规定发出仲裁意向通知后,争议双方还应共同作出努力直接进行友好磋商解决争议,亦可提请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经济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以寻求友好解决。若在仲裁意向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能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请仲裁机构仲裁。46 仲裁或诉讼46.1 仲裁(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的同时,共同协商确定本合同的仲裁范围和仲裁机构,并签订仲裁协议。(2)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在第45条规定的期限内友好解决双方的争议,则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仲裁机构仲裁。(3)在仲裁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暂按监理人就该争议作出的决定履行各自的职责,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仲裁未果为借口拒绝或拖延按合同规定应进行的工作。46.2 诉讼发包人和承包人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二十、风险和保险47 工程风险47.1 发包人的风险106 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发生以下各种风险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均应由发包人承担风险责任。(1)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和损坏。(2)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工程设备的损失和损坏。(3)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塥坏,但承包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4)战争、动乱等社会因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5)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47.2 承包人的风险工程(由于承包人对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照管不周造成的损失和损坏。(1)由于承包人对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照管不周造成的损失和损坏。(2)由于承包人的施工组织措施失误造成的损失和损坏。(3)其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47.3 风险责任的转移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并移并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按上述第47.2款规定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转移给发包人(在保修期发生的在保修期前的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外)。47.4 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发生第47.1款(3)和(4)项的风险造成工程的巨大损失和严重损坏,使双方或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经双方协商后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的付款由双方协商处理。48 工程保险和风险损失的补偿48.1 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1)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发包人同意的保险公司投保工程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投保的工程项目及其保险金额在签订协议书时由双方协商确定。(2)承包人应以承包人的名义投保施工设备险,投保项目2及其保险金额由承包人根据其配备的施工设备状况自行确定,但承包人应充分估计主要施工设备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以及自然灾害造成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对工程的影响。(3)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期限及其保险责任范围为:①从承包人进点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期间,除保险公司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的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②在保修期内由于保修期以前的原因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③承包人在履行保修责任的施工中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48.2 损失和损坏的费用补偿(1)自工程开工至完工移交期间,任何未保险的或从保险部门得到的保险费尚不能弥补工程损失和损坏所需的费用时,应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根据第47.1或47.2款规定的风险责任承担全部所需的费用,包括由于修复风险损坏过程中造成的工程损失和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2)若发生的工程风险包含有第47.1和47.2款所述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风险,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友好协商,按各自的风险责任分担工程的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3)若发生承包人设备(包括其租用的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坏,其所得到的保险金尚不能弥补其损失或损坏的费用时,除第47.1款所列的风险外,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其所需的全部费用。106 (4)在工程完工移交给发包人后,除了在保修期内发现仍属承包人应负责的由于保修期前的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坏以外,均应由发包人承担任何风险造成工程(包括工程设备)的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49 人员的工伤事故49.1 人员工伤事故的责任(1)承包人应为其执行本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的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承包方可要求其分包人自行承担其自己雇用人员的工伤事故责任,但发包人只向承包人追索其工伤事故责任。(2)发包人应为其执行本合同的全部雇用人员(包括监理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过失造成在承包人责任区内工作的发包人人员的伤亡,则应由承包人承担其工伤事故责任。49.2 人员工伤事故的赔偿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按第49.1款规定对工伤事故造成的伤亡按其各自的责任进行赔偿,其赔偿费用的范围应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49.3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为其雇用的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费应在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报。承包人可要求其分包人投保其自己的雇用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但此项投保不免除承包人按第49.2款规定应负的赔偿责任。50 人身和财产的损失50.1 发包人的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财产损失;(2)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工作所不可避免地造成的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在其管辖区内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上述赔偿费用应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50.2 承包人的责任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的责任造成在其管辖区内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上述赔偿费用应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50.3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责任由于在承包人辖区内工作的发包人人员或非承包人雇用的其他人员的过失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若其中含有承包人的部分责任时,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合理分担其赔偿费用。50.4 第三者责任险(包括发包人的财产)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由于履行合同造成在工地及其毗邻地带的第三者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此项投保不免除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应负的在其管辖区内及其毗邻地区发生的第三者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费用应包括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51 对各项保险的要求51.1 保险凭证和条件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日后的8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保险合同的副本,并通知监理人。保险单的条件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51.2 保险单条件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的条件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106 51.3 未按规定投保的补救若承包人在工程开工日后的84天内未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保险,则发包人可以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1.4 遵守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遵守保险单规定的条件,任何一方违反保险单规定的条件时,应赔偿另一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二十一、完工与保修52 完工验收52.1 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附完工资料)。(1)已完成了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的工作项目,但经监理人同意列入保修期内完成的尾工项目除外。(2)已按第52.2款的规定备齐了符合合同要求的完工资料。(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保修期内实施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和未修补的缺陷项目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措施计划。52.2 完工资料完工资料(一式6份)应包括:(1)工程实施概况和大事记。(2)已完工程移交清单(包括工程设备)。(3)永久工程竣工图。(4)列入保险期继续施工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5)未完成的缺陷修复项目清单;(6)施工期的观测资料;(7)监理人指示应列入完工报告的各类施工文件、施工原始记录(含图片和录像资料)以及其它应补充的完工资料。52.3 工程完工的验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52.1款规定提交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核其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监理人审核后发现工程尚有重大缺陷时,可拒绝或推迟进行完工验收,但监理人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完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工程缺陷修复和其他工作内容和要求,并将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同时退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在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后重新申报。(2)监理人审核后对上述报告中所列的工作项目和工作内容持有异议时,应在收到报告后的28天内将意见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28天内重新提交个性后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3)监理人审核后认为工程已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签署工程移交证书,颁发给承包人。(4)在签署移交证书前,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核定工程的实际完工日,并在移交证书中写明。52.4 单位工程验收106 在单位工程完工后,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申请对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3款所列的单位工程项目中其些需要进行验收的项目进行验收,其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按第52.1至52.3款的规定进行。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可作为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验收后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按第52.3款的规定签发该单位工程的移交证书。52.5 部分工程验收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需要提前使用尚未全部完工的某项工程时,可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进行验收,其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可参照第52.1至52.3款的规定进行,并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签发临时移交证书,其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应说明已验收的该部分工程的项目或部位,还需列出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的未完成缺陷修复项目清单。52.6 施工期运行(1)按第52.4、52.5款进行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发包人需要在施工期投入运行时,应对其局部建筑物承受施工运行荷载的安全性进行复核,在证明其能确保安全时才能投入施工期运行。(2)在施工期运行中新发现的工程缺陷和损坏,应按第53.2款(2)项的规定办理。(3)因施工期运行增加了承包人修复缺陷和损坏工作的困难而导致费用增加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确定需由发包人合理分担的费用。52.7 发包人不及时验收(1)若监理人确认承包人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并具备了完工验收条件,但由于非承包方原因使完工验收不能进行时,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进行初步验收,并签发临时移交证书,但承包人仍应执行监理人在此后进行正式完工验收所发出的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当正式完工验收发现工程未符合合同要求时,承包人应有责任按监理人指示完成其缺陷修复工作,并承担缺陷修复的费用。(2)若发包人或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完工申请报告后不及时进行验收,或在验收后不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即不接收工程),则发包人应从承包人发出完工申请报告56天后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53 工程保修53.1 保修期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全部工程完工日开始算起,保修期限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其保修期亦按全部工程的完工日开始算起。53.2 保修责任(1)保修期内,承包人应负责未移交的工程和工程设备的全部日常维护和缺陷修复工作;对已移交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和工程设备,则应由发包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但承包人应按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修复清单进行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2)发包人在保修期内使用工程和工程设备过程中发现新的缺陷和损坏或原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则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监理人应会同发包方和承包人共同进行查验,若经查验确属由于承包人施工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若经查验确属发包人使用不当或其它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则应由发包人承担修复费用。53.3 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在整个工程保修期满后的28天内,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签署和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给承包人。若保修期满后还有缺陷未修补,则需待承包人按监理人的要求完成缺陷修复工作后再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尽管颁发了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仍应对保险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前尚未履行的义务和责任负责。54 完工清场及撤退54.1 完工清场106 本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经发包人同意,可在保修期满前),承包人应按以下工作内容对工地进行彻底清理,并需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1)工地范围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焚毁、掩埋或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按合同规定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清理和平整。(3)按合同规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建筑材料已按计划撤离工地,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亦已清除。(4)施工区内的永久道路和永久建筑物周围(包括边坡)的排水沟道均已按合同图纸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了疏通和修整。(5)主体工程建筑物附近及其上、下游河道中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的指示予以清理。54.2 施工队伍的撤退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颁发后的42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拆除和撤离工地,并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清理和平整临时征用的施工用地,作好环境恢复工作。二十二、其他55 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中。56 严禁贿赂严禁与本合同有关的单位和人员采用贿赂和类似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若发现任何上述行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进行追查和处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处理。57 化石和文物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古建筑结构以及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物等均为国家财产。承包人应按国家文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一旦发现上述物品,应立即把发现的情况通知监理人,并按监理人的指示做好保护工作。由于采取保护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监理人可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58 专利技术(1)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工程所用的或与工程有关的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等方面因侵犯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但如果此类侵犯是由于遵照发包人的要求或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条款引起者除外。(2)发包人要求采用的专利技术,应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包人则应按发包人的规定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一切试验工作。申报专利技术和试验所需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3)发包人应对承包人在投标中和合同执行过程中提交的标有密级的施工文件进行保密,应保障文件中涉及承包人自身拥有的专利等知识产权不因发包人的疏漏而遭损害。若由于发包人的责任或其人员的不正当行为造成对承包人专利和知识产权的侵害,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59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06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条款及其它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建议的内容应包括建议的价值、对其它工程的影响和必要的设计原则、标准、计算和图纸等。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后应会同发包人与有关单位研究后确定。若建议被采纳,需待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否则承包人仍应按原合同规定进行施工。若由于采用了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则发包人应酌情给予奖励。60 合同生效和终止60.1 合同生效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他们的授权代表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公章后,合同生效。60.2 合同终止承包人已将合同工程全部移交给发包人,且保修期满,发包人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已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106 第2节专用合同条款前言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然有效。1词语涵义1.1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1)发包人:潮州市潮安区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4)监理人: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报价书;(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条款;(7)图纸;(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4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4.4提供施工用地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发包人负责工程建设设计范围图范围内永久性用地和临时用地的征地、移民、拆迁和清障的实施和相关费用。提供场地的期限和方式在签署协议时商定。土料场由承包单位自行联系解决,金额在报价中自行考虑。弃渣场和临时堆放场的用地由承包人自行联系解决,此费用暂时按每立方米(人民币)肆元捌角整(¥4.80元)计算补偿,最终以区政府批准金额为准。该补偿款的付款方式和弃土计算方法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工程拆迁废弃物的拆除、清运暂时按工程实际发生拆迁补偿费的5%委托给承包人实施。最终以区政府批准金额为准。该补偿款的付款时间为工程拆迁完成时一次性支付,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4.5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本款补充内容:承包人自行联系解决的。4.7办理保险按通用条款执行。4.15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删去本款全文。5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5.1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1)承包人应认为其对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以及考虑施工过程安全问题与之有关的资料进行了可靠的调查,并对以下几点影响到合同实施的情况已了解并确保不影响工程进度、杜绝安全事故,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问题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1)现场的地质、地形、地貌和特征;106 2)水文和气象条件;3)当地的民风民俗;4)认真熟悉施工图纸并按设计要求及相关规范施工;5)做好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在易发伤亡事故(或危险)处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牌;6)环境保护要求:保护施工现场周边生活环境,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7)其它影响合同的条件。(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注意保护原有地下设施和公用设施,万一发生损坏,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3)承包人应购买水利工程建设意外保险,此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6履约担保6.1履约担保证件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价的10%,以万元为单位取整数。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履约担保的提交: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并在签订合同书之前采用现金转账形式从企业基本户转至招标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或提交经招标人同意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6.2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承包人应保证履约担保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28天内一直有效。履约担保的退还:在项目竣(交)工验收合格(或经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备案)后5日内不计息退还中标人。7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7.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本款(2)项补充: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1)按第11条规定,批准工程的分包;(2)按第20条规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3)按第39条规定,做出变更及一切有关费用的决定;(4)工程价款支付。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39条的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1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14.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负责。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承包人应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级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及供货人资质证明材料,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14.3发包人指定供应或指定来源的材料发包人不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5承包人材料和设备的管理106 15.4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设备删去本款(1)、(2)项全文。17进度计划17.4提交资金流估算表本款补充下表。资金流估算表(格式)金额单位万元要求付款时间工程预付款完成工作量付款预付款扣还其它应得付款18工程开工和完工18.1开工通知18.1.1监理人应在发包人批准开工后3天内发出开工通知。18.1.2开工时间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日期为准。18.4完工日期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本工程规定的全部工程量。21工期提前21.1承包人工期提前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发包人不发放提前完工奖励。22.1承包人的质量管理工程质量须达到相应工程竣工验收评定标准“合格或以上”的要求。本款中“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84天内”改为“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28天内”。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23.1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和交货验收本款(1)项中“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改为“无论是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还是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24现场试验24.1现场材料试验本款中“上述试验所需提供的试件和监理人使用试验设备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改为“按国家规定的第三方检测的试验费用由发包人负责,其它检测费用(含桩基础大小应变检测)由承包人负责”。31 计量31.1工程量本款删除并修改为: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须知、合同条件、技术条款和图纸等文件一起阅读。《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实物工程量项目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应当完成的和用于结算的工程量(除本合同规定的包干项目外),工程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31.2完成工程量的计量106 本工程《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全部为单价承包项目,承包人应按本款(1)、(2)、(3)、(4)、(5)条要求进行计量,承包人和监理人的计量结果用于工程进度付款等的依据,对于变更项目,在经承包人和发包人、监理人共同确认工程量后,并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好变更手续后,方可进行支付。32预付款32.1工程预付款本款(1)修改为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格的10%,双方签订合同1个月内,发包人一次性支付给承包人。本款(2)、(3)删除。删除本款(4)项全文,并代之以:(4)工程预付款从月进度款中扣还,扣还比例按当期进度款的10%,直至完成工作量80%时全部扣回。33工程进度付款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1)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在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按合同第31.2款约定计价方式共同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按计量结果为承包人申请进度款。(2)发包人支付的进度款比例应不低于按合同第31.2款约定计价方式核定应付价款的80%。(3)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经潮安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支付至按合同第31.2款约定计价方式核定应付价款的90%。(4)合同工程(或已经移交投入运行的部分工程)经财政部门审核结算完毕后30天内支付至工程结算价(以潮安区财政部门审核的结算价为准)的97%。(5)进度款支付应按第32.1项扣抵工程预付款。(6)预留工程结算价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34保留金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工程结算价的3%,保证金的保留期为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结算定案之日起一年。保证金在保留期满之日起由监理单位出具工程移交证书三十天内不计息退还。37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本款全文删除并修改为:根据《关于修改潮州市潮安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规定的通知》(安府[2017]5号)文有关规定执行。38 法规更改引起的价格调整本款不采用。39变更39.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1.允许调整项目:①在施工过程中,若实际完成的子目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列出的相应子目工程量不一致时,工程量按实调整,但单价不调整,仍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合同单价结算。②中标后已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设计变更项目。2.调整的项目的结算原则: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允许调整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按合同已有的价格执行;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允许调整项目的单价或总价,可以参照类似价格执行;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总价,由承包人依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发布的参考价格和本工程评标基准下浮率提出变更工程的单价或总价。变更手续必须按照潮安区和行业相关规定执行。39.7合同价格增减超过15%本款不采用。106 40备用金42 发包人违约4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本款(1)项修改为:若发生第42.1款(1)、(2)项的违约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提供上述条件和图纸,并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单位收到承包人通知后,应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未采取措施改正上述违约行为,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由此增加的工期责任由发包人承担。48工程保险和风险损失的补偿48.1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删除本款全文。50人身和财产的损失50.4第三者责任险(包括发包人的财产)第三者责任险(包括发包人的财产),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由于履行合同造成在工地及其毗邻地带的第三者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第三者责任险,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费用。此项投保不免除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应负的在其管辖区内及其毗邻地区发生的第三者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费用应包括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51对各项保险的要求本条不适用。52.3工程完工的验收(3)条修改为“监理人审核后认为工程已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发包人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84天内组织进行工程验收,移交证书在工程结算定案之日起14天内办理”。52.4单位工程验收本条修改为“监理人审核后认为工程已具备单位工程验收条件,发包人应在收到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组织进行工程验收”。52.5分部工程验收本条全文删除53工程保修53.1保修期本合同工程的保修期为工程完工验收之日起1年。增加条款:61其他(1)承包人应遵守当地政府的法规规定和各项管理制度,根据当地政府的要求办理相关的登记、注册、备案等,并承担相关的费用;(2)承包人应尊重工程所在地的民风民俗;(3)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如果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保障其合法权益的问题,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承包人应得的工程进度款中扣留该费用,用于解决因承包人使用农民工不当,引发的农民工问题。情节严重的,发包人视情况对承包人处以合同总价1%以下的罚款。(4)本工程的招标工程量以招标图及潮州市潮安区财政局审核的最高限价中的工程量清单为准。(5)本工程的施工和结算以技施图纸为准。106 (6)本工程采用单价承包,总量控制的方法。即:临时工程采用中标价一次性总量承包(新增渠系建筑物除外);永久性工程依据技施图纸施工,按实结算。(7)本工程按初步设计批复的施工方案实施。为便于工程优化施工,所采取施工工艺变化导致预算价发生变化的,结算金额不给予调整。(8)安全文明措施费总价承包(新增工程除外)。(9)水浮莲及垃圾杂物的清运价格含在报价中,不另行计费。106 第3节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合同编号:(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项目名称)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其它合同文件。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元)4.承包人项目经理:。5.工程质量符合标准。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天。9.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八份,双方各执四份。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公章)中标人:(公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电子邮箱:签订日期:年月日106 附件二:补充协议书根据《韩江粤东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东凤灌区潮州片区)施工合同》(下称“主合同”)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4.4款约定,工程弃渣场和临时堆放场选由承包人自行联系解决,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就该事项签订以下协议:一、承包内容工程弃渣场和临时堆放场选由承包人自行联系解决。二、承包方式及合同价本补充协议为总价承包。合同价暂按初步设计批复确定的弃渣量以每立方元的补偿标准予以确定,即合同价为元(大写:)(最终合同价以财政审核定案的弃渣量确定)。三。、付款方式本补充协议合同价款分二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1)协议签订且施工开工后14个工作日内支付50%,即人民币元(大写:)(2)项目完工验收且财政审核定案后,支付剩余部分的费用;四、附则1、本补充协议书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补充协议书经承、发包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分别盖单位公章后生效。3.本协议书一式份。其中正本份,发包人份,承包人份;副本份,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内容为准。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106 附件三:履约担保(发包人名称):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于年月日递交的(项目名称)的投标文件。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元)。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之日止。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日注: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106 附件四:预付款担保函(发包人名称):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以下简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的(项目名称)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元)。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清止。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但本担保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已扣回的金额。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注: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106 附件五: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地址:发包人(甲方):承包人(乙方):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廉政合同。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甲方的责任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第三条乙方的责任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06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本合同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完工)验收合格时止。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年月日年月日106 附件六:安全生产责任书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促进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圆满实现的安全生产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建设具体情况,经双方协议,签订本责任书。一、发包人职责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2.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提出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目标,制定和参加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保障措施。3.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4.督促工程監理单位按合同要求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5.每月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排查安全隐患,督促承建单位整改隐患,确保安全生产。6.督促工程承包人依法依规做好安全生产工作。7.组织调查安全生产事故,协助、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二、承包人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的项目领导为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责任人必须层层签订责任书,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到参建人员。3.接受发包人监理单位对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4.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做好现场安全宣传教育,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5.制定和落实本项目安全生产检查、会议制度,主要领导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部署安全生产工作6.定期进行安全性评价,加强检查,直至隐患解除。7.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考核奖惩制度。8.结合所承担项目的特点,制定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应急处置预案、防洪度汛预案9,建立救援体系,成立抢险队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10.进入现场的作业人员,要挂牌登记,做好统计和点名。11.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必须立即组织抢险和救援,并及时上报。12.承担配合队伍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责任.13.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调査处理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三、共同责任本责任书各责任人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在担任责任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由继任人继续承担各自责任。四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完工)验收合格时止。五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年月日年月日106 第5章工程量清单1说明1.1本工程主体部分采用单价承包,临时工程总价承包。1.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招标预算)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图纸等一起参照阅读和理解。1.3符合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量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各项目中,如投标人认为存在合同规定应由其承担而在工程量清单中未详细列出的项目(不是漏项的工程量),则应提出书面异议。1.4工程量清单不作为最终结算工程量,用于结算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并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规定,按施工图纸计算的有效工程量。完成某一子项所需完成的工序,但工程量清单中并未标列的,则视作漏项。1.5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2投标报价说明本次招标采用填报投标报价下浮率的办法,合同价=(招标控制价-管理用房扩建及维护费-基准点观测墩费-工程安全监测费-水土保持工程费-环境保护工程费-基本预备费-安全文明措施费)×(1-中标人投标报价下浮率)+(管理用房扩建及维护费+基准点观测墩费+工程安全监测费+水土保持工程费+环境保护工程费+基本预备费+安全文明措施费),各项目合同单价为招标控制价的各个项目单价×(1-中标人投标报价下浮率)。106 工程项目总价表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投标人只需填报投标报价下浮率,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另附)作为合同签订的依据。106 第二卷106 第6章图纸(招标图纸)(另附)106 第三卷106 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按照国家、省及水利行业相关标准及《韩江粤东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东凤灌区潮州片区)施工招标文件技术条款》执行。106 第四卷106 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106 封面格式项目名称:韩江粤东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东凤灌区潮州片区)施工投标文件项目编号:HJYDGQ—DFGQ—SG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年月106 评审因素索引表序号评审因素投标文件页码范围P~PP~PP~PP~PP~PP~PP~PP~PP~PP~PP~PP~PP~P106 目录一、诚信投标承诺书二、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四、授权委托书五、投标保证金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七、施工组织设计等八、项目管理机构表九、资格审查资料十、原件的复印件十一、其它材料106 一、诚信投标承诺书(招标人名称):本人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代表本单位郑重承诺:一、本单位将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参加项目的投标。二、本单位所提供的一切资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没有伪(变)造或虚假成分。三、本单位近三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上溯)没有发生围标串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以及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四、自觉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不以他人名义投标,不出借、转让、买卖、伪造企业或从业人员的资质证书、证照、业绩、获奖表彰等相关资信证明文件和印章,也不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五、依法公平竞争,不采取虚假或恶意投诉等不正当手段损害、侵犯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正当利益。六、保证参加投标的建造师没有在其他在建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如相关网站载明该建造师有在建工程信息,在资格审核资料中须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建造师变更手续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水利工程完工验收报告)。否则在资格审查时发现或中标后有投诉被查实,视为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我单位(指潮安区外投标企业)承诺一经中标,在接到中标通知书10日内,由中标的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工商部门登记项目部,由项目部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相关税费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本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愿意按约定接受行政监管部门处理。投标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106 二、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招标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的投标报价下浮率,即人民币(大写)(¥元)的投标总价,工期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60天内不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本投标文件。3.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4.如我方中标:(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3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6.(其它补充说明)。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网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年月日106 (二)投标函附录序号内容1施工企业资质等级2项目经理姓名:专业:等级:3投标总价人民币(大写)(¥元)4投标报价下浮率(   %)5对招标文件有关投标有效期、合同条款及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是否响应(是或否)6投标保证金(人民币) 数额:    万元方式:7工期(日历天)8质量等级106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106 四、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106 五、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名称):粘贴投标保证金汇款回执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年月日106 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不需要提供鉴于本工程采用下浮率报价方式,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在中标后,合同签订前提交招标人。106 七、施工组织设计等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工程的组织机构、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工程建设进度计划与措施、资源配备计划等。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应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附件一: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附件二:拟投入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附件三:拟投入本项目的劳动力计划表附件四: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附件五:施工总平面图附件六:临时用地表106 附件一: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序号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用于施工部位备注106 附件二:拟投入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序号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已使用台时数用途备注106 附件三:拟投入本项目的劳动力计划表单位:人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106 附件四: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106 附件五:施工总平面图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及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106 附件六:临时用地表用途面积(m2)位置需用时间106 八、项目管理机构表(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职务名称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社会保险106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姓名年龄学历执业资格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职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主要施工管理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注:①主要人员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水利类专业工程师、测量工程师、质检员、施工员、资料员、材料员及其它主要人员。②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十、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106 九、资格审查资料(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十、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106 (二)近3年财务状况(近3年指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财务状况表名称单位年年年一、注册资金二、净资产三、总资产四、固定资产五、流动资产六、流动负债七、负债合计八、营业收入九、净利润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十、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106 (三)承担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合同名称合同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签约合同价开工日期完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以及电话合同项目描述备注合同项目描述内容至少包括项目概况、本合同在项目中的地位(部位、合同价格所占比例)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十、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106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合同名称合同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签约合同价开工日期完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以及电话合同项目描述备注合同所属项目描述内容至少包括项目概况、本合同在项目中的地位(部位、合同价格所占比例)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十、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106 (五)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近3年指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序号诉讼或仲裁事项诉讼或仲裁中的地位缘由结果备注一诉讼事项二仲裁事项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十、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106 (六)资格审查自审表序号审查因素审查标准审查结果引用的证明材料对应页码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及等级财务状况类似项目业绩已在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完成信息录入手续项目经理资格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技术负责人资格造价负责人资格财务负责人、水利类专业工程师、测量工程师、质检员、施工员、资料员、材料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06 十、原件的复印件序号名称备注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复印件(不需要提供原件)2015、2016、2017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承担的类似项目业绩(中标通知书、合同复印件)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身份证、职称证、业绩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证明(时间为2018年3-8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社会保险证明(时间为2018年3-8月)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及社会保险证明(时间为2018年3-8月)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业绩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证明(时间为2018年3-8月)造价负责人身份证、水利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社会保险证明(时间为2018年3-8月)安全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身份证、职称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社会保险证明(时间为2018年3-8月)财务负责人、水利类专业工程师、测量工程师、质检员、施工员、资料员、材料员的身份证、资格或岗位证书、社会保险证明(时间为2018年3-8月)已在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完成信息录入手续证明(可附网页截图)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获奖证书、资信证明(“最佳诚信企业”和“守合同、重信用”证书)、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评定信用等级证书等…………106 十一、其它资料投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的评分办法,认为须提交的其他资料。106'